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27 0:00:00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61室。
  法定代表人:胡如平,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0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行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龙行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龙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龙行公司包销天津=南昌=北海航线,2017年下半年在南昌机场运输旅客相比2016年增量应为53097人次,旅客增量补贴款应为10619400元(53097人次×200元/人次),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64594人次及旅客增量补贴款12918800元。即:一审法院错误将天津=南昌=北海航线2017年7月至10月运输旅客64594人次计算为相比2016年的旅客增量,未扣除2016年10月至12月运输旅客11497人次。奥凯公司从江西省商务厅实际申请到的也是2017年下半年旅客增量补贴款。二、上述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款10619400元应归属于奥凯公司,双方在《<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航线补贴款,是指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奥凯公司执行天津=南昌=北海航线(往返)航线的补贴款,即每个往返航班补贴6万元,并非指的是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且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时根本无法预知会有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的存在,奥凯公司在收到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的航线补贴款后,已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递减龙行公司当月包销账单中的合同收入。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对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政策均已知晓,并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该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认定明显属于错误认定,既不具备事实基础,也缺乏合理性。首先,南昌机场在出台旅客增量补贴政策之前根本没有向外界透露,直至政策及相关细则出台,该补贴政策才为人知悉。且双方签署该补充协议至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政策出台,间隔接近两个月,龙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已经清楚了解到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政策;其次,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政策补贴力度极大,补贴金额达到200元/人次,奥凯公司正处于经营困难时期,没有动机将如此大的一笔补贴让与龙行公司。四、奥凯公司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款不属于龙行公司,退一步讲,至少是因为双方存在很大争议而未支付,并非奥凯公司故意不支付,一审法院支持龙行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
  龙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奥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关于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一事,双方在事前系知悉,事中亦签订相关合同,合同期满后龙行公司多次催促奥凯公司支付相关补贴款,奥凯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直至龙行公司起诉,双方才发生就补贴款计算问题的争议,奥凯公司系恶意拖延拒不支付相关补贴款。
  龙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凯公司返还龙行公司代收的天津南昌北海航线补贴款129188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12918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奥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龙行公司与奥凯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了龙行公司为乙方、奥凯公司为甲方的《包销合同》。该《包销合同》约定“包销期限:开始日期:2016年10月30日,结束日期:2017年10月28日”。“包销航线:天津=南昌=北海(往返)”,“乙方包销航班标准包销价格: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8日,乙方按¥46000元/小时包销,待航班实际执行十班后甲乙双方根据航班实际飞行的平均小时数计算班均价格进行结算;计算公式:46000元/小时某往返平均小时=包销航班价格;如果航班收入超出本条规定收费标准,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龙行公司与奥凯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了龙行公司为乙方、奥凯公司为甲方《<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3月26日-2017年10月28日期间该航线的补贴款由甲方代收代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补贴款后抵减乙方当月包销账单中的合同收入”。
  《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资金使用原则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各航空公司运输旅客人次同比去年的增量部分”,“根据增量的人次数,按照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支持,数据核算以民航官方统计数据为准。”
  奥凯公司与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签订了奥凯公司为乙方、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为甲方的《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确保南昌航班航线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增开航班航线、提高航班客座率、调大飞机机型等积极措施,承诺2017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21.5万人次”,“甲方同意:自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乙方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运营产生的旅客吞吐量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代乙方申请200元人民币/人次(过站旅客计算一次)的补贴;2018年补贴标准另行协议商议”,“本协议合作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奥凯公司称《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是在《<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签订之后才出台的补贴政策,并非双方签署《<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时指向的对象。南昌机场的增量补贴属于事后临时突发的政策,不应包含在《<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代收代付“航线补贴款”范畴内。
