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9 0:00:00

黄晓勇拐卖妇女二审刑事判决书

黄晓勇拐卖妇女二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刑终43号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勇,别名“某。黄晓勇原身份信息为:黄某2。
  辩护人孙冬梅,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直枝。
  辩护人姚凤青,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红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晓勇、苏直枝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陕09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晓勇、苏直枝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1994年3月间,唐某(已处决)、唐某1(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洪某某以4600元卖给王某某为妻,将胡某某以4500元卖给马某某为妻,将陈某某以4230元卖给王某学为妻。
  (二)1994年3月14日,唐明顺(已处决)伙同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胡某荣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向某某以3800元卖给马某文为妻。
  (三)199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找工作为名,将王某菊、赵徳红、赵某琴、马某凤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王某菊以4500元卖给王某斌为妻,将赵某红以4500元卖给张某某为妻,将赵某琴以4650元卖给郭某某为妻,将马某凤以4300元买给孙某山为妻。
  (四)1994年4月,唐明银(已处决)以购买服饰为名,将李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以4600元卖给王某厚为妻,李某某生活二十余天后逃跑,后包能记(在逃)伙同唐明银将拐骗到山西的被害人陈某通过苏直枝抵给王某厚为妻,王某厚另外补差价1300元。
  (五)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将被害人何某某、王某霞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何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祥为妻,将王某霞以4200元价格卖给苑某为妻。
  (六)1994年6月18日,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彭某某、彭某芝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彭某某以5000元卖给周某某为妻,将彭某芝以4500元卖给吴某某为妻。
  (七)1994年6月18日,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购服装为名,将被害人艾某某、顾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艾某某以5000元卖给史某某为妻,将顾某某以5800元卖给胡某亮为妻。
  (八)1994年7月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汪某某、汪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汪某某以330元卖给李某为妻,将汪某会以4300元卖给冯某为妻。
  (九)1994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赵先龙(在逃)将丁某某以2000元卖给赵某元为妻,将王某会以2500元卖给赵某田为妻,后因王某会哭闹,赵先龙将其赎回为妻。
  (十)1997年9月2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崔某明将潘某某以8000元卖给武某某为妻,将高某侠以9000元卖给张某全为妻,将刘某某以8000元卖给王某为妻。在拐卖途中,被告人黄开平将刘某某奸淫。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勇(黄开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13人,其中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被告人苏直枝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18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黄晓勇(黄开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指控的拐卖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以被告人黄晓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直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
  黄晓勇上诉提出,本案仅有言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其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8年至1999年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所用辨认对象影集不符合同类混杂辨认规则,用近照辨认二十几年前的人违反常识及规定,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依法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黄晓勇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黄晓勇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黄晓勇减轻处罚。
  苏直枝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参与拐卖18名妇女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是出于好心给村里人介绍对象,有些事情他不知道;他没有打骂胁迫被害人;有投案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直枝拐卖妇女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苏直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苏直枝出于为相邻帮忙介绍婚姻的目的,并非为谋取不当利益;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发回重审或对苏直枝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苏直枝拐卖18名妇女的事实存疑;苏直枝只是实施了协助其他被告人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苏直枝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对苏直枝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晓勇、苏直枝拐卖妇女犯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苏直枝拐卖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犯罪
  1994年3月间,唐明顺(已处决)、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先后将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胡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洪某某以4600元卖给王某某为妻,将胡某某(胡某某)以4500元卖给马某某为妻,将陈某某以4230元卖给王某学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3月4日,被告人唐明顺、唐明银伙同冯茂彦以购衣服为名,将洪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拐骗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洪某某卖给王某某为妻,获款4600元,将胡某某卖给马某某为妻,获款4500元,将陈某某卖给王某学为妻,获款4230元。唐明银将洪某某奸淫。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王某柱(收买人王某学之兄)证明,1994年农历2月,听他们村的人说,本乡苏庄苏直枝家来了几个姑娘,因他兄弟20多岁还没媳妇,他就同他兄弟去苏直枝家去看了人,苏当时要4500元,还价后4300元,过后他把钱直接给苏直枝,只给了4230元,钱给后把人就接回来了。姑娘叫陈某某。领她来的人贩子他没有见过,不知是哪里人,她是跟本村的王某凯家儿媳妇一块来的,那个媳妇后来跑了。
  4、证人王某凯(收买人王某某之父)证明,1994年正月二十九日下午,苏庄村苏直枝的兄弟(喜如)到他村王某成家说谁家娶外地媳妇,他听到后就到王某成家见了喜如,问喜如来了几个外地女的,喜如说两个,他说给他儿说一个,他就跟上喜如去苏庄,到了喜如家,见到喜如家有两个外地女的,三个外地男的,花了4500元娶的,钱给的苏直枝,在苏庄村苏直枝家交的款。另外一个女的给了他村王某厚,也是苏直枝来,听说花了4000多元。
  5、证人马某某证明,他认识胡某某,她是陕西安康市人,1994年正月具体日子他忘记了,通过引荐,在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家见的面,是安康两个人贩子带过来的,他花了4500元,他是在苏直枝家给的钱,当时苏直枝、安康两个人贩子在场,他将4500元交给安康二个人贩子其中一个留分头的,叫啥他不知道,后就带胡某某回家同居。当时就是胡某某一个人。
