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曹建龙、谷建存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河北省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晋州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伟,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建龙,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会宁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释放,同年7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建存,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河北省晋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晋州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释放,同年7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永雷,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河北省晋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晋州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释放,同年7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悦,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酒泉市肃州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曹建龙、谷建存、张永雷、赵悦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岩支持公诉,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王朝在互联网淘宝商场注册5号库军迷户外店,从事户外迷彩服销售活动。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朝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成立兰州五号库物资有限公司,负责淘宝店铺及公司经营、销售活动,并雇佣被告人曹建龙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谷建存负责配货、被告人张永雷负责运送货物、被告人赵悦负责装包,整理衣物。2019年5月14日15时许,警方在××村××号××号库房内查获疑似军用物品1210箱(捆),内有各类疑似军用物品72000余件及军用肩章、臂章、胸徽3500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警备司令部认定:查扣的所有疑似军用物品及各类军用肩章、臂章、胸徽均系仿制军用标志,查扣的疑似军用物品与部队军需生产部门外标识包装物无任何联系。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请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各被告人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朝的辩护人提出王朝属初犯,未遂,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王朝在互联网淘宝商场注册5号库军迷户外店,从事户外迷彩服销售活动。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朝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成立兰州五号库物资有限公司,负责淘宝店铺及公司经营、销售活动,并雇佣被告人曹建龙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谷建存负责配货、被告人张永雷负责运送货物、被告人赵悦负责装包,整理衣物。在未经军事部门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买卖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等军用物品。2019年5月14日15时许,警方在××村××号××号库房内查获疑似军用物品1210箱(捆),内有各类疑似军用物品72000余件及军用肩章、臂章、胸徽3500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警备司令部认定:查扣的所有疑似军用物品及各类军用肩章、臂章、胸徽均系仿制军用标志,查扣的疑似军用物品与部队军需生产部门外标识包装物无任何联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肩章及臂章等物品照片,梁某、蒋某等人的证言,部队军需能源质量监督站关于核查冒用第二炮兵被装修理所生产仿制军服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警备司令部关于雁滩高新区仓库疑似军用物品的辩别情况,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曹建龙、谷建存、张永雷、赵悦无视刑律,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等军用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朝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曹建龙、谷建存、张永雷、赵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王朝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各类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尚未销售即被查获,但该类犯罪买、卖行为实施其中一种即属犯罪既遂,故本案不属犯罪未遂,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的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予以采信。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朝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曹建龙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谷建存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永雷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悦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鞋、肩章、臂章、胸徽等物品,依法销毁。查获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天飞
人民陪审员 王 黎
人民陪审员 赵亚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