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翠、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盗窃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川11行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维翠,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30085785016。
法定代表人:杨仕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维翠诉被上诉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命令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1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询问。上诉人黄维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萍,被上诉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益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维翠系红久村**村民,朱万波系犍为县孝姑镇沙湾村**村民,黄维翠与朱万波系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6日,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犍府办函〔2017〕75号《关于印发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载明:“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一、总体要求: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按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县征拆办、县工管委会同做好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对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内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安置。二、拆迁范围: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该方案还对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青苗林木果树花卉等地面作物补偿补助、家禽家畜补偿补助、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与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并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基本安置面积内主体房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家禽家畜补偿补助标准、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表。
2018年6月27日,四川省征地批复,载明:“……一、原则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二、同意将已经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犍为县孝姑镇八一村4、5、6、10、11、12组,红久村1、2、3、4、5、6、7、8组,沙湾村1、2、3、4、5、6组,石盘村1、2、3、5、6、8、9、10组,永平村1、2、3、4、5、6、7、8组42.167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32.6989公顷,园地4.8999公顷,林地3.7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8103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7.0845公顷,合计49.2522公顷,作为犍为县2017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三、犍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补偿费用,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黄维翠户在上述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范围内有房屋等建(构)筑物(部分)。
2017年12月4日,孝姑镇政府通过银行转账向红久村支付了“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占地中的青苗补偿费617951.68元,其中,红久村1组的青苗补偿费为239980元。据《孝姑镇“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占地青苗补偿款发放花名册》显示,红久村1组大部分被占土地的村民领取了青苗补偿费,尚有少部分村民未领取,其中,黄维翠被占土地面积为0.314亩,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补偿金额为1570元,黄维翠未领取该款项。
2018年8月16日,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犍为县孝姑镇红久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2019年12月22日,红久村1组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孝姑××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载明:“……一、征收集体耕地养老保险指标及非耕地面积:本次红久村1组占地总面积78.886亩,其中经测绘公司测绘出的一纵两横项目耕地面积78.886亩,以人均耕地0.61亩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指标为130人……二、分配土地‘两补费’的原则:1.本组采取购买养老保险与分配土地两补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人均耕地0.61亩的两补费购买养老保险,面积不足的部分按50500元/亩计算补足,剩余面积按50500元/亩计算领取。2.占地户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耕地面积按50500元/亩计算领取……”
2018年9月5日,犍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犍府公〔2018〕16号《关于犍为县2017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并于同年9月6日在红久村村委会予以张贴。《征地公告》载明:“……四、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由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报犍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执行。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实征地面积和农业人口。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实征地面积和农业人口。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拆办、开展的征地补偿登记调查核实的结论为准……”。同年9月6日,原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犍国土公〔2018〕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红久村村委会予以张贴。《安置方案公告》载明:“……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本次征地采用社保或货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的补偿安置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或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五、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统规统建或货币化的方式安置,拆迁补偿标准附后。六、其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犍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安置方案公告》附件为:《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12月27日,犍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犍府函〔2019〕223号《关于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犍府函〔2019〕223号文件),载明原则同意《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含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此外,另就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进行了规定。
2018年9月13日,黄维翠之夫朱万波在案涉房屋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中“被拆迁人(签字并手印)”处签字捺印,该登记表主要载明:户主为黄维翠,家庭人口为1人,其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人,所在村组为红久村1组;砖混结构门市115.5m2。
同日,朱万波在《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丈量图》中的“被拆迁人(签字并手印)”处签字捺印,该丈量图主要载明:砖木结构主体房49.5m2,门市115.5m2,现浇主体房141.9m2。
