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26 0:00:00

谭某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谭某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1刑终110号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宇君。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自动投案,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耀斌,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宇君犯放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宇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谭宇君的女友费某与其室友周某因做饭一事发生纠纷,后于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宇君与周某的男友陈智航因此事发生斗殴。至当日11时许,因感觉自己吃了亏不服气,被告人谭宇君驾车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路荣泰加油站,购买了一个10L汽油桶,并加注了50元汽油,后携带该汽油桶来到了其女友与周某合租的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润龙社区家兴苑8栋2单元316室。被告人谭宇君趁周某的朋友王某2出来洗漱之时,将汽油桶打开桶盖,往被害人王某1的小腿方向和洗漱间的地面上倾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做出打火动作,扬言大家一起去死,此时周某闻讯赶来,两被害人见状躲进了卫生间冲洗脚上所沾汽油,并报警。后被告人谭宇君在其女友的安抚之下冷静了下来,二人携带汽油桶离开了现场。
  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谭宇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物证汽油桶及打火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费某、曹某、彭某、龚某、段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周某的陈述,被告人谭宇君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宇君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谭宇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宇君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宇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宇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诉人谭宇君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谭宇君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量刑过重;2.二审期间,两被害人获得了赔偿并作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宇君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谭宇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谭宇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谭宇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系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量刑,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谭宇君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可对上诉人谭宇君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结合二审期间的新情况,可对上诉人谭宇君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谭宇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谭宇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谭宇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新文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余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