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吉06刑终126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
辩护人徐某,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吉06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9日阅卷完毕。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卞某、付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徐某出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原系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公司)公交车驾驶员,2019年9月中旬辞职后,于同月23日7时40分许,驾驶私有奇瑞QQ轿车×××在靖宇县西大街与二道街交汇处故意与公交公司李某1驾驶的×××公交车刮碰,致赵某左臂脱臼,赵某利用公交车司机李某1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同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李某1赔偿赵某3个月误工费10800元。赵某只收取公交公司给付的2个月误工费7200元及修车费200元,对李某1个人承担的3600元未索要。
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私有奇瑞QQ轿车×××在靖宇县中心加油站往靖宇镇水果窖方向行驶,在十字路口处看见李某驾驶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往左拐弯时,故意加速与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靖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后,公交公司经理陶某认为赵某是碰瓷,于2019年11月4日向靖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被告人赵某于11月5日到公交公司向公司经理陶某赔礼道歉,11月6日主动到靖宇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交公司驾驶员的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发生事故驾驶证会被降型的心态,驾驶车辆两次故意与公交车发生刮碰,索要赔偿7400元、一次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应予以变更。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靖宇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依法可对被告人赵某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徐某辩护认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给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抗诉提出: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驾驶员给予赵某赔偿并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害怕驾驶证被降型的心理,因而不应以诈骗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赵某驾驶轿车碰撞正在运营的公交车,其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当,赵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而是利用公交公司管理漏洞敲诈勒索对方钱财,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其犯罪手段又危及不特定人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对赵某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赵某的辩护意见是:其只是想骗点钱,其认可犯罪事实,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赵某系通过“碰瓷”骗取他人财物,原审认定赵某构成诈骗罪正确;赵某主动认罪,构成自首,且在原审起诉、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治安监控视频资料,车载记录仪资料,户籍证明,证人陶某、孙某、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原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本院审理期间,抗诉机关及赵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针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经查,根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证实,赵某原是公交公司的司机,在申请调换路线被拒后辞职;赵某知道公交公司部分司机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在实习期,所以驾驶轿车故意撞击行驶的公交车,利用对方害怕驾驶证被降型的心理进而私了,敲诈勒索对方财物。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对赵某敲诈一事也是明知的,但仍然同意和解私了并支付费用是因为公交公司驾驶员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害怕被赵某举报后会导致驾驶证被降型而被迫与赵某和解,支付其误工费。故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并不是受到蒙蔽、欺骗而支付赵某钱款,而是出于害怕驾驶证被降型、被迫支付钱款。故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赵某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市内公共交通公路上故意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其行为对公交车及车内乘客、道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应择一重罪处罚,应当对赵某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赵某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赵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案发后,赵某主动到靖宇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两次驾驶车辆撞击正在市内公共交通公路上运行的公交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已执行刑期十个月。)
三、违法所得74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人洲
审判员 张春明
审判员 王士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云鹏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