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3 0:00:00

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等串通投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等串通投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皖04刑终2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伟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经该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婧斐,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文轩。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经该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宗全。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超。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倪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扬。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聂策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经该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明超。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聪。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井冰。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蓉蓉。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皖04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伟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苏伟伟,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7年10月,淮矿地产舜耕华府一期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卢宗全、苏文轩获知招标信息后联络被告人苏伟伟、倪朋、许超,被告人苏伟伟又联系了被告人刘扬、金海(另案处理),由七人分摊前期投标费用,使用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借用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亿恺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舜耕华府一期项目进行围标,后由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3余亿元。中标后,参与投标的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举报,被告人卢宗全、苏伟伟等人为掩盖罪行商定与对方协商处理,后由被告人苏伟伟和金海等人通过樊某联系,与中间人席某到合肥协调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举报事宜并给予相关人员170万元,对方答应撤回举报,席某、樊某也各非法获得10万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卢宗全、苏文轩等人商量后,由苏文轩与赵某1以签订不可撤销居间协议,约定苏文轩引荐赵某1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赵某1支付居间报酬760万元的方式,将该工程转让给赵某1施工。2017年12月3日至22日,赵某1通过转帐付给被告人苏文轩400万元,被告人苏文轩、苏伟伟等七人将400万元进行分赃。赵某1在组织人员施工中因施工问题被招标方清退。后卢宗全、苏文轩等人串通投标行为因人举报而案发。
  2.2019年4月,淮矿地产舜耕华府二期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文轩、卢宗全、许超、井冰商议围标下来自己干,被告人许超、井冰负责后期施工,由苏文轩借用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临淮建设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资质,被告人苏文轩安排被告人陈蓉蓉借用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飞腾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围标,被告人刘明超提供90万元围标保证金,被告人吕聪制作投标的标书,后由天长市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600余万元。事后被告人吕聪获得8万元好处费,陈蓉蓉获得7万元好处费。
  3.2019年10月中旬,淮矿地产舜耕华府三期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文轩得知后借用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由被告人刘明超提供245万元保证金,被告人吕聪制作投标的标书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6300余万元中标。
  4.2017年1月,淮南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综合楼维修及消防、弱电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后由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9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
  5.2017年5月,淮南市公安局围墙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被告人刘明超明知被告人苏伟伟围标而为其提供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使用。后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0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
  6.2017年9月,淮南市拘留所采购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翔有限公司、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后安翔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84余万元,由被告人苏伟伟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
  7.2018年6月,淮南市看守所西监墙改建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纳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泽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后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30余万元,由被告人苏伟伟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
  8.2017年4月,淮南市文化艺术中心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扬州源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43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9.2017年9月,淮南市潘集区大庄、瓦谢搬迁村污水管网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晋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58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0.2017年6月,淮南市洞山东路综合地块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室外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翔有限公司、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52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1.2019年2月,安徽省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五保老人安置点项目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亿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10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2.2019年6月,淮南市老市政府大院景观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园林工程公司和湖州天明园艺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约1500万元,被告人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3.2017年8月,中国人寿淮南分公司营业用房装修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4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4.2016年12月,淮南市史院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含史院乡1某2某公租房)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25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5.2017年11月,淮南曹庵物流园区1某标准化厂房消防改造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圣宏基建筑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该项目金额13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6.2017年8月,淮南市传染病医院综合改建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河南水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41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7.2017年1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淮南市山南所区建设及特种光缆产业化场地平整土方施工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安徽智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众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7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8.2017年8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朝阳派出所办公办案场所改造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智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该项目金额9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19.2017年4月,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道路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41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20.2018年12月,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消防大队田家庵中队(淮滨路消防站)营房加固维修项目(二期)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临淮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0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21.2017年8月,淮南十九中大会堂维修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昶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4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22.2017年6月,淮南市中兴村、朝阳村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金额17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23.2017年8月,武警淮南市支队室内训练馆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或安排被告人聂策策借用安徽恒嘉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该项目金额270余万元,被告人苏伟伟、聂策策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24.2019年2月,淮南市龙泉广场(老龙眼居住区B1组团)项目对外招标。被告人苏伟伟借用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围标。该项目金额1.0亿余元,被告人苏伟伟借用资质的公司未中标。
