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群与被上诉人何素琼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翟群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翟群仅需归还何素琼现金60702元,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按比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翟群丈夫黄勇的安葬费花费50000已由何素琼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此笔费用理应由黄勇的直系亲属何素琼、黄勇女儿黄梦琳及翟群平均分担,上诉人只需承担其中1/3的份额,即16666元。二、案涉何素琼名下分得的房屋拆迁款612968元应属于何素琼及其儿子黄勇、女儿黄娟、女儿黄丽共有,翟群有继承分割黄勇的份额(612968元X1/24=25540元)的权利。三、政策性补偿款、政策性补助费、物管费补贴、提前搬迁奖、装修共计139298元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属于房产本身价值产生的收益,应由全家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