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行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24 0:00:00

刘寿疆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寿疆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381刑初191

公诉机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寿疆,曾用名刘寿江,小名刘建屎,男,19601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广水市。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825日被广水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21日,经随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因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14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1日逮捕,同月18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9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周传圣,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寿疆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8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10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焕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寿疆及其辩护人周传圣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行贿罪

被告人刘寿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行贿共计28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及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构成行贿罪。分述如下:

1.20158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刘寿疆为使自己借用的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发公司”)等六个公司中标广水市新看守所工程,找到时任广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某1(男,57岁,分管该建设工程项目,另案处理),在熊某1的帮助下,鹏发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项目。为了得到、感谢熊某1的帮助,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熊某1搞好关系,被告人刘寿疆先后五次送给熊某1现金共计20万元。

2.20165月,被告人刘寿疆为了保证其借用资质的多家公司能够在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阶段取得投标资格,找到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女,44岁)帮忙,余某1接受刘寿疆的委托,后将被告人刘寿疆所给2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送给时任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余某2(女,40岁),余某2收下该1万元后,按照被告人刘寿疆的要求将其熟悉的评委纳入抽取评委的范围。

3.20165月中旬,被告人刘寿疆借用的鹏发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第二二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厦公司”)等四家公司获得投标资格并参加了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的投标。20166月,因该项目评标活动被中止,为重启评标活动,被告人刘寿疆经熊某1介绍找到时任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朱某1(男,53岁),要求朱某1在重启评标活动中给予关照,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和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留在朱某1家中,朱某1收下并在之后重启评标活动中给予支持。

4.2015年底,被告人刘寿疆从时任广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易某(男,60岁,已判决)口中得知,广水市人民法院要修建审判法庭及辅助功能用房和诉讼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法院工程”),随即表示有意承建,并请易某给予关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寿疆多次找到易某要求其提供帮助。随后,易某利用职权及影响力为被告人刘寿疆提供法院可行性报告已批复的信息、介绍广水市人民法院工程管理人员陈某1给被告人刘寿疆认识并要求陈某1给被告人刘寿疆提供帮助、在财务上为被告人刘寿疆结算工程款提供便利等。20174月,为感谢易某的上述帮助,被告人刘寿疆在易某家中将事先准备的6万元现金送给易某,易某收下。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刘寿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向多名非囯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6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具体如下:

20164月,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后,被告人刘寿疆经熊某1的介绍,找到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帮忙,并在余某1的办公室里送给余某15000元现金。之后,为了让余某1帮忙将自己熟悉的评委纳入抽取评委的范围,被告人刘寿疆再次在余某1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余某1收下其中1万元,将剩余1万元送给余某2

余某1同意帮忙后,被告人刘寿疆先后与其熟悉的评委王某1、黄某1联系,送给王某1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并委托王某1将另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送给黄某2,希望三人在广水市看守所工程项目资格预审阶段对其所借用资质的六家公司予以关照。王某1等人收下并同意帮忙后,被告人刘寿疆便将王某1等三人的名字告知余某1

2016510日,在余某1等人的帮助下,王某1、黄某1被抽取为评委,被告人刘寿疆还从余某1口中及时获知周某、王某2等其他评委的信息。随后,为了让评委在评分时对其所借用资质的公司给予关照,被告人刘寿疆在招投标中心对面的广水市电力公司附近与黄某1见面,送给黄某15000元现金,并经黄某1介绍与周某见面,送给周某5000元现金。此外,被告人刘寿疆还委托熊某2向王某2打招呼。经评审,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其中4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为感谢王某2的帮忙,被告人刘寿疆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委托熊某2送给王某2

201663日,广水市看守所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因故中止。为重启评标活动,被告人刘寿疆再次送给担任评委组组长的王某15000元现金,要求王某1在重启评标工作中给予关照,王某1同意并收下。后被告人刘寿疆又到刘某1(评委吴某的姐夫)的家中送给刘某1两条烟和两瓶酒,委托刘某1向吴某打招呼,希望吴某在后续评标活动中给予关照,吴某表示同意。