  6、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陈述,她是1994年二月份从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家到马某某家的,从陕西老家出来的时候一同有个叫李自强的人,另一个姓王,具体名字不清楚。当时到安康城门市后他们说让她们到西安进货给看
  货,把她们骗到山西,和她一块的还有一个叫刘某芳的,现在代县不知什么地方,当时她被卖了4500元,钱是那两个人和苏庄村的那个人拿走的。李自强同姓王的给她和刘某芳说现在没有钱了,要她们二人找对象骗钱,一人骗一千元,她们开始没有同意,他们说骗到钱当天就接她们出来,她们就同意了。后二人就带她和刘某芳乘坐汽车到了山阴县从代岳到鲁庄,找一个姓赵的给她们找对象,因姓赵的和别人打架住院,就在鲁庄姓赵的那住一夜。第二夜姓赵的爱人将她们带到苏庄交给苏某苏直枝,到苏直枝家第二天,刘某芳被人领走了,卖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后听苏直枝说被卖到代县杨明堡村,第三天她被马某某带回家,等到天亮李自强和姓王的也没有去接她,天亮后她就到苏直枝家,苏说李自强和姓王的将钱带走了,她被马某某家去的人将她追回家,她不在那待,马说她是4500元钱买的,还他4500元叫她走,没法当晚就和马某某同居了,后来马家将她看守着不得脱身,后来1996年农历10月9日从马某某家回家。她看过影集,其中1号右(唐明顺)就是在天龙商场后租房的那个姓王的,他带着刘某芳给他带小娃,也是他同李自强(胡子)将她同刘某芳卖到山西的。2号中(唐明银)就是李自强的同伙,1994年正月23日从安康乘坐火车到西安,他带恒口一女娃(洪某某)到山西卖了。4号左(王花)就是1号右的第二个妻子,是李自强于94年正月22日带她去王花家见到的,5号左(洪某某)就是2号中的那小子他带5号左这个恒口女娃同她从安康乘坐一个火车,但没有坐一个车厢,后在苏直枝家见到她。
  199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她从老家进城,看望在二院住院的父亲,在城区天龙宾馆遇到一个自称李自强的男青年,问她找工作不,她当即和李自强聊,李自强说明天到西安进衣服,他是开服装店的,让她跟着一路去进货,回来卖衣服。当时给她说的工资高,她就同意了。第二天,李自强用摩托车载她到天龙宾馆,吃饭的时候好像还有四五个人,记不清了,有一个长脸男青年带了一个恒口姓赵的女子。当天李自强带着她,长脸男子带着赵姓女子上了火车,到西安后,在西安火车站开了房,李自强想强奸她,她就拉开窗户大喊,未得逞。过了一会儿,李自强带她,长脸男子带赵姓女子从西安到山西太原下车,她就意识到她被骗了,可是当时没出过门,她也没办法只能跟着他们。到了太原后坐车到山阴,到苏庄苏直枝家,李自强他们就说要给她们在这里找对象,他们拿到钱了就会来接她们回安康,她们被逼无奈就答应了,第二天她就被南辛寨一个叫马某某的买了。卖了4500元。当时一到晚上她就盼着李自强来接她们,每天都有人时刻守着,要是敢跑,抓回来就被打一顿。
  7、被害人洪某某陈述,她是在1994年3月4日被陈宝军、王鹏、李自强等人以到西安进服装为由,把她从安康骗到西安,再骗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他们把她交给山阴县人贩子苏直枝,然后由苏直枝以4600元卖给山阴县后所乡王某凯的大儿子王某某为妻。3月6日,王鹏、李自强说钱给丢了,山西那有他的朋友原来做生意欠的有钱,现在要到山西要钱还要做一笔生意,3月6日下午坐七点多的火车从西安走,在太原下车又转车,到3月7日晚上到朔州火车站,在朔州火车站住了一晚上。3月9日,李自强领来一个男的,王鹏、李自强说一块到他朋友那,就坐汽车到山阴县,然后包了一辆三轮车到苏庄村那个男的家,她发现桌上有一个信封写着苏直枝。中午12点左右,苏让她在他兄弟家待着,到了第二天中午他们就说现在没有钱了,只有在这里给她找对象弄点钱,以后再想办法把她弄出去,就说她是陈宝军的妹子,陈宝军改名陈小军,她改名陈小红,然后兄妹相称就说是自愿找对象的,她当时不同意,他们就说她想跑也跑不掉,只有这样。她只好按他们说的做,按农历算她是2月3日被苏卖到王某凯家的。过了几天,王某某说他们给了苏直枝4600元钱。
  她被卖到王某某家,她不愿在他家,王某凯把苏直枝叫到他家威胁说她不愿意在这,就把她卖到其他地方,她要告他,山阴县公安局有他的老同学和他一块的赵成斌在山西省公安厅有后台。苏直枝的大哥名字不清,在山阴县城开一个旅馆,据说陈小燕在那个旅馆住过。苏直枝大概有37-38岁,个子矮,有1.6米,身材中等,脸方下巴尖,脸上什么地方有一个绿豆大的一个痣,留平头。期间她被“陈宝军”强奸。
  8、被害人胡某某(胡某某)辨认笔录证明,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苏直枝。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李自强(冯茂彦)。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赵姓女子(洪某某)。
  9、被害人洪某某1998年9月17日对团伙影集辨认笔录证明,确认其中1号右(唐明顺)就是小唐,2号中(唐明银)就是陈宝军。14号就是胡子李自强(冯茂彦)。1997年12月2日对唐明银等人进行辨认,辨认出唐明顺即小唐,是将其拐卖的其中一个人。1998年元月12日对唐明银等人进行辨认,辨认出其中唐明银即陈宝军,是将其拐卖的人。
  (二)苏直枝拐卖向某某犯罪
  1994年3月14日,唐明顺(已处决)伙同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胡某荣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向某某以3800元卖给马某文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安市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3月14日,被告人刘世界伙同唐明顺、冯茂彦以做生意为名,将胡某荣、向某某两名妇女拐卖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向某某卖给马某文为妻,获款3800元,将胡某荣卖给张某权为妻,获款2600元。
  2、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3月14日,被告人唐明顺伙同刘世界、冯茂彦以做生意为名,将胡某荣、向某某两名妇女拐骗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向某某卖给马某文为妻,获款3800元,将胡某荣卖给张某权为妻,获款2600元。唐明顺先后将胡、向二人奸污。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王某年报案记录证明,儿媳胡某荣被刘世界等人于1994年拐卖。
  5、报案申诉书(报案人系被害人胡某荣之翁某某年及被害人向某某之妹向照)证明,胡某荣、向某某被刘世界等人拐卖。
  6、同案犯刘世界(已判决)证明,在三月十四这天,他、王保、向某某、胡某荣四人从桥头上车去安康火车站时,又见一个小伙子,王保介绍说他叫小唐,和他们一块去做活,就这样他们上了火车。在胡某荣家里时,胡某荣问王保在哪去做活,做啥活,王保对胡某荣和向某某说,在西安包水果,每天10元,吃喝不管,也就是吃喝除过,一个月300块。胡某荣和向某某就答应了。到西安后,吃了饭,小唐出去转,回来后对胡某荣和向某某说,西安老板不在,找不到活,他们干脆去山西找,顺便进衣服,胡某荣和向某某就和他们一块去了。在山西大同火车站下火车后,住在一个汽车旅馆,小唐和王保二人出去找人,回来后对胡某荣和向某某说活不好找,在这里给她们二人各找一个婆家,胡某荣当即表示不同意,向某某也不同意。他说,那咋办,没路费了咋回去。小唐对胡某荣和向某某说,在这给她们二人找个婆家,叫人给些钱,他们也有路费了,过上十天半个月,她们就跑回安康。胡某荣和向某某二人都同意了。最后小唐把买主找到旅馆来,把胡某荣和向某某领走的。
  7、证人张某权(胡某荣收买人)证明,1994年农历二月初八、九,他村赵某勇到他家,与他说来了山西的两个妇女想找对象,看他找不找。当时他看完没说成,后来又过了两天才说成。在场参与说合的有他们村赵某勇、张某军,还有苏庄村苏直枝的四兄弟,听别人说叫四连如。搞价钱主要是跟四连如搞的。现金给到四连如手上的。
  8、证人马某文(向某某收买人)证明,1994年农历2月,他到苏庄苏老大,小名“连如”(苏直枝)家去找媳妇,头一天连如说他那里有从陕西来的小唐带来两个妇女找爱人,让他去相亲。他到苏老大家,苏老大要4500元,他给了3800元把向某某带回了家。至农历6月,向某某跑了。
  9、被害人向某某陈述,她们到山西太原下火车后转火车到代岳,下车吃饭住在旅社,王保和小唐说到医院去一下。她正端着饺子吃的时候,小唐、王保带来两个男人,一个姓苏,他们叫苏老大,一个他们叫老赵。第三天早晨吃饭后,老赵和他的妻子,苏老四叫的三轮车接她们到三秃子家吃了一顿饭,又送到另一家住,老赵之妻,三秃子、苏老四守着她们,苏老四说,她们同来的人叫给她们在这找男人,她们二人丈夫也不在家了,刚好就在这儿找主。她和胡某荣就哭了,求老赵之妻给她们路费叫她们走,回去后给她邮钱来。老赵之妻说,她不知道情况,她也没办法。她和胡某荣上三轮车离开代岳时,刘世界、小唐、王保他们三人没上车,叫她们听赵之妻的话。她向苏老四说好话,叫他放她们回家,说他良心好叫她们走,苏说,现在良心值几个钱,要良心干嘛,她们同来人咋交代咋办。第二天,三秃子、苏老四共找了三人,前两个人听她说她有孩子不愿意后都走了,第三个人叫马某文。先给胡某荣找的南岳庄张某权,胡不同意,三秃子拍桌子说,同不同意由不了她,不同意把她们弄到外蒙去,弄到南山去,永远叫她们回不去,有个姑娘不去,把她耳朵割了,胡害怕了就同意去了。之后才给她找的马某文,叫她住在苏老大家,她到了马某文家后,马某文说给了苏老大3800元,她听胡某荣说张某权给三秃子或苏老四3500元。小唐爬到了她们房间奸污了胡某荣,胡不同意,还哭了,说了丈夫不在跟前等话。小唐奸污胡后又来把她抱住要奸污她,她不同意推不开他,他就奸污了她。
  10、被害人胡某荣陈述,刘世界对她和向某某说,他叫王保,是和他们一路到西安的,王保不像是安康城人,好像是五里人,王保右手指断了一个节骨,脸黑,留有胡子。下三轮车后,刘世界对她们说这是他们兄弟叫小唐,小唐有个假身份证,自称叫唐德龙,身份证上照片不像小唐的照片。到西安下火车后,王保和小唐说到山西大同煤矿去过称开票每月300元工资,她和向也同意了,这时小唐就去买了去大同的火车票,当天坐火车到了山西山阴县代岳火车站,下车她同向某某就问为什么到这里,刘世界他们说叫她们两人来这里给她们每人找个对象,她们不从也得从。唐强奸了她,又到向某某的床上奸污了向某某。第二天他们到饭店吃饭,唐提前走了,返回时带来了一个矮胖的人,有人说此人姓赵,赵和他的妻子、苏老四一同来了,并叫来了三轮车。王保、小唐都说不去不行,她们上车后,赵的妻子、苏老四上车后将她们二人拉到赵某勇(又叫三秃子)家吃饭,第二天,张某权去了,她当时不同意,三秃子说就把她们弄到南山区或内蒙,这天没有说成,第二天张某权又来了,她求苏老四放她们回去,苏老四说不由她们了,她与张某权同居后,张某权说他给3500元,给到苏老四手上的,她走后不知向某某的去向,听说在苏老大家住着。
  11、上诉人苏直枝供述,他现在能想起来的是将两个安康籍的妇女卖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王某厚、王某旭了,还有卖给后所乡安乐庄张某权一个安康籍的妇女为妻,还有安乐庄村的李某也买了个老婆。
