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9日,每日优鲜公司(甲方)与恒孚物流公司(乙方)签订《物流外包服务协议》约定,就甲方物流服务外包(仓储分拣)事宜,共同签署本合同。甲方将以下项目委托给乙方:项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思星路8号,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分选中心运营管理:包括货品收取、存储服务,货品分拣,系统操作和信息报表统计,(2)数据分析、流程优化及自动化方案设计等,(3)其他经双方商定的服务(如至供应商处的提货及退货送回、额外仓储和额外干线调配运输等)。物资权属关系:(1)乙方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储存场所、服务人员和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工具和耗材等,甲方不另行承担为此外包服务所进行的投入,商品包装本身所用的包材耗材由甲方负责;……本合同期限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合作期限12个月,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服务费标准按照服务项目内容的复杂程度确定,服务费用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结算时,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确认服务费用,考核扣款在服务费中予以扣除,服务费标准及考核指标见附件一;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上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月结账期45天,乙方每月10号以前完成上月的对账单至甲方,甲方需在20号以前完成确认,乙方在25号之前提供符合甲方费用核算要求的有效费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次月15号前完成对乙方的付款义务;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天数超过30天,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在2016年6月份对因甲方客单价因素对乙方物流成本的影响进行重新回顾。甲方的权利:由于业务类型的特殊性,甲方承诺给乙方保底量,保底量约定详见附件一。乙方的权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仓储分选服务、货品管理及操作、订单管理及操作等服务时,根据附件一的约定向甲方收取仓储服务费,并向甲方开据合法的发票……。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变更合同;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作出合理安排。本合同有关附件及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流外包服务协议》的附件一《物流外包结算考核协议》(以下简称第一版合同)约定,就每日优鲜公司物流外包服务的结算考核,以及补充条款约定如下:二、服务费标准:1.2016年1月4日到1月31日,乙方人员学习培训期间,服务费按照人头数计费,每人每小时18元(含税),2016年2月18日开始,服务费标准(次日达,上海,含税):月到达单量(即每月甲方交付乙方完成的全部有效订单量)统单价4.05元/单,市场提货:蒲星公路永南路-恒孚仓库,车型4.2米,运价600元/车,按车次计费,时间9:30-12:00。说明:(1)仓储分选费用包括来料收货、暂存、分选、包装、发货等,乙方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2)仓储分选的报价包含6%的增值税,运输包含11%增值税;(3)其他额外仓储和额外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4)本服务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16年2月18日-2017年2月17日,如价格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补充。保底量约定:(1)2016年2月18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甲方承诺给乙方按照每日预估单量的70%作为保底量,保底量低于2000单则按照2000单计算,乙方承诺作业峰值为每日预估单量的140%,乙方最大作业量为6000单;(2)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甲方承诺给乙方按照每日预估单量的70%作为保底量,保底量低于4000单则按照4000单计算,乙方承诺作业峰值为6000单;(3)2016年7月1日以后,甲方承诺给乙方按照每日预估单量的70%作为保底量,保底量低于4000单则按照4000单计算,乙方对作业峰值不设限制。
