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3 0:00:00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与杨某3、杨某3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与杨某3、许某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金江,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1993年5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属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哈图,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成,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9,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2013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坤,经名马乃,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5,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04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5,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2008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1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2,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原系青海油田冷湖管理处职工。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198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8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6,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原系青海油田花土沟社区职工。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6,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4年10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超,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5,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2010年12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1,公民身份号码×××,专科文化,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万顺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青海省。2010年12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某3,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4,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2013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7,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捕前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2015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6,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某,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1,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2011年5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8,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田某1,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系青海油田采油三厂职工,户籍地青海省。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某(曾用名于洋),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青海省。2014年6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某1,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系青海油田采油三厂职工,户籍地青海省。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金江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许属海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哈图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元正、赵坤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军、马俊、赵有才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蔡广录、法坤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海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福贵犯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牛卫忠、田秀芹、李孝明、朱政、田宇、于瑞鹏、于诗琦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牛斌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丽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青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李元正、赵有才、蔡广录、法坤、马福贵、廖光东、朱政、张丽和王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某(已死亡)以地缘关系等方式纠集甘肃金昌籍、青海大通籍、茫崖本地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茫崖地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哈图、冯海涛、李元正为重要成员,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斌、王某1、廖光东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相互勾结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给参与成员发放工资、安排餐饮住宿,树立“耍威风”“无人敢惹”的心理,逞强立威,并利用树立起的恶名及非法影响,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花土沟地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李元正、冯海涛、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卫忠、田秀芹、李孝明、朱政、田宇、于瑞鹏、于诗琦、蔡广录通过“二八杠”“扎金花”“百家乐”的赌博方式,长期在茫崖市花土沟镇、敦煌市七里镇地区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朱政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40.79万元,多地点、多场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6814万元,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犯罪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或有交叉,或相对独立,组织分工明确,对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危害。
  1.2014年,被告人杨金江、齐海兵(已死亡)、李元正组织在花土沟老加气站附近的院子、“杨老大”的院子、牧羊村“红太狼(外号)”家中、石油医院附近的院子里面都开过“二八杠”赌场,赌场持续开设一个多月,并在赌场中抽头渔利、放高利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马福贵、***军、赵有才、法坤、马俊、冯海涛均有看场子、放哨等分工,并由齐海兵给他们发工资。被告人杨金江、齐海兵、李元正、马福贵、***军、赵有才、法坤、马俊、冯海涛在本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中有组织、有分工,属于共同犯罪。
  2.2015年8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伙同被告人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在花土沟镇钻八栋16号楼1单元1楼田秀芹住处、花土沟镇金樽KTV旁景诚装潢店二楼、许属海院内、许属海玉店、花土沟镇水电公寓被告人王某1住处、花土沟镇采油厂四合院内多次组织开设境外“百家乐”赌场、铺台面,被告人朱政、于瑞鹏、蔡广录、冯海涛、马俊、田宇、廖光东、法坤、赵有才在赌场中均有连线、报线、看场子、放哨等分工。其中,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朱政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铺设赌资的数额为40.79万元,多地点、多场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6814万元,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
  3.2015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王某1在花土沟镇茫州大酒店三楼6331房间多次组织开设境外“百家乐”赌场,被告人杨金江铺赌资,朱政连线,于瑞鹏报线、赔注、记账。
  4.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1、廖光东在花土沟镇天润宾馆209房间多次组织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王某1和廖光东全程放高利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在赌场中均有连线、铺台面等分工。
  5.被告人张黎明2015年在敦煌市七里镇跃进小区茶园、敦煌市七里镇“仙踪林”麻将馆、七里镇建安市场“下一站幸福”地下台球室内多次开设境外“百家乐”“二八杠”“扎金花”赌场,组织他人参赌,并抽头渔利、放高利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
  6.2015年10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牛卫忠、于诗琦在花土沟镇采油下区牛卫忠住处、敦煌市于诗琦住处、敦煌市大唐酒店、花雨楼宾馆多次开设境外“百家乐”赌场,组织他人参赌,牛卫忠铺设赌资20余万元,并抽头渔利、放高利赌资供参赌人员赌博,于诗琦在赌场中有连线、记账等分工。
  7.2016年,被告人赵坤在“鑫佳尼”酒吧后院房间开设“扎金花”赌场持续一星期,赵坤负责记账、抽头渔利。
  8.2017年左右,被告人田秀芹、朱政、李孝明在花土沟镇钻某某田秀芹住所多次开设“百家乐”赌场,朱政连线,田秀芹、李孝明抽头渔利,其中一次李孝明和田秀芹抽头渔利4200元。2015年至2016年间,李孝明、朱政在花土沟镇“瑞青网吧”对面李孝明的住所多次开设“百家乐”赌场,朱政连线并参与3次赌博,李孝明在赌场抽头渔利。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5月,被告人杨金江为索要被害人李某14万元欠款,伙同齐海兵(已死亡)、马俊、***军、赵有才、法坤等人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殴打,杨金江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非法拘禁,拘禁时间持续14小时左右。
  2.2016年1月,被告人许属海为索要非法债务,在甘肃省敦煌市,指使被告人冯海涛对王某1贴身跟随,后冯海涛又指使被告人牛斌对王某1贴身跟随,以“软暴力”方式对王某1实施非法拘禁,限制被害人王某1人身自由约48小时。
  3.2014年,被告人李元正、赵坤、牛斌为索要赌债,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在被告人赵坤替被告人李元正索要债务过程中,伙同被告人牛斌对朱某实施非法拘禁,并进行体罚、威胁、恐吓,限制被害人朱某人身自由约20小时。
  三、敲诈勒索罪
  1.2014年4月,被告人许属海为索要2万元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哈图等人在茫崖市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殴打、贴身跟随等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以房某,将其妻子黄某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一区32号楼3单元402室的房屋过户至被告人许属海前妻马某1名下。被告人许属海、哈图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6.4万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许属海以索要高利贷及利息为由指使被告人哈图在茫崖市“原动力酒吧”内,采取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立债权逼迫蒋某支付虚增的高额利息,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人民币6.5万元。