  12、被害人向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出唐明顺是将其和胡某荣卖到山西山阴的人。1998年9月22日在影集中辨认出1号右边(唐明顺)就是自称唐德龙的小唐,3号就是刘世界。确认十二张照片中3号为刘世界。
  13、被害人胡某荣从唐明顺犯罪团伙影集中,辨认出唐明顺和刘世界就是将其骗到山阴县的三人中的其中两个。
  (三)黄开平、苏直枝拐卖王某菊、赵某红、赵某琴、马某凤犯罪
  199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找工作为名,将王某菊、赵徳红、赵某琴、马某凤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王某菊以4500元卖给王某斌为妻,将赵某红以4500元卖给张某某为妻,将赵某琴以4650元卖给郭某某为妻,将马某凤以4300元买给孙某山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3月30日,被告人唐明银伙同黄开平、冯茂彦以找工作为名将王某菊、赵某红、赵某琴、马某凤拐骗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王某菊卖给王某斌为妻,获款4500元,将马某凤卖给孙某山为妻,获款4300元,将赵某红卖给张某某为妻,获款4500元,将赵某琴卖给郭某某为妻,获款4650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马某春申诉书证明,其女马某凤被卖给孙某山为妻。
  4、证人王某斌(王某菊收买人)证明,大概是1994年农历2、3月,他听村上人说陕西来了几个女的,要在这说婆家,当时人在他们乡的苏庄苏直枝家,他就到苏直枝家去了,陕西来了两个男的三个女的,当时去后,他先看人,看上了王某燕(王某菊)。苏直枝要5000元,最后他给了4500元,钱给苏直枝了,在场的有他、苏直枝,还有陕西那两个男的,给钱后他就把王某燕接回家了。唐明顺犯罪团伙照片中,1号照片右边的那个男的,2号照片左边的那个男的,就是他在苏庄苏直枝家买王某燕时见到的那两个陕西男的,7号照片就是王某燕(王某菊)。
  5、证人孙某山(马某凤收买人)证明,大概是1994年3月,距现在4年了,他们村上有人说苏庄来了几个陕西女的要在这找婆家,他就到苏庄苏直枝家,当时陕西安康来了三个男的和四个女的,他去时只见到两个男的,女的就剩下马某凤了,当时苏直枝要了5000元,最少也不能低于4500元,第二天他拿了4300元,交给苏直枝的四弟,苏直枝当时不在家,给钱时陕西安康那两个男的也在场,钱给后,他就把马某凤领回家。唐明顺犯罪团伙照片中,1号照片右边的那个男的有点像,还有2号照片左边的那个男的,特别是2号照片左边那个男的,他个子不高,给钱时,他不在跟前,是个子高一点的那个男的在场。
  6、证人郭某某(赵某琴收买人)证明,1994年2月20多号(农历)他在代岳街上碰到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苏直枝说看他们村有没有年轻人找媳妇,他手上有几个外地姑娘找婆家,他就说别人不知道,他要找一个,他问人在哪,苏直枝说人都在苏庄村,苏直枝问他啥时去,他当时说明天去。第二天他就和他姐夫邱某某一路坐车到苏直枝家,苏直枝讲先看人,看中哪个讲哪一个,进到苏直枝屋里,看到有一个外地男人,两个女娃,他就看上了赵某叶(赵某琴)。他就从屋内到苏直枝院外跟苏讲价,讲价钱时还有他姐夫,苏直枝家还有一个外地口音的小伙子,苏直枝第一次要八千元,他们说多了起身要走,苏直枝将他们拉回去,说少一点给6000元,他们只出4000元,没说成他们又往外走,出门后苏直枝又将他们拉回去说加一点,第三次他们只给4600元,就定下来。苏直枝要他们交50元押金,说交了这个女娃赵某琴就是他们的,不交押金就重找,这样他们就交了50元押金。第二天他们带上钱又到了苏庄村苏直枝家一面交钱一面交人,他们将四千六百元交到苏直枝手上,在场的人有他、他姐夫、苏直枝还有一个外地口音的小伙子,交完钱,他们就将赵某叶领回他家生活至今,花了4650元。他看过影集,其中2号中间的小伙子就是他去山阴县苏庄村苏直枝家买赵某叶时在场的外地口音的小伙子。
  7、证人邱某某证明,1994年农历二月二十四在山阴县城,听苏直枝说他手下有几个外地女的找对象,问有没有人找,第二天,他同他妻弟就到后所乡苏直枝家,见到二个外地女娃,一个外地小伙子。苏直枝让先看人,看上哪个是哪个,苏直枝叫他们挑选,并说那个外地小伙子不是人贩子是两个女娃的哥,他妻弟郭某某看上赵某琴,苏直枝要8000元,他们说高了要不起就走,苏直枝又将他们拉回去说少一点,这样降到6000元,他只给4000元,没说成,出门后被苏直枝又拉回去,说再加一点,第三次说给4600元,就定下来。他们要回去取钱,苏直枝要他们付50元押金,不交就重找,这样他们交了50元押金,后回家取钱交到苏直枝手上,外地那个小伙子也在场。他看过影集,其中2号中(唐明银)那个小伙子,就是他去苏直枝家见到的那个外地人贩子小伙子,交钱时他也在场。
  8、证人王某元证明,王某菊、马某凤被卖到山阴县,其女王某菊被卖与王某斌为妻。
  9、证人张某某(赵某红收买人)证言明,1994年2月,听他们村人说,苏庄村来了几个陕西姑娘找婆家,他就去苏直枝家,当时看上了赵某红,他就回家取钱到苏直枝家给了苏直枝,把赵某红领回来了,花了4500元。
  10、被害人王某菊陈述,她看过唐明顺团伙案当事人影集,其中1号(唐明顺)和2号左边(黄开平)就是带她们到这里的三小伙子中的两个,7号照片是她,13号(胡某爱)就是石庙乡在安康租住的那妇女。1994年农历2月份,被陕西安康的两个女的骗了,这两个女的说给她们找工作,她跟这两个女的还去她们房子住了一夜,第二天这两个女的就把她们交给了三个男的,说让她们帮忙往山西送一趟药材,返回来后再给她们找工作,她们相信了,就跟这三个男的到了山西,那两个女的没有来。同时被骗来的有四个女的。到了山西山阴县苏庄村。到了苏庄村后,带她们来的三个陕西男的就对她们说,在山阴找人家吧,不然没钱回陕西了,她们也就答应了在山阴找对象。她便被西滩村的王某斌找上了,王某斌花了多少钱她不知道。
  11、被害人赵某红陈述,她是被人贩子哄骗到山西的,是三个男的,不知叫什么名字,他们自己称呼一个姓张,一个姓李,一个姓王。都是陕西人,不知道具体地方。他们让她们给他们带一种白面面药,说是来山西卖,就这样她们就被哄骗到山西了。一块被骗来的有四人。领她们来的陕西人,哄她们先在这里找人家,骗上钱后,他们再偷偷把她们接走,因此她们也就答应了。她是通过苏庄村的一个人介绍给张某某的。她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们)先将她姑卖了,又将她带到苏庄苏直枝家,要卖钱,她不同意,没办法,于1994年被张某某买回家为妻至今已有二个孩子了,一直没回家,没办法,不同意就要挨打,跑也跑不掉,人贩子把她一生都毁了。听张某某后来说是4500元买的她。她看过影集的1-13号,其中2号中(唐明银)就是矮个子中较高一点,2号左边(黄开平)就是那个矮个子,13号(胡某爱)就是在安康市广场带女孩的那个妇女,还有她爱人,自称姓李,27-28岁,照片上没有。就是影集2号中和左那两个小伙子,中自称姓王,左自称姓张,同13号那个妇女的爱人高个子带她过来的。
  12、被害人马某凤陈述,她是被三个男的、两个女的哄骗到山阴南庄村的,不过那两个女的没来山阴,那三个男的一个说姓李,一个说姓张,一个说姓王。他们说引她们来做工,卖药材。和她一块被哄来的有四人,一个被卖到张头铺了,姓赵,一个是她表姐,被卖到西沙滩村了,还有一个她不知道卖哪儿了。(当时)在西安住了一夜,又乘坐火车转乘汽车到后所乡苏庄姓苏的一家,她是最后一个被卖给孙江善(孙某山)的,卖多少钱她不知道,事后她听孙江善(孙某山)说她被卖4400元,她被三男带到西安后,她不走了,要回安康,被三男其中一个姓张的矮个子留分头用刀逼她,没法就跟他们来了,她看过影集,其中2号左边(黄开平)就是带她来这卖她的那小伙子,叫啥说不清了。
  13、被害人赵某琴陈述,那几个小伙子说老板不在,回的路费没有了,现在给她们几个找婆家骗钱,她们都不答应,他们说由不了她们,愿意也得愿意,不愿意也得愿意,那中等个子小伙给她改姓陈,把他喊表哥,后经苏庄苏直枝将她卖了,她是2月25日被郭某某带回家的,不愿意也没有法,最近才听说是4650元买的她。她看过影集1-13号,二号中(唐明银)就是汽车站叫她同赵某红给他带货并将她骗来卖了的那个中等个子小伙子。
  1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菊经辨认,确认4号三人合影照的左边的男的,是拐骗其到山阴的人贩子。右边的女的,是在安康哄骗为其找工作的女的。被害人马某凤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6号(冯茂彦)为当初贩卖她的人贩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苏直枝)为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苏老大。被害人赵某叶(赵某琴)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苏直枝)为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苏老大。证人孙某山经辨认,确认三人合影中左边的男的,好像是他去苏庄村见过的那个小后生;对唐明顺团伙当事人影集进行辨认,1号照片右边的有点像,2号照片左边那个男的(黄开平)他能肯定,就是他买马某凤时从安康来的那个男的;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苏直枝。证人郭某某经辨认,确认4号相片中间的那个男子是其去娶赵某琴时见到的陕西的人贩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7号就是苏直枝。
  (四)苏直枝拐卖李某某、陈某犯罪
  1994年4月,唐明银(已处决)以购买服饰为名,将李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以4600元卖给王某厚为妻,李某某生活二十余天后逃跑,后包能记(在逃)伙同唐明银将拐骗到山西的被害人陈某通过苏直枝抵给王某厚为妻,王某厚另外补差价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农历3月间,被告人唐明银伙同包能记将陈某拐骗到山阴县王某厚处为其抵妻,因前一月王某厚在唐明银手中买回李某某,获款4600元,李某某在王某厚家生活二十余天逃跑。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王某厚(李某某、陈某收买人)证明,他爱人陈某是1994年农历三月,苏庄苏直枝给办的。1994年农历二月,苏庄苏直枝那来了两个陕西男娃,带来两个女娃,他买了一个,王某某买了个,当时苏直枝要五六千元,他给了4600元将李某某买回去,二十多天偷跑了,他去苏直枝家找,苏直枝说再等姑娘过来再给他找一个。大约过了一个月,苏直枝通知他去他家,见到第一次来的小伙子和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带来一个女娃,苏直枝让他再补1300,他就取了1300元将陈某带回了家。影集中,其中2号中(唐明银)就是带李某某和王某某买媳妇的家伙。
  4、证人王正某证明,1994年二月,他同兄弟王某厚到苏庄苏直枝家给王某厚帮忙看媳妇,带了三个陕西女的,二个男的,当时要价高,他们只给4600元交给苏直枝和安康人贩子,没几天跑了,他们安康人贩子又领一个来,就是现在的陈某。
