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武汉弘毅华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弘毅华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1栋6048室。

法定代表人:胡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北路裕江花苑Dl栋北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弘毅华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华泰咨询公司)诉被告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毅华泰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被告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创机械科技公司:1、支付挂牌服务费360,000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律师费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及财务咨询等。原创机械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机械、机电设备设计制造及销售。

2016年7月21日,我公司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变更前的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YLHZ-2016-0063《挂牌服务合同》,由我公司为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指导及技术服务,为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行性方案,指导其股份制改制所需的手续,最终使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能够在武汉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立即联系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技术指导等帮助,使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在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变更为了原创机械科技公司,且该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武汉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至此,我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依据《挂牌服务合同》约定,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应当在政府挂牌上市专项补贴款到达合同指定的账户后三日内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0元整,但截止到我公司起诉之日,我公司发现:原创机械科技公司授权我公司控制的该公司一般账户已经被其在开户银行办理了该账户U盾及密码等的挂失及变更手续,原创机械科技公司持挂失后重新设置密码的账户去鄂州市科技局办理了相关补贴款的发放,其行为致使我公司失去了对该账户的控制,我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直接从挂牌补贴资金专业一般账户直接代收挂牌服务费360,000元。我公司为此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的上述种种行为已经表示其不想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原创机械科技公司辩称:1、付款条件未成就,我公司未支付服务费不属违约。2016年,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人员携鄂州市政府文件等蛊惑我公司于同年7月21日与之签订《挂牌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给付弘毅华泰咨询公司360,000元服务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即:政府补贴款500,000元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我公司支付弘毅华泰咨询公司360,000元服务费。虽然2016年8月30日我公司已完成挂牌,但鄂州市政府迟迟未拨付鄂州政发(2013)20号文件中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专项补贴资金)。2017年3月份,据称是附加了诸多硬性条件,而因我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直至2017年11月20日政府才拨付300,000元补贴款到我公司账户。迄今政府仅拨付补贴款300,000元,合同约定的“政府补贴款50万元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6万元服务费”付款条件,至今仍尚未成就,且并非我公司造成条件未成就。我公司未支付360,000元服务费显然不属违约,倒是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明知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却无理诉讼显属滥用诉权。2、弘毅华泰咨询公司诉称我公司“上述种种行为表示其不想履行付款义务”,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虽然《挂牌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设立的政府挂牌上市专项补贴专用资金一般账户代管代收”、“甲方同意且授权乙方直接从挂牌补贴专项资金专用一般账户直接代收,用于支付乙方挂牌服务费36万元”,但《补充协议》亦约定“甲方为政府补贴专项资金设立一般账户,政府补贴50万元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给乙方服务费36万元”、“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即:补充协议已将原合同中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代管挂牌补贴专项资金专用一般账户的约定予以废止,并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由原合同约定弘毅华泰咨询公司“直接从专用一般账户直接代收”变更为我公司按约定日期支付,因此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已经无权代管、控制我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基于公司银行账户安全管理需要,我公司更换网银U盾及账户密码既不违反合同亦不违法。3、弘毅华泰咨询公司诉请我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由纠纷对方当事人承担,必须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应不予支持。虽然《挂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中有“因甲方自身原因放弃挂牌运作……,乙方据此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全部由甲方承担”的约定,但本案非因我公司放弃挂牌运作成讼。请求驳回弘毅华泰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原名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挂牌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拟进入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案外人,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挂牌,委托乙方为其保荐机构;乙方为具备托管中心推荐资质的机构,为受托人,拟为甲方进入托管中心挂牌提供服务;乙方为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可行方案,指导办理甲方股份制改制所需手续;甲方符合托管中心挂牌资质后,由乙方辅导甲方完成挂牌;甲方以整体打包形式委托乙方为其服务;挂牌费用按照股权挂牌机构的标准确定为360,000元;甲方同意政府挂牌上市专项补贴专款专用,设立资金用一般账户,且授权乙方代管、代收;甲方完成挂牌后,应积极进行补贴申领工作,乙方做好配合工作,补贴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且授权乙方直接从挂牌补贴资金专用一般账户直接代收,用于支付给乙方挂牌服务费36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以未支付的推荐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自身原因放弃挂牌运作,甲方应支付给乙方400,000元违约金,乙方据此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甲方承担。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署《关于“挂牌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甲方除托管中心登记费、挂牌敲钟时的场地费外,直到政府补贴到账前为零费用;甲方为政府补贴专项资金设立一般账户,政府补贴500,000元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给乙方服务费360,000元,同时乙方提供合法正式发票;原合同与本补充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签订后,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开设了专用一般账户。嗣后,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8月8日,鄂州原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更名为原创机械科技公司。2016年8月30日,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在托管中心挂牌。挂牌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给予挂牌奖励补助300,000元,该款于2017年11月20日发放至原创机械科技公司账户。奖励补助款发放前,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单方变更了专用一般账户的U盾及密码,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未能从该账户内获取服务费,原创亦未向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据此起诉。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委托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10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州政发(2013)20号文件,决定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托管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00元和500,000元的奖励。2017年3月27日,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州政发(2017)5号文件,鼓励有限责任公司赴托管中心挂牌,决定对守法经营、正常纳税、连续3年纳税总额累计在1,000,000元以上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限上企业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300,000元补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挂牌服务合同》、《关于“挂牌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证明》、《委托代理合同》、《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鄂州政发(2013)20号文件、鄂州政发(2017)5号文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签订的《挂牌服务合同》、《关于“挂牌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托管中心挂牌,至此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完成了其受托事项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应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即向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与原创机械科技公司约定服务费为360,000元,结合鄂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原创机械科技公司挂牌后,政府可给予其500,000元的奖励补助,故双方在《挂牌服务合同》中约定设立专用账户以接收奖励补助款,并约定服务费从政府奖励补助款中支出,这是双方对履行方式的约定,而并非履行条件。2017年,政府奖励政策发生变化,奖励补助资金由500,000元调整为300,000元,但政策调整并不能改变原创机械科技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应选择其他方式全面履行义务,故原创机械科技公司认为政府奖励补助款未达到500,000元则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创机械科技公司还认为“补充协议已将原合同中弘毅华泰咨询公司代管挂牌补贴专项资金专用一般账户的约定予以废止,并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由原合同约定弘毅华泰咨询公司直接从专用一般账户直接代收变更为我公司按约定日期支付”,该观点有事实依据,但其在政府奖励补助款到账后三日内未向弘毅华泰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其行为仍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虽仅仅表述原创机械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挂牌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但原创机械科技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亦给弘毅华泰咨询公司造成财产利益损失,弘毅华泰咨询公司公司要求其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弘毅华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0元;

二、被告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弘毅华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7,490元由被告鄂州原创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迪

人民陪审员葛

人民陪审员刘念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