2016624日,评标活动重新启动,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鹏发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王某1及吴某的帮忙,被告人刘寿疆分别在广水市城郊家属院对面将装有15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王某1、在刘海明家门口将价值3000元的轻工超市购物卡交由刘海明的妻子转交吴某,王某1与吴某分别收下。

三、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刘寿疆为中标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加该项目投标,并多次姑多名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最终以20774912.75元中标该工程,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具体如下:

20164月,被告人刘寿疆为中标广水市看守所工程项目,先后借用鹏发公司、核工业第二二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建设公司、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所借用资质的六家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备案后,被告人刘寿疆安排家人及亲戚向该六家公司分别转入4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再由该夫家公司分别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将投标保证金转入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专户。在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后,该六家公司又分别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被告人刘寿疆的家人及亲戚。

20165月,被告人刘寿疆为了将自己熟悉的评委广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王某1、黄某1等人纳入本次抽取评委的范围,先后两次送给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共计2.5万元,其中1万元由余某1送给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余某2,在二人的帮助下,广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的王某1、黄某1、王某2等人最终被抽取成为该项目资格预审评委。

从余某1处获知资格预审评委名单后,为了进一步保证所借用资质的公司取得投标资格,被告人刘寿疆自己或通过他人,采取事先打招呼、承诺事后感谢和在必经路口等候评委的方法,先后与王某1、黄某1、王某2、周某和邱某等人取得联系,分别送给黄某1、王某2、王某1、周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2万元,还通过王某1送给评委黄某2(评标阶段评委)5000元,并向他们告知了借用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要求在评标中给予关照,黄某1、王某2、王某1、周某和邱某等人同意,并在之后的评审中按被告人刘寿疆的要求给予了关照。经过资格预审评审,确定获得投标资格的五家公司中,有被告人刘寿疆借用的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核工业第二二公司等四家公司。

20165月中旬,由被告人刘寿疆请人制作了三套商务标书,分别送到其借用资质的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三家公司,另由核工业第二二公司自己制作商务标书,该四家公司向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招投标中心递交了商务标书,参加了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的投标。

201663日,广水市公安局着守所工程项目评标活动被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止。被告人刘寿疆先后找到评审组长王某1、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监督检查科科长朱某1,了解中止原因及重启评标工作的方法,为感谢二人的帮忙及获得二人的继续关照,分别送给二人5000元、1万元现金,并承诺中标后还会感谢王某1。同时,被告人刘寿疆还委托邻居刘某1给其妻妹、评委吴某打招呼要求关照。

2016620日和21日,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华都公司、锦厦公司分别向广水市公安局和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依据有关规定,遗漏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能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及参考案例,提出重新启动该项目评标活动的意见,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重新启动评标工作。经过澄清、补正环节,评标委员会认为核工业第二二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格线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废标处理。经过对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的商务标书进行评审,鹏发公司以20774912.75元中标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为了感谢吴某、王某1在重新启动评标工作中的关照,被告人刘寿疆送给吴某3000元超市购物卡,并再次送给王某115000元。

鹏发公司中标后,被告人刘寿疆将自己二级建造师证转入鹏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经业主方和住建部门同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后,成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0161015日,被告人刘寿疆组织资金和人员,开工建设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

被告人刘寿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寿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与投标人、招标人代表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应当分别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寿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刘寿疆行贿罪在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间量刑;建议对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除处罚;建议对其串通标罪在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间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寿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的罪名、定性、事实和证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2.被告人刘寿疆有几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寿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罪行,认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寿疆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刘寿疆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主动坦白交代,认罪悔罪。(4)被告人刘寿疆愿意接受罚金。3.关于被告人刘寿疆的量刑,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

