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董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董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新23刑终145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冰冰。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雪京,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福鑫,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冰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新23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冰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7月2日15时43分许,董冰冰驾驶一辆乘载着陶某、赵某、李某车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7京新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2620公里+650米处时,车辆驶下路基撞至路边指路标志后自翻,造成一起乘客陶某、赵某、李某3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冰冰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冰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乌鲁木齐某某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董冰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冰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董冰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董冰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董冰冰所在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董冰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董冰冰的肇事行为致三人死亡,肇事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遂判决:被告人董冰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董冰冰上诉称,其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救助,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其所在公司已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其辩护人除上述意见外还认为,事故发生后,董冰冰因精神受到打击,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具有明显的轻生念头,治疗需要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亲人关心。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亲属收到40万元赔偿款,并再次出具谅解书。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董冰冰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董冰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正确,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董冰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发当天,上诉人董冰冰及被害人赵某、陶某系在乌鲁木齐佳晨良骏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总工李某的指派下,前往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哈密市出差,在出差途中,董冰冰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自翻。二审审理期间,董冰冰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一份、收到赔偿款40万元的收条一份、董冰冰在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门诊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等证据拟证实,董冰冰案发后精神受到打击,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需要宽松的环境恢复治疗;被害人亲属再次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董冰冰适用缓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董冰冰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冰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性正确。事故发生后董冰冰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董冰冰所在单位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在案行车记录仪视频、鉴定意见书、董冰冰供述能够证实,董冰冰驾车时并未饮酒,驾驶过程中亦未实施接打电话、操作导航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案发时车辆并未超速,车辆系逐渐偏离正常路线,驶下路基,撞向路基下的指示牌导致自翻。根据在案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详单查询、马某的证言、董冰冰供述能够证实,董冰冰及被害人于某当天14时许在吉木萨尔县城就餐,14时50分许离开,从吉木萨尔县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前往哈密市,15时45分“110”指挥中心接董冰冰电话报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前后行驶不足一个小时,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系董冰冰疲劳驾驶所致。综上,本案造成三人死亡,后果严重,令人痛惜,但董冰冰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二审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董冰冰符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董冰冰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2020)新230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董冰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刘艳蓉
审 判 员 马雅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传红
书 记 员 王涵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