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0/19 0:00:00

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13知民初1

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韩素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辉,男,汉族,198572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被告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72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KT201907063的《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商标代理,完成对原告公司的公司名称核准,双方约定国家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代办费2000元。20199月原告公司通过网络发现该商标代理未完成,至今原告公司查询网上信息获知还是商标代理未完成,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因被告未能办理商标代理致使原告公司产生损失10000元。原告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及时完成商标网上核准的义务,没有达到委托合同签订的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被告应当向原告退回全部代办费2000元。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本案中,自合同签订原告微信转账付款之后被告就没有消息,从来没有向原告打电话或者短信通知商标代理的进展情况,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务这一情况未做过任何情况说明,也未告知是否存在相关问题,也未告知办理结果,是原告在网上自己查到未办理,在办理公司事务需要公司通过国家核准的商标时才查到被告公司未完成商标代理,但也因此为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被告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应该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1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被告办理商标代办费2000元;2.被告未能办理商标代理致使公司产生的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被告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标委托合同是事实,也收取了原告2000元代办费。代办过程中,我方已经提交了申请材料并且被受理,但因为我方工作失误,把原告名称弄错了,但我们也为代办事宜付出了劳动,本来我方不愿意退还全部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公司在甘肃,路途遥远,故我方愿意解除合同并退还2000元代办费。

经审理查明,2019724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乙方、受托人)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商标代理,完成对原告公司的公司名称核准,双方约定国家受理不成功,全额退款。合同第三条第二项,乙方在处理合同中商标代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失并作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所述乙方原因包括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欺骗行为。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代办费2000元,后被告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将原告(申请人)“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错写为“甘肃西部和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导致原告公司申请商标注册未成功。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代办费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有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支付商标代办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现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公司的商标注册未成功,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退还2000元代办费,且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并退还代办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能办理商标代理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坤泰云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商标代办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83元,由被告负担17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