  奥凯公司提交了其与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奥凯公司为甲方、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为乙方的《航线补贴合同》,约定“甲方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8日执行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乙方就该航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甲方每个往返航班补贴人民币6万元,并按实际执行班数结算”。奥凯公司称该补贴为《<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中的补贴,并已经在轧差账单中抵扣。
  龙行公司称双方在签订《<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之前,已经清楚了解到南昌昌北航线冲千万的补贴政策,该政策是为了增加旅客的数量,奥凯公司承诺南昌机场完成210000人次运输量的目标,龙行公司协助奥凯公司完成了60000多人次的目标,占到四分之一的比例,龙行公司是在利用大量打折的方式从每周四班增加到每天一班,2017年7月份之后龙行公司将原有的飞行量增加了接近一倍。龙行公司提交了2017年3月21日刊登在国际空港信息网上文章《为南昌机场冲千万撸起袖子加油干》,该文章显示“2016年8月26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刘雪松与江西省委书记鹿心社会谈时提出,2018年要将南昌机场建成千万级枢纽机场。同年10月,江西省长刘奇又在《国内动态清样》上圈批‘应加快南昌机场等机场发展’的意见。今年3月,首都机场集团常务副总王星代表集团党组织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股份公司、天津机场、江西机场等十几家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召开南昌机场冲千万专题推进会,全力支持江西机场发展,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希望,到首都机场集团专题会议推进,江西机场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各级领导对江西机场的高度重视、深情关怀和殷切期望。”龙行公司称其作为专业包机服务商不可能对行业内的信息一无所知,是清楚涉诉补贴的政策信息的。2017年7月1日开始,航班密度增加,是在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前期作了很多准备,是奥凯公司动员龙行公司去做的,加密航班也会增加支付给龙行公司的包机款。南昌机场属于首都机场的下属机构,首都机场承诺如果奥凯公司能完成相应指标,可以进驻大兴机场。龙行公司加密航班不是为了奥凯公司所称的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补贴。
  2016年11月5日,奥凯公司天津=南昌=北海航线首航。2017年7月至10月龙行公司包销的奥凯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旅客人数为64594人,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为64594人次。龙行公司主张补贴款的计算方式为:64594人乘以200元/人,共计12918800元。
  奥凯公司提交了其2018年3月19日向江西省商务厅作出的《关于申请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冲千万”资金补贴的报告》,该报告显示“我司于2017年下半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239718人次,同比2016年下半年增量228221人次(2016年下半年完成旅客吞吐量11487人次),应补贴金额4564.42万元,已收到三季度补贴款1868.94万元,还应拨付补贴款2695.48万元。”奥凯公司已收到江西省商务厅给付的上述补贴款,并称最后一笔涉诉补贴款是在2018年8月23日收到的。
  奥凯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的《02月份天津南昌北海轧差账单》显示“截止2017年2月28日,我司应付北京龙泽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包机轧差款人民币942014.20元,其中包含2016年11月5日-2017年1月31日补贴款2280000元整。”奥凯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出具的《03月份的天津南昌北海轧差账单》显示“截止2017年3月31日,我司应付北京龙泽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包机轧差款人民币512029.35元,其中包含2017年2月1日-2017年3月25日补贴款138万元整。”奥凯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的《05月份的天津南昌北海轧差账单》显示“截止2017年5月31日,我司应退北京龙泽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包机轧差款人民币715008.4元,其中包含2017年4月5月补贴款2232300.00元整。”
  龙行公司称从上述轧差账单中可以看出在双方签订《<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之前奥凯公司已经实际将其代收的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补贴款作为龙行公司的航班收入在轧差账单中进行抵扣,“补贴款”归于龙行公司系双方根据《包销协议》的合同条款、合同精神进行事实上的履行,也是双方的交易惯例。鉴于《<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签署之前,双方已经实际就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补贴款在轧差账单中进行抵扣,双方无需再为了客观事实继续签署协议。因此,《<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并非奥凯公司所称为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补贴款,而可以证明《<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南昌补贴款、北海补贴款等与该航线相关的补贴款。龙行公司认为《<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并未限定补贴款是何性质,奥凯公司所谓专项性补贴和普惠性补贴系为了拒付补贴款而编造的借口,没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一审法院询问奥凯公司,何处有关于专项性补贴和普惠性补贴的规定,奥凯公司表示关于专项性补贴和普惠性补贴是为了让法院能够听明白才这么说,但具体的文字体现在哪并没有。
  一审法院认为:龙行公司、奥凯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包销合同》,约定龙行公司包销奥凯公司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天津=南昌=北海的航线航班,龙行公司向奥凯公司支付包销款。一审法院认为该包销合同的目的是由奥凯公司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包销航班款项,由龙行公司根据售卖机票情况自负盈亏,乘机人次关系龙行公司的盈亏情况。
  龙行公司与奥凯公司于2017年5月签订了龙行公司为乙方、奥凯公司为甲方的《<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3月26日-2017年10月28日期间该航线的补贴款由甲方代收代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补贴款后抵减乙方当月包销账单中的合同收入”。奥凯公司作为航空公司,在双方的包机合作中作为甲方,处于主导地位,对于补贴政策的知悉及依据政策申请补贴的情况,亦处于优势地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奥凯公司解释的专项性补贴和普惠性补贴及双方约定的补贴范围,奥凯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关于涉诉补贴性质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证据予以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即对证明标准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龙行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时作为专业经营者对涉诉补贴政策均已知晓,根据证据规则,该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中包含涉诉补贴。