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昭娥、沙文章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1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昭娥,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文章,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现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昭娥、沙文章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昭娥、沙文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郑昭娥雇用挖掘机司机被告人沙文章,在梅河口市铁北街全胜村七组,用挖掘机挖一条排水沟,不慎将部队地下军用光缆(系一级军事国防光缆)挖断,阻断通信时间114分钟,经部队工程概算被损坏光缆价值67267.10元。案发后,郑昭娥、沙文章赔偿部队损失1万元,取得部队谅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郑昭娥、沙文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昭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沙文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昭娥、沙文章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工程概算总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算表、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表、工程建设其他费概算表、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昭娥、沙文章用挖掘机挖排水沟时,忽视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致使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其行为均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表示自愿认罪且同意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部队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部门经评估后,认为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郑昭娥、沙文章从轻处罚并均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昭娥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沙文章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蓝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