被告人刘寿疆为谋取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8万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8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刘寿疆为使自己成功中标广水市公安局新看守所建设项目,找到分管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时任广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某1,向其提出在承接该项目上提供帮助的请托。后刘寿疆借用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在熊某1的帮助下,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湖北鹏发公司顺利中标广水市公安局新看守所建设项目。其间,被告人刘寿疆为了与熊某1搞好关系,取得、感谢熊某1在承接该项目上给予帮助,先后五次送给熊某1贿赂款共计20万元。其中,20158月的一天,刘寿疆驾车至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熊某1家楼下,在车内送给熊某1现金3万元;2015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驾车送熊某1到随州市办事途中送给熊某1现金5万元;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驾车至能传成家楼下,在其车内送给熊某1现金2万元;2016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驾车至熊某1家楼下,在其车内送给熊某1现金5万元;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驾车至熊某1家楼下,在其车内送给熊某1现金5万元。熊某1将上述刘寿疆送予的贿赂款全部收下。

2.20165月,被告人刘寿疆为保证其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投标的广水市公安局新看守所工程项目在招标资格预审阶段顺利取得投标资格,找到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帮忙,余某1接受了刘寿疆的请托。当月的一天,余某1将被告人刘寿疆所给2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送给时任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余某2,余某2收下贿赂款后,按照被告人刘寿疆的要求将其熟悉的评委纳入抽取评委的范围。

3.20165月中旬,被告人刘寿疆借用资质的鹏发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获得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的投标资格。同年6月,该项目评标活动因故中止,为重启评标活动,被告人刘寿疆经熊某1介绍,找到时任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朱某1,向朱某1提出在重启评标活动中给予关照。当月的一天,刘寿疆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和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送到朱某1家中,朱某1予以收下,后朱某1在重启评标活动中给予支持。

4.2015年底,被告人刘寿疆从时任广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易某处得知该院要修建审判法庭、辅助功能用房和诉讼中心工程,刘寿疆向易某提出想承建该工程,希望给予关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寿疆又多次向易某提出要求在该工程招标上为其提供帮助。此后,易某利用职权及影响力为被告人刘寿疆提供上述项目建设获批的信息、介绍广水市人民法院工程管理人员陈某1给被告人刘寿疆认识,并要求陈某1给被告人刘寿疆提供帮助及工程款结算提供便利等。20174月的一天,为感谢易某在上述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被告人刘寿疆到易某家中将事先准备的6万元现金送给易某,易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情况说明、证明、熊某1同志基本情况、法院工程立项审批文件、法院工程立项招投标材料、法院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书、法院工程款支付会计凭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活期明细表、合伙合同书及说明,证人熊某1、易某、陈某1、朱某1、余某1、余某2、胡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刘寿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刘寿疆为避免在承接工程项目上相互竞争,谋取自己能中标广水市公安局新看守所建设项目的不正当利益,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6万元及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20164月,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后,被告人刘寿疆经熊某1介绍与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相识。当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来到余某1办公室,送给余某15000元现金,提出让余某1给予帮助。之后的一天,被告人刘寿疆再次到余某1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让其帮忙将自己熟悉的评委纳入抽取评委的范围。余某1收下其中1万元,将另1万元送给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中心原副主任余某2。后被告人刘寿疆联系与自己熟悉的评委王某1、黄某1,送给王某1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并委托王某1将另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红包转交给另一名评委黄某2,提出希望三人在广水市看守所工程项目资格预审阶段对其所借用资质的六家公司予以关照。王某1等人收受刘寿疆贿赂后,刘寿疆将王某1等三人的名字告知余某1,让其将该三名评委纳入抽取评委的范围。

同年510日,被告人刘寿疆从余某1处得知周某、王某2等其他评委参入的信息后,又送予评委黄某15000元现金,并经黄某1介绍与周某相识,送予周某5000元现金。另被告人刘寿疆通过熊某2送给评委王某25000元现金,以希望上述评委们在评分时对其所借用资质的公司给予关照。后经评审,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其中4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