  5、被害人陈某陈述,1994年农历三月,具体日子她忘了,他们村储某某儿媳妇给她说安康有几个人到外地做服装生意能挣钱。就将她带到安康交给自称王朋的小伙子,王朋同李某,也叫老二给她说,叫她同他们去西安办事,返回时进衣服。第二天,王朋和李某带她坐火车到西安住了一宿,又乘火车到了朔州,后又到苏庄一家住了两宿,被送到王某厚家为妻至今,王某厚在她之前还买过一个媳妇,跑了,把她送到这抵账的,后听王某厚说她来他又重新付了1300元。她当时是被骗的,她什么都不知道,没办法,受限制。
  6、上诉人苏直枝供述,他现在能想起来的是将两个安康籍的妇女卖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王某厚、王某旭了,还有卖给后所乡安乐庄张某权一个安康籍的妇女为妻,还有安乐庄村的李某也买了个老婆。
  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证人王某厚经分别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苏直枝。
  (五)黄开平、苏直枝拐卖何某某、王某霞犯罪
  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衣服为名,将被害人何某某、王某霞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何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祥为妻,将王某霞以4200元价格卖给苑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4月12日,被告人唐明顺、唐明银,伙同黄开平、冯茂彦以购衣服为名将何某某、王某霞拐骗到山阴县,通过苏直枝将何某某卖给郭某祥为妻,获款4000元,将王某霞卖给苑刚为妻,获款4200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苑刚(王某霞收买人)证明,1994年农历三月初五,听人说苏直枝家那边来了三个陕西人贩子带了几个妇女准备在他们这找婆家,他就去山阴县后所乡苏直枝家去看。见陕西三后生三女娃在那,苏老大叫他看王某霞,他看上了,苏老大和安康那三个后生要5000元,他们只给4000元,苏直枝他们又降到4800元,他们给4200元,后以4200元说好。于第二天农历三月初六他带4200元交给苏老大手里,苏老大又将钱给安康人贩子有胡子那个,交钱他就将王某霞领回他家后一直生活至今。他看了影集,其中1号(唐明顺)和2号中(唐明银)就是带王某霞来的那几个其中一个,还有一个有胡子,照片里没有。
  4、证人郭某祥(何某某收买人)证明,大概是1994年的时候他听说苏直枝家来了几个陕西人贩子带了几个妇女准备在他们这边找婆家,他就去山阴县苏直枝家看了。他跟苏直枝说他要买个媳妇,苏直枝就指了一个女的(何某某),说就是这个,他看了下还可以,苏直枝说要卖5000元,他就还价,最后4000元讲成,之后他就把4000元给苏直枝,领何某某回家了。
  5、证人郭某玉证明,何某某是他用钱买的,是在1994年农历三月初,听说苏庄苏直枝家来了几个女娃,当时他儿郭某祥自己去相亲,相好了他去付的钱,当时在苏直枝家,有两个安康小伙子,和苏直枝要5000元,他们只给4000元,他们将4000元交给苏直枝,那两个小伙子在场,苏接了4000元后,他同他儿子将人带回家。
  6、被害人王某侠(霞)陈述,1994年农历三月初,具体日子她忘了,何某某认识姓王的还有另外三个小伙子,说是在安康开服装店,到西安进衣服,开始她不去,何某某说一起去,她就同他们乘坐火车到西安。当时她方向没有辨清又乘火车到朔州,到朔州后那个姓王的说老板不在,现在钱也不够,叫他们想办法,有胡子那人说代岳有他的朋友能帮忙,到代岳在饭店吃了一顿饭,有胡子的人和老汉说话,老汉叫她把衣服脱了换了一身旧衣服,叫她们上三轮车被拉到苏直枝家,那老汉就走了。到苏直枝家后,胡子说给她们每个人找个对象,她们都不答应,苏老大(苏直枝)说来这就由不得她们了,找也得找,不找也得找。这就先将果园小区一个女娃卖了,第二个卖的是何某某,还有二个娃不知被卖到哪儿去了,果园小区那个女娃当时和小唐谈着恋爱呢,她是最后一个被卖的,被苑刚用三轮接回他家,后来听说是4000元买的她,她当时不同意没有办法,不让她出门,连一封信都无法邮寄。她同路的就是何某某,到了代岳见到果园小区那个对眼的女娃,到了苏庄见到两个女娃不知哪人。影集中,其中1号(唐明顺)就是那个姓王的,2号中(唐明银)就是那小唐,左边即(黄开平),还有一个老点的有胡子,就是他们骗她们说进衣服然后把她们给卖了。2019年10月11日陈述,在农历1994年3月间,她在安康认识一女子叫何某某,让她陪她和两个唐姓男子到西安去进衣服,几天就回来了,两个姓唐的是兄弟俩,她想着也没几天就跟他们走了。当时她和何某某跟着年纪稍微大些的唐姓男子、还有一个男子(她只记得这个人的其中一个手的手指少一点,有残疾)自称张小龙,年纪稍微小些的唐姓男子没有跟他们在一起,到了山西山阴县后,她又看到年纪稍小的唐姓男子带着一个年龄小的戴眼镜的女子跟他们会合了。两个唐姓的男子和张小龙把她们三个女子带到了山阴县苏庄村一个叫苏直枝的家里。他们一行六人在苏直枝家住了两天,在这两天中两个唐姓男子和张小龙以及苏直枝就逼迫她们,要求她们在这边找对象,不听就打她们,她的右耳朵就被苏直枝打聋了,当时第一个被买走的就是年龄小的那个女子,第二个被买走的是何某某,最后是她被买走的。
  7、被害人何某某陈述,1994年农历三月她从安康市食品厂往回家走,走到电影院门前碰到一个自称姓唐的小伙子说他开了服装卖伟志西服,要她帮忙到西安进货,这样,在94年农历三月初二,有小唐、王朋还有一个胡子,一个手上有一只指头断了,共四个男的,带她和东坝王某霞还有一个马坡岭的姓啥叫啥不知道,还有两个不知道啥地方人,五个女娃从安康市乘坐火车到西安又到山阴,又乘车到了后所乡苏庄。苏家那住了两天,她就被卖给郭某祥,事后郭某祥说是4000元买的她,其他女娃她不知道,除了王某霞,其他卖到哪儿不知道。她看过影集,2号中(唐明银)就是给她说到西安进衣服的小唐,左边(黄开平)就是同带她们五个女娃来山西卖的另外一个。她认准了,就是2号中小唐和左边那个小伙子同另一个有胡子(一只手指头断了)骗她到山西的。
  2019年10月12日陈述,过了有两三天,她和王某霞一起跟着三四个男子从安康上火车,到了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一个叫苏直枝的家里,在苏直枝家里有三个男子和她、王某霞、还有一个带眼镜的女子,一共六个人住在苏直枝家里。在苏直枝家里,苏直枝和那三个拐骗她们的男子就逼迫她们在这边找对象,要是不同意就打骂她们,她们害怕只能听话,她在苏直枝家住了一晚上就被卖走了。应该是卖了4000元,是后来听买她的郭某祥说的。
  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霞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苏直枝。被害人何某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号就是苏直枝。证人苑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苏直枝。证人郭某祥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1号就是苏直枝。
  (六)苏直枝拐卖彭某某、彭某芝犯罪
  1994年6月18日,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彭某某、彭某芝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彭某某以5000元卖给周某某为妻,将彭某芝以4500元卖给吴某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明顺伙同冯茂彦以购服装为名将彭某芝、彭某某拐骗到山阳县,通过苏直枝将彭某某卖给周某某为妻,获款5000元,将彭某芝卖给吴某清为妻,获款4500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吴某某(吴某清,彭某芝收买人)证明,1994年5月二十多号,他听人讲,后所乡苏庄村苏直枝家来了两个陕西姑娘找婆家,他就去苏庄村苏直枝家看。去后看到两个陕西小伙子和一个姑娘,他就和苏直枝讲找媳妇,他就见到彭某芝一个姑娘,过后他和苏直枝讲价钱,开始苏直枝要5500元钱,他不同意只出4500元,苏直枝最后也同意4500元,他就回家了,过了两天他带着钱到苏庄村苏直枝家将4500元钱交给苏直枝手上,领着彭某芝回到他家生活。
  4、证人周某英证明,1994年农历5月间,听说苏庄来了几个女的找婆家,其三弟周某某就到苏庄姓苏的家里看人,之后拿了5000元将人接回来。
  5、被害人彭某某陈述,1994年6月份,她和妹妹彭某芝在安康城金州路逛街,彭某芝给她说有人找她们去帮忙卖衣服,她就和妹妹彭某芝一起跟着两个男子到七号路的一家服装店子看了一下。第二天,就跟着那俩男子说带她们去西安进衣服,回来后帮忙卖,她们就跟着那两个男子到了西安,到了西安后那两个男子说手头上有点货没法处理,要到山西,然后他们一路将她们拉到山西山阴县后所乡苏庄苏老大家,在苏老大家住了五天,她就被拐卖到了现在的山阴县周某某家一直生活至今。
  6、被害人彭某芝陈述,1994年端午节后,彭某某同她在丝二厂前碰到两个小伙子问她们找活不,说他开服装店叫她们帮他们到西安进货,第二天即农历五月初十,在安康城菜市场道道见到那两个小伙子。这天下午被他们带着坐火车到西安,又从西安坐火车到朔州,从朔州坐汽车到苏庄苏直枝家,到苏直枝家后,那两个小伙子说给她们找对象骗钱,晚上用车接她,她不同意,苏直枝给她们找了七八个,她都不同意,苏直枝说不同意由不了她,到这来的妇女没有一个跑的了,有不愿意逃跑的,弄到南山去碰死,南山有不少外地妇女被吊死在南山,威胁逼迫她们。她姐彭某某就被带走了,带走第三天彭某某被别人押解坐在小三轮到苏直枝家与她见了一面又被带走,至今不知去向。这天下午她被吴某清带回家为妻。影集里面其中1号就是骗她们姐妹开服装店到西安进衣服的小伙,他当时租房在城里住,另外一个小伙子个子比他矮一点,比影集中1号脸大一点、黑一点,有点胡子,稍胖一点。
  2019年9月29日陈述,1994年农历5月份,她和堂姐彭某某到七号路准备找个工作,在街上遇见两个男青年,那两个男的说给她们在西安找工作,说是工资比较高。当天她们就和那两个男青年一起坐火车到西安,但是他们到了西安并没有下车,就直接被拉到山阴去了,随后她和堂姐被带到山西省山阴县的一个男子的家中,从安康带她们来的两个男青年就给她们说要在这边给她们找对象,当时她不同意,但是她们身上没有一分钱,也分不清东南西北,当晚,她们趁他们不注意跑了出来,但没跑掉,天亮后,她就被他们给卖给山阴县吴某清为妻。她应该是被卖了4500元,她听吴某清说的。
  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彭某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苏老大(苏直枝)。证人吴某某确认十二张照片中8号就是当年卖给他老婆的人贩子苏直枝。
  (七)苏直枝拐卖艾某某、顾某某(顾建某)犯罪