同日,朱万波在《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乙方(签字盖手印)(或委托人)”处签字捺印。《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甲方(拆迁人):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乙方(被拆迁人):户主:黄维翠(身份证号码:5111231979××××××××);乙方安置人口1人,安置人员姓名:黄维翠;房屋座落地址:孝姑××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犍府函〔2017〕75号文件和《犍为县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甲方对乙方的房屋实行拆迁补偿及住房货币化安置。甲方对乙方拆迁安置采取住房货币化安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五、补偿金额:1、建筑物、构筑物补偿:339991.2元。2、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及住房租金补贴:14135.6元。3、奖励费:45838元。4、住房货币化安置办证费:90元。以上合计:400054.8元……”。2019年11月21日,孝姑镇政府向黄维翠名下的银行账户转款支付“一纵两横”道路建设孝姑××组房屋拆迁款400054.8元。庭审中,黄维翠陈述《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系其丈夫朱万波签名,但朱万波并未签其本人的名字,且系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字。认可前述拆迁款已实际转至其银行账户,但其未支取。
2019年6月27日,受孝姑镇政府的委托,四川亿海地理测绘有限公司对黄维翠位于红久村1组的案涉房屋进行测绘,案涉房屋主体房中现浇结构为257.40m2,砖木结构为143m2,主体房总面积为400.40m2;其中,征地红线范围内:一层现浇结构主体房面积为115.5m2,二层现浇结构主体房面积为115.5m2,屋面层现浇结构主体房面积为26.4m2,砖木结构主体房面积49.5m2;征地红线范围外有砖木结构主体房面积为93.5m2。
2019年8月9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发出《通知》,载明:“经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犍为县孝姑××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包含你户房屋所在的土地(部分)。征收人已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户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现场勘丈,当场填写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如你户对该勘丈结果存在异议,请你户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重新勘丈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你户对该勘丈结果无异议。我局将通知你户到指定地点,以该勘丈结果为依据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你户依法按程序进行搬迁”。当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通知》。
2019年8月15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黄维翠进行了询问,黄维翠在此次询问中陈述她支持项目在红久村1组落地,但不能影响到她的利益;支持县政府依法征收她在红久村1组的土地,但不能降低她征收前的生活水平;她的房屋愿意搬迁,但前提是她的利益不受损和生活水平不降低;她不认可孝姑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她房屋的实物丈量结果,所以过来核对,如果核对数据不一样就需要进行重新测绘(数据一致就不需要重新测绘了);对她的房屋进行实物登记丈量的时候,她在家里一起参加了,但最后的结果她没签字,是她的爱人代签的;因为对孝姑镇政府有些不满意,所以她爱人没有签其本人的名字;认可中介机构测绘的数据即现浇257.4m2,砖木143m2,但是她自己丈量的比中介机构测绘的多12个平方米,她认可中介机构的测绘结果,不申请重新测绘勘丈;她确实收到了40万元,但她不敢用。
2019年8月16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向黄维翠发出《通知》,载明:“经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犍为县孝姑××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包含你户房屋所在的土地(部分)。征收人已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户征收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现场勘丈,并于2019年6月27日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测绘报告(你户已认可)。2019年8月9日,我局就勘丈情况向你户发出《通知》,你于2019年8月15日至我局确认认可测绘结果,不再重新测绘。请你户在收到本《通知》3个工作日之内,自行前往孝姑镇政府办公楼二楼项目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自行将你户房屋搬迁完毕。如你户收到本《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拒绝搬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我局将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测绘结果,计算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给予安置补偿后,依法搬迁。”当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通知》。
2019年8月29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第三次向黄维翠发出《通知》,载明:“根据我局2019年8月16日送达给你户的《通知》要求,你户应在2019年8月21日18:00前到犍为县项目办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你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的规定,将你户的安置补偿情况告知如下: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339991.2元;搬家费2000元;过渡费191.4平方米×3元/月×18月=10335.6元;住房租金补贴1人×100元/月×18月=1800元;奖励费45838元;办证费90元;补偿共计400054.8元。以上补偿款已于2018年11月21日存入犍为县邮政银行犍为支行黄维翠账户(社会保障卡)。请你户自行查收,并去犍为县项目办核对”。当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通知》。
2019年9月10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犍自然资(听)〔2019〕01号《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告知黄维翠: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红久村1组房屋及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其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收到该《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当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通知》。同日,黄维翠向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
同年9月18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犍自然资(交)〔2019〕第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黄维翠户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红久村1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土地(部分),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出土地,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将请示犍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告知其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2019年10月15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犍自然资撤〔2019〕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由该局于2019年9月18日向黄维翠送达的犍自然资(交)〔2019〕第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同年10月16日在向黄维翠留置送达了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9月29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向黄维翠发出犍自然资听通字〔2019〕第1号《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注意事项。同年10月14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举行听证会,黄维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兴、朱万波到场参加了听证。2019年10月16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犍自然资(交)〔2019〕第01-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交地决定书》),载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犍为县2017年第6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779号)批准,同意犍为县人民政府征收犍为县孝姑××组(以下简称红久村1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包含黄维翠户房屋所在的土地(部分)。2018年9月5日,犍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犍府公〔2018〕16号);2018年9月6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犍国土公〔2018〕6号)。黄维翠户座落于红久村1组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需对该户在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但该户未在征收土地公告要求的法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实地测量,该户主体房屋现浇、砖木建筑面积为400.4㎡。