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个人财产管理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委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现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管理原告财产的过程中,基于保障原告利益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应当从委托管理财产中扣除。对于原告委托被告管理的财产,双方均认可有6张存单及原告工资折内的工资。经一审法院核实,6张存单内的本金金额共171000元,被告认可其将6张存单内的金额全部取出,故应当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2014年9月份之前的余额60000元,因原、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委托协议,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2014年9月、10月的工资亦委托被告管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2014年9月份的余额6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14年9月、10月工资及2014年9月份之前的余额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根据山东农业大学财务处出具的原告工资明细显示,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告的工资共计217653.41元,其中2014年10月工资6575.3元,2017年3月工资6539元,该两个月的工资不应属于涉案委托管理财产的范围,应从工资明细总额中减除,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工资共计204539.11元(217653.41元-6575.3元-6539元)。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财产数额共计375539.11元(171000元+204539.11元)。
在被告提交的原告住院病案中的相关签字均为被告赵克静签字,在山东农业大学凭证综合查询单上,各条记录的“摘要”均记载“赵克静报赵进福离休门诊医疗费(或医疗费、住院费)”,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是由被告处理,故对被告一直照顾原告并为其支付自负医疗费9704.52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费用应当从委托管理财产中扣除。
被告提交护理人员工资收条33份并申请证人贺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照料原告生活期间为原告雇请护理人员,原告本人对被告为其雇请护理人员的事实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雇请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从委托管理财产中扣除。对于雇请护理人员的费用,原告认可护理人员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即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共支出56000元,被告主张护理人员工资共计70000元,结合被告实际雇请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时间跨度,护理人员的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发生浮动属于正常现象,在双方均认可雇请护理人员的事实、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工资证据而被告提交护理人员工资收到条、且双方主张的护理人员工资差距并不悬殊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主张的护理人员工资70000元予以采信,该费用应当从委托管理财产中扣除。
被告主张原告口头答应自2014年10月份起每月给被告2000元、2016年被告之子梁昭考上博士后原告赠送梁昭20000元、2016年9月原告从被告处收回现金80000元、2015年10月22日原告口头提出将存单及工资全部给被告,因被告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外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原告对此亦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为原告购买药品花费370.14元、服装花费376元、轮椅花费1200元、剃须刀花费200元、手表花费598元、其他物品花费199元、卫生纸花费1144元、纸尿裤花费3008元、救护车花费380元、压岁钱2800元,虽然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但综合住院病历等证据,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起居确实进行了照料,日常生活费用也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在无证据证明具体花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花费为5000元,应当从委托管理财产中扣除。综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财产数额为293834.59元(375539.11元-9704.52元-70000元-5000元)。判决:被告赵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进福29583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负担740元,由被告赵克静负担2850元。
本案审理中,2018年1月13日,赵进福去世。上诉人提交山东农业大学出具证明,证明赵进福系山东农业大学退休职工(已去世),妻子宋国英(已去世),子女:赵克东、赵克利、赵克菊、赵克敬。上诉人提交2014-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情况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薛某、韩某出庭作证,欲证实保姆雇佣费用及伙食费用由雇主承担。提交赵进福的书面遗嘱一份、(2018)鲁0902民初1137号庭审笔录复印件,欲证实赵进福生前立下遗嘱,将其所有动产由赵克静继承。提交上诉人整理的赵进福住院生活笔记。赵克力提交赵进福本人签署的见证遗嘱一份,赵进福的脱离父女关系说明,授权委托书一份,并申请证人郑某、巩某出庭作证。赵克菊提交赵进福书写把房子和财物分给四个儿女的遗嘱一份。本院二审查明,赵子剑主张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由赵桂芳照顾赵进福10个月,赵克力及赵克菊均无异议,赵克静主张照顾9个月19天,费用包含在7万元护工费里。证人薛某、韩某出庭作证证实护工费用及伙食费用由雇主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