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与郝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丽与郝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4372号
原告:梁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
被告:郝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品。
原告梁丽与被告郝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丽负担。
审判员 郑美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