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3 0:00:00

赵某1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1放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07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文会犯放火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鄂07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文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文会,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文会到中建三局找项目部书记被害人骆某要求协调,让东方天河公司负责人柳某与赵文会签订合同、结算运输款。骆某协调签订协议后,赵文会认为根据协议无法成功获取运输款。同日16时许,赵文会携带汽油和打火机与张某一起到该中建三局项目部找骆某,赵文会进入办公室后泼洒汽油在自己身上和骆某办公室以及办公室二楼走廊、楼道各处,并手持打火机威胁骆某找柳某来付工程款和签订合同。骆某及在场人员对赵文会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警察赶到将被告人赵文会控制并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油壶、赵文会所穿衣服、打火机的照片、被告人赵文会腰部伤情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协议,证人张某、刘某1、梁某、刘某2、谈某、李某、王某、龚某、柳某、周某、肖某、皮某的证言,被害人骆某的陈述,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讯问被告人赵文会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拍摄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文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文会在办公场所内将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及办公室、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并手持打火机威胁放火,该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大,已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赵文会的犯罪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在案证据证实其在泼洒汽油后,手持打火机只是威胁点火,多名在场人员均证实其无点火意图,与其供述“我拿着打火机没有想点火伤害任何人,就是想让骆某书记帮我协调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事情”一致,被告人亦未阻止现场保洁人员将其泼洒在地上的汽油用拖把清洗,在警察到场后自愿交出打火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文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文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赵文会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文会属于犯罪中止,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文会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会在公共场所泼洒汽油,手持打火机威胁放火,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赵文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赵文会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文会属于犯罪中止,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赵文会泼洒汽油后只是威胁点火,无点火意图,亦未阻止现场保洁人员将其泼洒在地上的汽油用拖把清洗干净,并在警察到场后自愿交出打火机,与其供述“我拿着打火机没有想点火伤害任何人,就是想让骆某书记帮我协调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事情”一致,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不适当,因此,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赵文会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对上诉人赵文会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赵文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文会的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钰城
审判员 明延发
审判员 柯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吕霞
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