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31 0:00:00

白某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判决书

白某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13刑终142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广林。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段艳会,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广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辽132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白广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涛、检察员李雅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广林及其辩护人段艳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白广林在快手视频上看到其前妻何某1发的视频,发现何某1与丈夫杨某1在何某1哥哥何某2家中,心生愤怒,遂让陈某1驾车拉自己到朝阳县何某2家。次日凌晨2时许,白广林到达何某2家后,手持木棍进入何某2家屋内,用木棍殴打正在睡觉的杨某1、何某1和杨某2,致三人受伤后,白广林逃离现场。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白广林到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白广林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白广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是:白广林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白广林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白广林犯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白广林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而是何某2家住宅安宁权。白广林并非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上诉人白广林具有殴打何某1丈夫的主观故意。白广林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应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使用刑罚方式不当,白广林自首、认罪认罚,适用缓刑社会效果更好。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白广林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白广林使用的木棒。
  2、门诊病历:证实何某1于2020年6月8日诊断左腰部可见片状皮肤擦伤,中孕。杨某2左手背肿胀活动受限。杨某1左背部及大腿外侧见片状擦皮上。
  3、伤情照片证实伤者背部、手臂的伤情。
  4、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被害人杨某2陈述:2020年6月8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我外甥何某2家正在睡觉,我就听着啪啪两声,我醒了一看就看到屋地上站着一个人,正举着一个木头棒子打我外甥女婿,打完他又朝我外甥女打,我外甥女婿就趴着过来用身体护着我外甥女。那个人用木棒子又打了我外甥女婿身上几下子,之后又朝我外甥女身上打了一下。我就顺着炕檐出溜到地上阻止他打人,这个人又对准我用木棒子朝我打过来,我用左手一挡打在我的左手背上。我外甥女婿把那个人手中的木棒抢过来,那个男人顺着外屋就跑出去了。他是用一根大约一米长,比大姆哥还粗的一根木棒打的。我左手背被打了一下,我外甥女的屁股被打了一大块淤青,我外甥女婿大腿根、后背、锁骨都被打淤青了。当天晚上我外甥何某2家大门没有锁,就是对着关上了,外屋门也没锁,平时睡觉也只关上。
  6、被害人杨某1陈述:2020年6月8日2点左右,我和我妻子何某1,我妻子的二姨在何某2家东屋大炕上睡觉。我妻子突然就把我推醒了,我一睁眼就现我们睡觉的这个屋地上站着一个人,我刚从炕上蹲起来那个人用木棒子照着我的大腿根部就来了一下。打完我他就举起木棒朝我妻子打下去了,我趴过去护着我妻子屁股上了。这个时候我妻子的二姨就上到地上阻拦着他,结果他朝我二姨打了一棒了,打到我二姨手上了。我这个时候空出手来了,我就把他的木棒子抢了过来,他一看我把木棒抢走了,转头就从屋门跑出去了,我也没顾上穿鞋,光着脚就往外追他,追到外屋地的时候在西屋住的何某2也出来了,我们俩一前一后就追出去了,但是当时马路上停着一台白色的面包车,他上车后那台车就一溜烟的开跑了。我妻子屁股被打了一大块淤青,我大腿根、后背、锁骨都被打青了,我二姨的左手也被打了一个大胞。
  7、被害人何某1陈述:我和我前夫白广林是2019年10份离婚的,有一个男孩归白广林了。2020年6月8日2点左右,我和我丈夫杨某1,我二姨杨某2在我二哥家东屋炕上睡觉,我当时感觉我们睡觉的屋门被人推开了,突然那个进屋的人就用木棒子打我丈夫一下。我就从炕上坐起来了,我一看是我前夫白广林,他这个时候就用木棒朝我打过来,我丈夫杨某1就用身体护着我,结果第二下又打到我丈夫杨某1身上,接着他又举起木棒直接打到我屁股上,这个时候我二姨也上前护着我,我二姨的左手和左胳膊就挨了两棒子。我丈夫就上前把白广林手中的木棒夺了过来,白广林就从屋里跑出去了,我丈夫和在西屋住的我二哥何某2就追出去了,我和我二姨也跟着出去了,等我们出去的时候白广林就上了一台白色的面包车跑了。那个木棒大约一米长,直径有3厘米左右。
  8、证人陈某1证实:2020年6月7、8号的23时左右我开车拉白广林去的朝阳县镇一个屯子里了。白广林让我把车停道边等他就下车了,大约过5、6分钟左右白广林就回来了,接着白广林上车就让我开车走。我把白广林送家我就回家了。
  10.证人何某2证实:2020年6月8日凌晨两点左右我在我家西屋住,听见东屋有人吵吵,我就赶紧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刚在西屋出去我就看见有个人影在东屋出来往外跑,我就追出去了,等我追到我家当街的时候在我家跑出去的那个人正好要上车,那天是月亮地,我看那人是白广林,他上了车以后车就开走了。
  11、被告人白广林供述:大约是2020年6月8、9号左右晚上22点多钟我在家里看手机快手的同城,我在同城里刷到了我的前妻何某1发的一个新的视频动态,我看视频里何某1正在何某2家中,并且视频里还有何某1现在的对象叫杨什么柱,看完以后我就生气,大约23点多我就找我们屯子里一个叫陈某2的人,让他开车拉我去朝阳。在上车之前我还捡了一个木棒。大约两个多小时就到朝阳县何某2家附近了。我让陈某2把车停在道边上大约离何某2家400米左右,我就拿着木棒下车了,走到何某2家大门口,大门关着我用手把大门打开了,之后我又走到屋门前用手把屋门也打开了,打开屋门后我直接进的何某2家东屋,我进东屋以后,何某1现在的对象杨什么柱就坐起来了,我就用手里的木棒打了他后背一下,那个叫杨什么柱的人就把木棒另一边拽住了,这时候何某1就往我身上扑,何某1用手抓我头发没抓到,还有一个女的也过来抱我,杨什么柱的就拽着木棒过来打我来了,我就往外挣,等我到东屋门外的时候我就挣脱开了,但是我手里的木棒也被拽掉了,我就赶紧跑,在我往外跑的时候看到何某2也在西屋出来了,一直追我到门外,我跑出去以后就上车回凌源了。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上诉人白广林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何某1、杨某2的陈述,证实其二人对白广林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提供了凌源市乌兰白镇哈巴气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证实白广林平时表现良好。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白广林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广林与何某1已离婚,其看见何某1在网络上所发视频后,于深夜到何某1住所,无故持凶器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上诉人白广林系自首,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被害人何某1、杨某2的谅解。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抗诉意见予以支持。白广林仅为发泄心中不满遂闯入他人家中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系无故殴打他人。对辩护人所提白广林不是无故殴打他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白广林殴打对象具有特定性的辩护意见,经查,白广林于凌晨两点闯入他人家中,其事先并不确认被害人的具体位置,对在场他人亦持凶器进行殴打,应认定为其随意殴打他人,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白广林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辩护意见,经查,白广林无故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辩护人所提应认定上诉人白广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及白广林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白广林犯寻衅滋事罪。
  二、撤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的刑罚部分,即判处白广林有期徒刑一年。
  三、判处上诉人白广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忠丽
审判员 孟凡石
审判员 陶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褚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