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多次与该户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但该户提出的要求明显超出批准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户拒绝搬迁,严重阻碍了土地征收工作。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组委托四川亿海地理测绘有限公司对该户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的实际测量及清点登记结果,按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该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进行了核算,应补偿该户主体房、附属房等相关拆迁补偿费用400054.8元。上述补偿款已于2018年11月21日存入犍为县邮政银行犍为支行黄维翠账户(社会保障卡),该户可去犍为县(以下简称孝姑镇政府)二楼项目办核对。2019年9月10日,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已向该户送达《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犍自然资(听)〔2019〕第01号),已告知该户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4日为黄维翠举行了听证会,相关证据材料已于听证会上向黄维翠出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推进征地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黄维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红久村1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土地(部分)。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将请示犍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告知黄维翠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同日向黄维翠送达了《交地决定书》。
另查明:1.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关于孝姑××组黄维翠户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说明》,载明:“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孝姑××组黄维翠户土地0.314亩,黄维翠户尚未签字确定土地面积和领取青苗补偿款。目前,黄维翠户的青苗补偿款1570元已打入红久村集体账户,黄维翠可随时到红久村办理手续领取。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征地采取社保安置的方式,即一份人均耕地解决一个社保指标。孝姑××组的人均耕地面积为0.61亩。黄维翠户被征地面积为0.314亩,不足红久村1组人均耕地面积0.61亩(差0.304亩),按照红久村1组征地社保指标分配方案,黄维翠又分得一个社保指标。黄维翠户不足人均耕地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土补偿费标准(坝区50500元/亩)计算尚差金额15352元。直到现在,黄维翠户尚未将该部分差额款缴至红久村集体账户。目前,黄维翠的社保指标已进行了公示和上报,但是黄维翠户直到现在都还没有搬家和交出土地。”
2.2019年3月18日,中共犍为县委、犍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犍委发〔2019〕5号《关于印发<犍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犍为县机构改革方案》载明:“……将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测绘地理信息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
庭审中,犍为县自然资源局陈述因黄维翠户的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工业园区“一纵两横”项目的建设。黄维翠陈述开庭前一个月回去的时候,看到有一边的路修到其家门前,另一边还没修。
上述事实,有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黄维翠的户籍信息、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犍府函〔2019〕223号文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协议》、红久村1组第十届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换届选举会议记录、红久村1组组长换届选举会议照片、《当选证书》《证明》《犍为县孝姑镇永平村廖兵、廖勇、廖云飞、红久村黄维翠房屋测绘合同》《犍为县孝姑××组黄维翠房屋位置图》《房屋分户图》《黄维翠被拆迁建、构筑物测绘报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丈量图》《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犍为县房屋拆迁补偿及住房货币化安置计算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孝姑镇“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占地青苗补偿汇总表》《孝姑镇“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占地青苗补偿款发放花名册》《关于孝姑××组黄维翠户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说明》《通知》及送达回证(3份)、询问笔录、犍自然资(听)〔2019〕第01号《限期交出土地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犍自然资(交)〔2019〕第0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犍自然资撤〔2019〕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犍自然资听通字〔2019〕第1号《听证通知书》《会议签到表》、听证笔录、《交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四川省行政执法证》(3份)、犍委发〔2019〕5号《关于印发<犍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黄维翠提交的《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对于黄维翠对前述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因该部分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黄维翠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黄维翠针对该部分证据的异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交地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原审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对黄维翠户的安置补偿标准是否合法;2.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交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对黄维翠户的安置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标准和依据,在未经有权机关和法定程序予以改变之前,补偿安置行为均应当符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再则,涉及原审原告的安置补偿标准并不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因此,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依照《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对黄维翠进行安置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交地决定书》是否合法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交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行政命令程序合法。虽然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在四川省征地批复之前,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存在瑕疵,但犍为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之后,犍为县人民政府及原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分别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安置方案公告》,《安置方案公告》所附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均予以公告,《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对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使得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是在取得川府土〔2018〕779号征地批复后,发布了《征地公告》《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内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并且是在原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黄维翠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等之后,才开始启动本案行政命令程序,并非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尚未补正、完善情况下启动的。质言之,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启动本案行政命令程序时,前置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完全符合启动本案的行政命令程序。故,黄维翠不能再简单以之前征地补偿程序存在瑕疵而否定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命令程序的合法性。
