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花纯国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旭辉、花纯国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2,住所地成都。
诉讼代表人熊建新。
辩护人田某,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旭辉。2018年7月6日因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花纯国。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林强。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3,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勇和。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裴某,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被控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丁勇和被控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盛彪、书记员孟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熊建新及其辩护人田维,被告人周旭辉及其辩护人魏东、何为,被告人花纯国及其辩护人吴华,被告人郑林强及其辩护人李红,被告人丁勇和及其指定辩护人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在不同场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后被告人郑林强根据被告人花纯国等人所提出的数据要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商业银行(现更名为成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等方式,形成文件名为“006账套”的虚假财务账目数据,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金亚科技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金亚科技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186亿元(以下币种相同)。
经鉴定,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067587.60元、79946942.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42817348.78元、19100787.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306132.82元、16868392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周旭辉在2014年初定下公司当年利润须达到3000万元的目标,并要求财务负责人于每个季度末将真实的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给周旭辉,最后由其来确定当季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经周旭辉确认后,财务总监丁勇和将该季度应该达到的利润数据告诉财务经理李某1和成本会计刘某、出纳张某2等财务人员,并要求他们按照该数据来做账。具体分工为,李某1负责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刘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产品出入库单,张某2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及收付款单据、并在单据上加盖伪造的银行印章,商务经理舒某则配合制作虚假产品发货通知单。金亚科技利用上述手段,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经鉴定,金亚科技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129565619.35元,营业成本为175422462.25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元,该公司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金亚科技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72348816.33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51.68%金亚科技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该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财务账套、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廖某、杨某、李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对金亚科技判处罚金三百九十二万元,对周旭辉以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触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花纯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对郑林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对丁勇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均提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且金亚科技及周旭辉的辩护人还提出金亚科技及周旭辉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日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终身市场禁入,对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周旭辉于2018年7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及金牛区××社区××路××号××楼将花纯国、郑林强抓获。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丁勇和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被告人户籍信息、周旭辉人大代表身份核查资料、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金亚科技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年检资料、金亚科技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金亚科技2009年年报、金亚科技首发并上市申请文件节选、金亚科技通过创业板IPO相关文件决议资料、股东会大会决议、金亚科技招股说明书、金亚科技IPO三年一期财务报表、006及003账套财务资料、购销合同、客户辅助明细账及凭证、外调资料、银行流水核对不符统计、其他银行差异汇总、银行流水及收付凭证、金亚科技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明细账、被告人银行账户流水、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有关银行对涉案银行回执单等进行认定核实的函、金亚科技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司法鉴定意见、金亚科技2014年及2015年年度报告、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审议会议记录、金亚科技监事会、董事、高管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资料、双流县发改局关于金亚智能500万套生产项目重新登记备案的通知、刘某伪造的金亚智能办公会议决议、金亚智能与宏山建设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1发给杨雯的对3.1亿元预付款事先调整2014年3季报的邮件、金亚科技及金亚智能关于3.1亿元预付款的会计凭证等资料、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深圳证交所关于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监会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期间约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廖某、杨某、李某2、熊某、周某、王某1、陈某1、黄某、陈某2、但某、郭某、庞某、王某2、陈某3、赵某、毕某、于某、胡某、陈某4、高某、康某、刘某、张某1、李某1、舒某、张某2、曾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金亚科技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中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旭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勇和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周旭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金亚科技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旭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金亚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金亚科技及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旭辉、花纯国、郑林强、丁勇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所提的各项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周旭辉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花纯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林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丁勇和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伍晓峰
审判员 徐 飏
审判员 聂婷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