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17 0:00:00

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刑终6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中国。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居林,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中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渝015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中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0年8月21日18时许,客运司机倪某某驾驶载有13名乘客由重庆驶往潼南的渝AXXXXX客运车行驶到潼南某高速路下道口附近的高速路上时,被告人周中国要求在某高速路口下车未得到倪某某的应允,双方发生争吵。周中国离开座位来到驾驶座后面拉倪某某的手,被同车乘客制止后,周中国再次拉住倪某某的右手臂,倪某某顺势将右手从方向盘上松开,后周中国返回其座位。车辆行驶到潼南客运站后,倪某某将周中国拦住不让其离开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周中国抓获,周中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周中国的供述、证人倪某某、欧某某、黄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位置图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国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中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部分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周中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周中国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辩护人提出,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对上诉人周中国应当以新增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量刑,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对周中国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中国抢控行驶在高速路上载有13名乘客客运汽车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中国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周中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中国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施行,原判根据上诉人周中国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行为的现实危险性等,依法对周中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对周中国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量刑。鉴于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规定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周中国不应增加判处附加刑。辩护人提出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周中国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周中国依法改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周中国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中国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娥
审 判 员 张 良
审 判 员 陈洁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蒋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