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高利转贷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0 0:00:00

王某高利转贷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高利转贷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8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锋。经平泉市人民法院决定,平泉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锋犯高利转贷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冀08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学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王学锋,核实了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9月,被告人王学锋与胡久瑞、张国军三人商定由他人出名,用被告人王学锋底商做抵押在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10万元,再将这110万元转借给张国军,张国军负责还信用社利息的同时,再支付王学锋个人借款利息,月息2分。2013年11月14日110万元贷款由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王学锋扣除个人借款利息26.4万元后,将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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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中间人胡久瑞,胡久瑞将此款抵扣其借款利息。同时,张国军支付银行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对王学锋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学锋系主动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学锋的自然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信用社贷款手续以及相关人银行卡明细账查询、复式记账凭证,证实由杜利民出名、王学锋用房产做抵押从农村信用社贷款110万元,2013年11月14日农村信用社将贷款110万元打入杜利民卡内,杜利民将110万元全部转入王学锋信用社银行卡内,王学锋扣下25.7万元,将84.3万元转入胡久瑞小姨子相秀杰卡内,2013年11月16日相秀杰向胡久瑞妻子相秀荣卡内转入84.3万元,相秀荣分多次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支出的方式支取了84.1万元;
  5、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证实此次贷款利息归还情况;
  6、证明,证实王学锋于1997年-2002年任平房乡红花营子村会计,2003年-2005年任平房乡红花营子村书记兼村主任;
  (二)证人证言,1、张国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王学锋、胡久瑞、张国军三人约定由王学锋用底商抵押他人出名在信用社贷款110万元,再将这110万元转借给张国军,张国军负责偿还信用社利息的同时,另外以2分钱的月息额外支付给王学锋个人借款利息,合计一年26.4万元;贷款下来后,王学锋扣下自己第一年利息26万元,少扣的4千元用于抹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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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王学锋对张国军的欠款,然后将剩余的84万元外加支付给胡久瑞的3000中介费全部打到了胡久瑞银行卡内,胡久瑞未将这笔钱给张国军;2015年张国军分两次支付给王学锋第二年借款利息共计26.4万元,其中一次是8.4万元现金,另一次是借胡久瑞的18万元,由胡久瑞转给王学锋,之后张国军再未支付给过王学锋借款利息。2015年12月王学锋在张国军厂子拉走了食品馅料一千多件,果丹皮两千多件,王学锋说果丹皮顶张国军欠他的个人借款利息钱,利息从2015年9月份至2015年9月28日或者29日的利息,卖的食品馅料顶信用社欠款利息钱了;
  2、胡久瑞的证言,证实张国军、王学锋与胡久瑞事先约定由张国军出名,用王学锋的底商作为抵押贷款,再将贷款转借给张国军,由张国军负责信用社贷款利息,张国军再给王学锋110万贷款的月息2分钱利息。贷款下来以后,王学锋直接把应得的二分利共计26.4万元钱扣除,把剩余钱全部打到了胡久瑞的银行账户上了;2014年、2015年张国军分别从胡久瑞处借的一笔12万一笔18万,12万是张国军还第一年信用社利息,18万是张国军还王学锋第二年个人借款利息还是还第二年信用社用的利息就不清楚了;
  3、杜利民的证言,证实张国军找杜利民让其在银行贷款中出名,杜利民同意。2013年11月14日,贷款下款当天,张国军、王学锋、胡久瑞的小姨子和杜利民一起到信用社,110万元贷款下发到杜利民刚刚办理的银行卡内,王学锋让柜员把110万元全部转到他自己的卡内;王学锋说他押房子替张国军贷款,张国军每年得给他利息钱,每年是26.4万元,贷款下来后他就把26.4万元利息直接扣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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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王学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由杜利民出名,王学锋用底商担保从信用社贷款110万元,贷款下来后王学锋借给张国军84万元,多转出3000元是给胡久瑞的中介费,扣下的26万元是王学锋自己留下有用的;当时王学锋和张国军约定信用社利息由张国军支付,双方未就对王学锋的个人借款利息和担保费进行约定;2014年9月1日,王学锋向张国军要钱,张国军还不上钱,答应给王学锋利息,张国军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借款金额是11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三分,借条时间是2014年9月1日;张国军一共给王学锋两次钱,一次12.4万元一次18万元,这两笔钱都是用于还信用社贷款利息,其中18万这笔还完信用社的利息,剩下大约6、7万元钱用于抵王学锋的本金;大约2015年11月份,王学锋又借给张国军3.7万元,后来张国军说他的食品厂被胡久瑞给拍卖了,张国军找王学锋商量把产品给拉走,于是王学锋和张国军一起去租的库房,找车将3000多件果丹皮和月饼馅给拉走装到库房里了。王学锋将拉走的果丹皮和月饼馅卖了8万多元,扣除王学锋的本金3.7万元,给张国军1万多元,剩下的2万多元抵110万元贷款的本金了;
  (四)辨认笔录及说明,杜利民辨认胡久瑞小姨子的笔录,证实经辨认6号为胡久瑞小姨子,经核实为相秀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事实成立。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学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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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学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锋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学锋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王学锋上诉请求改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主要理由是,犯罪情节较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同意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另据平泉市人民法院(2019)冀082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确认,王学锋对张国军享有的债权为84万元。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王学锋上诉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10万元,本案上诉人违法所得为26.4万元,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宜免予刑事处罚。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可以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主要理由是:第一,犯罪情节虽不属轻微,但属于情节较轻。第二,上诉人自首,认罪悔罪。第三,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判处缓刑。第四,原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平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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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意见为同意对王学锋社区矫正。因此,本院决定予以改判,对上诉人王学锋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学锋的定罪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撤销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学锋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锋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李浩东审判员薛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