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轶烜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01行初217号
原告谭轶烜,男,汉族,l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女,汉族,l952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谢伟峰,区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宗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二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胡勇盈。
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轶烜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福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开福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轶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玉兰,被告开福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王宗飞及开福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勇盈、曾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30日,被告开福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对原告作出了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决定对原告户实行货币补偿。二、征收补偿金额4113762元,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为3626385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为90746元,其他设施补偿费用为2000元,搬迁费为2007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76154元,征收期间其他损失补偿为316470元。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该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储存。三、限原告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并与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屋移交及搬迁等手续,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谭轶烜诉称:一、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一条剥夺了原告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原告从一开始就坚待拒绝货币补偿,要求原址回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断然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国办发(2014)36号文和长沙市长政发(2014)38号文的相关规定。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条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计算,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68号令的相关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条关于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的计算,与市场行情相去甚远,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综上,请求:一、判令被告作出的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是被征收门面房的所有权人。
第二组证据
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表》;
5、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德雅路片区(丝茅冲地块)棚户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6、房屋征收决定;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第三组证据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行初213号《行政裁定书》;
4、《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的回复;
5、邮寄回复的回执单;
6、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剥夺了原告的回迁选择权。
第四组证据
1、慎华小区1、2栋报建图;
2、房屋结构照片;
3、朝阳广场置业计划表;
4、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调价通知;
拟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低估了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五组证据
1、德雅路片区棚改征收工作指挥部关于在征收范围内停止经营等事项的通告;
2、德雅路片区棚改征收工作指挥部出具的围挡证明;
3、封门、断水断电照片;
4、承诺;
5、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初697号《行政裁定书》;
6、范文丽长沙银行贷款合同;
7、范文丽长沙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表;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采取种种违法手段阻止原告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组证据
1、长沙市开福区桐梓坡路至德雅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初步估价结果一览表;
2、上述被征收房屋照片;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对原告房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
被告开福区政府辩称:一、开福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福区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作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征字[2016]4号)并予以了公告,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该决定合法有效。本案所涉项目被征收人不服该征收决定,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征收决定。二、开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6年4月13日,长沙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2016年4月26日,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布了已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共九家),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由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市征收办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公证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2016年5月18日上午,市征收办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楼××室举行“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大会”,并由长沙市星城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经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6年5月19日,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至此,本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选定。(二)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了原告房地产征收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于2018年12月13日将该报告送达给原告。该报告确认原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屋,在估价时点(2016年6月30日)评估单价为每平米20053元,总价为3626385元。同时,就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事项,因协商不成经评估,确定了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价值。(三)依法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送达,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的权利。2019年7月31日,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原告送达了《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告知原告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就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选择决定,逾期未做选择的,视为放弃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原告于2019年8月3日书面回复,只选择“原址回迁”,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没有原址回迁的补偿方式”,视为原告没有作出有效选择。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拟定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即《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谭轶烜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四)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和公告。在开福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和签约期限届满后,开福区征收办与原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开福区政府于2019年11月30日对原告作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决定对原告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告知原告法律救济途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法进行了公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第一组证据
1、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开福区德雅路片区地块棚改立项的批复》(长棚组项[2015]16号);
2、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长发改[2015]598号);
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号(总第221号)、《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长沙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5年1月23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图;
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毛巾厂地块、丝茅冲地块)的回复函》;
6、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德雅路片区(丝茅冲地块)棚改项目申请核查函》的反馈意见单;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德雅路片区(丝茅冲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9、《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6]4号)(附征收范围图、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开张贴照片;
10、《行政复议决定书》;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于2016年6月30日依法作出并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开政征字[2016]4号)。原告的房屋在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征收范围内。该项目征收决定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复议决定维持了该房屋征收决定。
二、第二组证据
1、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资料;
2、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地址一致证明、被征收房屋照片;
拟证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权属、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用途等基本情况。
三、第三组证据
1、《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及公开张贴照片;
2、《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及公开张贴照片;
3、《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开张贴照片;
4、对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监督公证的《公证书》;
5、《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及公开张贴照片;
拟证明:对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第四组证据
1、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告及公示照片;
2、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整体评估报告;
3、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其送达回证;
4、谈话笔录及短信记录;
5、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回复;
6、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7、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
8、证据6、7的送达回证;
9、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协商情况表
10、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查勘情况的告知函及送达回证;
1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
13、资金证明函;
拟证明:第一,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第二,依法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送达,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的权利;第三,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与被征收人经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依法通过评估确定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事实。
五、第五组证据
1、产权调换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长发改[2012]2号);
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
拟证明:本案项目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立项以及规划许可的情况。
六、第六组证据
1、关于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送达回证及公开张贴照片。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根据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七、第七组证据
1、房地产市场价值咨询函;
2、房地产咨询回复函;
3、市场价值测绘结果差额表;
4、资金证明函,补偿资金监控明细表;
5、告知书;