2016年11月5日,奥凯公司天津=南昌=北海航线首航,2017年7月至10月龙行公司包销的奥凯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旅客人数为64594人次,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为64594人次,按照200元/人计算补贴款,共计12918800元。奥凯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最后一笔补贴款,故龙行公司主张奥凯公司返还代收的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补贴款12918800元并主张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向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其代收的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补贴款12918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91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奥凯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北海市财政局转账电子回单,欲证明奥凯公司收到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的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天津=南昌=北海航线补贴款后,将该补贴款以每月包机轧差对账的形式支付给了龙行公司,该补贴款与双方结算对账的补贴款金额完全一致,充分说明《<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针对的是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的航线补贴,而非针对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证据2.催告函及快递签收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欲证明奥凯公司无合同依据向龙行公司错误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25日航线补贴款,并于2020年2月28日向龙行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退还,龙行公司拒绝退还,奥凯公司已就此提起诉讼。证据3.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南昌=北海航线运输旅客人数明细表,欲证明奥凯公司2016年在南昌机场仅开通了由龙行公司包销的天津=南昌=北海这一条航线,根据奥凯公司与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签订的《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合作协议》,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天津=南昌=北海航线运输旅客人数为11497人次,应作为奥凯公司2017年下半年运输旅客相较于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从2017年下半年全部运输旅客人数64594人次中扣除。
  龙行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1仅能证明存在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航线补贴,但不能排除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的存在,《<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并非仅针对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航线补贴而签署。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龙行公司认为系典型恶意诉讼。证据3无原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龙行公司认可一审判决确认的64594人次。龙行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奥凯公司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向江西省商务厅调取1.《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具体出台及公开发布的日期;2.《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出台并公开发布前是否有向外宣传、泄露“根据增量的人次数,按照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支持”等具体内容。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奥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就上述调查取证内容开具调查令。后,江西省商务厅向本院复函,载明“……1.《关于印发<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函》(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办法》)于2017年8月28日印发公布。2.《管理使用办法》是根据2017年7月10日江西省政府下发的《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协调会议纪要》(省府专纪〔2017〕46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南昌市政府、省机场集团公司共同制定的。我厅在收到《会议纪要》到《管理使用办法》印发之前,未公开发布或向外宣传‘根据增量的人次数,按照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支持’等具体内容。……”
  另查,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名称变更为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奥凯公司是否应向龙行公司支付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款;二、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款应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奥凯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龙行公司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因双方签订《<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时,针对该增量补贴的政策并未出台,双方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补贴指的是北海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支付的航线补贴,而非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对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奥凯公司与龙行公司签订的《包销合同》《<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中约定,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10月28日期间,该航线的补贴款由奥凯公司代收代付给龙行公司,奥凯公司在收到补贴款后抵减龙行公司当月包销账单中的合同收入。该约定内容明确,应认定如下:
  首先,从该约定内容的文义理解来看,涉案航线系天津=南昌=北海航线,途经三座城市,双方并未约定以某地的补贴为限,而仅约定在固定时间段内涉案航线发生的补贴款,因此,合同条款在文义层面上并未排除南昌、北海两地补贴款不能双重获得。
