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德苍、张纯忠、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浙07行初245号
原告杜德苍,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张纯忠,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
法人代表袁家军,省长。
委托代理人金超。
原告杜德苍、张纯忠与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德苍、张纯忠,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德苍、张纯忠诉称: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号批准征用耕田,系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岩前的耕田85亩,是我村响应党中央号召实际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各农户发有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和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岩前土地承包合同。由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的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号批文,强行废止农村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的行政行为,导致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下面各行政机关连续违法行为。在村民不知情,未给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18年1月15日开始,夺取毁田施工,至今继续不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之规定。综上,请求:判决《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表》作出的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号批文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承包权、经营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证据1、2证明张纯忠、杜德苍涉案土地在批文范围内。
3、2018年8月6日原东阳市国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原告的土地是基本农田需要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批文违法。
4、2019年8月21日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证明批文地块在基本农田里面。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辩称: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实施城市规划,东阳市人民政府拟申请东阳市2017年度农民建房单列指标第一批次(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15.8645公顷,需办理农用地转用15.274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5.8645公顷。该批次建设用地中的“东阳市横店镇2017-014号地块”涉及征收岩前居民小区集体土地5.637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4.44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21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302公顷,其他土地0.3559公顷,建设用地0.5818公顷。根据《东阳市横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2017年7月29日,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岩前居民小区送达《听证告知书》(东国土资听告号〔2017〕第352号),告知征地用途、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听证等事宜。在上述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收到听证申请。同日,岩前居民小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涉案地块土地征收事宜并形成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同年10月16日,岩前居民小区与东阳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352号),对征地面积、地类、位置予以确认,并对征地补偿费用、安置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原东阳市规划局对案涉地块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同意规划选址。东阳市土地勘察规划测绘院对案涉地块勘测并出具《东阳市横店镇2017-014号地块勘测定界图》。2017年12月24日,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东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13.9416公顷。经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我府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我府认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综上所述,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补充耕地方案
5、土地征收方案
6、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7、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
8、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
9、征地及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未要求听证说明
10、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决议
1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规划选址意见、勘测定界图
证据1-12证明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号批文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13、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
证据13-14证明原告起诉已超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到12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对建设用地项目承包说明书基本农田面积有异议。补充耕地方案有异议,验收与现实有差距。对建设用地审查报告合法性有异议,地质危害没有评估。对于听证我们申请过听证,但是没有举行听证。汇总表超出了原来的面积。对落实保障措施,我们村很多人现在都没有参保。村民会议纪要合法性有异议。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是违法的。证据12要求省政府提供审批文件,镇里没有权利批和规划。证据13、14质证意见同前。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属于基本农田,表格里仅仅是列明了面积等,并没有具体地块四至或者坐标,无法判断是否是涉案地块范围。本案涉及岩前村的被征收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建设用地。证据4,对于该份告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告知书无法确定岩前划定的农田就是分布在案涉审批地块范围内,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跟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德苍、张纯忠系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岩前小区村民。东阳市人民政府拟申请东阳市2017年度农民建房单列指标第一批次(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15.8645公顷,需办理农用地转用15.2749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5.8645公顷。该批次建设用地中的“东阳市横店镇2017-014号地块”涉及征收岩前居民小区集体土地5.637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4.44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021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302公顷,其他土地0.3559公顷,建设用地0.5818公顷。根据《东阳市横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涉案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2017年7月29日,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岩前居民小区送达《听证告知书》(东国土资听告号〔2017〕第352号),告知征地用途、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在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听证等事宜。在上述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收到听证申请。同日,岩前居民小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涉案地块土地征收事宜并形成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同年10月16日,岩前居民小区与东阳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352号),对征地面积、地类、位置予以确认,并对征地补偿费用、安置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原东阳市规划局对案涉地块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同意规划选址。东阳市土地勘察规划测绘院对案涉地块勘测并出具《东阳市横店镇2017-014号地块勘测定界图》。2017年12月24日,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东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金华市政府审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13.9416公顷。经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0002)。
另查明,原告杜德苍、张纯忠于2018年8月7日以与本案相同的诉请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杜德苍、张纯忠等四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杜德苍、张纯忠收到告知书后,先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再次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行终1647号行政裁定,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杜德苍、张纯忠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浙07行初255号之二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杜德苍、张纯忠的起诉。原告杜德苍、张纯忠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浙行终189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涉案建设用地审批的法定职权。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在被诉批准行为上报审批前,已经向两原告所在岩前居民小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了其有权要求对涉案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权利。岩前居民小区未要求进行听证。被诉批准行为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其中明确了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征地及补偿安置等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已报经东阳市人民政府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东阳市横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和规划意见,也可以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据此,被告作出的“审批意见”符合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告杜德苍、张纯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德苍、张纯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德苍、张纯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钟雪丹
审 判 员 虞 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余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