  3.2014年10月,被告人杨金江、蔡广录伙同齐海兵(已死亡)、高兴(另案处理)在茫崖市花土沟镇,以殴打、恐吓的暴力手段,以被害人范某、张某1打牌出“老千”为由对其二人实施殴打、恐吓,勒索被害人范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1人民币5千元。
  4.2015年5月,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为索要高利贷及利息,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恐吓,强立债权4万元,以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非法债务,勒索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千元。
  5.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赵有才、法坤、马俊、***军受齐海兵(已死亡)指使,以索要高利贷利息为由,多次去茫崖市花土沟镇南翼山,对被害人马某4实施殴打、滋扰、恐吓,强立债权38000元并出具借条,后上述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勒索人民币12000元。
  6.2015年6月,被告人许属海在敦煌市七里镇以危害王某2家人人身安全为要挟,恐吓被害人王某2向其支付人民币77.8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许属海在茫崖市花土沟镇以限制被害人王某2不能按时向山丹位奇司法所报到为要挟,迫使被害人王某2书写人民币80万现金收据,并以此收据强行签订房屋及工程设备转让协议,将被害人王某2位于花土沟镇环南路丝路花雨后的B29号自建院及院内车辆、房屋、工程设备等占为己有,经鉴定房屋及机械设备、车辆等价值人民币136.461091万元,共计勒索人民币214.261091万元。
  四、强迫交易罪
  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杨金江、齐海兵(已死亡)伙同被告人马俊、赵有才、法坤、马福贵等人,在花土沟镇“卡萨布兰卡”酒吧内以占包厢、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树立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名。在2014年至2018年间,持续多次向花土沟镇“金夜”“卡萨布兰卡”“鑫佳尼”“纯真年代”酒吧等娱乐场所、餐馆强行推销啤酒,其中被告人杨金江、齐海兵、刘辉(另案处理)等人强迫交易盈利金额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元正、赵坤强迫交易金额人民币42520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行为,对娱乐服务行业经营者造成恐惧心理,严重扰乱了花土沟镇地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经营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有才、***军、法坤受齐海兵(已死亡)指使,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金夜”酒吧,以到店中惹事、闹事、影响经营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王某3推销由齐海兵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人民币3万余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杨金江、马俊、马福贵、***军、赵有才等人伙同齐海兵(已死亡)、高兴(另案处理)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卡萨布兰卡”酒吧,以占某闹事、滋扰经营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熊某、苗某、艾某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人民币2万余元。
  3.2014年前后,被告人杨金江、赵有才、***军以恐吓的手段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鑫佳尼”酒吧,强行向被害人李某2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金江、赵坤、马俊、李元正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卡萨布兰卡”“鑫佳尼”酒吧,以滋扰酒吧正常经营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马某2、张某2、沈某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人民币1万余元。
  5.2016年,被告人杨金江、赵坤、马俊在茫崖市花土沟镇“纯真年代”酒吧,强行向被害人冯某1、杨某1、冯某2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红酒,获取款项人民币7千元。
  6.2016年,被告人杨金江、赵坤、马俊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小赵海鲜”店,强行向被害人赵某2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人民币3千元。
  7.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金江、马俊、赵坤、***军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金沙”酒吧,强行向被害人王某3推销由被告人杨金江等人提供的青岛、珠江、黄河啤酒。
  五、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9月,被告人杨金江、张丽经预谋在四川省广汉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98.1827克,存放于四川省广汉市那维亚半岛小区40栋1单元602室(张丽住房)内。2018年11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8.1827克及吸毒工具。
  2018年9月17日、25日,被告人杨金江、张丽、王峰经预谋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6.1695克藏匿于黑色水管线内,分两次以邮寄方式从四川省广汉市运输至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存放于茫崖市花土沟镇四区10号楼1单元1楼102室。2018年10月2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6.1695克及吸毒工具。
  被告人王峰于2018年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具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金江、张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4.3522克,被告人杨金江、张丽、王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6.1695克。
  六、23起违法犯罪事实
  1.2014年,被告人马俊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徐某实施殴打,马俊被行政拘留十三日。
  2.2014年,被告人赵有才对被害人李某3、张某3实施殴打,赵有才被行政处罚五百元。
  3.2015年,被告人王某1、廖光东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孙某、吴某实施殴打,王某1、廖光东被行政拘留十日。
  4.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许属海因琐事在“鑫佳尼”酒吧将艾某殴打。
  5.2015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4实施殴打,哈图被行政处罚四百元。
  6.2016年,被告人马俊故意损坏青海油田石油医院花土沟分院急救中心医疗设备,马俊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7.2017年,被告人赵某3索要赌债对被害人贺某实施殴打,赵坤被行政拘留四日。
  8.2017年,被告人马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马俊被行政拘留十日。
  9.2017年,被告人赵坤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殴打,赵坤一次性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千元。
  10.2017年,被告人马俊伙同他人对被害人严某实施殴打,马俊被行政拘留七日。
  11.2016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为索要赌债指使法坤等人将冶成军带至许属海名古轩玉店,杨金江、许属海等人威胁、殴打冶成军逼其写赌债欠条。因冶成军未写欠条,再次被殴打致使睾丸受伤。
  12.2016年11月,被告人杨金江、马俊、马永利在茫崖市茫州步行街洗脚店内,殴打、恐吓被害人李某5,并逼迫李某5写下了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
  13.2013年,被告人许属海、哈图、冯海涛为索要赌债对被害人李某6实施殴打。
  14.2014年初,被告人杨金江、马俊为索要高利贷威胁、恐吓被害人方某1并限制人身自由。
  15.2014年7月,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马永利、李元正、法坤、***军、哈图、马福贵、马俊、赵有才在茫崖市“鑫佳尼”酒吧内滋事并殴打被害人李某2。
  16.2015年5月,被告人杨金江、马俊、***军、赵有才、马福贵在茫崖市“灰姑娘酒吧”殴打被害人李某1。
  17.2016年5月,被告人许属海伙同他人以向张某4要账为由,在青海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门外以照大灯、鸣笛等方式滋扰单位职工工作、休息。
  18.2016年8月,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马俊、赵有才、法坤、***军、赵坤、廖光东、李元正在茫崖市“金沙”酒吧内滋事并殴打被害人王某3和酒吧服务员。
  19.2016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赵有才、马俊、赵坤、法坤、***军、马福贵、廖光东、哈图、李元正在茫崖市“金沙”酒吧内,殴打、威胁被害人王某3转让其酒吧股权。
  20.2014年4月,被告人许属海、哈图为索要高利贷在茫崖市花土沟镇,限制被害人赵某1人身自由约40小时。
  21.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汪文金向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等人借12万元赌债,后在偿还赌债时,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强迫、敲诈汪文金还赌债20万元。
  22.2017年5月,被告人许属海以索要高利贷及利息为由伙同他人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对被害人张某4实施恐吓,逼迫被害人张某4写下一张6万元借条。
  23.2017年12月,被告人杨金江为索要2万元高利贷,在花土沟镇石油公寓大厅殴打、威胁并逼迫***写下一张4万元的借条。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2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王某1、李某6、方某2等人出具的借条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银行卡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方某2、李某2、李某7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李元正、冯海涛、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斌、王某1、廖光东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哈图、李元正、冯海涛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斌、王某1、廖光东为一般成员,均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李元正、冯海涛、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卫忠、田秀芹、李孝明、朱政、田宇、于瑞鹏、于诗琦、蔡广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朱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6814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40.79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李元正、冯海涛、赵坤、牛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蔡广录、马俊、法坤、赵有才、***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金江、马俊、赵有才、***军、马福贵、李元正、赵坤、法坤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金江、张丽、王峰明知是毒品而采用物流快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6.169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金江、张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