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6/5 0:00:00

胡岗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岗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6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岗岗。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抓获,10月19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密立成,河南百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岗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周检二部刑诉(2021)Z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静、王鹤远、严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岗岗及其辩护人密立成、胡营行政村党支部委员、监委主任胡九申作为被告人胡岗岗所在村基层组织代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岗岗曾在周口市淮阳区公路管理局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案发前近两个月胡岗岗因感觉身体不适没有上班,在家随母亲郑霞一起生活,因郑霞经常对其吵骂,胡岗岗对郑霞心生怨恨。2020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胡岗岗从家中院内拿了一根绳子,到郑霞居住的东屋内,将睡在床上的郑霞叫醒,用绳子勒其颈部,将其从床上勒到地上,胡岗岗继续用绳子和手勒、扼郑霞颈部,致郑霞当场死亡,郑霞在挣扎反抗中抓伤胡岗岗的面部、背部和手臂。作案后胡岗岗电话联系其弟胡某1将作案经过告知胡某1,胡某1到达现场后拨打120、110,后胡岗岗在其家西屋内被抓获。经鉴定:死者郑霞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界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岗岗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胡岗岗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1、张某1、胡某2等人证言、接警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岗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被告人胡岗岗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岗岗具有自首情节,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岗岗曾在周口市淮阳区公路管理局从事公路养护工作。案发前近两个月胡岗岗因感觉身体不适没有上班,在家随母亲郑霞一起生活,因郑霞经常对其吵骂,胡岗岗对郑霞心生怨恨。2020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胡岗岗从家中院内拿了一根绳子,到郑霞居住的东屋内,将睡在床上的郑霞叫醒,用绳子勒其颈部,将其从床上勒到地上,胡岗岗继续用绳子和手勒、扼郑霞颈部,致郑霞当场死亡,郑霞在挣扎反抗中抓伤胡岗岗的面部、背部和手臂。作案后胡岗岗电话联系其弟胡某1将作案经过告知胡某1,胡某1到达现场后拨打120、110,后胡岗岗在其家西屋内被抓获。经鉴定:死者郑霞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界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岗岗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主要证实,2020年10月18日9时56分,胡某1用号码185××××7595电话报警,称:在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胡营村,自己哥哥胡岗岗用绳子将母亲郑霞勒死了。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胡岗岗仍在作案现场,民警随即将其带回至豆门乡派出所。
  2.周口市淮阳区120急救中心证明、项城市120指挥中心打印清单。
  主要证实,2020年10月18日5时8分电话185××××7595报警后120派人救治情况。
  3.项城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处方单明细。
  主要证实,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1日,胡岗岗在项城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的情况,胡岗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开具治疗精神病药物的事实。
  4.淮阳区公路局转正定级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淮阳区公路局证明。
  主要证实,胡岗岗为周口市淮阳区公路局合同制工人。目前已解除劳务合同。
  5.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情况说明。
  (1)根据胡岗岗供述得知其作案后将衣物扔到自己家中;其弟弟胡某1证实第一次见到胡岗岗时其身上所穿衣服就是公安机关抓捕胡岗岗时身上所穿的衣服。
  (2)胡岗岗伤情形成的时间是其勒自己母亲是形成的。
  (3)现场勘查时在死者郑霞家一楼西间提取了阿立派唑等多种药物。
  6.绳子一条、绿色半截袖上衣一个(照片)。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在案发现场拍照后原物取回。
  7.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胡岗岗1986年11月27日出生,无前科。
  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主要证实,2020年10月18日在淮阳县豆门乡胡营行政村胡营村郑霞家提取半截袖上衣一个,绳子一条,红色可疑斑迹4处,女式内衣一个。2020年10月19日10时5分,侦查人员对胡岗岗指甲进行了采集。2021年2月4日在淮阳县豆门乡胡营村郑霞家提取多种胡岗岗所服用治疗精神病的药物。
  9.鉴定意见。
  (1)淮阳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淮)公(伤)字[2020]693号。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岗岗右眉弓某有0.5×0.2cm擦伤,背部有三处3×lcm、11×lcm、3×0.2cm擦伤,右手手腕有8处擦伤,大者5.5×0.3cm、小者0.3×0.2cm,其损伤程度确系本次伤害所致,且达不到轻微伤标准。
  (2)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淮)公(刑技)鉴(尸检)字[2020]13号。
