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9 0:00:00

陈永勇、温州市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伟荣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陈永勇、温州市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伟荣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3刑终93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勇。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正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7399257XG,法定代表人林伟荣。
  诉讼代表人林某6。
  原审被告人林伟荣。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林。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婷。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伊侬。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原审被告人林伟荣、陈永勇、何伊侬、张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原审被告人余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浙0381刑初676号判决。陈永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辉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2015年以来,柏辉公司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即从他人处购得未纳税的出口货物的装箱单信息,或者在代理货物出口过程中获取未纳税的出口货物的装箱单信息,后根据装箱单信息制作出以柏辉公司名义出口的报关单,再根据报关单上的商品数量、商品名称等信息制作出于此对应的虚假的购销合同,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生产企业根据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将上述退税所需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提供给会计代理公司,并以柏辉公司名义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林伟荣系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婷、何伊侬系柏辉公司员工,被告人张婷、何伊侬在明知柏辉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受被告人林伟荣指示,由被告人张婷负责制作报关单,由被告人何伊侬负责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截至案发,柏辉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87539.09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2001562.7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伟荣与被告人陈永勇经事先约定,柏辉公司以支付好处费的形式向被告人陈永勇购买其在从事货运运输、代理报关等业务中获取的未纳税出口货物的装箱单信息。被告人陈永勇明知被告人林伟荣通过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仍向其出售装箱单信息,并指示其公司员工将装箱单信息发送给柏辉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张婷,后被告人张婷根据被告人林伟荣的指示,根据装箱单信息制作出以柏辉公司名义出口的报关单。被告人何伊侬再根据被告人林伟荣的指示,根据报关单信息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根据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人张婷整理退税所需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提供给会计代理公司,以柏辉公司名义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柏辉公司以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退税额达10036107.34元。
  2、柏辉公司在经营代理出口业务过程中,为了将其客户未纳税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被告人林伟荣指使被告人何伊侬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以支付开票费形式让他人根据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人张婷整理退税所需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提供给会计代理公司,以柏辉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申请出口退税,柏辉公司以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退税额达11965455.41元。
  期间,被告人余林在明知柏辉公司与开票企业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柏辉公司以支付8%左右开票费的形式取得浙江邦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维福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天驰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7205169.61元,后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柏辉公司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退税额共计6389579.95元。
  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扣除开票费等费用后获利528万余元,被告人陈永勇个人获利513007元,被告人余林个人获利3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伟荣、何伊侬、张婷、余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永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被瑞安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林伟荣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瑞安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林伟荣名下位于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路1100号1幢1单元201室、瑞安市××街道××路××号××幢××号商铺××车库被瑞安市公安局查封,浙C××某某、浙C1××某某车辆被瑞安市公安局查封。
  案发后,被告人陈永勇退出个人非法所得513007元,被告人余林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陈永勇、林伟荣均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50万元。二、被告人林伟荣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万元。三、被告人陈永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人余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被告人张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六、被告人何伊侬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手机二部、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银行数字证书13个、银行卡8张、公司账册一份(具体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电脑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陈永勇上诉称:(1)柏辉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所涉金额为2000多万,而其所涉的金额只不过是其中1000多万元,且其对柏辉公司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并不起决定作用。(2)其仅是从事使柏辉公司获得报关单的行为,而成功骗取出口退税是需要许多犯罪环节,包括报关单、虚假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买卖增值税发票,非法买卖外汇,虚假核销单等各种环节,而其提供报关信息仅是其中一个环节;况且,即使没有其提供报关单,也有其他人能够提供,故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地位低。(,地位低归案后有诸多从轻情节,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已全部退清违法所得;有立功表现。
  陈永勇的辩护人提出:(1)陈永勇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其仅参与部分犯罪,在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额中仅占一半。被告单位实施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分别是由“收集、购买未纳税货物的装箱单信息”、“根据装箱单信息制作报关单”、“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代理公司”直至“申请退税”等由六部分组成,陈永勇仅是参与了“收集、购买未纳税货物的装箱单信息”的该部分的犯罪,其犯罪行为与本案的员工被告人相当。陈永勇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2)陈永勇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10万元。(3)原判对陈永勇的量刑畸重,其作用不如员工被告人,而员工被告人却被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雄、被告人林伟荣、陈永勇、余林、何伊侬、张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1、吴某1、蔡某2、周某1、郑某1、刘某1、周某2、金某1、翁某、林某1、王某1、金某2、胡某、黄某、金某3、郑某2、陈某1、林某2、尤某、陈某2、陈某3、邓某、朱某1、朱某2、林某3、金某4、林某4、林某5、徐某、贾某、罗某、王某2、周某3、张某、邹某、吴某2、洪某、刘某2、刘某3、郭某、吴某3、何某、吴某4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脑主机4台,一体机2台,手机3部,关于移送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的函,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出口退税情况表,核实退税情况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购销合同,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发还清单,暂扣款票据,装箱单信息复印件,情况说明,立功认定意见书,电子光盘3份,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同时查明,在原审法院宣判案件后,陈永勇通过其家属向原审法院主动预缴判处的罚金款1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永勇,原审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林伟荣、张婷、何伊侬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林伟荣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婷、何伊侬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原审被告人余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永勇、余林、张婷、何伊侬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林伟荣、陈永勇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林伟荣、陈永勇、余林、张婷、何伊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林伟荣、陈永勇、余林均有积极退赃及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林伟荣、余林、张婷、何伊侬其四人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并对张婷、何伊侬宣告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均属量刑适当。原审法院虽已对陈永勇作减轻处罚,但是鉴于陈永勇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量刑仍然明显偏重且失衡,故本院对陈永勇的量刑予以改判,因此,采纳上诉人陈永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相关理由,但是对于提出的要求比附员工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要求宣告缓刑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67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50万元;被告人林伟荣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万元;被告人余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何伊侬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相关扣押物予以没收。
  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676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即:被告人陈永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海
审判员 胡海疆
审判员 蔡寿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万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