  被告人苏伟伟等人对帮助联系和出借公司资质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并给予参与协调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举报的相关人员一定费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款项如下:王某56300元、程某24300元、吴某14300元、曹某1900元、耿某25500元、宋某3400元、安某1500元、熊某250000元、徐某21500元、苏某34100元、方某1800元、王某62100元、陈某38300元、陈某23600元、程某33300元、朱某25400元、李某49400元、程某41500元、陈某1500元、黄某11600元、杨某23600元、徐某36800元、高某15400元、朱某39700元、潘某11300元、李某1(大)4000元、汪某15300元、詹某21800元、洪某25000元、詹某15500元、苏某239300元、李某37500元、王某73100元、徐某46200元、朱某410300元、贾某2700元、汪某22000元、张某342000元、刘某39627元、高某21900元、潘某22400元、黄某21500元、汤某2100元、池某1800元、苏某42000元、刘某41500元、邓某1800元、彭某3500元、马某1500元、江某2000元、周某13400元、张某53000元、周某22000元、吴某25200元、孙某16200元、夏某1000元、吴某34000元、杜某1780000元、王某4480000元、席某100000元。
  原判另认定,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蓉蓉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扬主动从国外回国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超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聂策策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其余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扣押苏伟伟退款450000元,许超退款325300元,倪朋退款263333.33元,刘扬退款210000元,吕聪退款80000元,陈蓉蓉退款70000元。
  原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苏伟伟缴纳罚金12万元,苏文轩缴纳罚金8万元,卢宗全缴纳罚金6万元,许超缴纳罚金5万元,倪朋缴纳罚金4万元,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各缴纳罚金3万元,吕聪缴纳罚金2万元,井冰、陈蓉蓉各缴纳罚金1万元。
  原判另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撤诉函、不可撤销居间协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舜耕华府一期项目保证金资金流向及支付明细、舜耕华府一、二、三期项目招投标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及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材料电子文档、参与围标的涉案公司资质及参与涉案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计凭证、银行回单、交易明细、转账及现金存款凭证、进账单、付款申请单、日记账、收据、情况说明、备忘录、涉案项目费用清单及银行转账记录、承包经营协议书、提取笔录及提取的三栏明细账、许超手机及苏伟伟移动硬盘恢复数据截图、王某4及杜某1书写的情况说明、大通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卢某、陶某、尹某、刘某1、耿某1、孔某、梁某、侯某、胡某、苏某1、徐某1、金某1、席某、刘某2、郑某、张某1、郭某、吕某、颜某1、王某1、朱某1、龚某1、喻某、张某2、王某2、王某3、崔某、熊某1、程某1、许某、唐某、杨某1、颜某2、赵某1、龚某2、万某、杜某1、王某4、樊某、洪某1、丁某1、曹某、李某1(大)、苏某2、汪某1、安某、宋某、方某、苏某3、徐某2、蒋某、李某2、李某3、吴某1、程某2、耿某2、熊某2、王某5、丁某2、詹某1、詹某2、朱某2、王某6、高某1、朱某3、陈某1、程某3、李某4、程某4、乔某、徐某3、潘某1、杨某2、黄某1、陈某2、陈某3、贾某、严某、李某5、田某、张某3、洪某2、魏某、余某、王某7、潘某2、汤某、李某1(小)、王某8、陈某4、浦某、张某4、谢某1、金某2、黄某2、汪某2、高某2、刘某3、徐某4、彭某、朱某4、周某1、苏某4、池某、邓某、陈某5、于某、刘某4、马某、谢某2、江某、张某5、吴某2、夏某、杜某2、孙某、张某6、程某5、周某2、李某6、赵某2、吴某3的证言,被告人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采用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系主犯,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系从犯。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明超、吕聪、井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刘扬、聂策策、陈蓉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各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罚金,苏伟伟、许超、倪朋、刘扬、吕聪、陈蓉蓉案发后能够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许超、倪朋、刘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伟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苏文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卢宗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许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倪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刘扬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聂策策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刘明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吕聪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井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陈蓉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十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苏伟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苏伟伟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本案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将拘役已经执行的刑期从确定的刑期中扣除。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的第5、6、13、14、15、17、18、20、21、22起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中标金额200万元的法定入罪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苏伟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苏伟伟因本案串通投标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本案。
  针对苏伟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苏伟伟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本案漏罪,应将拘役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期以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苏伟伟前犯非法拘禁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本案遗漏的串通投标犯罪,依法应当对苏伟伟数罪并罚,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苏伟伟已经执行的拘役二十九日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期以内。故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的第5、6、13、14、15、17、18、20、21、22起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中标金额200万元的法定入罪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苏伟伟多次伙同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侵害了串通投标罪保护的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应当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故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采用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超、倪朋、刘扬、聂策策、刘明超、吕聪、井冰、陈蓉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苏伟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苏伟伟、苏文轩、卢宗全、许超、倪朋、刘明超、吕聪、井冰如实供述罪行,刘扬、聂策策、陈蓉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苏伟伟、许超、倪朋、刘扬、吕聪、陈蓉蓉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许超、倪朋、刘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原判没有对苏伟伟数罪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苏伟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伟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永
审判员 赵可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接印
书记员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