4.352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丽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江、李元正、牛卫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马俊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王某1、张黎明、赵坤、廖光东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广录、赵有才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峰有重大立功表现,且主动到办案机关坦白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政主动联系并到办案机关人员所住的酒店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上述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田宇、于诗琦、于瑞鹏、田秀芹、朱政、张黎明、李孝明积极主动缴纳罚金,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金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许属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元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哈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法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廖光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赵有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冯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福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牛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王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蔡广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牛卫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犯非法经营罪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朱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田秀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孝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田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于瑞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于诗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二、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许属海敲诈勒索犯罪所得财物(即院落、房屋、车辆、设备等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依法予以返还被害人王某2。四、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银行卡四十三张(包括二张社保卡),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冰壶四台,电子秤二个,野餐锡纸一卷,保鲜袋一卷,黄黑色手钳一把,美工刀一把,白色透明胶带一卷,三张建设银行储蓄卡,陈洪号码为xxx10075678身份证一张,曹浩身份证号为×××假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留作证据保存。
  杨金江的上诉理由为:1.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中均有办案单位说:“过来协助调查杨金江开设赌场及其他事情”,其余被告人都以其为中心做出供述,认为有诱供嫌疑。2.运输毒品罪中同案犯王峰为减轻罪责,其家人、女朋友、宾馆前台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办案单位存在非法取证。3.毒品是在房间内查获的,并非在运输过程中查获,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4.其未拘禁李某1,认定其非法拘禁李某1的证据不足。5.对范某、张某1的敲诈勒索是齐海兵纠集,其并未看到钱,即使有罪其系从犯。6.其与刘辉是合作关系,二人之间有啤酒代理合同、有挂靠超市,且有合法的促销合同及手续。原判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准。7.原判对其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许属海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称:1.原判认定许属海指派冯海涛贴身跟随王某1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许属海敲诈勒索赵某1人民币6.4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认定许属海和哈图敲诈勒索蒋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原判认定许属海为索要高利贷款及利息对刘某实施殴打、恐吓、勒索刘某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许属海和王某2之间是民事纠纷,一审认定其敲诈勒索王某2人民币214.26109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原判认定许属海殴打冶成军、李某6、李某2,以在公司门外照大灯和鸣笛方式滋扰职工休息向张某4要账、和杨金江等人在酒吧滋事并殴打王某3和酒吧服务员、限制赵某1人身自由以及伙同他人恐吓张某4并逼迫其写下6万元的借条等七起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廖光东的上诉理由为:其被胁迫从事开设赌场,原判量刑过重及其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分子。
  法坤的上诉理由为:其仅在2011年往花土沟的几个酒吧送过青岛纯生啤酒,且有同案赵有才的供述证明是有时候过来帮忙。其于2017年底已经离开花土沟,从未主动向酒吧业主推销过啤酒,不知交易价格,更未参与分成,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在庭前收到的起诉书中,没有对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判决书中却做出了强迫交易罪的判决。
  赵有才的上诉理由为:1.其对2014年敲诈勒索罪借条和12000元现金不知情,且被害人和三名证人的口供和辨认笔录也未提及,认定其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自2011年年底因被拖欠工资就没有再送啤酒,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3.其与办案人员通电话后,办案人员第二天接其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给其说按自首算,其签了传唤证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构成自首,原判未予以认定。
  哈图的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其敲诈勒索赵某1、蒋某、刘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哈图的辩护人还辩称:哈图系偶犯、初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元正的上诉理由为:1.原判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误,其只参与了在“杨老大”院子里的两次,负责抽头,原判量刑过重。2.其未指使赵坤、牛斌拘禁朱某,也未参与对朱某的体罚、殴打和非法拘禁,请求从轻处理。3.其未参与2016年至2018年间向被害人马某2、张某2和沈某推销啤酒的强迫交易,无证据证实其送过啤酒或者滋扰过酒吧。其承认确实向王某3送过200件啤酒,但王某3也承认是以最低价、自愿接受,并没有使用强迫、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向王某3提供啤酒,请求从轻处罚。4.对其2013年犯寻衅滋事罪抵扣刑期有异议,请求核实清楚并予以扣除。
  马福贵的上诉理由为:1.其在2014年11月至12月杨老大的院中开设赌场中只帮杨金江提包,属于从犯。对其他地方开设赌场不知情,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2.原判认定其在2014年6月,与杨金江、马俊、***军、赵有才等人伙同齐海兵(已死亡)、高兴(另案处理)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卡萨布兰卡酒吧强行向被害人熊某、苗某、艾某推销由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2万余元的强迫交易罪与事实不符。3.提出父母年事已高,妻子带孩子离开并要求离婚,家中有一未成年的弟弟,请求减轻处罚。
  蔡广录的上诉理由为:1.其自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一直在甘肃省金昌市打工,未参与2014年敲诈勒索范某和张某1。2.原审法院未采纳其提供的证据,侦查机关取证违反法律规定。3.原判认定其和杨金江等人敲诈勒索范某和张某1的时间为2014年,证据中杨金江供述时间为2019年,两者互相矛盾。4.其在杨金江、许属海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只是一名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原判量刑过重。
  朱政的上诉理由为:1.其仅在杨金江、齐海兵的胁迫下提供部分百家乐场次连线并帮助支付结算,未与杨金江等组织者预谋、共谋,当时不知道杨金江等人利用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渔利。未参与赌场的抽头分红、组织运营,未去过开设赌场的地点。事后被杨金江、齐海兵逼迫垫付台面诈取大量钱款,其仅在本案“百家乐”开设赌场部分场次中进行连线并帮助支付结算,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于帮助犯、胁从犯,不应当认定为主犯。2.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当对其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张丽的上诉理由为:其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持异议,对犯罪数量有异议。其仅为杨金江用手机发过短信,但不知道杨金江、王峰二人购买毒品400多克供自己吸食。对从四川省广汉市邮寄200多克毒品回茫崖的事情不知情,对杨金江、王峰二人运输毒品的事情亦不知情,故认为自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处罚。
  王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毒品非王峰所有,填写快递单据及支付80元快递费用的行为系在杨金江的指挥下进行,是被支配的辅助性行为。收货、联系卖家、提供账号的行为系杨金江、张丽所为。王峰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王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所有罪行,构成自首。其协助抓获多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重大立功情节,原判量刑不当。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二审审查意见认为:上诉人杨金江、许属海、廖光东、法坤、赵有才、哈图、李元正、牛卫忠、马福贵、蔡广录、朱政、张丽、王峰及原审被告人王某1、张黎明、冯海涛、赵坤、***军、田秀芹、李孝明、田宇、马俊、于诗琦、于瑞鹏、牛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元正的刑期计算有误,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上诉人法坤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外,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李元正、冯海涛、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斌、王某1、廖光东自2012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树立的恶名和非法影响,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杨金江、许属海和齐海兵(已死亡)系首要分子,哈图、李元正、冯海涛等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赵坤、马俊、法坤等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三次以上,上述14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上诉人杨金江、许属海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上诉人哈图、李元正、冯海涛为重要成员,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斌、王某1、廖光东为一般成员,均依法从严惩处。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李元正、冯海涛、赵坤、马俊、法坤、***军、赵有才、马福贵、牛卫忠、田秀芹、李孝明、朱政、田宇、于瑞鹏、于诗琦、蔡广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杨金江、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朱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6814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40.79万元,属情节严重。杨金江、许属海、李元正、冯海涛、赵坤、牛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情节,应从重处罚。杨金江、许属海、哈图、蔡广录、马俊、法坤、赵有才、***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杨金江、马俊、赵有才、***军、马福贵、李元正、赵坤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杨金江、张丽、王峰明知是毒品而采用物流快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6.169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金江、张丽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4.352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对上诉人杨金江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杨金江上诉提出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中均有办案单位说:“过来协助调查杨金江开设赌场及其他事情”,其余被告人都以其为中心做出供述,认为有诱供嫌疑。
