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16 0:00:00

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与王雯煜、唐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与王雯煜、唐宇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层2039B、2050号商铺。
  经营者:唐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雯煜。
  原审被告:唐宇。
  原审第三人:吉林昌邑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以下简称美艺家居店)因与被上诉人王雯煜、原审被告唐宇、原审第三人吉林昌邑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万达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艺家居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雯煜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不是原件,经过与唐宇和兰士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签名字迹对比,兰士祥的签名根本不是本人签字,所以该主体变更协议无效。原审法院不应该根据不真实、无效的证据认定兰士祥将其在昌邑区万达广场二楼的尚品宅配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均转移给唐宇。2.唐宇和兰士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虽然约定了该店铺自法人更名日期起,所有的客户债权、债务均由唐宇负责。但双方明确约定了签订协议时存有的全部客户明细及债务承继的范围作为合同附件,与店铺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且美艺家居店也是按照明细的约定处理了与客户的债权债务。而且该店铺转让协议是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是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是在双方签署店铺转让协议并确认完对外债务的基础上签署的。但该明细中没有王雯煜的信息,兰士祥并没有将对王雯煜的买卖合同债务转移给美艺家居店,所以王雯煜无权要求对美艺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综上,双方不构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也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货款返还责任。
  王雯煜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宇述称,对美艺家居店的上诉请求无异议。
  王雯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人民法院判令美艺家居店、唐宇返还人民币叁万元,并按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暂计4个月壹仟捌佰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品牌在昌邑万达处没有工商登记的,昌邑万达公司纵容商家违法经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4日吉林市昌邑区筑巢家居精品店(以下简称筑巢精品店)成立,负责代理尚品宅配,经营者为兰士祥。2018年10月17日兰士祥与唐宇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兰士祥将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二楼的尚品宅配店铺转让给唐宇使用,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第四条约定,因兰士祥无力经营尚品宅配及偿还厂家货款,兰士祥愿意放弃吉林市尚品宅配的代理权,唐宇以偿还拖欠客户货品及厂家货款形式,接收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尚品宅配店及吉林市代理权。第六条约定,该店铺自法人更名日期起,所有的客户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唐宇负责。如未更名时发生,尚品宅配总部调查及商场封店导致唐宇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唐宇不再承担债权、债务。2018年11月1日昌邑万达公司(甲方)与兰士祥(乙方)、唐宇(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共同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吉林市的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2F层部分区域出租给乙方。第三条约定,乙、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内的经营品牌,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包括作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欠费及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质量、交付、维修、更换等任何纠纷、争议及顾客投诉、索赔、政府部门处罚等全部由丙方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有)。筑巢精品店于2018年11月11日注销,2018年11月19日美艺精品家居店成立。
  2017年11月11日王雯煜到筑巢精品店处订购家具,并以刷卡方式付款30,000元,该款汇入到筑巢精品店的账户内,店内设计师刘力源向王雯煜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家具款30,000元,并注明“信用卡(中国银行)、(吉林银行)、(民生银行)”,该收据盖有“尚品宅配吉林市华业店”字样的公章。2020年8月14日刘力源以吉林万达尚品宅配经手人的名义与王雯煜补签产品订货合同,载明吉林万达尚品宅配接受王雯煜的订购,订购厨房产品一套,产品总价格为30,000元,送货地址为紫光秀苑3-102。王雯煜通过消协与唐宇沟通,唐宇以未收到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遂至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王雯煜向兰士祥经营的筑巢精品店支付了家具款,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兰士祥与昌邑万达公司、唐宇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兰士祥与唐宇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兰士祥将其在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二楼的尚品宅配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均转移给唐宇,唐宇在接收店铺后以美艺家居店的名义进行经营,债权债务受让的民事主体为美艺家居店,且在本案中王雯煜明确要求美艺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故本案构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故王雯煜有权要求美艺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因美艺家居经营者唐宇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王雯煜要求退还货款,故美艺精品店应向王雯煜返还30,000元。唐宇个人经营美艺精品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无需再另行判决唐宇对美艺精品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王雯煜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认为,在王雯煜与筑巢精品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时,未就违约金事项进行约定,虽然事后刘力源以吉林万达尚宅配经手人的身份与王雯煜补签产品订货合同,但该合同未得到兰士祥或唐宇的追认,故王雯煜不能依此要求美艺精品店承担违约责任。王雯煜请求昌邑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张,本案系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向柜台出租者索赔的有关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美艺家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雯煜返还货款30,000元;二、驳回王雯煜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雯煜提交申请本院调取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份,欲证明案涉产品交付义务应由兰士详承担,美艺家居店、唐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兰士祥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因上述证据是美艺家居店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供,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美艺家居店、唐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美艺家居店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中兰士祥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不能认定兰士祥将其在昌邑区万达广场二楼的尚品宅配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均转移给唐宇的问题。首先,《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是美艺家居店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由唐宇提供;其次,2018年10月17日,唐宇与兰士祥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唐宇以偿还拖欠客户货品及厂家货款形式,接收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尚品宅配店及吉林市代理权;再次,唐宇接收吉林市昌邑区万达广场尚品宅配店铺后注册成立美艺家居店进行经营。综上,对美艺家居店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美艺家居店提出《店铺转让协议》附件客户明细中没有王雯煜信息,王雯煜无权要求美艺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的问题。因美艺家居店自认两份材料并非同一时间形成且并没有和兰士祥本人核对账目,故对美艺家居店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吉林市昌邑区美艺精品家居商店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刘 卓
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