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鸿江与杨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鸿江与杨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治国。
原审第三人:刘宇行。
上诉人田鸿江因与被上诉人杨治国、第三人刘宇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鸿江上诉请求为:1.改判支持田鸿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杨治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田鸿江于2013年将价值10万元的家具出售给王润国,杨治国作为担保人,刘宇行作为见证人。期间王润国偿还了3万元,尚欠7万元一直未偿还。一审对于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定。随后刘宇行于2020年7月份自书欠条一份,明确了欠款数额,杨治国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在该欠条上标注了还款日期是2021年7月20日,但该日期是担保人和见证人认可的偿还日期,田鸿江并没有在该欠条上签字,该份欠条系对2013年王润国所欠货款的确认,同时也是杨治国对于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明。至于还款期限,田鸿江与保证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该还款期限不能约束田鸿江。而该笔债务的实际还款日期是2013年6月末,偿还日期早已届满。一审认为未到偿还货款日期系事实认识错误。二、王润国已经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欠款至今,王润国一直推脱逃避,现在直接消失,找不到人,债务人已经用实际行动表明其逃避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明确意思。田鸿江苦苦找寻多年,仍找不到债务人王润国。2020年,田鸿江通过公安机关等方式找到了债务保证人杨治国和见证人刘宇行。杨治国同意在保证人处签字,说明其愿意承担偿还货款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改判支出田鸿江的上诉请求。
杨治国未发表答辩意见。刘宇行未发表参诉意见。
田鸿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治国支付办公用品费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治国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鸿江向王润国出售家具,王润国于2013年6月2日出具欠据,欠据载明:兹欠田老板家具款10万元,此款定于本月末前偿还,到期不得拖延,否则认罚2万元。此欠:王润国。杨治国在欠据上签名“杨志国”,刘宇行在见证人处签名。2020年7月17日,刘宇行、杨治国、田鸿江三人商量还款事宜,刘宇行书写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田鸿江办公用品钱7万元,还款日期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还款人:王润国。担保人处杨治国签名“杨志国”并捺印,证明人处刘宇行签名捺印。为催要上述款项,田鸿江于2020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田鸿江依据2020年7月17日的欠据载明内容要求杨治国承担保证责任,但该份欠据中明确载明案涉欠款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30日前,还款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田鸿江未举证证明欠款人王润国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田鸿江要求杨治国在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田鸿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田鸿江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案中,依据田鸿江提举的2020年7月17日的欠据所记载的内容显示,杨治国在保证人处签字,应当认为杨治国与田鸿江成立保证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保证合同纠纷。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基础。本案中,田鸿江所提举的2020年7月17日的欠据所记载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30日,案涉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田鸿江依据该份欠据要求杨治国承担保证责任,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田鸿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田鸿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福祝
审判员 郝振翔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双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