  经查,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2月1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以下简称油沙山分局)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杨姓男子长期在花土沟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杨金江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立案侦查,并非只针对杨金江一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除被告人田秀芹、李元正外,许属海、廖光东、田宇、冯海涛等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王某1、张黎明、***军和赵有才等人是公安机关以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传唤至特定地点抓获归案。王某1等人到案后供述了本人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王某1等人的供述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杨金江的上诉理由并无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杨金江上诉称运输毒品罪中同案犯王峰为减轻罪责,其家人、女朋友、宾馆前台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办案单位存在非法取证。
  经查,(1)王峰母亲周某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2日晚王峰说公安机关要抓杨金江让其配合。(2)王峰父亲王某4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2日吃晚饭时王峰对家人说,公安机关让其协助办理案件。(3)王峰女友杨某2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2日18时至19时吃晚饭时,王峰说公安机关让其协助抓获杨金江需要1万块钱,其分两次从建设银行取了1万元旧钞现金后交给了王某4,王某4将钱给了王峰。(4)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及短信截屏证明:2018年10月22日19时30分王峰用手机133XXXX某某某某给办案民警手机发短信商量协助抓获杨金江等人的详细事宜和协助抓获杨金江的过程。(5)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份其在银石宾馆工作,快递公司送来两卷水管线,是用白色塑料布包裹的。该水管线被杨金江拿走了,其看见杨金江将水管搬进杨金江在银石宾馆长期包住的102房。姚丽娜辨认出杨金江就是2018年10月初将银石宾馆大厅摆放的两卷水管线搬进102室的人。(6)杨金江供称:水管里的毒品是其从管子里拿出来并拿回其所居住的四区10楼1单元102室的住处。上述证据中,证人周某、王某4和杨某2的证言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10月22日王峰为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以从杨金江处购买毒品为由带领侦查人员抓获杨金江,侦查人员从杨金江处查获毒品196.1695克的事实。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无非法取证的行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杨金江上诉称毒品是在房间内查获的,并非在运输过程中查获,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经查,(1)航班信息、德邦快递物流信息、快递单、曹浩的假身份证等书证证明:杨金江等人于2018年9月17和25日利用曹浩的假身份证分两次将198.1827克毒品藏匿于黑色水管内通过物流方式从四川省广汉市运输至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2)搜查笔录证明:2018年10月23日0时37分至2018年10月23日3时45分,油沙山公安分局民警对张丽、杨金江的住所青海茫崖花土沟镇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搜查,在客厅电视柜抽板处查获16小包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及一小包疑似麻古,在该室大卧室书桌右侧抽屉内查获3小包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在阴台查获用透明胶带、蓝色塑料包装好的两根圆柱状白色颗粒物(疑似毒品物),对查获毒品称重,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9.2198克。(3)鉴定意见证明:对从张丽、杨金江住处查获的毒品鉴定,意见为所送1-8号检材(白色晶体净重196.1695克、红色颗粒净重3.0503)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7、8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56.17%,对从花土沟镇钻八栋10号楼1单元102室阴台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包装进行指纹比对鉴定,与杨金江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4)熊某2(系德邦物流公司广汉营业部南门区揽件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7日下午三四点其根据公司指派去那维亚小区北门揽件,两个人邮寄了两卷用蛇皮袋缠绕固定的胶管。第二次是2018年9月25日邮寄同样提前包好的两卷管子,其在验证身份证和本人信息一样后收钱回公司寄件。两次寄件人都是曹浩,收件人也是曹浩,陪同曹浩寄件的人50岁左右,体型瘦高。(5)董明阳(系花土沟镇德邦物流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0日德邦营业部有三张署名曹浩的快递单,第一单是2019年9月2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二单是9月24日晚上取走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三单是10月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水管。这三单都是其打电话给收件人,第一二单电话为150XX某某某某某某,第三单号码是180XXXX某某某某,对方说送到银石宾馆,因人手不够,是一个中年男子开一辆皮卡车取走的。(6)马某3(花土沟镇农用车运输人员)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份其向花土沟镇银石宾馆送过两次黑色水管,每次都是两卷。(7)姚丽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份其在银石宾馆工作,快递公司送来两卷水管线,是用白色塑料布包裹的。该水管线被杨金江拿走了,其看见杨金江将水管搬进杨金江在银石宾馆长期包住的102房。姚丽娜辨认出杨金江就是2018年10月初将银石宾馆大厅摆放的两卷水管线搬进102室的人。(8)杨金江供称:利用水管子运输毒品是其和王峰提出来的,运回花土沟的三个圆柱状包装和一包麻古是其包装的,其包装的时候王峰在旁边帮忙递塑料袋和锡纸等东西。(9)张丽供称:其和杨金江是男女朋友关系,杨金江让其购买了高压水管邮寄至四川省广汉市家中,2019年8月在四川时其从网上给王峰办过一张手机卡。(10)王峰供称:张丽分两次从网上购买了四卷黑色水管,杨金江把水管子从中间割开,把毒品藏在水管里,并联系德邦物流让取件,后其和杨金江一起到小区北门将水管邮寄回花土沟。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伙同王峰、张丽将在四川省广汉市购买的冰毒装入张丽从网上购买的水管内,分两次用曹浩的身份信息运回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四区10楼1单元102室,公安人员在该房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8.1827克。杨金江等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将毒品隐藏在水管内通过物流寄递的方法将毒品从四川省广汉市运送至青海省花土沟镇,运输毒品冰毒达198.1827克,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4.杨金江上诉称其未拘禁李某1,原判认定其非法拘禁李某1的证据不足。
  经查,(1)李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其因向杨金江借款而被杨金江和齐海兵殴打追账,在李冬华为其做担保后才得以离开。几天后的一天早上十点多其在市场碰见杨金江和齐海兵,二人对其威胁和殴打,其乞求李冬华帮其筹款12000元交给杨金江后,杨金江将其带至花土沟灰姑娘大院的住处不让其离开直至晚上12点多,杨金江扣留其超过14个小时。(2)李冬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份,李某1早上出去后一直没回来,当晚其在水晶宫酒吧和朋友喝酒,李某1打电话问其所在位置后带着杨金江、法坤、赵坤、马俊和牛斌等人来至其所在的包厢,其协调了李某1欠款事宜后零点就回家了,当晚李某1未回院子。(3)***军供称:2015年5月的一个晚上九点多,其因齐海兵打电话去了花土沟灰姑娘酒吧,其看到李某1和李冬华在喝酒,杨金江和齐海兵将李某1拉至其所在包间进行殴打。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杨金江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李某1约14小时的事实,原判对此认定准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5.杨金江上诉称对范某、张某1的敲诈勒索是齐海兵纠集,其并未看到钱,即使有罪其系从犯。
  经查,(1)范某的医院检查单和出院证等书证证明:范某2014年10月29日入院,全身多处被打伤,临床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014年11月3日出院。(2)范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9日晚上9点左右,齐海兵、杨金江、高兴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因其和赵文广打牌的事情将其带至环城路离国道不远的地方对其进行殴打并索要15万,后将其拉至花土沟集贸市场后门小张粮油店内殴打张某1并向其和张某1要钱,张某1给了5000元。其回家后因为身体疼痛去医院就诊后找了魏世军从中协调,最后其筹得8万元在医院交给了魏世军,让其交给高兴他们。并辨认了殴打其的杨金江、齐海兵、高兴和蔡广录,并对地点进行了指认。(3)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其在和赵文广等人打完牌后几个月的一天晚上,齐海兵和几个人拉着范某来到店里打了其一巴掌,并在继续殴打范某。其妻子给了齐海兵等人5000元之后他们带着范某走了。并辨认出范某是被齐海兵等人殴打的人,蔡广录是涉嫌敲诈勒索其的被告,并对批发店进行了指认。(4)赵文广证言证明:齐海兵听说其和范某等人打牌的事情后要替其出头,齐海兵打电话叫其去张某1的粮油店,其进去后看到齐海兵、范某、张某1和张某1老婆、杨金江,还有几个不认识,齐海兵让其问赵文广打假牌的事情,范某和赵文广承认打假牌后,齐海兵他们就让其走了,其不知道齐海兵等人要钱的事。(5)范某妻子杜某证言证明: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范某回家时鼻青脸肿,说是被杨金江等人打了,还被讹了钱,住院期,住院期间其和范某开始凑钱张某1妻子王某5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一天晚上10点左右,范某脸上带着伤和三四个人闯进其所在粮油店内,一个人在打范某,其他的人在打其老公张某1,姓齐的找张某1要钱,其便从柜台拿了5000元钱给张某1,张某1把钱给了姓齐的人,他们拿着钱带着范某走了。来的人都是花土沟的混混,其知道姓齐的后来出车祸死了。并辨认出杨金江、齐海兵和高兴是带着范某来其店里要钱的人。(7)杨金江供称: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齐海兵打电话叫其去解决齐海兵亲戚打假牌被骗钱的事情,找范某要钱的时候有齐海兵、蔡广录和高兴,他们三人殴打范某后又开车去了张某1的蔬菜店,齐海兵打了张某1一巴掌,张某1承认打假牌。其听说魏世军给了齐海兵40000元钱,张某1给了齐海兵5000元,其和高兴、蔡广录没拿到钱。(8)高兴供称:齐海兵叫其和杨金江、赵坤去过粮油店要过钱,粮油店老板姓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与齐海兵得知赵文广与范某、张某1一同扎金花赌博输钱后,便伙同高兴、蔡广录一同找范某并殴打范某,后又将范某拉到张某1店内,打骂张某1后当场问张某1索要5000元,后要范某拿出15万解决事情。