2016年4月1日,每日优鲜公司(甲方)、恒孚物流公司(乙方)签署附件二《物流外包结算考核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第二版合同),约定:服务费标准:1.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服务费标准(次日达,上海,含税):月到达单量(即每月甲方交付乙方完成的全部有效订单量)统单价4.05元/单,市场提货:蒲星公路永南路-恒孚仓库,车型4.2米冷藏,运价600元/车,按车次计费,此报价含恒孚仓退货回市场及市场提货至恒孚仓双程运费及装卸,时间9:30-12:00;服务费标准(极速达,上海,含税):月到达件数(即每月甲方交付乙方完成的全部有效件数)统件价0.27元/件。说明:(1)仓储分选费用包括来料收货、暂存、分选、包装、发货等,乙方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2)仓储分选的报价包含6%的增值税,运输包含11%增值税;(3)其他额外仓储和额外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4)本服务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30日,如价格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补充。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30日保底量约定:(1)甲方承诺次日达给乙方按照每日预估单量的70%作为保底量,保底量低于2000单则按照2000单计算,乙方对作业峰值不设限制;(2)当次日达单量不足2000单,并且极速达发货件数小于(2000-当天次日达单数)*8.76时,极速达服务费-极速达件数*0.13元,当次日达单量不足2000单并且极速达发货件数大于(2000-当天次日达单数)*8.76时,极速达的服务费=(2000-当天次日达单数)*8.76*0.13元+(当日极速达件数-(2000-当天次日达单数)*8.76)*0.27元;当次日达单量等于或超过2000单时,极速达服务费=当日极速达件数*0.27元;(3)极速达包材发货从极速达发货件数中剔除,按照箱规折算成相应包数,按0.13元/包计算,包材箱规如附件三;(4)对账数据以从甲方WMS系统导出的数量为准。双方均表示,该份合同虽然只有每日优鲜公司的盖章,但于2016年4月1日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
自2016年7月份起,双方协商新的计费标准。2016年7月21日,每日优鲜公司发送给恒孚物流公司电子邮件:按之前的商议,更新服务协议如附件,请参阅,如无异议可尽快完成签署。同日,恒孚物流公司回复:另外,合同中少了关于作业峰值的设定,请补充。2016年8月1日,恒孚物流公司回复:请查收下面的邮件,关于李总的建议能否在合同中体现同日,每日优鲜公司回复:待我与总部确认一下细节后再答复,谢谢。一审庭审中,每日优鲜公司表示,由于次日达越来越少,极速达越来越多,原来的保底单量的约定不适合新的业务模式,双方才协商新的计费标准,并于2016年7月27日确定了《物流外包结算考核协议》(以下简称第三版合同),每日优鲜公司当日发送给恒孚物流公司要求尽快签署后发回给每日优鲜公司,但是每日优鲜公司并未发送签字的合同文本,自此之后再没有关于计价方式的协商,每日优鲜公司提供了双方往来邮件予以证明。恒孚物流公司表示,双方未实际签订第三版合同,其对于第三版合同关于极速达的计价方式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将次日达和极速达放到一起计价9800元/天。
2016年8月24日,恒孚物流公司向每日优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201607费用清单完成,请查收核对。本周内无任何异议的,我司将直接开票,另请贵司将所有几经开过票的费用尽快全部支付完成。附件显示,分选操作费354504.07元,运费9600.00元……总金额384087.90元。2016年9月2日,恒孚物流公司向每日优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2016/7月份对账单需要重新调整,原来提供的对账单数据不采用。后双方未就该事项通过邮件进行协商。恒孚物流公司表示,公司员工按照未经双方签字的第三版合同进行的核算,没有征得公司高层的同意,不代表恒孚物流公司认可该份协议,恒孚物流公司于2016年9月份撤回了该份邮件。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订单服务费是针对次日达服务、以单计价,极速达是指当日达服务,分为标品、非标品、包材三种费用,不是按单计价;在签订《物流外包服务协议》时只约定了次日达服务,后来极速达的需求增多,而次日达的需求降低,2016年4月1日在附件二中约定了极速达。2016年7月至9月期间,次日达的数量分别为:7月份43386单、8月份37159单、9月份26258单。每日优鲜公司认可恒孚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36-38页中关于极速达系列明细关于标品、非标品以及包材的统计数据,其中,2016年7月总极速达件数为885143,包材出库件数为130350,标品出库件数为278312,标品减单件数为4213,非标品出库件数为476481,非标品减单件数为50580,包材单位转换收费箱数为7272,标品操作费为35632.87元,非标品操作费为115473.06元,包材操作费为945.36元,合计152051.29元;2016年8月极速达件数为882983,包材出库件数为174772,标品出库件数为340380,标品减单件数为15326,非标品出库件数为367831,非标品减单件数为817,包材单位转换收费箱数为3136,标品操作费为42257.02元,非标品操作费为99093.78元,包材操作费为407.68元,合计141758.48元;2016年9月总极速达件数为335705,包材出库件数为22704,标品出库件数为150983,标品减单件数为0,非标品出库件数为162018,非标品减单件数为0,包材单位转换收费箱数为0,标品操作费为19627.79元,非标品操作费为43744.86元,包材操作费为0.00元,合计63372.65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未产生新的极速达订单。