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郭晚林、孙洋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宏、郭晚林、孙洋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8刑终3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曾用名李某1。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抓获,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素斌,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晚林。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抓获,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洋,曾用名孙某1。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抓获,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倩。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抓获,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继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曾用名陈某。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某。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立军。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20年9月16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丽辉。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燕利。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宏、徐倩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原审被告人郭晚林、孙洋、梁仁、李亮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审被告人赵立军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审被告人蔡丽辉、李强、陈晓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原审被告人李燕利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冀08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宏、郭晚林、孙洋、徐倩、李亮、李强、陈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李宏、徐倩在秦皇岛市伪造、买卖大量结婚证、离婚证、毕业证、户口簿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身份证件。二人伪造上述公文、证件、印章后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将上述物品贩卖至包括承德市在内在多个省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在被告人李宏、徐倩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农行业务凭证、建行存款证明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各类空白证件、封皮30057件,假章、印模2287个。在二人共同伪造、变造、买卖上述证件过程中,被告人李宏进行主要的实际操作,被告人徐倩从事帮助、辅助工作。期间,其通过被告人李亮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的顺丰快递至少200余件。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郭晚林在秦皇岛市伪造、变造、买卖大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承德市教育局公章、隆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户口簿、阜阳市建忠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企业印章,身份证件。其伪造、变造上述证件、印章后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将上述物品贩卖至包括承德市在内在多个省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在被告人郭晚林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机动车驾驶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类空白证件、封皮10366件,假章、印模1146个。期间,其通过被告人李亮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的顺丰快递至少360余件。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孙洋在秦皇岛市伪造、变造、买卖大量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公章,河北省承德农业学校公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企业印章。其伪造、变造上述证件、印章后采用微信交易、快递运输的方式将上述物品贩卖至包括承德市在内在多个省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在被告人孙洋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房屋产权证、学位证、毕业证、营业执照等各类空白证件、封皮5159件,假章、印模1133个。期间,其通过被告人李亮发送装有伪造的证件、印章的顺丰快递至少200余件。
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梁仁帮助被告人郭晚林制作多个伪造的户口本、房产证,并为被告人孙洋提供制作假证件的原材料。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亮为了增加业绩提高收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丰快递点工作期间,未尽到核查职责,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李宏、郭晚林、孙洋邮寄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身份证件。
被告人赵立军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自己并帮助李强、陈晓、李燕利、蔡丽辉等人向郭晚林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个,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8个,行驶证2个,银行流水1套,水电费1份。
被告人蔡丽辉在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在被告人赵立军的帮助下向郭晚林购买了伪造的大专毕业证2个、伪造的“江西益精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印章2个,伪造的“平泉市医院诊断书专用章”1个。
被告人李强在2019年6月应被告人陈晓的要求在被告人赵立军的帮助下,向被告人郭晚林购买了伪造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阜阳市建忠劳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各1枚。被告人李强让被告人赵立军伪造汽车行驶证1个。
被告人李燕利于2019年6月在被告人赵立军的帮助下向被告人郭晚林购买了伪造的北京市大兴区街道办事处的公章1枚。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1、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宏、徐倩、郭晚林、孙洋住处查获大量假章、空白证件、封皮;证实上述被告人进行伪造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
2、姚丽颖、蔡丽辉、陈晓、李强等人提交的假章、假证,证实其购买假证、假章的事实。
二、书证
顺丰公司邮发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李宏、徐倩、郭晚林持有的证件、印章汇总表,各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进行伪造、买卖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张莹、孙玉贵、刘晓庆、蔡某等人证言,证实其购买假证、假章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宏的供述,主要证实,其和徐倩自2016年10月份到秦皇岛至今一直从事假证的制作、销售工作,徐倩偶尔会帮忙一起做假证。做的假证有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毕业证、房本、出生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很多种类的证件以及所做假证上面所需的各种配套的假公章。
2、被告人徐倩的供述,主要证实,其帮助李宏制作假证、假公章的事实。