同年63日,广水市看守所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因故中止,被告人刘寿疆再次送给担任评委组组长的王某15000元现金,提出让王某1在重启评标工作中给予关照,王某1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刘寿疆又到评委吴某的姐夫刘某1家中,送给刘某1两条香烟和两瓶酒,委托刘某1向吴某打招呼,希望吴某在后续评标活动中给予关照,吴某表示同意。

2016624日,评标活动重启后,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鹏发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王某1及吴某给予的帮助,被告人刘寿疆分别在广水市城郊家属院对面送给王某115000元现金、在刘海明家门口将价值3000元的轻工超市购物卡交由刘海明的妻子转交吴某,王某1与吴某分别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水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专家评委库评委组成人员的通知》、广水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扩充广水市招标投标中心专家评委库评委的通知》、《关于对招标投标中心扩充招标投标专家评委人员名单的批复》、广水市看守所项目招投标资料、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王某1等六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情况通报》等书证,证人熊某2、余某1、王某2、邱某、刘某1、吴某、王某1、周某、黄某2、黄某1证言及被告人刘寿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串通投标罪

2016年初,被告人刘寿疆得知广水市公安局启动广水市新看守所建设项目后,承接该工程。同年4月,被告人刘寿疆通过向鹏发公司、核工业第二二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建设公司、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借用资质,统一参与投标广水市看守所建设项目,以提高中标概率。被告人刘寿疆在上述六家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备案后,安排家人和亲戚向该六家公司分别转入4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由参入投标公司分别以自己名义将保证金转入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专户。

同年5月,被告人刘寿疆通过向代理该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技术负责人余某1、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余某2行贿,以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广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的王某1、黄某1、王某2等人最终被抽取成为该项目资格预审评委。此后,被告人刘寿疆又先后向王某1、黄某1等多名评委行贿,提出在评标中对其借用资质的公司给予关照。后经过资格预审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五家公司中有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核工业第二二公司四家公司系被告人刘寿疆借用资质的公司。

20165月中旬,被告人刘寿疆请人制作了三套商务标书,分别交给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由该三家公司分别向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招投标中心递交标书。核工业第二二公司自行制作商务标书,向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招投标中心递交,该四家公司共同参加了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的投标。

同年6月初,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评标活动因故被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止。被告人刘寿疆又先后向评审组负责人等行贿,了解中止原因及对策,以期望对重启评标工作给予关照。此后,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华都公司、锦厦公司分别向项目业主方广水市公安局和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提出有些细微偏差,不能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及参考案例,提出重新启动该项目评标活动的意见,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重新启动评标工作。

20166月下旬,评标委员会经过对鹏发公司、华都公司、锦厦公司的商务标书进行评审,最终,被告人刘寿疆所借用资质的鹏发公司以20774912.75元的造价中标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项目。此后,被告人刘寿疆将自己二级建造师证转入鹏发公司,并与鹏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经业主方和住建部门同意后,将自己变更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同年1015日,被告人刘寿疆即组织资金和人员,开工建设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招投标期间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相关书证、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复印件、湖北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项目”项目部的通知》、《中标通知书》、《内部承包合同》、《申请》、《病情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说明、关于被调查人刘寿疆到案经过说明、关于刘寿疆接受监察调查的情况说明,证人朱某2、杨某1、陈某2、张某1、胡某2、杨某2、杨某3、张某2、刘某2、尚某、彭某、王某3、何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刘寿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寿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广水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刘寿疆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项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刘寿疆没有再犯罪风险,适用非监禁刑没有社会危害性,对周围群众没有不良影响,建议判处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寿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寿疆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寿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寿疆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寿疆适用缓刑的建议,考虑被告人刘寿疆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诚恳,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没有再犯罪风险,没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寿疆在本案中具有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应给予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寿疆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寿疆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犯串通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泽著

审 判 员  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  徐光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