  1994年6月18日,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购服装为名,将被害人艾某某、顾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艾某某以5000元卖给史某某为妻,将顾某某以5800元卖给胡某亮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史某某(艾某某收买人)证明,大概就是1994年农历5月间的时候,他听人说苏直枝家那边来了几个陕西人贩子带了两个妇女准备在他们这找婆家,他就去山阴县后所乡苏直枝家里看了,看到苏家二男二女,苏直枝就让他和陕西来的两个男的讲,安康二个男的让他们看了人,当时他看上了艾某某,就和二个男的讲价,他们要5000元,也就给陕西来的二个小伙子付了5000元后将人领回家。付钱的时候,苏直枝在他睡房。事后没有几天,艾某某要走,说她是被人骗来的,不愿在这过,他就找苏直枝讲艾某某要走,苏直枝让他先回,他后边就来,苏直枝就到他家当着他的面给艾某某讲,她不在这好好过,就将钱给史某某,把她卖到大山里边去,让她一辈子回不了家。
  2、证人胡某亮(顾建某收买人)证明,他妻子叫顾建某,小名芳芳,原名顾某某,跟他结婚时在他们当地上户把名字改成了顾建某。大概是1994年农历5月间的时候,他听人说苏老大家那边来了几个陕西人贩子带了两个妇女准备在他们这找婆家,他就去山阴后所乡苏直枝家里看了,当时去的时候他只看到他现在的妻子顾建某,还有两个陕西的男人贩子都在苏庄苏老大家,他跟苏老大说他要买个媳妇,他看上顾建某后,苏老大问他要5800元,之后他就把5800元给苏老大,把顾建某带回他家了。他去的时候已经有人将另外一个妇女买走了。
  3、被害人艾某某陈述,1994年大概是农历5月7日,她在大桥头碰见一妇女抱一个小孩,那个妇女26-27岁,中等个子,抱一个小孩,问她干啥,她说找活干,说她给她找。后来了一个小伙子,矮个子,黑黑的,说是开服装店,叫她帮忙进衣服,一月给150元,她就答应了,过了一会又来了一个高个长脸带一个女娃听说姓李,只有16岁多,这样他们四人到火车站坐火车到西安,没有出站又乘坐火车到太原,从太原坐汽车到朔州,然后到苏庄苏直枝家。到苏直枝家后说给她和姓李那个小女娃找对象,她们都不同意,那个矮个子说她愿也愿不愿也得愿,不能由她。并且不许她们说真话,给她们都改了名字,给她改姓陈,她还是不同意,最后矮个子给她一包白石子说是蒙汗药给买她的小伙子一喝就可以跑,没法,于农历5月14日被史某某带回家,她不愿意,给史说她是被骗出来的,并说她叫艾某某,史某某去将苏直枝喊来。苏给她说她如果不在这,他将她卖到南山去,一辈子叫她出不来回不了家,她还是不同意在这,并说要去见同路来的女娃,苏直枝说那个女娃在应县小寨河,这晚上她就偷跑被抓回看守着,她闹着要走,苏直枝带史某某弟兄二人等几个人用三轮车将她拉到应县小寨河,买姓李的那家好多人在场,她们只能相互问个好,因苏直枝说,不许她们说其他话,这她没有法了,只有同那个女孩坐了一会回来。影集中,其中3号(刘世界)就是在安康桥头见到的那个矮个子,就是他同另一个小伙子将她卖到这,另一个小伙子她认不准。
  2019年10月15日陈述,1994年6月份,她进城找活干,当天没找到,她就在大桥头等回家的车,还记得当天下着雨,她打着伞,正在等车时,一个自称姓胡的妇女抱着小孩和一个男子没有打伞,在她伞下避雨,在闲聊中,姓胡的妇女问她找工作不,让她跟着帮忙进衣服,然后回来卖,她问都有谁去,姓胡的妇女给她说还有一个女娃,让她第二天还在这等。第二天,她见着了姓胡的妇女和那名男子,等了一会,有一个长脸男子带着一个年纪小的女娃也来到桥头,姓胡的妇女就说这就是跟她一起进衣服的女娃,后来她知道这个女娃小名叫芳芳,然后她和那女娃跟着这两个男子一起从安康火车站上火车,这两男子一直将她们拉到山西省太原下车,然后又坐车到了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的苏直枝家,在苏直枝家他们就逼迫她们在这里找对象,要是不听话就要打她们,她们被逼无奈就答应了,在苏直枝家呆了三四天,她就被卖到了山阴县马营庄乡史某某为妻。芳芳后来被那个长脸男子卖到了小寨河村。她听史某某说,她是5000元买过来的。
  4、被害人顾建某(顾某某)陈述,她叫顾建某,原名顾某某,小名叫芳芳。在1994年农历5月份,她在安康城里白天鹅广场玩,遇到一个抱着女孩的妇女,问她找工作不,她说找,然后那妇女就说给她先帮忙去外地进衣服,然后回来卖衣服,她就跟着那妇女到她城区租住的房子,到房子后,她还见到了一个男子,就是那个后来骗她到山西来的那个男子也在那个房子里,她当时还在那妇女租住的房子周边问过那妇女和男子叫啥,都没人给她说。后来她就被这男子带到了安康城区的大桥头,碰见那妇女和另外一个男子还带着一个女子,事后知道叫艾某某,然后她和艾某某跟着这两名男子上了火车,这两男子一直将她们拉到山西太原下车,然后又坐车到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的苏直枝家,在苏直枝家他们逼迫她们在这里找对象,要是不听话就要打她们,她们被逼无奈答应了。在苏直枝家呆了好几天,就被卖到了应县小寨河胡某亮为妻了。和她一起被拐骗的艾某某在她之前先被买走了。她听胡某亮说她是5800元买过来的。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艾某某、顾建某、证人史某某、胡某亮分别对十二张照片进行辨认,并确认人贩子苏直枝。
  (八)黄开平、苏直枝拐卖汪某某、汪某会犯罪
  1994年7月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汪某某、汪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被告人苏直枝,将汪某某以3300元卖给李某为妻,将汪某会以4300元卖给冯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7月2日,被告人唐明银伙同黄开平以购衣服为名,将汪某某、汪某会拐骗到山阴,通过苏直枝将汪某某卖给李某为妻,获款3300元,将汪某会卖给冯某为妻,获款4300元。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李某(汪某某收买人)证明,大概是1994年农历6月,他听说本乡苏庄苏老大家来了几个女的找婆家,他就到苏老大家里去了,去时看到汪某某,苏老大要3300元,他给钱后就把汪某某接回家。
  4、证人冯某(汪某会收买人)证明,他妻子叫汪某霞,原名叫汪某会,跟他结婚后在他们当地上户把名字改成汪某霞。他是1994年农历5月份左右,花了4300元从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人贩子苏直枝手上买的。(当时)他听别人说苏庄苏老大家有安康来的两个小伙子和两个女娃,他看上了汪某会,他们要4300元钱,他当时就同意了,当时安康的两个小伙子在场。
  5、被害人汪某某陈述,1994年农历5月下旬,她和她姑(汪某会)在安康遇到一男青年,他说他叫王鹏,他问她们是不是找活干,她说是的,他就说他正在找人去西安卖衣服,让她们去试,如果不愿意就回安康,并说一月给1000元,让她们第二天在七号路等他。当时她和汪某会都相信了。第二天她们到七号路时,王鹏和另一个小伙子已在那里等她们,那一个小伙子只说他姓张,让她们叫他小张。她们一行四人乘坐安康到西安的火车到西安后,在一家旅馆住下,他们说在西安的人未找到,让她们去山西朔州给别人帮忙做饭,后她们四人又到朔州,王鹏和小张说自己没钱了,让她们两人在当地找婆家骗钱,开始她们不同意,但后来没有办法。随后,他们就把她们俩带到山阴县苏老大家,通过苏老大把她以3300元卖给李某作媳妇,她姑汪某会被卖到本县冯某家。2号照片这两个男的(即黄开平、唐明银)就是把她和汪某会骗到山西的王鹏和小张,左边这个是王鹏,中间这个是小张。
  6、被害人汪某会陈述,1994年农历5月23日,她同她侄女汪某某在安康城打工,碰到两个小伙子,约20来岁,说给她们找工作,到西安进衣服,挣钱多。第二天即5月24被自称王鹏和小张的小伙子带她和汪某某到西安,到西安后,又说到山西,到了山西朔州后,又到苏庄苏老大家,在苏老大家呆了一天,就被冯某带回他家,说是用4300元钱买的她。王鹏和小张说给她们找爱人没钱回家了,她们都没同意,在苏老大家住了一夜,于5月27被冯某带到他家,她没办法,只有和冯某同居。影集中2号左(即黄开平)就是带他们来的小张,中(即唐明银)就是带他们来的王鹏。
  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汪某某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人贩子苏直枝。确认十二张照片中4号就是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王鹏(黄晓勇)。被害人汪某会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当年拐卖她的苏直枝。证人李某(汪某某收买人)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号就是人贩子苏直枝。证人冯某(汪某会收买人)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人贩子苏直枝。
  8、上诉人苏直枝供述,他现在能想起来的是将两个安康籍的妇女卖到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王某厚、王某旭了,还有卖给后所乡安乐庄张某权一个安康籍的妇女为妻,还有安乐庄村的李某也买了个老婆。
  (九)黄开平拐卖丁某某、王某会犯罪
  1994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银(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丁某某、王某会拐骗至山西省,通过赵先龙(在逃)将丁某某以2000元卖给赵某元为妻,将王某会以2500元卖给赵某田为妻,后因王某会哭闹,赵先龙将其赎回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4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明银伙同黄开平、包能记以购衣服为名将丁某某、王某会、陈某玲拐骗到山西省原平市赵先龙处,将丁某某卖给赵某元为妻,获款2000元,将王某会卖给赵某田为妻,获款2500元,后因王某会哭闹,赵先龙又赎回为妻,陈某玲下落不明。在拐卖途中,唐明顺、黄开平、包能记分别将丁某某、陈某玲、王某会奸淫。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丁某明(系丁某某之父)申诉书(1995年4月11日)证明,1994年农历十月初五,他女儿从安康城回到家,叫她妈快点做点饭吃,吃了饭要到城里给人家帮忙卖衣服,她妈问她是给外地人卖还是给本地人卖,她说是给本地人卖。大约下午一点多钟,他女儿进了城。此后一连几天,他们找遍了安康城及亲戚家,均无女儿下落。直到冬月十六,他们收到了女儿从山西原平市发来的信,才知道女儿到了山西。到了农历二月初三,他们收到了女儿的第二封信,才知道女儿在山西省原平市沿沟乡落家。他和她妈按信上地址到了山西原平,见到了女儿,在赵某元家,他们往返共停留四天,但整天都有人“陪同”,没能和女儿单独交谈。从他们在山西女儿落脚处4天所见,他女儿确实被人贩子拐卖到了山西,且女儿强烈要求他们尽快想办法把她解救回家。
  4、被害人丁某某1994年11月24日给父母的信件2份证明,被害人丁某某被拐卖的过程。
  5、证人丁某明(被害人丁某某之父)证明,1994年农历十月初五,也就是十一月七日,他女儿丁某某说下安康为别人帮忙卖衣服,之后就再没回家。到去年冬月初六他们收到她从原平来信,才知道她已经在山西和别人成了亲。他和她妈到山西,他女儿给他们说,她初五从家到安康后,就被安康另一个小伙子以到西安进衣服为由,带到西安,再带到山西原平,通过当地人把她卖到圆盘赵某元家。同卖的还有另外两个女子,这两个也已经被领过去卖了,一个和他们女子卖到一个村的,他和他爱人这次去找他女子还见到这个女子的,这个女子和他女儿见到他们都哭着说,她们三人是被人贩子哄骗过去的,她们坚决要求要回家,但人家看得很严走不了。他们这次想带女子回家,但买主坚决不放人。
