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2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2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刑初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陈海容。
辩护人王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孙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容犯内幕交易罪、被告人刘国锋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容及辩护人王栋、被告人刘国锋及辩护人孙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7年11月29日,A公司董事长谢某与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沙某经面谈,初步形成关于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重组动议。2018年1月26日,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宣布正在筹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事项。时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刘国锋参与了上述资产重组事宜。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国锋在与被告人陈海容的聊天过程中,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陈海容。同年1月9日至19日,陈海容为非法获利,利用其父陈某的证券账户先后买入A公司股票4万余股,总成交额人民币11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于2019年3月21日至4月3日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获利2.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国锋、陈海容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锋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被告人陈海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即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海容、刘国锋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海容、刘国锋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海容、刘国锋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陈海容的辩护人提出:(1)陈海容系自首,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2)陈海容虽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但并未与刘国锋商议具体交易指令,主观恶性较小;(3)陈海容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8万元行政罚款。综上,请求对陈海容从轻处罚。刘国锋的辩护人提出:(1)刘国锋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2)刘国锋系A公司高管,仍需处理公司重大事宜,且A公司已对刘出具谅解书。综上,请求对刘国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2年7月起,被告人刘国锋担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1月29日,A公司董事长谢某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沙某经面谈,初步形成关于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重组动议。2018年1月26日,A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宣布正在筹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事项。其间,刘国锋参与了资产重组沟通及参观考察等,并知晓A公司重组方案等内幕信息,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26日。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国锋在与被告人陈海容聊天过程中,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陈海容。同年1月9日至19日,陈海容为非法获利,利用其父陈某的证券账户先后买入A公司股票4万余股,总成交额111万余元,后于2019年3月21日至4月3日将上述股票陆续卖出,获利2.9万余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海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行政罚款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国锋、陈海容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券账户股票明细对账单、个人履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被告人陈海容、刘国锋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锋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被告人陈海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陈海容、刘国锋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陈海容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刘国锋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经过,并未参与交易且未从中获利等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容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予折抵。)
二、被告人刘国锋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海容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长坤
审 判 员 于书生
人民陪审员 刘野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宣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