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灵、郝秋香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会灵、郝秋香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3民终2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秋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会灵因与被上诉人郝秋香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1)豫038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会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128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2020年7月15日被上诉人告诉上诉人自己在做理财,上诉人仅需支付21288元便可坐等收益,并让上诉人直接将钱转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愿意做担保,上诉人出于对被上诉人的信任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1288元交付给被上诉人让其帮忙理财,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对收到上诉人21288元的理财款予以认可。二、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将理财款支付到了臆创天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账户,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理财经理其发展了很多客户,且被上诉人转账并没有注明是上诉人的款项。退一步讲就算是上诉人的款项也是未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私自将上诉人的21288元转到了臆创天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账户的,且通过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显示,臆创天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理财,该公司根本没有理财资质,根本达不到理财的目的,故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应返还上诉人21288元。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郝秋香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中诉求归还其21288元,二审又主张赔偿其21288元,是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增加,不属二审的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其该项请求。就本案同一事实,上诉人已连续起诉三次,撤诉二次。上诉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应依法驳回起诉。二、上诉人将自己对涉案理财产品的投资转款21288元转账给答辩人,答辩人又以上诉人名义转账给臆创公司。从前到后,上诉人都是投资主体,答辩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帮其注册成功和实现转投资款后,上诉人通过其本人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完全可以看到自己名下的涉案21288元投资款。据此,从民事法律关系讲,上诉人只是无偿委托答辩人帮助其进行涉案理财投资账号的注册,并按上诉人的要求以上诉人的名义帮其完成投资款的转付工作,理财产品的收益和亏损等,上诉人作为投资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前止后答辩人均没有接受上诉人委托以自答辩人自己名义进行委托理财。双方根本不存在“口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在上述帮助过程中,全程对双方公开、透明、自觉、自愿,不存在任何、欺诈等违法行为。投资理财盈亏与风险同在,这是市场法则和常理,上诉人只想“收益”,让答辩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予维持,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会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口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128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1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4日,郝秋香邀请王会灵加入了“长泉社区”群聊,此后,王会灵在郝秋香帮助下完成了在“长泉资本”的会员注册,会员账户为whl18xxx9、介绍人为34005、下线分成为根据产品给予的佣金分成比例、姓名为王会灵、身份证号码为。2020年7月15日晚20时51分16秒、20时53分27秒,王会灵先后两次向该群指定的臆创天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转款21288元,于20时51分16秒、20时53分27秒被转回,王会灵遂与郝秋香联系,于21时04分将该21288元转入郝秋香账户,郝秋香于21时23分将该款以王会灵名义转入臆创天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2020年7月18日,王会灵发现其注册账户打不开,遂与郝秋香联系,并到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郝秋香当日也向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进行了报案。
2020年9月28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王会灵与郝秋香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会灵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郝秋香归还其2128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7月1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险担保费由郝秋香承担。2020年10月28日,王会灵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以(2020)豫0381民初433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2021年1月11日,该院立案受理王会灵与郝秋香合同纠纷一案,王会灵于2021年1月25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以(2021)豫038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会灵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郝秋香口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本案案由应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郝秋香仅是帮王会灵完成了“长泉资本”的会员注册、密码由王会灵本人设定,注册账号亦为王会灵本人,郝秋香在收到王会灵所转的21288元后,已将该21288元转入王会灵理财账户,王会灵认可自己能看到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王会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郝秋香形成了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其要求郝秋香返还21288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会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王会灵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王会灵要求撤销其与郝秋香口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郝秋香形成了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郝秋香对此也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于王会灵的该项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会灵认可郝秋香是帮助其理财,郝秋香仅是帮王会灵完成了“长泉资本”的会员注册、密码由王会灵本人设定,注册账号亦为王会灵本人,郝秋香在收到王会灵所转的21288元后,已将该21288元转入王会灵理财账户,王会灵认可自己能看到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关于投资风险的承担。王会灵与郝秋香并未进行明确约定,王会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郝秋香曾向其作出过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故王会灵要求郝秋香赔偿21288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王会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上诉人王会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