范某因为受到暴力威胁而产生惧怕心理,被迫通过魏世军给齐海兵8万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伙同他人积极实施殴打、恐吓范某和张某1。杨金江明知齐海兵的敲诈勒索行为,仍积极伙同齐海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与齐海兵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且系主犯。其本人是否获得财物并不影响定罪量刑。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6.杨金江上诉称其与刘辉是合作关系,二人之间有啤酒代理合同、有挂靠超市,且有合法的促销合同及手续。原判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经查,(1)茫崖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14日花土沟卡萨布兰卡酒吧有人闹事,出警民警以民事纠纷现场调解。(2)侦查机关从杨金江处扣押清单,啤酒销售记录证明:杨金江向花土沟多家酒吧和KTV推销啤酒并收款。(3)苗某、熊某、艾某陈述证明:2014年某天杨金江纠集十几人采取占座的方式强行推销啤酒,并威胁其接收杨金江推销的啤酒。(4)李某2陈述证明:杨飞强迫其销售啤酒。(5)马某2陈述证明:从其经营卡萨布兰卡开始,杨金江一直带人到店里来强行推销黄河啤酒,如果不买他们推销的啤酒,杨金江他们一帮人就闹事,杨金江还说不买他们啤酒的话,就不让其开店。(6)张某2陈述证明:黄河啤酒有人专门送货,送货的人每周都会过来看看店里黄河啤酒还有多少,并且强行给放几箱黄河啤酒才离开。(7)冯某1陈述证明:2016年5月份,其经营的纯真年代酒吧营业之后,杨金江和齐海兵强行送过两次啤酒,并进行言语威胁不卖他们的酒生意不会好做。(8)杨某1陈述证明:自2016年经营纯真年代酒吧,马俊和他的妻子隔三差五来送酒水,如果不要杨飞他们的酒水,他们就纠集人来酒吧闹事。(9)刘辉证言证明:其害怕杨金江等人利用极端手段推销啤酒会给其带来麻烦,便和杨金江签订了一份啤酒销售协议,跟杨飞合作以后,给新天地KTV、下一站酒吧、鑫佳尼、卡萨布兰卡、明乐宫、纯真年代、水晶宫、皇家七号、那时花开、嘉年华、水云间、小赵海鲜、胖三海鲜、小螺号海鲜,花土沟大部分酒吧、KTV都送过啤酒,总共送了大概有3000多件啤酒,送的啤酒有珠江纯生手抓瓶,珠江旋风手抓瓶、珠江小麦易拉罐。(10)袁秋燕证言证明:2014年大概夏天的时候,高兴和齐海兵纠集四五个人把20多件啤酒强行卸到其工作的卡萨卡兰卡酒吧。(11)冯明丽证言证明:2015年的时候其在卡萨布兰卡酒吧打工,当时的老板是熊某、艾某、苗某。其听说当时杨飞带了几个人去卡萨布兰卡酒吧闹事。(12)沈某证言证明:其跟马某2、张某2合伙经营过卡萨布兰卡和鑫佳尼等酒吧,其听马某2、张某2说,杨飞等人给酒吧推销过啤酒,如果不要杨飞他们的啤酒,杨飞他们就带一群小弟滋扰酒吧,不让正常经营。(13)马俊供称:有一天杨金江给其打电话让其送20箱啤酒到卡萨布兰卡酒吧,在被酒吧拒收后,杨金江叫来了十几个小伙子,三两个人坐一个包厢,酒吧的人报警后杨飞就让人回去了,临走时还是放了20箱啤酒。(14)***军供称:给卡萨布兰卡酒吧送过酒,其在送酒时看见花土沟的警察在门口,杨金江、齐海兵和马俊等人也在,其听齐海兵说他们采取占满包厢的方法让酒吧无法做生意迫使酒吧老板接受他们的酒。(15)马福贵供称:帮杨金江送的啤酒是珠江手抓瓶和珠江易拉罐,花土沟所有酒吧和个别饭店都送过。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其提供的啤酒,其与刘辉的销售合作关系并不影响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卖商品的行为性质。原判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7.杨金江上诉称原判对其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经查,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金江伙同他人通过“二八杠”“扎金花”“百家乐”等赌博方式,长期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中,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齐海兵(已死亡)、张黎明、王某1、廖光东、朱政利用境外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铺设赌资的数额为40.79万元,多地点、多场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6814万元,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杨金江等人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组织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40.79万元,多地点、多场次参赌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原判根据杨金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对上诉人许属海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许属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许属海指派冯海涛贴身跟随王某1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书证借条证明:今借许海人民币现金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于2016年1月31日前还清。身份证号×××,电话185XX某某某某XX,借款人王某1,2015年11月30日。(2)王某1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4日其给许属海转账3万元协商还款时间未果后,许属海指使冯海涛贴身跟随其,冯海涛又指使牛斌对其贴身跟随要账。(3)王朝峰证言证明:2015年腊月二十九日左右,其因为王某1被人控制而转账赎人。(4)赵伟证言证明:其在2015年底左右在张黎明的麻将馆看见有个年龄不超过30岁的小伙一直跟着王某1,听张黎明说跟了差不多有一个月。(5)牛斌供称:2016年元月份,其受冯海涛指使在敦煌市七里镇贴身跟随王某1。(6)冯海涛供称:其和许属海、牛斌找王某1要过账,牛斌贴身跟随过王某1。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许属海为索要非法债务,伙同冯海涛、牛斌非法拘禁王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本起犯罪事实案发时间应为2016年1月左右,2015年11月是王某1向许属海出具借条的日期,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日期系书写错误。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补正。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许属海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敲诈勒索赵某1人民币6.4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青海油田购房合同书、青海油田职工购房合同书、住房交易协议、黄某银行卡(×××)银行明细、许属海(6222804405500383933)银行卡明细等书证证明:许属海以11万元购得赵某1妻子黄某位于敦煌地区新一区32号楼3单元4层2号房产。(2)赵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马某1、陈某、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许属海迫使赵某1将房子过户给其前妻马某1,交易金额11万仅是其倒账的手段。(3)哈图供称:许属海指使其向赵某1要过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4月,许属海为索要20000元高利贷,指使哈图等人在茫崖市对被害人赵某1实施殴打、贴身跟随等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以房抵债,将其妻子黄某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一区32号楼3单元402室的房屋过户至被告人许属海前妻马某1名下,许属海、哈图实际敲诈勒索人民币6.4万元。许属海、哈图敲诈勒索赵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上诉人许属海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哈图敲诈勒索蒋某人民币6.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收条和还款协议等书证证明:2015年3月15日、9月29日哈图收到蒋某现金2.5万元和6万元。(2)蒋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蒋某因赌博向许属海借款2万元,许属海只给其1.8万,2000元是当月利息,许属海让其将借条打给哈图。期间其被哈图等人殴打、贴身跟随、限制人身自由,许属海逼迫其打了6万元的欠条,其总共还了8.5万。(3)刘刚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在井下作业公司保卫部上班时,蒋某因为欠债被追无法正常上班。其为蒋某协调签署了一份不增加金额的还款协议。(4)李江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左右,蒋某让其帮取2万元现金给了一个叫哈图的人。2015年9月份,蒋某在其和刘刚的见证下又给哈图还了6万现金。(5)盛国青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哈图威胁蒋某还钱。(6)哈图供称:蒋某在寄卖行从许属海手里拿了一些钱,后期是其从蒋某手里拿回来了八万块钱,是许属海让其去向蒋某要的。(7)许属海供称:其和哈图经常倒钱借钱给他人。原动力火吧是其开的,2013年之后店铺关闭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许属海和哈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滋扰被害人蒋某正常工作,迫被害人心生恐惧,并按照许属海和哈图的要求给付6.5万元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4.许属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为索要高利贷款及利息对刘某实施殴打、恐吓、勒索刘某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书证收条证明:2015年5月4日杨金江收到徐思乡12000元,9月3日齐海兵收到程楠5000元。(2)刘某陈述证明:2015年其因为赌博向许属海借款10000元,实际只收到8000元。因一个月后未还款,许属海威胁其打了40000元的欠条,并纠集杨金江、哈图等人对其殴打和恐吓,其同事替其还款后才得以离开。(3)徐思乡证言证明:2015年5月其帮留刘某向杨金江还款12000元、程楠向齐海兵还款5000元。(4)王健证言证明:刘某被许属海等人要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某在明乐宫和朋友们唱歌时被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控制,威胁逼债后由其朋友凑钱,其中徐思乡给付杨金江12000元、程楠给付齐海兵5000元。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敲诈勒索刘某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5.许属海上诉称其和王某2之间是民事纠纷,一审认定其敲诈勒索王某2人民币214.26109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借条证明:今因(油田地面建设合同,合同编号为采一2014建设053)资金周转困难,借到许海现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整,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清(附:合同书正本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借款人王某2。本人因跃进10mpa注水系统,注水工程(合同编号采一2014建设087)资金周转困难,借到许海现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于2016年1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王某2。2017年7月3日,借款人王某2出具的借条,今借到哈图十三万元整,于7月30日前还清。(2)转让协议及收据证明:2018年6月16日王某2将位于丝路花园后面原山丹建筑公司大院(含所有院内设施)以及所有的工程机械设备(装载机、皮卡车×××),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被告人许属海。(3)王某2向许属海转账明细、许属海向王某2转账明细及王某2尾号732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至2018年王某2向许属海转账共计190.8万元,2014年至2017年许属海向王某2累计转账97.5万元。(4)王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月份许属海将其孩子从学校门口接走,其就把孩子转到山丹上学了。2018年6月15日其从山丹回花土沟,许属海让其再给30万元,其拒绝后许属海对其进行殴打,并拿出转让协议和现金收据让其照抄并签字,并以其被判缓刑为由威胁其签字。6月27日其工人打电话说许属海带人将院子里的工人全部赶走,并把院子内所有锁换掉,并剪断了所有监控视频路线。(5)王某某证言证明:大概2015年其上小学一年级时,其和同学出三小校门时被一个不认识的叔叔拉至一辆绿色条纹越野车上开至一个茶园,等了好久其父亲王某2来后,拉其上车的叔叔不让其过去,并和其父亲吵起来了。并辨认出许属海就是在敦煌市七里镇第三小学接其的人。(6)王以茂证言证明:大概2018年6月其听王某2说他因醉酒被判处缓刑,许属海利用这点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其签订转让协议,王某2儿子也被许属海挟持过。(7)李建鹏证言证明:2018年7月王某2向其请假说其在花土沟镇的工程被合伙人恶意侵占,其需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8)王某2妻子赵丽霞证言证明:2016年开始许属海经常带人来家里要钱,王某2让其将儿子从敦煌转到山丹上学。2018年6月王某2告诉其许属海曾派人到敦煌小学将孩子接走威胁要账。(9)王玉萍证言证明:2018年6月王某2去了一趟花土沟,隔了一趟回来了,脸上和额头有伤,王某2告诉其是许属海殴打、软禁其,并逼迫其打了一张欠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至2018年,许属海以威胁、限制王某2人身自由的手段,以王某2不按时到甘肃省山丹县为奇司法所报到就会被执行实刑的心理,威胁、逼迫王某2写下价值80万元的转让协议和收据,将王某2院子及院内车辆、设施等价值136万余元的财物在许属海胁迫下转让给许属海,其行为符合该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许属海关于其与王某2有现金往来的辩解,并无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6.许属海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殴打冶成军、李某6、李某2,以在公司门外照大灯和鸣笛方式滋扰职工休息向张某4要账、和杨金江等人在酒吧滋事并殴打王某3和酒吧服务员、限制赵某1人身自由以及伙同他人恐吓张某4并逼迫其写下6万元的借条等七起违法事实证据不足。
