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1/6/11 0:00:00

梁丽与郝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丽与郝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4372号

  原告:梁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
  被告:郝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品。
  原告梁丽与被告郝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丽负担。

审判员 郑美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