  6、证人赵某元(丁某某收买人)证明,1994年经安康的三个小伙子介绍,把丁某某给他做妻子,他把两千元给他们做酬谢。1994年阴历十月的一天,他们村上有人说陕西有人过来帮女子找婆家,他就和他哥赵西某一块到当时他们村赵先龙家,有一个女子(赵)先龙已买了,他当时看上了丁某某,就和他哥讲了。他和他哥赵西某就给了2000元,把丁某某领回他家。
  7、证人赵西某证明,关于丁某某的证言内容与证人赵某元一致。其中有一个女娃,那三个后生走时带走了,王某会被赵某田买去,后王某会不和赵某田过,赵先龙给赵某田三千元钱,将王某会买回来作媳妇。其中2号照片中间一男的就是94年冬带来三个女娃的其中一个,8号照片是赵某元买的叫丁花(丁某某),9号照片是赵某田买的女娃叫王某慧。其他的不认识。当时和他们接触比较多的是2号照片的男的,其他2个接触不多,记不清了。
  8、证人王某珍(王某会之父)证明,他大女王某会,于1994年农历10月初五在城里被人贩子拐卖到山西省原平市沿沟乡赵先龙做老婆。
  9、证人赵某田(王某会收买人)证明,1994年冬天,大约是农历九月底,他们村贾某某的女婿、干儿子赵先龙,从陕西安康联系来他们村三男三女,住在贾某某那里,赵先龙问他找老婆不。他就付了2500元,领回一女子叫小芳做媳妇。小芳在他们家呆了几天,见他实在,就不愿意同他过,后赵先龙将小芳赎回去做媳妇,他也没管了。影集中9号(即王某会)即小芳。
  10、证人贾某某证明,证言内容与赵某元、赵某田等人证言一致。经对拐卖团伙影集进行辨认,辨认出其中2号左(即黄开平)、中(即唐明银)二男就是94年冬带来三个女娃中三个男的其中两个。8号(即丁某某)是赵某元买的那个女娃,9号(王某会)是赵某田买的那个女娃,后来被赵先龙赎回去做媳妇。
  11、被害人丁某某1995年7月14日陈述,她于1994年农历9月到城里找活干,在广场遇见几个男青年,她只知道他们的姓,一个姓陈,一个姓王,一个姓张,都是20多岁。一个星期后,他们约她到西安进衣服,回安康后由她给出售,她就同意了。农历10月初五从安康汽车站走时,同行的还有关庙两个女青年,一个叫陈某玲,一个叫王某会。他们一行6人到西安后,他们说进衣服的人不在,让到山西太原去,随后,他们到了山西太原,住了两天后,到了原平市沿沟乡,他们说没钱了回不了安康,要在那里给她们三人找对象,她们不同意,但也没办法,后他们把陈某玲先带走,现在她也不知道带哪儿去了。她于农历10月初10晚被赵某元接到家中做妻子,王某会现在在本乡赵先龙家。二p26-28
  1997年12月26日陈述,她是1994年11月7日被自称陈龙、王鹏和另一个姓张的三个男青年,将她和王某会,还有另一个自称陈某玲的三个女子以到西安进衣服为由,三个男青年把她们三个女娃拐到山西原平市,将她以2000元的身价卖给赵某元为妻。陈龙她听口音像是张滩人,时年24-25岁,长脸,黑皮肤,眼睛大,脸皮下额有一伤痕(要细看才能发现),中等头发,身高1.65米左右。她听不出王鹏的口音,也不知住何处,身高1.65米左右,时年24-25岁,身材较胖,圆脸,中分头发。姓张的年约27-28岁,身高1.7米多,黄眼睛珠子,头发有些黄,留三七分发型,当时有一寸多深的黄色胡须,不知详址,听口音像关庙人。二p28-35
  1998年1月21日陈述,有些情况,她已给他们讲清楚了,就是陈龙(真名唐明银)在1994年农历10月初五将她从安康诱骗去山西的路途住宿时将她强奸一事她没讲清楚,前次他们找她谈,她有些不好意思。10月初8他们6人被当地一人贩子领着乘公共汽车到原平市沿沟村贾某某家,当天晚上他们三男三女被安排住在一个炕上,一共是三床被子,陈龙(唐明银)上炕后,他将他的衣服裤子脱掉和她睡一个被窝里,开始摸她全身,后开始脱她裤子,她不叫他脱,他就强硬脱掉她裤子,当时她很紧张和害怕也不敢出声,还有个裤腿还没脱完,他就将她强奸了。她们三个女娃被三个人贩子强奸了,各自心里都明白,直到第二天早上起床后,陈龙(唐明银)当着王鹏和张姓(赵小龙)面说,他们昨晚上把媳妇给挑摸了,各自开心吧。从西往东数的第二人,他当时自称名叫陈龙(即唐明银),是1994年农历10月初5把她拐卖到山西原平的人。
  12、被害人王某会1997年12月29日陈述,她是1994年农历10月初五被一个自称叫王鹏的男青年把她拐卖到山西省原平市给赵先龙为妻。他们去山西省一共6人,有三个女娃是受害者,其中有她、丁某某、陈某玲。还有三个男的是人贩子,王鹏,年约25岁左右。第二个男青年,她看了他的身份证,叫赵小龙,王鹏对她说,陈某玲是赵小龙带的。第三个男的就是领丁某某的。姓陈,时年23-24岁。王鹏说他住西关,不知详址。赵小龙也说住在城关,听他口音,像关庙人。姓陈的,是安康人,不是城里人。
  1998年1月8日陈述,当天晚上她、丁某某、陈某玲三人,和三人贩子,共六人同睡在贾某某家的一个炕上,当晚她同赵小龙睡在中间,丁某某同陈龙睡在她的左边,王鹏同陈某玲睡在她右边,这天晚上她被赵小龙强奸了一次,他又要强奸第二次,她坚决反对,未成功。她们三个女娃在那天晚上都被三个人贩子强奸后,第二天心里各自明白,可她们三个女娃都没有言语。她被赵小龙强奸后,心里不好受,只听见他们双方有小声说话声,他们双方发生关系没有她不知道。
  1998年1月20日陈述,她被三人贩子拐骗到山西后,在赵小龙家她见到了一信封上写的有陕西省安康市关庙包能记三个字,当时包能记已经改名为赵小龙,她于1994年农历冬月初一从山西回安康家中,又进行走访,认出拐卖她们三个女娃(丁某某、王某会、陈某玲)的赵小龙就是包能记。
  13、被害人王某会1998年1月8日对唐明银(共四人)进行辨认,确认从西往东数的第二人就是唐明银,在拐卖她和丁某某时,他自称陈龙;1998年9月17日对拐卖团伙影集进行辨认,确认其中2号照片中间是陈龙(唐明银),左边见过像王鹏(黄开平),但不太确定。
  14、证人赵某成辨认笔录证明,赵某成1998年4月3日对“唐明顺团伙案当事人辨认影集”进行辨认,确认2号左(即黄开平)、中(唐明银)二男就是94年冬季带来三个女娃的三男其中的两男,8号就是赵某元买的那个女娃,9号就是王某会。
  (十)黄开平拐卖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并奸淫刘某某犯罪
  1997年9月22日,被告人黄开平伙同唐明顺(已处决)等人以购服饰为名,将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拐骗至山西省,通过崔某明将潘某某以8000元卖给武某某为妻,将高某侠(高某某)以9000元卖给张某全为妻,将刘某某以8000元卖给王某为妻。在拐卖途中,被告人黄开平将刘某某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7年9月22日,被告人唐明顺伙同黄开平、包能记以购衣服为名将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拐骗到山西省怀仁县崔某明处,通过崔某明将潘某某卖给武某某为妻,获款8000元,将刘某某卖给王某为妻,获款8000元,高某某下落不明。在拐卖途中,唐明顺、黄开平、包能记分别将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奸淫。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刑一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1999]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证人高某宝申诉书证明,他女儿高某侠于1997年9月21日经人介绍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就在10月24日,刘胜清来他家,说收到了通知,他才知道女儿受骗。请求公安局尽快将他女儿高某侠解救回来。
  4、公安机关从王杰租住处查获记载有山西代县孙某锁地址、邮编白条一张,与证人孙某锁证言相互印证,后查明王杰系唐明顺。
  5、证人武某某(潘某某收买人)证明,1997年农历秋收时节,也就是农历9月,具体日子他记不住了,他们村上武某山家里来了陕西三男,带了女娃,武某山问他要媳妇不,他说要。陕西来的三男其中高个子潘某某的表哥要一万元,最后给了8000元,付钱后潘某某表哥就走了,将潘某某给他留下,过了三天潘某某就跑了。其中1号右边就是潘某某的表哥(即唐明顺),10号是潘某某。
  6、证人史某平(武某某姐夫)证明,武某某花8000元买潘某某。
  7、证人孙某锁证明,1997年秋天,陕西来了三男二女在他们街上,有一个矮后生问他找媳妇不,他说找,但见那两个女娃小,他年纪大,请他给寻个年纪大的,那后生让他给他留地址,下次来给他带个媳妇,他就写了个条子,将他家的地址和他的姓名给他。其中1号右边就是潘某某的表哥(即唐明顺)。10号是潘某某。
  8、证人马某连(崔某明之妻)证明,1997年农历八月底,具体日子她忘了,武某山带到她家三后生三女娃,那三个女娃说她妈让她们出来找对象,三个男的喊表妹,在她家吃了一顿饭,武某山就领走了。其中1号即唐明顺就是带三个女娃来的那后生中的一个,2号左(即黄开平)也是三个后生中的一个,10号(潘某某)、11号(刘某某)、12号(高某某)就是那三个女娃。
  9、被害人潘某某1997年10月28日陈述,今年8月初,她在安康市认识了一个叫张小龙(男,20多岁)的人,他让她帮忙找人卖衣服。过了两周,他们在广场见面,当时有王杰(男,身份证26岁)看年龄有30多岁,陈波(男,外号老三),张小龙,他们约她到西安进货。第二天即8月21日晚,他们坐夜班车准备到西安,在车上她认识刘某艳(刘某某)、高某某,他们是跟着一路去进货的,后班车到宁陕因堵车返回安康。8月22日下午2点多,他们一行六人又坐火车到西安,后又坐车到山西大同市,她、刘某艳(刘某某改名为刘某艳)、高某某三人在火车站附近旅社住下,王杰、陈波、张小龙三人说去送货,回来后他们说接货的人不在,要半个月才能回来,现在他们三个人才有200多元钱,问她们有啥办法。最后商量的结果是骗钱,开始她们都不同意,他们说先给她们找对象,钱骗到手后,晚上去接她们,她当时没有办法就同意了。最后他们三人把她带到山阴县一个叫何圣堡的村子,买主叫武某某,当时王杰给她说他们这两天来接她,如果没来,就让她到山阴县城买衣服,然后趁机逃跑。她在武某某家呆了两天,看他们没来接她,就跟武某某说要上街买衣服,在买衣服时她遇到交警就喊,交警就把她送到派出所。她听武某某说他花了五千元,他们把刘某艳(刘某某)卖了八千元,这是她在山阴拘留所遇见刘某艳(刘某某)后她说的。
  1997年11月20日陈述,拐卖她的人有张小龙,代名海平,年约20岁,身高1.6米半,说话口音和她差不多。王杰,陈波,代名老二,年约26岁左右。陈波对老武说,进山,又上车走了一段路程,直到高某某的买主那娃的姨家,在那玩了三天,高某某在那就被卖了。当天由崔某明带着他们6人(当时高某某还没被领走)到刘某某买主家(王某),刘某某被卖了8000元。
  1997年11月21日陈述,以前她怕名声不好,不好意思讲,今天她如实的说。自从她1997年8月31日认识张小龙,以后每次见面,他都对她动手动脚的,但未同她发生关系,后来她通过张小龙认识王杰、陈波。她、王杰、陈波、张小龙、刘某某、高某某六人一同到山西途中,王杰同她发生过两性关系。也就是97年9月28日晚,由崔某明带路走山路到刘某某买主家,同路有她、王杰、陈波、张小龙、刘某某、高某某,他们七人,住在刘某某买主家隔壁一个老汉家里,他们七个人住一个房子并睡在一个炕上。她睡下没多久,陈波说他想高某某,让她行个方便,边说他边挤到高某某跟前,
  王杰把她也拉到他跟前,并同她发生了关系,在发生关系时,他还问她喜不喜欢,她说不喜欢。他们在老汉家住了两天,每晚她都听见高某某在哭,至于他们有没有发生关系她不知道。
