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淑琴、孟淑香失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孟淑琴、孟淑香失火二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辽06刑终163号
原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淑琴。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淑香。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强,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犯失火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辽06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宣告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孟淑琴、孟淑香的上诉状及孟淑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孟淑琴、孟淑香,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孟淑琴与孟淑香携带烧纸、烧香等祭祀用品前往丹东市振安区某某村给其祖坟上坟烧纸,孟淑琴与孟淑香在祖坟前点燃烧香、香烟并将贡品摆放完成后到祖坟的南侧约150米处的山脚由孟淑琴使用打火机将孟淑香拿着烧纸点燃,孟淑琴、孟淑香在烧纸过程中,由于山上风力大,将燃烧的烧纸吹落到烧纸处杂草堆上引发山火,孟淑琴、孟淑香二人被当场抓获。经丹东桂华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22360.44平方米(183.5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3042.44平方米(124.56亩),过火非林地面积39318平方米(58.97亩)。案发后,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在野外使用明火,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83042.44平方米,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淑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孟淑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孟淑琴、孟淑香的上诉理由和孟淑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其已经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望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判处缓刑。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是:两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对两名上诉人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以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孟淑琴、孟淑香认罪认罚,并经某某村民委员会组织,其家属已经赔偿因失火给当地32户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表、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淑琴、孟淑香在野外使用明火,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83042.44平方米,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孟淑香、孟淑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根据孟淑琴、孟淑香的具体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量刑适当。考虑二审期间孟淑香、孟淑琴认罪认罚,其家属亦代其赔偿因失火给当地村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村民的谅解,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孟淑琴、孟淑香的上诉理由及孟淑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中对孟淑琴、孟淑香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孟淑琴、孟淑香犯失火罪;
二、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中对孟淑琴、孟淑香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孟淑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孟淑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文峰
审判员 葛 英
审判员 王连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渝淇
书记员张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