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6/7 0:00:00

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王莉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王莉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民终4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港开发区电厂西路。
  法定代表人:姚平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雪,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龙口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矿渤海橡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莉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矿渤海橡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莉燕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莉燕承担。事实与理由:王莉燕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王莉燕2013年6月从龙矿渤海橡塑公司退休,于2020年11月才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明显超过法定的一年的时效期间。在王莉燕提起劳动仲裁之前,龙矿渤海橡塑公司从未收到过王莉燕主张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的请求。为了赢得诉讼,王莉燕在原审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甚至提供虚假证言。原审庭审时仲为叶一人为王莉燕及其他另案三人出庭作证,另一名证人为另案的被上诉人,四个相同的案件四名“原告”互相作证,对龙矿渤海橡塑公司极不公平。证人与本案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证人在作证时无法具体地说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张过权利。涉案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和可信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劳动者的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应获得支持。二、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王莉燕辩称,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莉燕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立即给付王莉燕独生子女费(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522.4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1月1日,王莉燕到龙矿渤海橡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6月16日,王莉燕响应国家号召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王莉燕于2013年6月从龙矿渤海橡塑公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
  为追要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偿金,2020年11月24日,王莉燕以龙矿渤海橡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522.40元。2020年11月24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751号决定书,以王莉燕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王莉燕的请求。王莉燕不服,于2020年11月28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莉燕系龙矿渤海橡塑公司职工,系独生子女家庭,2013年6月自龙矿渤海橡塑公司办理了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王莉燕2013年6月退休,龙矿渤海橡塑公司应按照2012年度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1303元的30%支付给王莉燕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390.9元,王莉燕申诉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莉燕于2018年1月办理了退休,与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王莉燕提交了二名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莉燕从2014年2月至2019年11月曾多次和证人一起向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的负责人主张权利,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姚平经于2018年7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王莉燕还提交了一份其所在的龙口市龙港街道金海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王莉燕等人曾在2020年6月份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2020年11月24日王莉燕申请仲裁,显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因此,王莉燕的诉请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我国现行劳动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判决:一、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王莉燕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12390.9元;二、驳回王莉燕的其他申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一审判决中的“王莉燕于2018年1月办理了退休”是错误的,王莉燕于2013年6月从龙矿渤海橡塑公司退休。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莉燕是独生子女父母,于2013年6月从龙矿渤海橡塑公司退休,王莉燕要求龙矿渤海橡塑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莉燕为证明其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交证人证言,龙矿渤海橡塑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龙矿渤海橡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口市龙矿渤海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许田田
书记员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