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30 0:00:00

王根树、张峰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根树、张峰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0刑终46号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根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小宝、单俊丽,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峰伟。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师万立。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豫10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根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根树(新郑市永兴化工厂股东)与被告人张峰伟商议后,在明知过氧化苯甲酰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品名录序号为874号)且张峰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由新郑市永兴化工厂与天津怡佳胜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其提供稀释过氧化苯甲酰32%,其中被告人王根树负责安排永兴化工厂向被告人张峰伟提供过氧化苯甲酰湿料,张峰伟负责组织工人加工生产稀释过氧化苯甲酰32%并将成品物流发至天津怡佳胜公司要求地点。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峰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在焦作市租赁陈某的厂院和设备储存、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原料加工生产稀释过氧化苯甲酰32%,并按新郑市永兴化工厂与天津怡佳胜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天津怡佳胜提供过氧化苯甲酰32%。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峰伟在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租赁张建彬厂院用于加工生产过氧化苯甲酰32%,租赁张某1的厂院用于晾干过氧化苯甲酰湿料。2020年5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根树安排永兴化工厂向张峰伟提供6.5吨过氧化苯甲酰湿料,张峰伟组织工人加工生产过氧化苯甲酰32%。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峰伟安排被告人师万立照顾两个厂院的安全生产,当日10时50分许,工人苗某、孙新安、师程前、党某在晾晒过氧化苯甲酰厂院将晾干的过氧化苯甲酰装至不符合安全生产运输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爆炸,导致该四名工人死亡,因该发生爆炸厂院位于村民住宅区,爆炸导致村民马某受伤及多处村民住宅受损。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峰伟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房屋维修加固费用、马某住院期间费用及出院后护理费用、现场处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72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师万立赔偿被害人党某、苗某家属各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且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峰伟供述:我认罪认罚。约十天前,我在石固镇南张庄村租厂院雇工人加工过氧化苯甲酰,昨天上午爆炸死人了。我在许昌,村书记张志军给我打电话说我租赁的厂院出事后,我到厂院后被带到石固派出所。约1997、1998年我在八一路制药厂当化验员,化验过氧化苯甲酰含量,发生爆炸,厂倒闭了。2019年12月,我在焦作北环租陈某厂院、雇了工人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干了两个月。前几天我在石固镇南张庄村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发生爆炸。5月15日我租张某1厂院5000元一年,口头约定,我租了车到焦作把我原来厂里的晾晒的架子拉回放到厂里。约5月22日,我给永兴化工厂的王根树打电话可以把原料过氧化苯甲酰送过来。大约5月23日早上,王根树安排的车把过氧化苯甲酰直接送到厂院,厂里的三、四个工人都是在焦作跟着我干的。工人有师万立、孙新安、老苗、老吴、师万立的儿子、师万立儿子的同学,共六人。师万某某全权负责生产和安全,他的工资我发,每天300元,剩下的人师万立负责记工我审查后师万立发放。我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需要的过氧化苯甲酰是永兴化工厂股东王根树给我送的,钙粉等是我买的,到处能买到。加工的成品卖到天津怡佳胜公司。王根树厂里有资质、提供原材料、负责给天津怡佳胜公司签合同,我只负责生产就可以了。新郑永兴公司给天津宜佳胜签订合同后直接把款打给新郑永兴化工厂,永兴化工城扣除7个点的税和材料过氧化苯甲酰钱,剩余的钱给我。王根树给我说我只负责生产,原材料、签合同等不需要我管。