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9/16 0:00:00

肖选妹与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选妹与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0511行初195

原告肖选妹,女,195911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诉讼代理人邓卫香,系原告之儿媳。

被告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邵阳县昭阳农商银行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3MB1B25410A

法定代表人肖祥玉,系该局局长。

原告肖选妹诉被告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行政给付决定一案,本案于20207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日向被告县医保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202081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选妹及诉讼代理人邓卫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县医保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县医保局作出“因原始发票丢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的决定。

原告肖选妹诉称:原告肖选妹因患有胃底间质瘤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用13782元,原告不慎将医疗发票原件遗失,邵阳市中心医院出具原告发票存根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被告以没有原始发票为由拒不支付肖选妹的社会保险待遇。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被告县医保局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县医保局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肖选妹自202068日至2020617日因患有胃底间质瘤在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用13782元。2020617日,肖选妹因将医院开具的原始发票遗失,到邵阳市中心医院复印了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了公章。肖选妹于2020620日向被告县医保局申请社会保险待遇,县医保局作出因其原始发票丢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的决定。

本案确定的上述法律事实,有申请书、邵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批表复印件、费用小项统计表复印件、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开庭时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民不服行政给付决定一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报销医疗费用必须提供发票原件,系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

二、被告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 判 长  姚建锋

人民陪审员  周跃林

人民陪审员  何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诺西

代理书记员  陈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