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原名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挂牌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拟进入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案外人,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挂牌,委托乙方为其保荐机构;乙方为具备托管中心推荐资质的机构,为受托人,拟为甲方进入托管中心挂牌提供服务;乙方为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行方案,指导办理甲方股份制改制所需手续;甲方符合托管中心挂牌资质后,由乙方辅导甲方完成挂牌;甲方以整体打包形式委托乙方为其服务;挂牌费用按照股权挂牌机构的标准确定为360,000元;甲方同意政府挂牌上市专项补贴专款专用,设立资金用一般账户,且授权乙方代管、代收;甲方完成挂牌后,应积极进行补贴申领工作,乙方做好配合工作,补贴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且授权乙方直接从挂牌补贴资金专用一般账户直接代收,用于支付给乙方挂牌服务费36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以未支付的推荐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自身原因放弃挂牌运作,甲方应支付给乙方400,000元违约金,乙方据此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甲方承担。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署《关于“挂牌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甲方除托管中心登记费、挂牌敲钟时的场地费外,直到政府补贴到账前为零费用;甲方为政府补贴专项资金设立一般账户,政府补贴500,000元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给乙方服务费360,000元,同时乙方提供合法正式发票;原合同与本补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签订后,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开设了专用一般账户。嗣后,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8月8日,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更名为原创机械科技公司。2016年8月30日,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在托管中心挂牌。挂牌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给予挂牌奖励补助300,000元,该款于2017年11月20日发放至原创机械科技公司账户。奖励补助款发放前,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单方变更了专用一般账户的U盾及密码,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未能从该账户内获取服务费,原创亦未向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据此起诉。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委托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0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州政发(2013)20号文件,决定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00元和500,000元的奖励。2017年3月27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州政发(2017)5号文件,鼓励有限责任公司赴托管中心挂牌,决定对守法经营、正常纳税、连续3年纳税总额累计在1,000,000元以上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限上企业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300,000元补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挂牌服务合同》、《关于“挂牌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证明》、《委托代理合同》、《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鄂州政发(2013)20号文件、鄂州政发(2017)5号文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