合同是新郑化工厂和怡佳胜公司签的,王根树给我看过,合同显示的有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过氧化苯甲酰在湿的状态下不会爆炸,混合后的过氧化苯甲酰也不会爆炸,就是晒干后的过氧化苯甲酰在接触热源、火源的情况下会爆炸。我们厂里工人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在我这里干的时候师万立口头给他们交代了。我之前干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出事,想着在我们村干也会没有问题。在长葛开始干还没有发过货,在焦作干的时候,每次货加工好之后,我给怡佳胜公司的小贾联系说可以发货了,小贾给我收货地址,我就联系物流,物流直接来厂里把货拉走,我再跟王根树说一下货已经发走了,运费也是包含在每吨货的钱里面。2019年11月份怡佳胜公司的韩经理我们见过一面,是王根树让韩经理跟我联系的,我们见面韩经理问我这边能不能供应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我说可以干,别的也没说什么,我们见完面后我还跟王根树说了一声,说我跟韩经理见过面了,把见面的情况跟王根树说了。我给怡佳胜公司大概一共发过有六七十吨过氧化苯甲酰,我只看订单干活,别的我也不操心。2020年5月22日王根树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早上六点左右,他安排的一个老王司机开着轻卡货车直接把6.5吨过氧化苯甲酰给我送厂院,这个司机之前来过我的厂院给我从焦作把设备拉来,他也知道路怎么走。到了5月23日早上6点多,老王开着车到了我租用张某1的厂院,当时我给师万立联系让过来卸货,师万立领着两三个工人来卸货了,过氧化苯甲酰都是在白色编织袋装看,是湿的,当时是把货卸到厂院南边的车间里,然后我领着工人把这个广院收拾了收拾。我加工生产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是王根树跟我联系的,他说他那边有合同订单可以销售,我只负责找地方和工人加工生产,他给我提供过氧化苯甲酰原料,他说陈某在焦作的厂院和设备不用了,我就跟陈某联系租用厂院设备开始干了,加工生产所用的其他原材料也是王根树把钱给我,我负责采买的,我不用垫钱,王根树说生产每吨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我能赚1000元左右,我后来算了算扣掉生产费用和工人工资,我每吨能净赚200元左右。
  2、被告人王根树供述:大概在是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大概是10月份左右,具体记不清楚,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韩经理到我公司去了,对我说现在他公司急需稀释过氧化苯甲酰,让我给他推荐一个专一做稀释过氧化苯甲酰的合作伙伴,我正好知道张峰伟以前干过这个,我就把张峰伟联系方式给了韩经理,让他们当面谈,我给张峰伟说:“天津有个怡佳胜公司需要面粉增白剂,还要出口,你正好也会干这个,你就直接跟韩经理当面谈谈。后来这个韩经理就主动与张峰伟打电话谈这个事情了,张峰伟就随后主动联系我了,他说他已经与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谈好了,但是需要我公司的资质与货物发票、合同,我之后也同意了,我随后就把我公司的对公账户、资质与货物发票、合同一并提供给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了,之后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韩经理首先给我打定金,收到货后再把剩下货款全部打到我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去;几天后张峰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将河南省焦作市北边的一个空场院租赁了下来,我随后就给张峰伟找了一辆小货车,把张峰伟的电话号码给司机说了说,然后给他发了俺公司4吨左右过氧化苯甲酰,然后张峰伟是如何加工生产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只负责发货,后来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韩经理收到货后再把剩下货款全部打到我公司对公账户上,而后我将其中货款本金与税款扣除后,其余的加工费我都通过公司财务转账给了张峰伟。就是张峰伟没有资质,他才用我厂的资质以及对公账户、货物发票、合同的。我是对准张峰伟,他让我发货我就给他发货,合同定的是有定金,但是我们后来都是先发货后付款,货款全部打到我公司的对公账户上之后,我将其中货款本金与税款扣除后,其余的加工费我都通过公司财务转账给了张峰伟。我给他开发票,我再扣除百分之7的税点,我正常报税是4个税点,多出的三个税点我们公司留下作为办公费用。第一次给张峰伟发过氧化苯甲酰是2019年10月份左右,中间陆陆续续又送了四五次,最后一次是今年5月23日送的,每次送多少都是根据张峰伟需求而定,具体数子我记不清楚了,我知道最后一次送了6.5吨过氧化苯甲酰。就是张峰伟没有资质,他才用我厂的资质以及对公账户、货物发票、合同的。因为张峰伟说他要是跟怡佳胜公司供货,就必须有资质,但是他什么都没有,需要用我们公司的资质,我想着张峰伟加工生产稀释过氧化苯甲酰需要从我们厂购买过氧化苯甲酰原料,我就答应了。每一次怡佳胜公司需要货了,就跟张峰伟联系,怡佳胜公司把合同制作好给我发过来,我在合同上盖上我公司的公章后给怡佳胜公司的业务员小贾发过去,我还给张峰伟也发过去一份合同,张峰伟安排生产需要多少原料给我说,我再安排发过氧化苯甲酰给他。大概半月前左右的一天,张峰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把厂搬到老家了,他说租金贵,另外也太远了,其他没有说什么,在5月20日那天,怡佳胜公司把合同发给我,我把合同发给张峰伟看了一下,张峰伟就说让我发过氧化苯甲酰原料,我说要多少,他说6吨半吧,而后我再准备准备,到23号那天早上五点多,我找了一辆货车给他发了俺公司6吨半的过氧化苯甲酰,之后到今天昨天上午大概11点的时候,张峰伟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厂出事了,原材料苯甲酰爆炸了。给张峰伟发了五六次过氧化苯甲酰,具体几次我也记不清楚,一般都是怡佳胜公司给我司发订单合同了,我就联系张峰伟问他需要多少过氧化茎甲酰,然后再安排司机给他送货,具体送了多少我也说不清楚。我们公司财务出纳那里有记录,每次给张峰伟算账都是出纳张某2算好后给我说一声,然后给张峰伟转钱。
