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 0:00:00

丛德贵诉马亚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丛德贵诉马亚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422民初24号

  原告:丛德贵。
  被告:马亚春。
  原告丛德贵与被告马亚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互联网开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德贵通过互联网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丛德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6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给其建筑装修,原告劳动报酬共计8320元,2020年1月23日之前,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剩余劳动报酬人民币632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原告就劳动报酬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马亚春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亚春雇佣原告丛德贵干活,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钱6320元,并约定于2020年5月1日前付3000元,余款于2020年年底付清。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工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钱632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丛德贵为被告马亚春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钱,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亚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丛德贵劳动报酬人民币6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亚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