陈尚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刑初6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尚生,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尚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尚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尚生在网上冒充山东127师独立营营长,向被害人王某谎称在武汉支援抗疫条件辛苦、战友生病,其账户被冻结,骗取被害人王某1314元;2月17日,其向被害人王某谎称该生病战友需要手术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王某10000元。
另查,2020年10月17日,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从被告人陈尚生处扣押的人民币1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尚生具有坦白、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尚生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尚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尚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陈尚生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陈尚生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尚生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尚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徐科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