  3、被告人师万立供述:2019年12月份的时候,张峰伟在焦作租用陈某的一个厂院和设备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我两三年前跟着陈某在这个厂院干过这一行,陈某给我联系说让我跟着张峰伟干,我联系苗某和吴某2,张峰伟还找了孙新安来干,在焦作干了一个月左右,到今年4月份,我把苗某和吴某2也喊来了,跟着张峰伟把设备搬回到石固镇南张庄村一个厂院里,我对这些设备比较了解,领着工人把这个设备组装好,期间张峰伟也把孙新安喊来了。一直到5月23日张峰伟联系的6.5吨过氧化苯甲酰原料才送来,送到了张峰伟租的另外一个专门是用来晾干湿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厂院。5月23日早上6点左右,张峰伟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另外一个厂院卸湿的过氧化苯甲酰,我喊着苗某、吴某2、孙新安一起去那个厂院开始卸货,后我回到有设备的厂院收拾机器,苗某、吴某2、孙新安一起在那个厂院晾湿的过氧化苯甲酰。5月26日还没有晾干就发生爆炸了。5月26日去拉干的过氧化苯甲酰,拉的是5月24日和5月25日两天晾干的量,得有1000公斤左右,当天孙新安和苗某一车都没有拉回来,就发生爆炸。我没有培训过,凭经验学的,别的工人也都没培训过。我只知道这是易燃品,不能遇到高温,不能摩擦撞击。平时对我也可以,我去年跟着他在焦作干这活的时候,他让我负责做饭和干活,一天给我300块钱的工资,平时他要是有事出去办事了,也会让我临时负责安全这一块,让我注意好安全。现在又回到长葛干了,还是让我负责做饭和粉碎,一天300块钱的工资。昨天早上他说他要去洛阳办事呢,让我招呼好安全。以前在焦作时,他不在时就让我临时负责安全,所以我也就会叮嘱别人一定要注意好安全,不能出问题
  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张某1把自家老宅院在2020年5月15日租给张峰伟的事实。
  5、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了永兴工贸有限公司通过王根树提供给张峰伟过氧化苯甲酰,2019年张峰伟购买过一次,2020年5月23日购买了6.5吨,陆续供给张峰伟35吨过氧化苯甲酰,张峰伟加工后以永兴工贸的名义和天津怡佳胜公司签订供销合同,永兴工贸按货款提成。
  6、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发生爆炸时的情景,以及张某1厂院有人出入的情况。
  7、证人尹某1证言,证明张峰伟租赁张某1厂院及厂院发生爆炸时的情景,以及张某1厂院有人出入的情况。
  8、证人陈某证言:2019年1月份我在焦作阎河村租了一个废弃的厂院,生产橡胶助剂,我当时联系了师万立、吴某2来跟我干,我这个做橡胶助剂的设备跟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的设备一样。2019年12月份左右,新郑永兴化工厂的老板王根树跟我联系,说接到单子让生产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32%,每年单子有几十吨,一吨14000左右,问我干不干,我说干不成。没多久,张峰伟跟我联系说要用我焦作的厂院和设备给王根树的厂加工稀释过氧化苯甲酰,给我出租金和设备使用费,当时跟张峰伟说是一个月出5000元租金。我把师万立介绍给张峰伟。到2020年4月份左右,张峰伟就把设备拉回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张峰伟租赁的厂院,设备装好后我去厂院看了一下。一直到5月26那天,张峰伟跟我联系说他租用的厂院爆炸。
  9、证人蔡某证言,证明了张某1厂院发生爆炸导致蔡某家受损失的情况。
  10、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了张峰伟生产过程中没有向工人讲解过氧化苯甲酰的特性,吴某2在焦作、长葛张峰伟厂里干活的事实。
  11、证人韩某证言:我在天津从事进出口贸易公司,名称叫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15日注册的,我是公司法人。公司一个是我,一个是我的助理贾某,我是2019年10月20日在网上看到信息,永兴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稀释过氧化苯甲酰,我就联系他们公司的王根树。2019年11月3、4号我从老家濮阳到新郑见到王树根,随后王树根让我给张峰伟联系,随后把电话给了我,张峰伟给我说他父亲病了他在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老家,我就去找他,见面后张峰伟说王根树已经和他说过了,我就商量是否可以供应过氧化苯甲酰,张峰伟说可以,我问合同怎么签,张经理说合同就和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包括增值税发票,对公账户都和永兴工贸签订。我当时想着张经理是永兴工贸的业务经理,他也说所有的合同都以永兴工贸的名义签订,包括打款、发票全都是永兴工贸。我和永兴工贸签订了8次合同,履行了7次,最后一次合同是2020年5月20签订的,每次签合同都是张峰伟我俩联系,合同张峰伟看后没问题后,我就让我助理贾某给王根树联系,王根树让贾某用微信转给他,王根树盖好合同后,再用微信转给贾某。第八次合同是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稀释过氧化苯甲酰,供货方还是永兴工贸,签订吨数15.6吨,单价每吨13500元,这次预付款我还没给永兴工贸打过去,每次运输费包含在我给他的价钱里。