3、被告人郭晚林的供述,主要证实,其自2016年开始在秦皇岛市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制作、贩卖过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假离婚证、假初中、高中、大学毕业证,卖出过很多国家机关单位的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贩卖假证件使用的微信号码有两个,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李萍”,另外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明天会更好”。用来贩卖假证的QQ号码为:3091,通过303@qq.com接收客户向我发送的用于制假证的样证照片和客户大头照。贩卖假证件、印章使用的两个微信号收款,另外因为没有支付宝,也用我儿子胡彪的支付宝:“一点点”(*彪)接收购买假证人的钱款。(郭晚林看姚丽颖假户口页和假身份证约3分钟),这是我卖给姚丽颖的假户口页和假身份证,是我找“小梁”制作的,我给“小梁”几十元的制作费。我自己赚了多少钱我忘记了。李亮知道我邮寄的是假证件和假印章,他收我的货从来不验视,我邮寄的时候都是直接就把假证件和假印章封好,李亮直接带走发货。孙洋做房产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洪老板”主要是刻章,“小梁”做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毕业证等,“春老板”主要是伪造发票、银行流水。
4、被告人孙洋的供述,主要证实,其伪造过假的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毕业证、警官证、军官证、教师资格证、居住证、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学士学位证、身份证;伪造的假公章有:派出所的、大中专院校、部队的、还有为了做假房本还做过政府公章。
5、被告人梁仁的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大概7月份左右,帮一个叫“李萍”(女,约50岁左右,湖南人)的人做过假户口本和房产证。
6、被告人李亮的供述,主要证实,其帮宏经理(男,约30岁左右,南方人)发过件,他找我发件的量是最多的,发件的时候基本都是他媳妇找我发件,除了宏经理还有李萍(女,约40多岁,南方人)和孙洋(女,约30岁左右,南方人),李萍的老公有时候也帮李萍发快递,孙洋的舅妈也帮孙洋发过快递。我帮以下人员做过假证、假章:1、滕洪状。2、蔡秀玲。3、陈敬岩。我是从2017年3月份左右开始,给他们发快递,大概是从2018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我才知道他们发的快递是假证、假章。宏经理邮寄过:房产证、户口本、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身份证、胶皮印章等;李萍邮寄过:房产证、户口本、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等;孙洋邮寄过:房产证、户口本、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行驶证、驾驶证等。
7、被告人赵立军的供述,主要证实,其自郭晚林处购买了毕业证、印章、行驶证。
8、被告人蔡丽辉的供述,主要证实,其通过赵立军购买了两个毕业证、江西益靖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章和平泉市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9、被告人李强、陈晓的供述,主要证实,其通过赵立军购买了两个公章、一个行驶证。
10、被告人李燕利的供述,主要证实,其通过被告人赵立军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五、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扣押物证及被告人进行辨认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宏、徐倩伪造、买卖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事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等各种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李宏、徐倩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但公安机关自其住处发现了伪造完成的临时身份证,且被告人李亮亦供述曾帮其邮寄过身份证、驾驶证等文件,能够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徐倩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预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予认可;认为,在案证据的金融票证仅具有票证格式形式,无实体内容,并不具备金融结算的功能,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宏、徐倩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宏、徐倩二人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倩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宏、徐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数量大、流通范围广,属于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李宏、徐倩及其辩护人称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宏、徐倩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郭晚林伪造、变造、买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承德市教育局公章、隆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户口簿、阜阳市建忠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企业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晚林及其辩称人称其没有伪造过身份证件,但被告人郭晚林曾供述制作过假的身份证,并用其子胡彪的支付宝“一点点”收过款项,该供述与姚丽颖的供述、转账记录、微信信息均相吻合,能够证实其曾为姚丽颖伪造身份证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晚林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晚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数量大、流通范围广,属于情节严重,对被告人郭晚林及其辩护人称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晚林到案后,能基本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孙洋伪造、变造、买卖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公章,河北省承德农业学校公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企业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洋及其辩称人称其没有伪造过身份证件,但被告人孙洋曾供述制作过假的身份证,该供述与被告人李亮所称其曾自被告人孙某为蔡秀玲的儿子制作假的临时身份证及蔡秀玲本人所做曾通过李亮为其儿子购买临时身份证的证言相吻合,能够证实其曾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洋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数量大、流通范围广,属于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孙洋及其辩护人称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洋到案后,能基本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梁仁帮助被告人郭晚林伪造户口本、房产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查,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郭晚林曾供述被告人梁仁曾帮助其制作姚丽颖的身份证及印章,但该供述与被告人梁仁的供述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被告人郭晚林一人供述不能对被告人梁仁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及身份证件作出认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仁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不予支持。被告人梁仁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仁在与被告人郭晚林、孙洋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李亮在明知被告人李宏、郭晚林、孙洋邮寄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情形下,仍为其提供邮寄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共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亮所犯罪名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亮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亮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亮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其帮助他人自被告人孙洋处购买临时身份证、公司印章的事实,对该部分犯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赵立军自己并帮助李强、陈晓、蔡丽辉、李燕利等人自被告人郭晚林处购买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需追缴被告人赵立军利用假行驶证获取的违法所得12,000.00元,被告人赵立军认为该所得与假行驶证无关;本院认为,从被告人赵立军关于洒水车行驶证问题的供述及中铁四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李强的供述来看,洒水车系报废车辆,是为了躲避交警的检查,李强让赵立军购买,该证件与其劳动获得报酬并无因果关系,