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26 0:00:00

邓某失火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邓某失火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18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广军。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连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金祥,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广军犯失火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粤18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6日,连顺竹鼠养殖场应疫情防控要求需清理露天堆放的竹鼠的食物残渣及粪便,经营者黄xx就让被告人邓广军用火进行焚烧。被告人邓广军在铲除了竹鼠的食物粪便残渣堆放点四周的杂草后,就使用打火机进行了点燃焚烧,形成火堆。火堆断断续续持续燃烧至2020年2月20日15时许,因天气晴朗,气温较高,火苗燃着山边的杂草。被告人邓广军发现火灾后立即告诉黄xx,两人进行扑救,因火势迅猛,山势陡峭,两人未能及时将火灾扑灭,唯有报警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扑救火灾。经连南县森林消防大队、寨岗镇、大麦山镇等镇级、村级生态环境管理员(护林员)等六十余人员的合力扑救,该起森林火灾于2020年2月20日19时许扑灭。经连南县自然资源(林业)局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46亩(9.7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09亩(7.3公顷),灌木林地面积37亩(2.5公顷)。经连南县××××××价格认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349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森林火灾认定书、连南县2018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图及抚育监理报告等书证,黄xx、班xx、古xx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广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和鉴定意见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邓广军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广军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广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广军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在失火事实发生后,被告人及其所在的xx竹鼠养殖场均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直未进行赔偿,也未表现有赔偿的意愿,被告人邓广军先认罪认罚,后当庭撤回,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故此,对被告人邓广军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吴彩晃律师提出的公诉机关未能收集被告人邓广军罪轻的证据,被告人邓广军燃烧竹鼠的食物粪便残渣是应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的,失火是因不可抗力的大风所致,政府相关部门存在过错,认定本案损失的鉴定报告所得结论,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故该鉴定报告不应采信,被告人邓广军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原判认为,认定被告人邓广军犯失火罪有在案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邓广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邓广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广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上诉人邓广军提出以下上诉意见:其只是执行当地寨岗镇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行政命令而焚烧涉案养殖场的竹鼠粪便,失火是由于当时天气突变引发的意外事件,况且,原判未查清涉案失火地的土地性质和面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邓广军的指定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上诉人邓广军所提意见基本一致,另提出:上诉人邓广军是按照竹鼠场老板的指示焚烧竹鼠粪便和食物残渣,本案是单位犯罪,其是从犯,请二审对其改判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定案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失火地位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山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广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关于上诉人邓广军所提的上诉意见,首先,上诉人邓广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有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提供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02.20”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证明,该鉴定意见书是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林业工程师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有关操作规程和方法作出,足以证实本案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水平面积)为146亩(9.7公顷);其次,根据森林防护保护实际工作情况调整森林防护的措施和地域是林业行政部门的职责,连南县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森林防护情况,于2018年将当地寨岗镇阳爱地块(1-4号小班)调整为碳汇造林地,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连南县2018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书及抚育监理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可知涉案失火地在案发前是已种植了林木的山地,因此,上诉人邓广军所提原判对涉案失火地的土地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错误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邓广军是听从安排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对驯养野生动物粪便作无害化处理,而对涉案竹鼠的食物残渣及粪便进行焚烧,焚烧前其铲除四周杂草预设了防火带,因过于自信而放任前述火堆焚烧多日且未注意看守,以致案发日引燃远处杂草又未能及时发现和扑灭最终形成山火,其发现后及时报告养殖场负责人并积极参与扑灭山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在本院提讯时也积极认罪悔罪,由此可见,上诉人邓广军造成失火的过失程度较轻,且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关于上诉人邓广军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邓广军虽是服从工作安排对驯养野生动物粪便作无害化处理而造成失火,但是因其采取焚烧的不当方式而造成失火,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且我国刑法未把单位规定为失火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上诉人邓广军的辩护人所提前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上诉人邓广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可对其改判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邓广军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刑初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邓广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邓广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瑶
审 判 员 胡巧玲
审 判 员 罗立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彦霖
书 记 员 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