  经查,(1)冶成军陈述证明:2016年年初其在许属海玉店玩赌博借了6000元钱,后因写欠款金额的问题杨金江和许属海殴打致其睾丸受伤。(2)李某6陈述证明:其因赌博欠债,被许属海拉至寄卖店里殴打。(3)李先业证言证明:李某6曾给其发短信说被绑架了,李某6告诉其是因为欠赌债被许属海等人开车带到山里了。(4)赵某1证言证明:哈图曾告诉其,李某6被哈图等人带到花土沟的沙滩上威胁要活埋他以逼账。(5)张某4陈述证明:夜里12点左右,许属海开车到了油管厂在门口不停长按喇叭催其写6万元欠条。(6)刘西洲证言证明:找张某4要账的人在厂区大门外用汽车大灯和鸣笛的方式骚扰单位人员休息。(7)王某3陈述证明:其所经营的金沙娱乐会所装修的时候许属海和杨金江威胁其要占股30%至50%。2016年8月18日其店铺试营业的时候,杨金江和许属海隔三差五带人来闹事,殴打、辱骂服务员,消费不给钱。上述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许属海参与上述违法事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对上诉人廖光东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廖光东上诉称其被胁迫从事开设赌场,原审量刑过重及其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分子。
  经查,(1)汪文金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在许属海玉店的百家乐赌场里,廖光东负责进码、放码、报线和记账。2015年11月在装潢店的百家乐赌场,王某1和廖光东负责报线和放哨。(2)石银龙证言证明:2015年7月在天润宾馆二楼套房开设的斗牛、二八杠、扎金花赌场里,王某1和廖光东负责收账,廖光东负责给参赌的人买烟水和夜宵。(3)李某6证言证明:2015年王某1和廖光东合伙在天润宾馆209房间组织赌博,王某1抽钱,廖光东负责放水。(4)贺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其在天润宾馆209房间玩斗牛赌博时,王某1和廖光东全程放水。(5)王某1供称:2015年8月底到9月初,其和杨金江、廖光东、许属海和张黎明在田秀芹住处、景诚装潢店、许属海院子里和许属海玉店开设十八场赌场,最后六个人分钱。(6)廖光东供称:2015年7月至9月,其在赌场里负责报线、记账,其一共拿了2万元钱。(7)田宇供称:其在许属海玉店和四合院、钻八栋一户人家、水电公寓王某1宿舍、装潢店、五食堂四合院参与的赌博是杨金江、齐海兵、许属海、张黎明、王某1和廖光东组织的,最后他们六个人分钱。(8)冯海涛供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油田公寓王某1宿舍和许属海玉店和四合院的赌场里王某1和廖光东负责叫人参赌,最后水钱由杨金江、齐海兵、王某1、张黎明和廖光东五个人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廖光东伙同王某1在天润宾馆209房间开设赌场,负责放水等。后王某1与杨金江、齐海兵、许属海、张黎明合伙开赌场后,其又参与其中一同开设赌场,负责报线、记账和叫人参赌等,分工明确并分成。并无证据证明廖光东受到胁迫参与开设赌场。廖光东参与开设赌场次数多、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应按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廖光东与王某1、杨金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其存在拉人参赌,抽头渔利,帮助放高利贷,收取赌债,参与分配利润等行为。廖光东伙同他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参赌人员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花土沟区域内产生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参与程度,廖光东在杨金江等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属于接受领导,参与犯罪的情形,属于一般成员。上诉人廖光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对上诉人法坤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法坤上诉称其仅在2011年往花土沟的几个酒吧送过青岛纯生啤酒,且有同案赵有才的供述证明是有时候过来帮忙。其于2017年底已经离开花土沟,从未主动向酒吧业主推销过啤酒,不知交易价格,更未参与分成,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在庭前收到的起诉书中,没有对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判决书中却做出了强迫交易罪的判决。
  经查,杨金江、许属海等27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确无对法坤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该案一审程序中也未对法坤犯强迫交易罪进行法庭调查,一审公诉机关在公诉词中增加对法坤犯强迫交易罪的指控,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法坤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剥夺了被告人法坤的辩护权。法坤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五、对上诉人赵有才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赵有才上诉称其对2014年敲诈勒索罪借条和12000元现金不知情,且被害人和三名证人的口供和辨认笔录也未提及,认定其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马青海陈述证明:2015年3月底齐海兵带人在南翼山卡子口殴打其催账。2015年4月5日其在南翼山上班时齐海兵带着法坤和三个小伙子对其进行殴打逼债。4月15日齐海兵等5人将其带至齐海兵的房子再次威胁、殴打,逼其还账,并写下38000元的借条。(2)***军供称:2015年4月齐海兵带着马俊、法坤、赵有才和其去南翼山作业区找马青海要过账,并殴打过马青海。***军辨认出被害人马青海和同案犯赵有才、齐海兵、马俊和法坤。(3)马俊供称:大概2014年,齐海兵带着其、赵有才、法坤、***军共五个人找姓马的人要过账。(4)赵有才供称:其跟着齐海兵要过两次账,2015年初其和齐海兵、马俊、法坤、***军去找人要过账。上述证据中,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军、马俊供述以及赵有才本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赵有才参与了协助齐海兵敲诈勒索马青海的犯罪事实。至于赵有才对借条是否知情及是否分赃不影响本罪成立。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赵有才上诉称其自2011年年底因被拖欠工资就没有再送啤酒,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查,(1)王某3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大概2012年,齐海兵带着赵有才和几个小伙子到其所经营的金夜娱乐会所强行推销青岛啤酒,并辨认出推销啤酒的赵有才、***军和法坤。(2)李某2陈述证明:2012年其经营鑫佳尼酒吧时,杨金江带着赵有才来店里强行推销啤酒,第二天***军和赵有才开着厢式货车送了20箱珠江手抓啤酒。(3)法坤供称:其和赵有才向花土沟的酒吧送过啤酒。(4)***军供称:2015年的一天,齐海兵叫其送十件珠江啤酒到卡萨布兰卡酒吧,其看到警察在酒吧门口,当时在场的人还有杨金江、齐海兵和赵有才等人。(5)赵有才供称:2010年开始其和***军帮齐海兵送啤酒。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赵有才伙同他人强行向王某3、李某2等人推销啤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赵有才上诉称其与办案人员通电话后,办案人员第二天接其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给其说按自首算,其签了传唤证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构成自首,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
  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赵有才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油沙山公安分局民警给该案涉案嫌疑人赵有才打电话,以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一事协助调查,9时许赵有才在西宁市城南新区比亚迪电池厂等待办案民警,后被油沙山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赵有才是侦查机关以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传唤至特定地点被抓获到案,赵有才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对上诉人哈图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哈图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其敲诈勒索赵某1、蒋某、刘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查,(1)赵某1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左右其因在许属海玉店玩百家乐欠了许属海2万元赌债,许属海指使哈图威胁其从单位到花土沟,并在天润宾馆旁边的酒吧殴打其,并辨认出哈图就是替许属海追账并将其从单位带至花土沟天润宾馆旁边酒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2)哈图供称:2014年许属海让其找赵某1要过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哈图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赵某16.4万元。(3)书证收条和还款协议证明:2015年3月15日、9月29日哈图收到蒋某现金2.5万元和6万元。(4)蒋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哈图带着两人将其从英东作业区带至花土沟昆仑区一家停业的KTV包厢里,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并指派两人对其进行贴身跟随,并辨认出哈图就是在花土沟昆仑区一家停业的KTV包厢里殴打其的人。(5)刘刚证言证明:其和刘洪山协调过蒋某的欠债金额事宜,并辨认出哈图是向蒋某非法讨债的人。(6)李江证言证明:2015年3月其帮蒋某取款2万元现金并交给了一个叫哈图的人。2015年9月蒋某又在刘刚办公室给哈图还了6万元现金。并辨认出哈图就是向蒋某非法讨债的人。(7)盛国青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哈图在其办公室威胁蒋某不还钱就将其带至矿上让其打工还钱。(8)哈图供称:蒋某在寄卖行从许属海那里拿了一些钱,后期是其从蒋某那里拿回8万块。其和齐海兵将蒋某从野外上班的地方带至花土沟原动力酒吧。(9)许属海供称:其和哈图经常倒钱借贷,原动力火吧是其开的,2013年就关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哈图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敲诈勒索蒋某6.5万元。(10)收条证明:2015年5月4日杨金江收到徐思乡12000元,2015年9月3日齐海兵收程楠5000元。(11)刘某陈述证明:其借许属海1万元,一个月后许属海在寄卖店对其进行殴打,胁迫其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后哈图带两人将其带至一个平房四合院威胁其还款,经其同事徐思乡调解后许属海放其离开,其同事徐思乡等人替其给许属海还了钱并打了收条。(12)徐思乡证言证明:2015年5月1日左右刘某被几个人带至其喝酒的明乐宫酒吧,刘某哭着求其帮忙还钱,其给杨金江还了12000元,程楠给齐海兵还了5000元。(13)王健证言证明:刘某被许属海和哈图要过账,其帮刘某向许属海还过50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哈图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刘某7000元。综上,哈图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敲诈勒索赵某16.4万元、蒋某6.5万元、刘某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哈图辩护人辩称哈图系偶犯、初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查,哈图伙同许属海等人先后对赵某1、蒋某、刘某实施3起敲诈勒索犯罪,并实施5起违法犯罪事实,其明知许属海高利放贷、虚构不实借条,伙同他人多次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追讨非法债务。其在杨金江、许属海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中属于重要成员,原判对其的定罪量刑准确、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七、对上诉人李元正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李元正上诉称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误,其只参与了在“杨老大”院子里的两次,负责抽头,原判量刑过重。