恒孚物流公司表示,其所主张的2016年7月至9月的服务费1847582.42元包括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订单服务费1490400元和极速达服务费357182.42元;其中订单服务费是根据物流外包结算考核协议中约定的4.05元/单的价格计算的,该协议约定2016年7月1日以后,保底量低于4000的按照4000单计算,故订单服务费为4.05元/单×4000单×92天=1490400元;极速达的费用分两个计算标准,即物流外包结算考核补充协议约定的0.27元/件以及0.13元每件的标准,计算所得的极速达服务费357182.42元。每日优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给恒孚物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2200元,是因为每日优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但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恒孚物流公司需要重新招租,发生的损失即10月份一个月的仓储费,按照4000单保底量计算的订单服务费,关于损失没有证据提交。
2016年9月14日,每日优鲜公司向恒孚物流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停止双方的外包业务合作,甲方会按照双方达成的结算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账款结算等工作。
2016年9月21日,恒孚物流公司向每日优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鉴于贵司单位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带来很大损失,我公司要求本月25日前支付费用,共计贰佰玖拾陆万柒仟零壹拾贰元贰角柒分整。
2016年9月30日,每日优鲜公司向恒孚物流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我司于今日下午启动搬仓事宜。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自2016年9月30日起不再有合作,《物流外包服务协议》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解除;9月30日、10月1日搬仓后进行了交接。
恒孚物流公司表示,每日优鲜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恒孚物流公司同意每日优鲜公司搬仓,但是并不代表同意解除合同,另,第一版合同亦于2016年10月1日解除;第二版合同至2016年6月30日已经届满,自动终止。每日优鲜公司表示,每日优鲜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第二版合同是对价格的重新调整,签署该协议之日即2016年4月1日,已于6月30日由于履行完毕而终止,第一版合同由于第二版合同的签署自动终止。
2016年10月12日,恒孚物流公司向每日优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基于10月8日的微信会议,我重新调整了收费数据,请查收附件。
2016年10月13日,每日优鲜公司向恒孚物流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我司同意最终结算金额为1878634.36元,见附件表二。但此金额并不代表每日优鲜公司承认这是我司的账款应付金额(我司认为依照合同约定及实施情况应付金额共计1265148.72元,见附件表一)。附件中有两张表格,每日优鲜公司应付金额-表一显示,订单服务费:7月外包服务费349750.76元,8月外包服务费329154.60元,9月外包服务费294000.00元,小计972905.36元,备注:按照前期约定保底9800元/天计算;……损失:经济损失:147000元,备注:10月1日-10月15日保底9800元/天补偿,合计1265148.72元。每日优鲜公司同意结算金额(含诚意金)-表二显示,订单服务费:7月外包服务费502200.00元,8月外包服务费502200.00元,9月外包服务费486000.00元,小计1490400.00元,备注:按照合同保底4000单计费,包含极速达;……损失:经济损失:243000元,备注:10月1日至10月15日保底4000单补偿,合计1878643.36元。
关于寄送发票的情况,恒孚物流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每日优鲜公司邮寄过2016年7月至9月服务费的发票,总计1900154.92元,每日优鲜公司于9月29日签收,但由于每日优鲜公司对发票数额有异议,同日寄回给恒孚物流公司。恒孚物流公司向每日优鲜公司邮寄的发票除服务费外,还包括了物流运输费用110000元、额外设备采购款65000.85元、合作期间垫付每日优鲜公司员工租房费用32186元。双方在之前的合作中没有发生过关于因关仓、分仓、转仓产生的费用。诉讼中,每日优鲜公司表示,由于双方对于价款存在异议,并且在2016年9月27日的邮件中已经提到如果价款没有达成一致,要求不要邮寄发票,故所有款项均应于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费用;恒孚物流公司表示,因关仓、分仓、转仓产生的费用6976.25元系恒孚物流公司垫付的费用,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