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 0:00:00

桑某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判决书

桑某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辽01刑终543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忠文,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桑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01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桑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桑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桑某某犯猥亵儿童罪。
  二、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桑某某的主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判处原审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刘 晶
审判员 吴永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