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呈祺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呈祺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90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呈祺。2017年4月17日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呈祺犯绑架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呈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杨呈祺发现其朋友王静(女,情况不详)经常与一名叫申某1的男子QQ聊天,遂心生怨恨,冒充王静与申某1网聊,意图将该男子骗至沧州勒索钱财。杨呈祺为此找到了李朝阳(另案处理),并准备了木棍、胶带等工具。7月23日凌晨1时许,申某1被杨呈祺骗至沧州市,早已在室内做好准备的杨呈祺、李朝阳二人对申某1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捆住其双手。23日晚,二人又将申某1转移至沧州市梁官屯一处平房继续关押,由李朝阳进行看管。在此期间,杨呈祺编造申某1盗窃并砸坏其财物的理由向其家人索要现金,并多次以“将人卖至缅甸”及“给钱就将人领走”对申某1家人进行威胁及要挟。后申某1家人报警,杨呈祺因害怕遂于25日晚9时许将申某1释放后驾车逃匿。为此,指控被告人杨呈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并当庭列举了被告人及同案犯李朝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
被告人杨呈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杨呈祺冒充女性与一名叫申某1的男子网聊,意图将该男子骗至沧州勒索钱财。杨呈祺为此找到了李朝阳(另案处理),并准备了木棍、胶带等工具。7月23日凌晨1时许,申某1被杨呈祺骗至沧州市,早已在室内做好准备的杨呈祺、李朝阳二人对申某1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捆住其双手。23日晚,二人又将申某1转移至沧州市梁官屯一处平房继续关押,由李朝阳进行看管。在此期间,杨呈祺编造申某1盗窃并砸坏其财物的理由向其家人索要现金,并声称“将人卖至缅甸”、“给钱就将人领走”,以此对申某1家人进行威胁及要挟。后申某1家人报警,杨呈祺因害怕于6月25日晚9时许将申某1释放后驾车逃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呈祺及同案犯李朝阳的供述,被害人申某1的陈述,证人申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物证照片,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呈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呈祺实施绑架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呈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杨呈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呈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颖梅
人民陪审员 刘玉斌
人民陪审员 霍向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