  12、证人贾某证言:我是在一个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公司注册地是天津市,我老板是濮阳人,我就在濮阳市家里工作,现在都是网络时代,我老板谈好业务,我就在家里联系代发货,给对方传合同。我们公司在永兴工贸有限公司进的是稀释过氧化苯甲酰含量是32。每次都是我们老板韩某把合同起草好,老板让我盖章,我盖好章后用微信传给永兴工贸王根树,他盖好章后给我传过来,我们和永兴工贸签订了8次合同,发货了7次,有1次还未发货。我一般把合同传给王总后,王总让我问下张经理什么时候生产,什么时间发货,如果国外客户换箱子和标签的时候,我就联系张经理,等货物生产好,张经理给我联系发货地址,发好货后张经理会给我传张仓库照片,我就给老板说货已经到仓库。我不负责打款,款项都是老版韩某打的。
  13、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了新郑永兴工贸有安全员的事实。
  14、证人王某3证言:永兴工贸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2004年改制成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股东有王根树和王根庆。我主要负责生产,2017年以后因为年纪大了,我就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有我儿子王彦杰和王根树管理公司,公司平时主要经营苯甲酰氯,我也知道永兴工贸和天津怡佳胜签订购销合同,但是都是王根树负责,我没有管厂里的事情。
  15、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了被告人王根树让王建给被告人张峰伟送货的事实。
  16、证人王某5证言,证明是过氧化苯甲酰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17、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永新化工有限公司的出纳,我从2004年开始在公司上班,我从2019年12月8日到2020年5月8日一共给张峰伟转账7次,共计607542元。因为老板王根树卖给张峰伟过氧化苯甲酰,张峰伟没有资质开票,需要用我们资质和天津怡佳胜公司签合同,都是用我们公司名义和账户,张峰伟给天津怡佳胜出货后,怡佳胜公司把货款打到我们公司账户,王根树会让我算下账,扣除百分之7的税点和原料钱,剩下就给张峰伟打过去。这事都是王根树和张峰伟联系的。
  18、证人马某证言,证明爆炸时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
  19、张峰伟购买丰收牌电动车相关收据,师万立指认类似三轮车的照片,证明了张峰伟、师万立用电动三轮车拉过氧化苯甲酰化学原料的事实,随后发生爆炸三轮车炸毁,师万立指认类似爆炸案现场蓝色丰收牌三轮车的事实。
  20、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019年永兴工贸企业年度报告书、购买过氧化苯甲酰的相关税票,证明永兴工贸有从事化学品相关资质以及从莱芜市康新试剂厂购买过氧化苯甲酰的相关手续。
  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八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证明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盖德化工网上查询到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王根树,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购销合同八份及客户回单,证明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过氧化苯甲酰业务往来的事实。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稀释过氧化苯甲酰的情况。
  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根树(王总,139××××6097)与天津怡佳胜公司贾某的聊天记录,证明王根树(王总,139××××6097)与天津怡佳胜公司双方公司供需双方采购合同的情况。
  23、郑州昊海圣田化工有限公司过氧化苯甲酰使用说明及营业执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一份,证明昊海化工存储的过氧化苯甲酰储存在阴凉水池,合理储存。
  2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7份,证明永兴化工出纳张某22019年12月8日到2020年5月8日期间一共给张峰伟转账607542元。
  25、长葛市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4份,证明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师程前、苗某、党某、孙新安四人尸体解剖,已经告知其家属。
  26、私营公司基本情况一份,证明了天津怡佳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公司股东有韩某、王蕾、任万法,公司经理为韩某等基本情况。
  2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了案发现场布局情况。
  28、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南张庄爆炸现场方位图,证明了从现场提取的物品及爆炸地点的方位图、爆炸案发后现场照片。
  29、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许)公(刑)鉴(DNA)字【2020】592号鉴定书一份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证明了各个被害人亲权指数,1号尸体、李玉星是孙建强生物学父、母亲;2号尸体、张金花是苗志刚生物学父、母亲;3号尸体是师万立、冀花珍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亲;4号尸块与党时伟、***芳所属生物学父、母亲。鉴定人魏某、徐某、李某有相关鉴定人资格。