  其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龙行公司为奥凯公司在增加旅客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依据奥凯公司与原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签订的《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合作协议》,奥凯公司承诺2017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21.5万人次,原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奥凯公司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运营产生的旅客吞吐量较去年同期的增量部分,代奥凯公司申请200元人民币/人次(过站旅客计算一次)的补贴。另,根据奥凯公司向江西省商务厅作出的《关于申请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冲千万”资金补贴的报告》,显示奥凯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增量239718人次,同比2016年下半年增量228221人次(2016年下半年完成旅客吞吐量11497人次)。而龙行公司与奥凯公司均认可,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由龙行公司包销的奥凯公司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旅客人数为64594人。由上述数据可见,龙行公司为奥凯公司完成对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的承诺确系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再次,虽然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出台时间确系晚于双方签订《<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的时间,但从多份在案证据显示旅客增量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出台之前,奥凯公司与龙行公司为旅客增量做好预备工作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一,根据龙行公司提交的江西日报-都市新刊于2017年12月6日刊发的新闻《江西首个千万级机场是如何炼成的》,载明“时间回到2017年6月21日,消息传来——南昌昌北国际机场确定2017年要冲击千万旅客吞吐量”“‘冲千万虽然很难,但我心里其实是有底的。只要省里的政策到位,完全没有问题,所以我才敢下军令状!’面对半年‘冲千万’这个看起来艰难无比的任务,万林其实早就胸有成竹。让他吃下定心丸的是我省今年6月出台的民航补贴政策——省、市财政今年设立4.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进驻昌北机场的航空公司,从今年7月开始,同比运输增量每位旅客补助200元。这个期盼已久的补贴政策也是省外大中型机场发展壮大的通行做法,无疑给昌北机场今年的发展打下了强心针”。从上述新闻报道内容来看,相关优惠补贴政策利好消息,存在早于政府补贴文件出台的可能性;其二,《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合作协议》虽然签署于2017年8月8日,但该协议约定“在确保南昌航班航线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增开航班航线、提高航班客座率、调大飞机机型等积极措施,承诺2017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21.5万人次。……本协议合作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结合前述新闻报道的客观参照性,各方当事人为旅客增量提前做好预备工作,具有高度可能性;其三,从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政策的起始时间来看,该补贴时间起算点为2017年7月1日,早于《南昌昌北国际机场旅客增量合作协议》和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出台时间,因此,即便《<天津=南昌=北海航班包销合同>2017年夏秋航季结算补充协议》早于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出台时间,但根据补贴政策具有溯及既往的优惠性,龙行公司亦可基于上述协议约定享受该补贴利益。
  基于以上论述,本院能够认定奥凯公司与龙行公司之间就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的约定明确,龙行公司有权依约获得对应的旅客增量补贴款。
  关于焦点二。就南昌机场旅客增量补贴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奥凯公司上诉主张应以半年度为计算标准,即将2017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0月28日合同终止)与2016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旅客量进行对比后得出增量。龙行公司则主张应依据相关政府补贴文件,认定同期同比旅客增量,即将2017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0月28日合同终止)与2016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0月28日)旅客量进行对比后得出增量,因双方合作期限截至2017年10月28日,此后未再合作。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政府补贴文件及奥凯公司实际获得的补贴款数额,旅客增量应以2016年下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旅客量为计算基准。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资金来源于省财政和南昌市政府按照1:1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增加航班航线“冲千万”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原则用于支持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航空公司运输旅客人次同比去年的增量部分。根据上述补贴政策,该同比时间段并未固定同比周期,且补贴政策出台背景系为了促进旅客增量而采取的奖励措施,在此之前并无该补贴政策的内容。
  其次,根据《关于申请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冲千万”资金补贴的报告》,显示奥凯公司于2017年下半年在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完成旅客增量239718人次,同比2016年下半年增量228221人次(2016年下半年完成旅客吞吐量11497人次),应补贴金额4564.42万元,已收到三季度补贴款1868.94万元,还应拨付补贴款2695.48万元。由此可见,奥凯公司实际上是在刨除龙行公司2016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旅客量11497人次后申请的上述款项,换言之,奥凯公司实际获得的补贴款所对应的旅客增量为64594人次-11497人次=53097人次。因奥凯公司获得上述补贴款系政府财政补贴性质,并非基于合同交易产生,即政府财政补贴政策虽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实际独立于合同之外,若按照龙行公司的主张,则奥凯公司将在政府财政补贴款之外自行贴补针对该11497人次的差价款,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亦将导致奥凯公司权利义务失衡。故,应将该11497人次对应的补贴款,从龙行公司诉请主张的补贴款中扣减,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
  综上,奥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
  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向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返还其代收的天津=南昌=北海(往返)航线补贴款10619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61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313元,由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3797元(已交纳),由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负担85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13元,由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负担74118元(已交纳),由北京龙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5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