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赵立军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立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立军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蔡丽辉自被告人郭晚林处购买毕业证、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丽辉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强、陈晓购买伪造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强、陈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强、陈晓认罪悔罪,已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燕利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燕利认罪悔罪,已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李宏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徐倩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郭晚林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四、被告人孙洋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五、被告人梁仁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李亮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赵立军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蔡丽辉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九、被告人李强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陈晓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李燕利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宏上诉及辩护人主要提出:1、李宏并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部分属于犯罪预备,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2、李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属于犯罪预备。3、李宏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4、原判量刑重。
郭晚林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重。
孙洋上诉主要提出:原判量刑重。
徐倩上诉主要提出:其不知道身份证的事,要求从轻处罚。
李亮上诉主要提出:1、李亮对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李亮系自愿认罪。3、李亮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4、原判量刑重。
李强上诉主要提出:1、李强认罪悔罪。2、李强有自首情节。3、伪造两个印章系为了公司用,且没有用过。4、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李强购买二枚伪造印章均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陈晓上诉主要提出:其行为是为公司办事,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陈晓购买伪造印章并非自已营利,而是为了便利工作,且印章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宏、徐倩伪造、买卖户口簿、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印章,身份证件等各种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上诉人郭晚林伪造、买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承德市教育局公章、隆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户口簿、阜阳市建忠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上诉人孙洋伪造、买卖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公章,河北省承德农业学校公章、居民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印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上诉人李亮在明知李宏、郭晚林、孙洋邮寄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情形下,仍为其提供邮寄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上诉人李强、陈晓购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被告人梁仁帮助郭晚林伪造户口本、房产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审被告人赵立军自己并帮助李强、陈晓、蔡丽辉、李燕利等人从郭晚林处购买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审被告人蔡丽辉从郭晚林处购买毕业证、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审被告人李燕利购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李宏、徐倩、郭晚林、孙洋、李亮、赵立军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所涉及的罪名均为选择性罪名,原判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没有准确的选择本案犯罪事实应当适用的罪名,罪名有误,且没有变造行为,应予以更正。对于李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变造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证实,李宏、徐倩造假的目的是为了卖出,伪造各种证件、印章不属于犯罪预备。公安机关查获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能证实李宏、徐倩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对于李宏、徐倩和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宏、徐倩、郭晚林、孙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数量大、流通范围广,属于情节严重,对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认定的主犯、从犯正确。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梁仁、蔡丽辉、李强、陈晓系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李亮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其帮助他人从孙洋处购买临时身份证、公司印章的事实,对该部分犯罪构成自首。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了上诉人李宏、徐倩、郭晚林、孙洋、李亮、原审被告人梁仁、赵立军、蔡丽辉、李燕利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对于李宏、徐倩、郭晚林、孙洋、李亮和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李强、陈晓购买伪造公司印章其主要目是为公司使用,但并未实际使用,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考虑上诉人李强、陈晓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对上诉人李强、陈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李强、陈晓和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应当依法没收,通过全案审查,本院发现原审判决对本案扣押伪造的各种证件、印章未作出相应处理,存在漏判现象,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倩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晚林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洋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亮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原审被告人梁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原审被告人赵立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原审被告人蔡丽辉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原审被告人李燕利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本案扣押伪造的各种证件、印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丛云峰
审 判 员 李浩东
审 判 员 薛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凯旋
书 记 员 林佳欣
书 记 员 郭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