  10、被害人刘某某1997年11月3日陈述,今年8月17日,她从家到安康想找点事干,走到七号路时,有一个骑自行车的男的拦住她,他说他是张小龙,问她是不是找活干,她说是的,是啥活,他就说帮忙卖衣服,让她再找一个,说服装店需要两个人,并约好第二天在广场见。第二天中午,又给她介绍王杰,陈波,说他也是给王杰帮忙找卖衣服的人,他们一再强调她一个人忙不过来,让她再找一个,当天她回家后,就到高水村找高某某,问她愿不愿意到城里帮别人卖衣服。农历8月19日,她和高某某在广场见到他们三人,王杰说,店里衣服不多了,让她们二人跟他们去西安进货。她们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到第二天下午四点,她、高某某、张小龙在汽车站上了一趟从安康到西安的汽车,上车后才知道王杰、陈波还带着一个关庙的女的已经在车上。车开走后,堵车,他们又返回安康坐火车。当天下午,王杰说西安的衣服不太好,要他们到外面进一些高档一点的衣服,就这样,他们一行六人又从西安坐火车到山西大同。到了大同,王杰、陈波说去给别人送货,然后再进衣服,过了一会儿,他们说人家不在,到外地去了,要过半个月才回来,陈波说他的一千八百元钱也丢了,不知道怎么办。王杰又说,给她们三个人找个点,让人家随便给她们点,等他们把货送到来接她们。她们只有听他们的。他们六人被带到王某家后,当天晚上他们6人住在王某隔壁那一家。大约在晚上一点左右,陈波同高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王杰同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就在陈波和高某某,王杰和潘某某他们四人发生性关系时,张小龙也与她发生性关系。她呆了几天后见他们没来,就让王某带她去城里买衣服,趁机逃跑到了派出所。
  11、被害人高某侠(高某某)陈述,1997年9月份左右,刘某某给她说有人介绍在安康卖衣服,然后她就和刘某某一块到安康金州路和三个男子见面谈卖衣服的事。第二天她和刘某某和这三个男子坐车到西安,去的时候,这三个男子还带着关庙的潘某某,也说一块到西安进衣服,在西安住了一晚上,她发现这个三个男子带的包里有一袋“白粉”,这三个男子就逼迫她们和他们一起去山西,她们害怕,没办法就和这三个男子一起到了山西山阴县,通过崔某明将她以9000元钱卖给山阴张某全做媳妇。在山西崔某明家住的一天晚上,她和刘某某、潘某某三个女的和陈波他们三个人贩子睡一个炕上,陈波将她强奸了,刘某某被姓张的人贩子强奸了,潘某某被王杰强奸了,他们当时六个人在一个炕上睡着,她当时还哭了。
  12、同案犯唐明顺证明,1997年农历8月中旬的一天,有陈兵和小张领着自称王某花(潘某某)的到他租住处,小张提出到山西去给女娃找婆家骗钱。又过了一个星期,陈兵到他家说那有三个女娃子都说好了,同意去山西找婆家骗钱。共有三个女娃,两个各卖了6000元,一个卖了5500。
  13、被害人潘某某对唐明顺(共四人)进行辨认,确认从东边数第二个就是王杰(唐明顺)。确认十二张照片中9号就是陈波(包能记);确认十二张照片中3号就是张小龙(黄开平);就是张小龙和王杰、陈波他们三人将她和高某某、刘某某三个女的卖到山阴县。
  14、证人武某某辨认笔录证明,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1997年卖给自己老婆的人贩子(崔某明)。确认十二张照片中6号就是1997年卖给自己老婆的人贩子(包能记)。
  15、被害人刘某某1997年11月21日对唐明顺(共四人)进行辨认,确认从东边数第三个就是王杰(唐明顺)。1998年9月15日对唐明银拐卖妇女团伙影集进行辨认,确认其中2号照片左边为张小龙(黄开平)。2019年9月29日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9号就是陈波(包能记),他就是1997年将自己和高某侠(高某某)、潘某某拐卖到山西省的三个人贩子中的一个。2019年9月29日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7号就是张小龙(黄开平),他就是1997年将自己和高某侠(高某某)、潘某某拐卖到山西省的三个人贩子中的一个。2019年10月29日经辨认,确认七人中3号就是1997年拐卖自己的人贩子张小龙(黄开平)。
  16、被害人高某侠(高某某)经辨认,确认7名男性中3号就是1997年拐卖自己的人贩子张小龙(黄开平)。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5号就是人贩子陈波(包能记)。确认十二张照片中10号就是1997年拐卖自己的崔某明(崔德俊)。
  其他综合性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份)
  1、安康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证实,黄开平,化名张小龙、王朋。
  2、关于抓捕伏案在逃被告人通知(汉公刑字(2006)1号)证实,黄开平,27岁,共进乡田庄村六组;苏直枝,54岁,山西省山阴县后所乡苏庄村。
  3、1998年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黄某应系黄某彦次子,住址共进乡田庄村六组;黄开平系黄某彦四子。
  4、2003年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证明,黄某彦,户主,住址共进乡田庄村六组;黄开平,黄某彦四子。
  5、常住人口详细证明,黄开平,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41212xxxx,户籍地共进乡田庄村六组,状态:注销,变动日期:2012年7月3日,变动类别:其他正常死亡。
  6、黄晓勇户籍证明、2008年4月22日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黄晓勇出生于1979年5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xxx0506xxxx。户籍地共进乡田庄村六组。
  7、黄晓勇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黄晓勇出生于1979年5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90506xxxx。登记时间2001年10月18日。
  8、黄开平父母亲墓碑文证明,其母亲死亡时间为1978年10月初十(公历1978年11月10日)。
  以上书证证实:1、黄开平系共进乡田庄村六组黄某彦四子,出生日期为1974年12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为61xxxxx,黄开平原始户籍于2012年以死亡注销。2、黄开平改名黄晓勇,现户籍证明出生日期为1979年5月6日。3、黄开平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1996)肇端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海平。1996年5月16日被抓获,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0、苏直枝户籍证明证明,苏直枝出生于1950年2月2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抓获经过证明,苏直枝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12、证人黄某应(黄晓勇二哥)证明,老四叫黄晓勇,小名叫海平,好像是1976年左右出生,他们母亲过世的时候黄晓勇好像才几岁还是几个月。上学时叫黄开平。黄晓勇变更户籍他不知道。
  13、证人田某选(黄开平所在村组原支书)证明,村里一共两个黄开平,一个是将近六十岁,是个木匠,老实得很;还有一个小的黄开平,四十多岁,一直在外务工,后来听说在五里上门。小点的黄开平家共有四兄弟,为老四,小名海平,黄老四,改名黄晓勇了。
  14、证人黄某林(黄开平大哥)证明,其母亲去世时间为1978年,去世时黄开平好像才几个月。
  15、证人王某琳(唐明顺前妻)辨认笔录证明,对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的唐明银拐卖妇女团伙案辨认影集(二)进行辨认后,确认编号(1)号右边的男子就是她以前的老公唐明顺;编号(1)中间的小孩子就是她妹子王某华和唐明顺的儿子“超超”;编号(1)左边的女子她不认识。编号(2)中间的男子是她老公唐明顺的弟弟唐明银;右边的女子叫“小萍”,大名她不知道;左边的男子她不认识。编号(4)右边的女子是唐明银的前女友“小萍”,渭南人。她以前跟唐明顺在一起的时候,听唐明顺说起过“平娃子”,这个人是共进人,但是她没见过。
  16、证人王某华(唐明顺前妻)辨认笔录证明,对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的唐明银拐卖妇女团伙案辨认影集(二)进行辨认后,确认编号(1)号右边的男子就是唐明顺;编号(1)中间的小孩子就是她和唐明顺的儿子“超超”;编号(1)左边的女子是唐明顺后来找的女人。编号(2)左边的男子她不认识;中间的男子是她老公的弟弟唐明银;右边的女子是唐明银的前女友“小萍”,1996年她在广东肇庆市打工的时候还在那里遇到过“小萍”,“小萍”是渭南人,大名她不知道,年龄比她小好几岁。编号(4)左边的女子是她本人;右边的女子是唐明银的前女友“小萍”,这照片是在安康广场拍的。
  17、证人于某娜(唐明银前女友)证明,她叫于某娜,化名于某珍和小萍,她实际出生于1982年5月29日,2008年她和张某侠结婚的时候,将名字于娜改成了于某娜,将出生年龄改成了1975年2月19日。她娘家是渭南市临潼区三张镇薛家村。大概1994年的时候,她与家里人闹矛盾,就离家出走一个人跑到西安火车站,在那里认识了安康岚皋县一个叫“王萍”的女子,然后王萍将她骗到安康,过了几天,她就被王萍的老公“仁义”给接到他们的租住处,让她给他们看孩子,她在那里呆着没几天,王萍就将她介绍给王萍老公的弟弟“保金”让他们处对象,她和保金处对象有2年时间,到了1995年她被他们带到广东肇庆市睦岗镇坐台给保金挣钱花,她到广东肇庆市睦岗镇坐台有几个月就和保金分手了。她不认识黄开平,她认识一个男子叫黄海平,又叫黄老四,是她和保金处对象的时候认识的,老家是安康市共进乡,她和他后来还有过节,发生过矛盾,1995年左右,他在广东肇庆市睦岗镇威胁过她打过她。1994年夏天她被王萍骗到安康和保金处对象,他们俩刚在一起的时候,她还不认识黄海平,她只认识包老二和大胡子,那时候,这两个人和仁义、保金在一起玩的比较多,这时候保金常骑自行车带着她和他们一起玩,后来黄海平从外地打工回安康,也天天和保金兄弟俩一起玩,她才认识他的,听保金说他叫黄海平,有时候保金和仁义叫他黄老四,说他也是共进乡人,他家离保金家不远。黄海平年纪比保金小一些,但是比她大一些,他的具体出生年月她不清楚。1995年她被保金他们带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这里坐台,当时保金和他的几个朋友也都到广东肇庆这边来,控制几个女孩子坐台给他们挣钱,黄海平后来也到广东肇庆这边来了,他也骗了几个女孩子在坐台,其中一个女的不听话,不想受到黄海平控制,被黄海平将脸打伤了,还用玻璃渣塞人家身体下面,她见到很可怜,就救了这个女的,后来被黄海平威胁,还打她,她就让当时肇庆市宣传部长李某光给肇庆市公安局领导打电话报警,将黄海平抓了,听说黄海平被关了一年多,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件事。后来黄海平的哥哥黄老二为他弟弟报仇,用菜刀将她头砍伤,现在头上还有伤疤,她当时还想找那个领导报警抓黄老二,当时包老二和他老婆也在广东那里带女的坐台,包老二和他老婆两个人一起劝她,让她不要报警,让她想办法找人将黄海平给捞出,还说都是陕西老乡,要是她报警了,除非她不想活了,她知道他们人多,就害怕,然后就一个人跑到肇庆市内去和他们分开了。他们一伙仍然在广东肇庆睦岗附近,她知道在广东肇庆和保金、黄海平、包老二、黄老二一起的人很多,他们一起玩的男子有几十个,当时都在那里带女孩子坐台挣钱,供他们花,保金当时在广东也呆过一段时间,后来人不见了,过了一段时间又出现在肇庆了,但是他的哥哥从来都没去过肇庆,这期间保金还想控制她给他挣钱花,但是她死活不同意,保金看控制不了她就算了。她大概是1995年秋天被保金和他们一起玩的一个叫张某鹏的安康男子带到广东肇庆坐台,黄海平比她去广东肇庆的时间迟几个月,包老二比黄海平去的时间更晚一点,当时他们是住在一起的,常在一起玩。