2.安置补偿到位。在征地过程中,黄维翠的丈夫于2018年9月13日在案涉房屋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上签字捺印,确认了案涉房屋被拆迁部分的面积,且孝姑镇政府委托四川亿海地理测绘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复核测量,黄维翠对复核测量的面积予以认可,不申请重新测量。原犍为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黄维翠的丈夫朱万波签订了《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基于“一户一宅”取得的宅基地,并非个人取得,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过程中,通常也是以家庭户为单位予以补偿安置。因此,对于被安置补偿家庭户的成年家庭成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若无其他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不能以签订《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人不是家庭户主等为由,否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因此,即使黄维翠不认可其丈夫朱万波与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签订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其效力,更何况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也依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对黄维翠制定了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将用于补偿的款项存于专户,故原犍为县国土资源局对黄维翠的安置补偿实际已经到位。
3.原审原告的行为已经阻扰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本案中,案涉土地已由建设单位进场施工,黄维翠的案涉房屋处于犍为新型工业基地孝姑核心区“一纵两横”道路建设范围。正如庭审中黄维翠陈述,正在建设中的道路一边已修至案涉房屋门口。因案涉房屋未能拆迁,导致“一纵两横”道路建设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了工程建设。黄维翠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交地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黄维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维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维翠负担。
上诉人黄维翠上诉称:1.一审法院庭审后要求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补交证据程序违法,有失公正;2.征地补偿实施程序并非瑕疵而是违法,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予撤销;3.补偿标准过低,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未经裁决程序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上诉人有理由拒绝交出土地。综上,请求:1.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犍为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交地决定书》;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上诉人认为补偿较低,其救济途径是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在未经协调或者裁决的情况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的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合法有效;2.法律并未禁止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责令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况且人民法院责令被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有相关联系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综上,一审行政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因此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询问中,黄维翠认为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2018〕779号征地批复、《孝姑镇“一纵两横”道路建设项目占地青苗补偿款发放花名册》《征地公告》《安置方案公告》犍府函〔2019〕223号文件或未公告,或未见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该部分事实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黄维翠虽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诉《交地决定书》是否合法;2.一审法院要求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补充提交证据是否程序违法。
(一)关于被诉《交地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黄维翠认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违法,《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系黄伟翠丈夫朱万波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标准过低,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补偿标准未经裁决程序的情况下即做出被诉《交地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系朱万波受胁迫签订,上诉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协调、仲裁予以救济,故被诉《交地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在案涉征地批复作出之前,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即作出犍府办函〔2017〕75号文件对《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但案涉征地批复后,犍为县人民政府及原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征地批复,分别作出了《征地公告》和《安置方案公告》,作为《安置方案公告》附件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包含《补偿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且公告期内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被诉《交地决定书》系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完成上述公告程序,且原犍为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黄维翠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后才作出,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对之前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使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次,《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虽系黄维翠丈夫朱万波签订,但签订协议时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黄维翠对该行为的认可,且诉讼中黄维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已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故对黄维翠主张该协议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黄维翠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故对黄维翠关于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补偿标准未经裁决程序的情况下即做出被诉《交地决定书》违法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法院要求犍为县自然资源局补充提交证据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以上规定,未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补充证据。本案犍为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审中提供了《安置方案公告》和犍为县孝姑××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但未提供作为《安置方案公告》附件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青苗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凭证,一审法院要求其补充提供以上证据,符合前述规定。故对黄维翠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黄维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维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晓芸
审 判 员 钟小红
审 判 员 罗喆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朱蕾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