  鉴定意见:郑霞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界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胡岗岗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
  (4)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周)公(刑)鉴(法物)字[2020]1467号。
  鉴定意见:从郑霞家一楼东间内单人床北侧地面上绳子检出郑霞血迹。从郑霞家院内红蓝相间塑料布的东南角处浅绿色半截袖上衣上、郑霞家一楼东间内单人床北侧地面上可疑斑迹擦拭物上、胡岗岗左手中指擦拭物上检出血迹胡岗岗血迹。胡岗岗与郑霞符合生生物学上的遗传规律。
  10.视听资料。110接警录音等。
  11.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证言:2018年10月18日凌晨4点57分,我哥胡岗岗用我妈的手机号(151××××1429)给我打电话,说:他把俺妈勒死了。我到后看到院子的门从里面锁着,就喊我哥给我开门。我到东屋看到我妈在床边地上躺着,脖子上缠着绳子,鼻子、嘴、耳朵都出血了。120医生来后说没有心跳了。
  事后胡岗岗在他住的西屋给我说他非常后悔把自己的母亲害死,还用手一直打自己的脸,说把他送到派出所处理吧。我在我妈那个院西间报的警,报警的时候我哥也在西间。我跟110接警员说我母亲被我哥胡岗岗勒死了,没有跑。我哥有病,去项城精神病院和淮阳精神病院都治疗过,一直吃着药。我哥不去上班我妈还是想让他上班,不想让他待在家里,经常吵他。
  (2)证人张某1证言:我到现场后看到离床1米多远的南边有一片血迹,旁边有一盘绳子,我丈夫胡某1给我说我婆婆是被我婆哥胡岗岗用绳子勒死了。胡岗岗有抑郁症,从今年八月份他自己断药了病有点严重了。八年前我嫁过来的时候他就有这个病了。
  (3)证人凡梅英证言:胡岗岗因为有精神病一直没有娶老婆。2020年10月18日早上我听村的人议论说,郑霞是被胡岗岗用绳子勒死的。
  (4)证人胡某3证言:胡岗岗在淮阳区公路局上班,患有精神病10多年了。我不知道郑霞什么时候死的,邻居们都说是被她大儿子胡岗岗勒死的。
  (5)证人胡某2证言:郑霞大儿子叫胡岗岗,在淮阳区公路局上班,有精神病史。2020年10月18日早上5点06分胡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哥把他妈勒死了。我到郑霞家看到郑霞头朝西在床上躺着,身上的被子盖到肚子的位置,有血从嘴巴里面流到下巴,在床南侧一米多点的距离的地上有一滩血。我去西屋找胡岗岗,见到他脸上有血迹,他说郑霞昨天晚上吵他吵的他受不了了,到凌晨2点多的时候,把郑霞勒死了。
  胡某1报警后胡岗岗一直都没有出他居住的西屋。
  (6)证人王某1证言:胡某1说是胡岗岗把郑霞勒死的,胡岗岗说最近他的妈妈郑霞天天骂他,我给他说他犯法了,我让他去派出所投案,他说中。
  (7)证人胡某4证言:郑霞的小儿子胡某1来我家买寿衣,他说他妈死了。听说郑霞是被他大儿子胡岗岗勒死的。胡岗岗得精神病也十多年了。
  (8)证人李某、侯某证言:接120警后到现场已经死亡。
  (9)证人刘某、常某证言:所在监室里有一个叫胡岗岗的人,听说他妈经常吵他,他把他妈勒死了。感觉胡岗岗精神有问题,不爱说话,不与人交流,问他什么说什么。
  (10)证人王某2、张某2证言:胡岗岗2002年来淮阳区公安局上班,从2015年就吃治疗精神病方面的药物。
  12.被告人胡岗岗供述与辩解:我八、九年前得了精神分裂症,当时我已经参加工作了,在项城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诊断的是精神分裂症。犯病的时候,我出现幻想,老是感觉有人要害我,还听见有人在我耳边说话,现在我一直在吃药治疗。最近一个月我身体不舒服,感觉犯病了,就没去上班,我母亲一直骂我,嫌我没能耐,要给我断绝关系,当时我脑子一热就把她杀了。
  2020年10月17日晚上,夜里我突然间醒了,脑子嗡嗡响,好像出现幻觉了,我脑子一热,在院子里找到一段搭衣服的绳子,来到我母亲住的东屋,上前用绳子勒她的脖子或者手掐住她的脖子,她醒了开始挣扎,用手抓我的胳膊,我没有松手,后来她挣扎着掉在了地上,我还没松手,继续用绳子勒她的脖子,直到她鼻子冒血了我才停下来。我回到我的房间,想自杀,我就吃了13片安眠药,二、三百片阿立哌唑,吃了之后我就睡着了。我醒了之后跟我兄弟胡某1打电话说我把咱妈勒死了,他之后打了120急救电话,又给亲戚们联系,我一直在家里呆着,直到上午豆门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当时我上身穿一件浅色的短袖,下身穿一条蓝色的裤子,里边穿一条蓝色的平脚内裤,脚上穿一双黑色的运动鞋,我杀害我母亲后换了衣服,把之前穿的这身衣服扔在我家院子里了。
  我右眼上方受伤了,这个伤是我自己从床上倒地上碰的;我胳膊上有伤,是我勒我母亲郑霞的时候她给我抓伤的。
  综上,被告人胡岗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因案发前一段时间,自己没有上班,其母亲郑霞经常对其吵骂,自己有精神病,案发时出现幻听、幻想,到其母亲房间用绳子将其勒死,从床上勒到地上,并且其母亲挣扎中将其抓伤;并供述到作案后给其弟弟胡某1打电话告知了将母亲勒死的事实;胡某1证实到达现场时大门从里面锁着,只有胡岗岗一人在场,其证实的看到其母亲在床边地上躺着、脖子上缠着绳子等案发现场的情况和胡岗岗供述相互印证;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床北侧地面上、浅绿色半截袖上衣上检出了胡岗岗的血迹,与胡岗岗供述的作案时被其母亲抓伤的事实相互印证。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系颈部遭受钝性外界暴力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胡岗岗故意杀害其母亲郑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岗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岗岗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胡岗岗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证人胡某1、胡某2证实胡岗岗知晓胡某1报警的事实且没有脱离作案现场;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录音证实胡某1报警时明确表示是胡岗岗用绳子勒死了其母亲郑霞;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出警民警在现场控制胡岗岗将其带至派出所后,胡岗岗即供认了其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胡岗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胡岗岗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岗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35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万廷
审判员 邓同华
审判员 杨国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闫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