  (出示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的唐明银拐卖妇女团伙案辨认影集(二)让于某娜辨认后),她从这部影集中辨认出编号(1)号右边的男子就是王萍的老公,这个男子姓王,名字她忘记了,是她以前的男朋友保金的哥哥仁义,老家是安康共进乡人。编号(1)中间的小孩子和左边的女子她都不认识。编号(2)左边的男子她认识,叫黄海平,有时他们叫他黄老四,中间的男子是她以前的男朋友保金,唐明银,右边的女子是她本人,这照片是她和“保金”、黄海平在一起玩的时候,在安康大桥头拍的,她记得那时候刚从天津回安康。在安康广场拍的。编号(4)左边的女子是王某梅,她是保金哥哥的第二个老婆,右边的女子是她本人,这张照片是她刚到安康的时候,在安康广场拍的,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影集(14)号照片的男子是安康吉河人,叫大胡子,大名她忘了,她当时在安康的时候和保金一块和大胡子见过很多次。影集(17)号右边的男子叫包老二,是安康关庙人,旁边女子是包老二的老婆,名字她忘记了,这个女子是甘肃省天水人,她听说这个女的是被包老二拐卖过来的。她曾和保金一块去过包老二家两次。编号(31)号的女子叫琪琪,是安康平利人,她们一起在肇庆坐过台,当时这个琪琪是安康男子张某鹏带过去的。
  在安康的时候,“保金”和“大胡子”“包老二”、黄海平他们几个人在一起玩的比较好,常常聚在一起,还喜欢去“保金”的哥哥“仁义”的家里,她只知道他们就是骗女孩子,说出去给找婆家,骗点钱,然后再偷偷的将女孩子接回来,具体怎么骗的她不清楚,他们商量的时候都会让她回避,她知道王某梅被“仁义”卖到湖北两次。1995年她曾有一次也被保金和黄海平带到天津市塘沽区,他们原本想将她卖到那里,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卖成,他们就将她带回安康的,然后又将她带去广东肇庆市坐台,“保金”曾告诉她,让她不要听他哥哥的话,说他哥哥不是啥好人,听他话,他哥会把她卖到外地去的。他们骗女的到外地去找婆家已经很多年了,有几次她看到他们带女的上车,但是他们不让她跟他们一起,她也不知道那些被骗的女的是谁,卖到什么地方去了。2000年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她在广东肇庆市,有一次在公交车上还遇到黄海平,黄海平告诉她说,“保金”和他哥哥“仁义”被安康法院枪毙了,因为啥事被枪毙的她都没问,黄海平当时说,她也就随意一听,没有打听。她在广东肇庆市一直呆到2003年才回陕西。她还在广东番禺区遇到过“仁义”的老婆王某梅。
  18、证人惠某证明,他认识黄开平,他们叫他黄老四,他是黄老二黄某应的四兄弟。他在1997年农历正月间一个人到广东肇庆市跑摩的,他去的时候黄某应已经在那里了,1997年还是1998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黄老四被关在肇庆市拘留所还是监狱的,黄老二喊他一起去看黄老四,他记得去了至少两次。他不知道黄开平是什么时候到广东肇庆的。黄开平,小名海平,一般他们都叫他黄老四,最近这几年,不知道从啥时候开始黄老四的名字改成黄晓勇,他有时候在门上给人家过事写礼单时候,黄老四送礼写的都是黄晓勇。黄晓勇哪一年生的他不清楚,属啥他也不清楚,他只知道黄晓勇比他小。黄晓勇家住汉滨区共进乡田庄村。
  19、同案犯唐明银1997年12月31日证明,黄开平兄弟四人,他是老四,小名叫海平,外号叫老四。他和于某珍是前年夏天因感情不和各过各的。
  20、上诉人黄晓勇供述,他叫黄晓勇,小名叫黄老四,海平是他的小名。他以前叫黄开平,后来他嫌名字不好听改成了现在的黄晓勇。他父亲叫黄某彦,田庄村六组人。他母亲在他8个月大的时候就去世了。兄弟姐妹连他一起一共五个人,三个哥哥,一个姐姐,大哥黄某林,二哥黄某应,三哥黄开义,姐姐黄某兰。他认识唐明顺、唐明银。他十五六岁的时候买了一辆三轮车,在城里跑车,后来唐明顺给他说跑车不赚钱,让他和他一起跑,后来他就和他一起跑了一趟,和他们一起的还有一个女的,他也不认识她,他们三个人一起到山西去了,到地方后他把东西给唐明顺了,他不知道他怎么处理的,后来唐明顺把他一个人留在山西,他自己回来的。他母亲过世的时候,他才8个月大。他在2008年的时候被宝鸡市金台分局因贩卖假酒被羁押了9个月左右,后来免于起诉,1996年5月18日在广东省肇庆市因为打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在睦岗派出所羁押了一年,到1997年5月18日释放,当时使用的名字是黄海平,地址是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共进乡。
  21、证人于某娜辨认笔录三份及办案说明一份证明,2019年12月29日经辨认,确认十二张照片中编号(7)的,就是黄海平(黄开平、黄晓勇)。办案说明证明,于某娜因担心隐私泄露,拒绝在辨认时让见证人在场见证。
  上述认定各宗犯罪的证据及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勇、苏直枝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黄晓勇参与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上诉人苏直枝参与贩卖妇女18人;均属情节严重,黄晓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依法处罚。苏直枝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晓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中拐卖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犯罪,故其拐卖该三人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晓勇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黄晓勇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仅有言词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其拐卖妇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黄晓勇参与多起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不但有生效判决文书及书证、多名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多名收买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在卷证明,且有于某娜等多位证人证言、同案犯唐明顺、唐明银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黄晓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1998年至1999年的辨认笔录程序违法,所用辨认对象影集不符合同类混杂辨认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1998-1999年间辨认笔录,其内容和形式不违背当年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黄晓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用近照辨认二十几年前的人,违反常识及规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改变了相关人员一生的命运,其对二十年前的被告人记忆深刻符合常理,有些证人之前与黄晓勇(黄开平)认识且经常在一起,由其对黄晓勇(黄开平)进行辨认符合情理,亦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黄晓勇的辩护人所提黄晓勇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黄晓勇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晓勇在审判期间,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黄晓勇有立功表现。但属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可予部分采纳。
  关于苏直枝及其辩护人所提苏直枝只是帮人说媒,没有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摧残、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证人证明苏直枝对被害人有威胁的言行及利用被害人人地生疏、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苏直枝及其辩护人所提苏直枝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苏直枝确系主动投案,但其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苏直枝的辩护人所提苏直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二审对苏直枝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认定上诉人苏直枝系主犯不当;且在二审期间,黄晓勇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刑初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直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乌新刚
审判员 巩 宏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柯宇
曹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