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刘建平与赖长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平,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兰,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系原告刘建平之妻。

被告赖长辉,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赖长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7年,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矸石,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费184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付,故此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赖长辉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被告赖长辉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18400元的事实。

被告赖长辉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原告方的证据认为:原告的证据1系来源于户籍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存在瑕疵,可予采信;被告的证据2系书证,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驳斥的情况下,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相关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刘建平于2015年至2017年之间为被告赖长辉运输煤矸石,至2017年1月17日结算,被告赖长辉共欠下原告刘建平运输费18400元,被告赖长辉为此于当日向原告刘建平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事实。此后,因被告赖长辉未按原告刘建平的要求及时付款,原告刘建平遂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围绕煤矸石的运输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明确、合法,被告本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运输费用的清结义务。其在确认欠款事实后久拖不付运输费用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运输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赖长辉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建平支付运费1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赖长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基福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