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19 0:00:00

张峻菁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峻菁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峻菁(曾用名张某2)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2月8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放,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峻菁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张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峻菁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放为被告人张峻菁提供辩护,胡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峻菁通过网络了解到《淘汰的XX》《墨西哥XX》等暴力恐怖、血腥视频,为满足好奇心,于2020年10月12日从张某1(另案处理)处购得《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保存在其百度网盘内。同日,从网上购得《墨西哥XX》(文件名:XXXX.MP4)并下载在自己的手机。同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张峻菁通过QQ或微信先后向李某、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出售《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和《墨西哥XX》。2020年10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从张峻菁的手机内查获视频《墨西哥XX》,次日从其百度网盘(账号15xxx23)内查获《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经审读,《淘汰的人X》上部、《墨西哥XX》为暴力血腥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1分45秒,8分7秒;《淘汰的人X》中部、下部为暴力恐怖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0分57秒、44分25秒。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暴恐音视频审读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峻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张峻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峻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峻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峻菁持有的暴恐视频没有大肆宣扬流入社会,且张峻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并当庭提交张峻菁在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和退交违法所得的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峻菁通过网络了解到《淘汰的XX》《墨西哥XX》等暴力恐怖、血腥视频,为满足好奇心,于2020年10月12日从张某1(另案处理)处购得《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保存在其百度网盘内。同日,从网上购得《墨西哥XX》(文件名:XXXX.MP4)并下载在自己的手机。同年10月12日至10月21日,张峻菁为了牟利,通过QQ或百度网盘先后向李万如、赵海(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出售《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和《墨西哥XX》,共计获利150元。2020年10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从张峻菁的手机内查获视频《墨西哥XX》,次日从其百度网盘内查获《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经审读,《淘汰的人X》上部、《墨西哥XX》为暴力血腥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1分45秒,8分7秒;《淘汰的人X》中部、下部为暴力恐怖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0分57秒、44分25秒。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峻菁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峻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侦查程序、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3.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峻菁被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峻菁百度网盘内(用户名:取XXXX的名啊)提取《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并固定保存;扣押张峻菁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并导出《墨西哥XX》予以保存。
  5.暴恐音视频审读意见证实《淘汰的人X》上部、《墨西哥XX》为暴力血腥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1分45秒,8分7秒;《淘汰的人X》中部、下部为暴力恐怖视频,时长分别为1小时0分57秒、44分25秒。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百度网盘压缩包截图、个人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峻菁通过网络购买《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和《墨西哥XX》,以及贩卖获利的情况。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的视频都存储在他的百度网盘里,,网盘中有《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自己专门出售这类视频的QQ号码是105827XXXX,昵称是资源店,因为自己对这类暴力恐怖视频比较感兴趣和好奇,就从网上购买,并且为了赚钱就出售,2020年10月12日,自己通过百度网盘向百度网盘账号和昵称为“取XXXX的名啊”发送《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收了10元钱。
  8.证人李万如(另案处理)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20日下午,他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出售重口味视频的广告,出于好奇,他加了对方QQ好友,并通过微信支付40元,对方通过QQ给他发送了《墨西哥XX》,时长8分7秒,并通过百度网盘给他的百度网盘(网盘号:13xxx442)发送《淘汰的人X》上中下三部。上部时长分别为1小时1分45秒,中部、下部时长分别为1小时57秒、44分23秒。对方的QQ号码是59423XXXX。
  9.证人赵海(另案处理)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0日他在百度贴吧看到有人出售《淘汰的XX》的视频,并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号,10月12日对方通过百度网盘发给他,是三个文件夹,每个文件夹的密码都是一样,当天晚上8点32分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40元,这些视频宣扬的都是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思想。他的微信昵称是:“趙X”,微信号是:seaXXXX;QQ名字是“趙X”,QQ号码是5273XXXX;百度网盘账户名字是:“趙XX”,手机号13xxxXX登录的。对方微信头像是一个米老鼠,昵称是“天干XX”,对方的QQ头像是一个小女孩,QQ昵称是一个小男孩头像,QQ号码是59423XXXX。
  10.被告人张峻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0月11日晚上,他在百度贴吧中看到有人卖暴力恐怖的视频,他通过自己的QQ号加对方的QQ号,对方QQ号码是105827XXXX,昵称是“资源店”,对方通过百度网盘把《淘汰的XX》分享给他,他用微信给对方支付10元钱。10月12日,他通过自己的QQ账号与另一QQ号码(账号:12xxxXX,昵称:KanXXXX)联系,他通过微信支付8元,对方通过QQ将《墨西哥XX》发送过来。他的QQ昵称是一个男性的卡通脸,QQ号码是59xxxXX,他的微信昵称是“天干XX”,账号是:jing4sXXXX。他的百度网盘账号是他的手机号注册的,昵称是“取XXXX的名啊”。
  他于10月12日在百度贴吧发帖称私聊他可以购买暴恐音视频,当天微信昵称“趙X”,微信号是:seaXXXX-加他为好友,并通过微信转账40元,他通过QQ将《墨西哥XX》传给对方,通过网盘将《淘汰的XX》传给对方。对方的QQ名字是:“趙X”,QQ号码是5273XXXX;百度网盘账户名字是:“赵XX”。他还通过QQ向QQ号为127966XXXX,昵称为DXXX的好友发送《墨西哥XX》,通过百度网盘发送《淘汰的XX》,对方通过微信发红包35元。他还分别卖视频给QQ昵称是“贴吧XX”,账号是34xxxQQ昵称是“鹤X”,账号是93xxxXX的两个人。卖给“贴吧XX”40元,卖给“鹤X”35元。他都是通过QQ发送《墨西哥XX》,通过百度网盘发送《淘汰的XX》。他贩卖血腥恐怖视频总共获利150元。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峻菁明知《淘汰的XX》《墨西哥XX》是宣扬恐怖主义音视频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张峻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峻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张峻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本院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张峻菁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张峻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峻菁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作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张峻菁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已经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 海
审 判 员 谭 辉
人民陪审员 杨万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贾一豪
书 记 员 郝灵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