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0/10/21 0:00:00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1636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1143027064398,注册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36号,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竹影路58楼。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8647684L,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华路188幢。

法定代表人:吕启辉,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一案,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该裁定:强制执行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雨市监罚[2019]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并自缴纳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7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7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711日、202099日、20201012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20209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10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启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动产信息。

6.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车辆信息。

7.20201019日,本院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华路188幢寻找被执行人江苏迪杰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经营。

8.20201021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谈话,申请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