  经查,(1)李某2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李元正叫其去茫州大酒店的B座2楼的套房里玩二八杠赌博,李元正负责放高利贷和抽头。(2)朱某证言证明:2014年左右,司元成带着其去了李元正开的组织的二八杠赌场,并辨认李元正开赌场的地点为环城路马路旁边自建院子。(3)李钱章证言证明:2014年李元正在茫州酒店后面的副楼长期开了一个套房玩二八杠。(4)马福德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后灰姑娘酒吧后院的房间内田秀芹、李小乐等人在玩二八杠。(5)马福贵供称: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杨金江和李元正、齐海兵在杨老大院子里开二八杠赌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李元正伙同他人在杨老大院子和其他地方组织开设二八杠赌场,其在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中起到组织、抽头、放高利贷,分工明确,属于共同犯罪,原判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李元正上诉提出其未指使赵坤、牛斌拘禁朱某,也未参与对朱某的体罚、殴打和非法拘禁,请求从轻处理。
  经查,(1)朱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左右其因赌博借了李元正3万元高利贷,赵坤和牛斌将其带至外环路配电房的位置对其进行殴打和体罚,后将其带至一个姓杨的人院子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继续体罚。期间李元正让其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2)燕改霞证言证明:朱某曾打电话向其求助说其因欠李元正的钱被关了三天,还被体罚过。(3)刘修和证言证明:朱某告诉其,李元正指使人对其进行体罚以催债,还逼迫其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4)杨久常证言证明:朱某曾因欠债被带至南环路野外的房子里进行体罚向其电话求助,并发短信让其举报南环路的自建院里有人在赌博,其开车去找朱某未能找到。(5)李元正供称:其向朱某要过账,赵坤和牛斌将朱某叫至牛斌临时住过要过朱某欠其的债,其当时在场。(6)牛斌供称:其和赵坤将朱某带至环城路的一个配电房对其进行体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李元正指使赵坤、牛斌替其以暴力手段索要非法债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原判根据李元正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性质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李元正上诉称未参与2016年至2018年间向被害人马某2、张某2和沈某推销啤酒的强迫交易,无证据证实其送过啤酒或者滋扰过酒吧。其承认确实向王某3送过200件啤酒,但王某3也承认是以最低价、自愿接受,并没有使用强迫、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向王某3提供啤酒,请求从轻处罚。
  经查,(1)赵坤供称:2017年4、5月份,其和李元正等人从西宁黄河啤酒厂家进了500件,到新天地、卡萨布兰卡酒吧等酒吧推销过啤酒,2018年5月份开始卖英宝纯生,其和李元正等人各自分了3万多元。(2)马俊供称:卡萨布兰卡酒吧由马某2等人经营后,黄河啤酒是由李元正带着赵坤在送。(3)李元正供称:大概2018年过完年开始,其和赵坤等人合伙经营啤酒生意,送过鑫佳尼等酒吧。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李元正伙同他人向花土沟各个酒吧强卖啤酒。自2017年5月开始,上诉人李元正带着被告人赵坤强行向花土沟“卡萨布兰卡”“鑫佳尼”等酒吧多次强卖黄河牌、英宝纯生牌啤酒,被告人李元正、赵坤强迫交易金额达人民币42520元。原判认定李元正构成强迫交易罪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李元正上诉称对其2013年犯寻衅滋事罪抵扣刑期有异议,请求核实清楚并予以扣除。
  经查,李元正因伙同赵坤、杨金江、杨某某等人酒后无端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于2013年7月23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案经上诉,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金中刑终字第42号判决判处李元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该案一、二审期间,对李元正的采取的强制措施为:2013年2月1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4日被金川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金川区看守所,2013年11月8日释放。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李元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李元正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的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26日,执行期限即从2019年5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属刑期计算有误,除折抵李元正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的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26日外,还应将李元正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期限,即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1月7日折抵。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八、对上诉人马福贵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马福贵上诉称其在2014年11月至12月杨老大的院中开设赌场中只帮杨金江提包,属于从犯。对其他地方开设赌场不知情,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查,(1)马永利证言证明:2014年年初,其在杨金江和齐海兵开的二八杠赌场里玩过,杨金江和马福贵在赌场里放水。(2)马福贵供称:其在东方明珠当服务生的时候,杨金江和元石、李元正、齐海兵他们在杨老大院子里开二八杠赌场,其跟着杨金江在赌场里面给参与赌博的人放水、记账。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杨金江、元石、齐海兵、李元正组织的赌场,其负责记账、放水,放水的钱是齐海兵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马福贵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多次参与杨金江、齐海兵、李元正在杨老大院子里组织的二八杠赌场,在赌场中负责记账、放水,并非其称仅帮杨金江提包。其参与开设赌场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已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已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马福贵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2014年6月与杨金江、马俊、***军、赵有才等人伙同齐海兵(已死亡)、高兴(另案处理)在茫崖市花土沟镇卡萨布兰卡酒吧强行向被害人熊某、苗某、艾某推销由杨金江等人提供的啤酒,获取啤酒款2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14日花土沟镇民族路卡萨布兰卡酒吧有人闹事,出警民警以民事纠纷现场调解。(2)***军供称:齐海兵打电话叫其送10件珠江啤酒至卡萨布兰卡酒吧,其去后看到警察在酒吧门口,当时在场的人还有杨金江、齐海兵、马俊和马福贵等人。后齐海兵告诉其是因为卡萨布兰卡酒吧老板不要酒,齐海兵他们带人占完所有包厢,酒吧老板没办法才要的酒。(3)马福贵供称:其是从2013年开始送酒,给包括卡萨布兰卡酒吧在内的大部分酒吧都送过酒。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马福贵明知杨金江等人强卖酒水的行为,仍伙同他人强行向花土沟各个酒吧强卖酒水,其主观上具有强迫交易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即便上诉人在其他强迫交易的场所仅有送酒的行为,也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强迫交易的意思联络,其按分工实施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行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马福贵上诉提出父母年事已高,妻子带孩子离开并要求离婚,家中有一未成年的弟弟,请求减轻处罚。
  经查,马福贵伙同杨金江等人在花土沟地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欺行霸市和强买强卖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众多。且马福贵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当地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虽为一般成员,但其积极参与实施多起犯罪和违法行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九、对上诉人蔡广录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蔡广录上诉称其自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一直在甘肃省金昌市打工,未参与2014年敲诈勒索范某和张某1。
  经查,(1)范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9日晚,杨金江、齐海兵、高兴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因其和赵文广打牌的事情对其进行殴打,并敲诈勒索其8万元,并辨认出蔡广录就是和杨金江等人一起殴打其的人。(2)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齐海兵等人带着范某来至其经营的粮油店,其中一个人打了其一巴掌问是否和赵文广打牌,其妻子拿出5000元给了齐海兵等人后他们带着范某走了。其辨认出蔡广录是和齐海兵等人敲诈勒索其和范文广的人。(3)范某妻子杜某证言证明:2014年后半年的一天晚上,范某回家时鼻青脸肿,说是被杨金江等人打了,还被讹了钱,范某住了四天院,住院期,住院期间其和范某开始凑钱张某1妻子王某5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一天晚上10点左右,范某脸上带着伤和三四个人闯进其所在粮油店内,一个人在打范某,其他的人在打其老公张某1,姓齐的找张某1要钱,其便从柜台拿了5000元钱给张某1,张某1把钱给了姓齐的人,他们拿着钱带着范某走了。来的人都是花土沟的混混,其知道姓齐的后来出车祸死了。并辨认出杨金江、齐海兵和高兴是带着范某来其店里要钱的人。(5)杨金江供称:其和齐海兵等人找范某要钱的时候,还有高兴和蔡广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蔡广录伙同他人威胁、殴打范某和张某1,并敲诈勒索钱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蔡广录上诉提出原审法院未采纳其提供的证据,侦查机关取证违反法律规定。
  经查,原审卷宗中有蔡广录2020年1月1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投递的信件,2020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件材料、说明及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在原审中就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进行了合法性调查。经本院二审审理,并无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使用非法方法收集上诉人蔡广录供述或者在收集书证时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蔡广录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和杨金江等人敲诈勒索范某和张某1的时间为2014年,证据中杨金江供述时间为2019年,两者互相矛盾。
  经查,关于案发时间的问题,被害人范某、张某1陈述,证人杜某、王某5证言均能证实该起犯罪事实发生在2014年。2018年10月23日杨金江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审判决第141页中杨金江供述称“2019年9月某一天晚上8点左右,齐海兵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中2019年属于一审判决书笔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蔡广录上诉提出其在杨金江、许属海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只是一名打扫卫生的服务员,一审量刑过重。