拟证明:开福区政府根据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增补了征收补偿款。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7的选址意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证据9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给予选择权;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开福区政府也未通知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对第四组证据,对证据1、2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对证据3、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合法性有异议,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对证据6-8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未收到上述材料,对证据9、10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12合法性有异议,该文件系被告单方面制作,对证据13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选择的是原地回迁,并没有选择福泽园的安置房屋;对第六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第七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开福区政府的举证超过了举证期限,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要求的是原地回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该证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6关联性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关联性有异议,朝阳广场与慎华小区不具有可比性;对第五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5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7关联性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被告开福区政府的证据认证如下:
1、第一组证据能证明涉案项目经过立项批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开福区政府依法作出了开政征字[2016]4号征收决定公告,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2、第二组证明能证明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3、第三组证据能证明在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没有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长沙市征收办通过组织投票选定方式选定了涉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4、第四组证据能证明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开福区征收办向原告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开福区政府制定了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原告选择,被告未能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机构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5、第五组证据能证明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6、第六组证据能证明开福区政府作出了被诉的行政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7、第七组证据能证明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证据6、第三组证据中证据1-5、第四组证据1-2、第五组证据1-2,上述证据证明了涉案房屋的现状及开福区政府作出了被诉的行政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被采信的证据,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6年6月30日,开福区政府发布开政征字[2016]4号《关于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项目部分被征收人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2016年4月13日,长沙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发布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2016年4月26日,长沙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依法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将采取投票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在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长沙市征收办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决定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6年5月18日,长沙市征收办在德雅路片区棚改征收工作指挥部四方坪街道征收分指挥部进行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确定得票最多的两家评估机构新星评估公司、思远四达评估公司为项目征收评估机构,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了(2016)湘长星证民字第3564号《公证书》。2016年5月19日,长沙市征收办发布了《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并予以张贴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得票最多的新星评估公司、思远四达评估公司为该项目投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6年6月30日,开福区征收办发布《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附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整体评估(基准价格)初步评估结果一览表、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一览表,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并告知被征收人关于评估公司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的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涉案被征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谭轶烜,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产权面积为180.84㎡。
2018年12月7日,新星评估公司、思远四达评估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了《房地产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确定原告所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80.84㎡,在估价时点(2016年6月30日)评估单价为每平米20053元,总价为3626385元。该分户评估报告于2018年12月27日将送达给原告。2019年7月4日,新星评估公司、思远四达评估公司对原告出具了《被征收房屋复核评估报告补充说明函》,针对分户评估报告的制作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交代了权利救济途径。2019年7月5日,开福区征收办将上述补充说明函送达给原告。2019年5月22日,新星评估公司、思远四达评估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了《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确定涉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为90746元。2019年6月2日,开福区征收办将上述装饰装修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2019年7月25日,开福区征收办向原告作出了《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结合该项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本项目将提供位于九尾冲片区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的商业用途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如拟你想了解上述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途房屋的具体情况,可通知联系人安排工作人员带你进行现场查看。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就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向德雅路片区棚改征收工作指挥部四方坪街道征收分指挥部书面提出补偿方式选择决定,逾期未作选择的,视为放弃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开福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你进行补偿……”。2019年7月31日,开福区征收办将该告知书送达给原告。2019年8月3日,原告向开福区政府提交《回复》,选择原址回迁。因与原告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9年10月9日,开福区征收办对原告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方式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为3626385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为90746元,其他设施补偿费用为2000元,搬迁费为2007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76154元,补偿金额共计3797292元。2019年10月23日,开福区征收办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及申请调解的权利。2019年10月25日,开福区征收办将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告知书向原告进行送达。2019年11月21日,长沙市征收办出具了《资金证明函》,证明该办已监控原告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019年11月30日,开福区政府作出了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3日送达给原告。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开福区征收办向新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出具了《房地产评估咨询函》,咨询涉案房屋在补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值情况。2020年9月14日,评估公司向开福区征收办出具了《房地产咨询回复函》,针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出具了相关意见。开福区政府将涉案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与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记载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对,按照现行市场价值增补了房屋征收补偿款430760元。2020年9月18日,开福区征收办将该差额部分款项专户储存。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第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开政征字[2016]4号征收决定公告中所载明的征收决定已经行政复议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且该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开福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开福区政府作出涉案项目的征收决定后,因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其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审理对象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案中,2016年4月6日,开福区征收办作出涉案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被征收房屋房号、面积及权证号码等信息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市征收办启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并不违法,亦未损害被征收人的权利。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26日,市征收办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并公布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由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市征收办通过投票方式多数决定新星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对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公证。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国务院590号令以及《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两原告主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补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本案中,开福区征收办已向原告作出了《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告知原告如何行使选择权,但原告回复其只选择原址回迁,应视为因原告未做出有效选择而放弃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告知书》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在征收与补偿程序中,被征收人以不配合、不参与及不接受等方式放弃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告在告知书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开福区政府最终决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并提供周转用房,并无不当。
三、关于开福区政府是否存在补偿不公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本案中,开福区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虽评估公司以此作为评估时点作出了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但开福区政府直至2019年11月30日才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开福区政府的迟延履行,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波动情形下,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已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价值。开福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仍然使用原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说明的是,开福区政府已向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去函咨询涉案房屋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值,并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对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增补,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开福区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符合相关法律与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并无不当。但在无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迟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违法。开福区德雅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丝茅冲地块)一期属于长沙市主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已经纳入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现大部分被征收户已与开福区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该项目征收符合公共利益且安置补偿已经得到了大多数被征收户的认可,现该项目亟待开工建设。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开政征补字[2019]第1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杨
审 判 员 廖国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卿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