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1/2/24 0:00:00

张守田、杨廷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张守田、杨廷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1)辽13民监3号

  监督机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守田。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廷武。
  申诉人张守田因与被申诉人杨廷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辽13民终521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朝检民监[2020]2113000001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可见,国家鼓励退休后的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杨廷武作为在农村生活的老年人,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动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生活实际,其受侵害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故我院判决张守田承担相应误工费2115元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朝检民监[2020]2113000001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