  30、长葛市5.26过氧化苯甲酰爆炸事故分析报告一份,证明该生产作业属于非法生产,同时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主要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及相关安全责任;同时违反过氧化苯甲酰安全包装、储存等相关要求,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因此该事故应属于典型的责任事故。
  31、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三人均无前科、无网上追逃、无吸毒。
  33、到案经过,证明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三人都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34、证明、党员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根树是中共党员,张峰伟、师万立不是中共党员的事实。
  3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自愿认罪认罚。
  36、证明、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房屋维修加固赔偿协议书,证明张峰伟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尹某2、尹某1、张某3锤、尹某3、尹某4、张某4、吴某1、尹某5、尹某6、张某5、尹某7、张某6、张某7,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长葛市人民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师万立辩护人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两份谅解书,一份是被害人党某的父母,一份是苗某的妻子及儿女;证明他们对师万立予以谅解。
  2、两份证明,一份是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的证明,一份是被告人的街坊邻居的证明及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师万立的爱人因为在这次爆炸中失去儿子神经衰弱,需要照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峰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王根树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师万立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王根树上诉称原判定性错误、量刑重、请求判缓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量刑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根树的罪责低于张峰伟,王根树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6家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对王根树予以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明张峰伟、王根树、师万立犯罪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王根树通过其亲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已经本院核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根树、原审被告人张峰伟、师万立在没有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加工,造成四人死亡、村民住宅等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王根树上诉称原判定性错误的理由与二审查明的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请求判缓的理由和意见,根据王根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尚未达到适用缓刑,故该请求不予采纳。二审期间,王根树通过其亲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王根树的量刑情节发生了变化,对其量刑应予改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刑事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王根树的定罪部分及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王根树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根树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葛京涛
审判员 陈艳玲
审判员 查丰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智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