  经查,汪文金证言及辨认笔录、石银龙、赵文广证言、王某1供述、廖光东供述及辨认笔录、冯海涛供述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蔡广录在赌场中负责放哨、放码,有明确分工,并非其称在赌场打扫卫生。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十、对上诉人朱政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朱政上诉称其仅在杨金江、齐海兵的胁迫下提供部分“百家乐”场次连线并帮助支付结算,未与杨金江等组织者预谋、共谋,当时不知道杨金江等人利用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渔利。未参与赌场的抽头分红、组织运营,未去过开设赌场的地点。事后被杨金江、齐海兵逼迫垫付台面诈取大量钱款,其仅在本案百家乐开设赌场部分场次中进行连线并帮助支付结算,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于帮助犯、胁从犯,不应当认定为主犯。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上诉人朱政主观上明知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等人在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连线、帮助结算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无证据证实其系被胁迫,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朱政上诉称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当对其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经查,朱政主动联系并到办案机关人员所住酒店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原判已认定朱政构成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朱政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原判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其犯罪事实、性质,依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其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十一、对上诉人张丽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张丽上诉称其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持异议,对犯罪数量有异议。其仅为杨金江用手机发过短信,但不知道杨金江、王峰二人购买毒品400多克供自己吸食。对从四川省广汉市邮寄200多克毒品回茫崖的事情不知情,认为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处罚。
  经查,(1)航班信息、德邦快递物流信息、快递单、曹浩的假身份证等书证证明:杨金江等人于2018年9月17和25日利用曹浩的假身份证分两次将198.1827克毒品藏匿于黑色水管内通过物流方式从四川省广汉市运输至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2)搜查笔录证明:2018年10月23日0时37分至2018年10月23日3时45分,油沙山,油沙山公安分局民警对张丽、杨金江的住所青海茫崖花土沟镇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进行搜查电视柜抽板处查获16小包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及一小包疑似麻古,在该室大卧室书桌右侧抽屉内查获3小包白色晶体(疑似冰毒),在阴台查获用透明胶带、蓝色塑料包装好的两根圆柱状白色颗粒物(疑似毒品物),对查获毒品称重,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9.2198克。(3)鉴定意见证明:对从张丽、杨金江住处查获的毒品鉴定,意见为所送1-8号检材(白色晶体净重196.1695克、红色颗粒净重3.0503)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7、8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56.17%,对从花土沟镇钻八栋10号楼1单元102室阴台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包装进行指纹比对鉴定,与杨金江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4)熊兴(系德邦物流公司广汉营业部南门区揽件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7日下午三四点其根据公司指派去那维亚小区北门揽件,两个人邮寄了两卷用蛇皮袋缠绕固定的胶管。第二次是2018年9月25日邮寄同样提前包好的两卷管子,其在验证身份证和本人信息一样后收钱回公司寄件。两次寄件人都是曹浩,收件人也是曹浩,陪同曹浩寄件的人50岁左右,体型瘦高。(5)董明阳(系花土沟镇德邦物流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0日德邦营业部有三张署名曹浩的快递单,第一单是2019年9月2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二单是9月24日晚上取走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三单是10月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水管。这三单都是其打电话给收件人,第一二单电话为150XX某某某某某某,第三单号码是180XXXX某某某某,对方说送到银石宾馆,因人手不够,是一个中年男子开一辆皮卡车取走的。(6)***发(花土沟镇农用车运输人员)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份其向花土沟镇银石宾馆送过两次黑色水管,每次都是两卷。(7)姚丽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份其在银石宾馆工作,快递公司送来两卷水管线,是用白色塑料布包裹的。该水管线被杨金江拿走了,其看见杨金江将水管搬进杨金江在银石宾馆长期包住的102房。姚丽娜辨认出杨金江就是2018年10月初将银石宾馆大厅摆放的两卷水管线搬进102室的人。(8)杨金江供称:利用水管子运输毒品是其和王峰提出来的,运回花土沟的三个圆柱状包装和一包麻古是其包装的,其包装的时候王峰在旁边帮忙递塑料袋和锡纸等东西。(9)张丽供称:其和杨金江是男女朋友关系,杨金江让其购买了高压水管邮寄至四川省广汉市家中,2019年8月在四川时其从网上给王峰办过一张手机卡。(10)王峰供称:张丽分两次从网上购买了四卷黑色水管,杨金江把水管子从中间割开,把毒品藏在水管里,并联系德邦物流让取件,后其和杨金江一起到小区北门将水管邮寄回花土沟。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杨金江伙同王峰、张丽将在四川省广汉市购买的冰毒装入张丽从网上购买的水管内分两次用曹浩的身份信息运回青海茫崖花土沟镇四区10楼1单元102室,公安人员在该房屋查获甲基苯丙胺198.1827克。张丽等人明知是毒品而采取将毒品隐藏在水管内通过物流寄递的方法将毒品从四川省广汉市运送至青海省花土沟镇,运输冰毒达198.1827克,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张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十二、对上诉人王峰上诉理由的评判意见
  1.王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毒品非王峰所有,填写快递单据及支付80元快递费用的行为系在杨金江的指挥下进行,是被支配的辅助性行为。收货、联系卖家、提供账号的行为系杨金江、张丽所为。王峰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经查,(1)航班信息、德邦快递物流信息、快递单、曹浩的假身份证等书证证明:杨金江等人于2018年9月17日和25日利用曹浩的假身份证分两次将198.1827克毒品藏匿于黑色水管内通过物流方式从四川省广汉市运输至青海省花土沟镇。(2)熊兴(系德邦物流公司广汉营业部南门区揽件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7日下午三四点其根据公司指派去那维亚小区北门揽件,两个人邮寄了两卷用蛇皮袋缠绕固定的胶管。第二次是在2018年9月25日邮寄同样提前包好的两卷管子,其在验证身份证和本人信息一样后收钱回公司寄件。两次寄件人都是曹浩,收件人也是曹浩,陪同曹浩寄件的人50岁左右,体型瘦高。(3)董明阳(系花土沟德邦物流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10日德邦营业部有三张署名曹浩的快递单,第一单是2019年9月2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二单是9月24日晚上取走的,货物名称为配件,第三单是10月2日通知取货的,货物名称为水管。这三单都是其打电话给收件人,第一二单电话为150XX某某某某某某,第三单号码是180XXXX某某某某,对方说送到银石宾馆,因人手不够,是一个中年男子开一辆皮卡车取走的。(4)***发(花土沟农用车运输人员)证言证明:2018年9月份其向花土沟镇银石宾馆送过两次黑色水管,每次都是两卷。(5)姚丽娜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0月份其在银石宾馆工作,快递公司送来两卷水管线,是用白色塑料布包裹的。该水管线被杨金江拿走了,其看见杨金江将水管搬进杨金江在银石宾馆长期包住的102房。姚丽娜辨认出杨金江就是2018年10月初将银石宾馆大厅摆放的两卷水管线搬进102室的人。(6)杨金江供称:利用水管子运输毒品是其和王峰提出来的,运回花土沟的三个圆柱状包装和一包麻古是其包装的,水管子是其让张丽分两次购买的,其包装的时候王峰在旁边帮忙递塑料袋和锡纸等东西。(7)张丽供称:其和杨金江是男女朋友关系,杨金江让其购买了高压水管邮寄至四川省广汉市家中,2019年8月在四川时其从网上给王峰办过一张手机卡。(8)王峰供称:张丽分两次从网上购买了四卷黑色水管,杨金江把水管从中间割开,把毒品藏在水管里,并联系德邦物流让取件,后其和杨金江一起到小区北门将水管邮寄回花土沟。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峰伙同杨金江、张丽一同前往四川购买毒品,后又将毒品藏匿于塑料线管内,采用隐蔽的方式,利用办理的假身份信证通过物流分批次运回花土沟,运回后又去物流上提取毒品,并支付运费。虽无证据证实王峰系出资人或毒品的所有者,但杨金江、张丽的供述、***发和熊兴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峰在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与杨金江的作用相当,应认定为主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王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王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所有罪行,构成自首。王峰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量刑不当。
  经查,原判对王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认定清楚,并已认定王峰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但在量刑时未予充分考量。结合王峰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的来源、动机、行为及其具有的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对王峰犯运输毒品罪予以减轻处罚。王峰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不当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对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李元正、赵坤、廖光东、马俊、赵有才、***军、冯海涛、马福贵、牛斌、张丽、张黎明、蔡广录、牛卫忠、朱政、田秀芹、李孝明、田宇、于瑞鹏、于诗琦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被告人王峰、王某1定罪准确。除上诉人李元正的刑期抵扣有误、王峰量刑过重和认定法坤犯强迫交易罪有误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外,其他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对上诉人李元正刑期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其刑期应计算至2025年7月8日止。原判对王峰主动供述其运输毒品犯罪事实认定清楚,并已认定王峰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但在量刑时未予充分考量,原判对其量刑偏重。基于王峰运输毒品的来源、动机、行为及其具有的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对王峰犯运输毒品罪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部分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杨金江、许属海、哈图、李元正、赵坤、廖光东、马俊、赵有才、***军、冯海涛、马福贵、牛斌、张丽、张黎明、蔡广录、牛卫忠、朱政、田秀芹、李孝明、田宇、于瑞鹏、于诗琦的定罪量刑部分和被告人王峰、王某1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四项内容。
  二、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法坤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王峰、王某1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
  上诉人法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犯危险驾驶罪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祁国庆审判员官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统  梅
书  记  员 刘  玉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