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2/1 0:00:00

刘双文、周贞操非法侵入住宅再审刑事判决书

刘双文、周贞操非法侵入住宅再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双文,绰号“三哥”、“三老板”。因原审案件于2013年6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纪道生,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贞操,绰某。因原审案件于2013年6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小龙,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祁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本院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1121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奇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及其指定辩护人纪道生、邹小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25日,同案人李某2(已另案处理)与唐飞、刘祁共同出资设立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同案人李远山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及同案人唐宁、刘金元、谭丹丹(均已另案处理)被聘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2月,肖某许诺高息向李远山借款300万元。同月27日,李远山与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及蒋佳俊、雷某、唐华山签订合伙协议筹资300万元。其中,李远山出资165万元、被告人刘双文出资20万元、周贞操出资25万元(含唐宁5万元、刘金元5万元)、蒋佳俊出资30万元、雷新春出资50万元、唐华山出资10万元。同日,由被害人孙某1为借款人,肖慧作为担保人,与李远山签订3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在肖慧付清一个月利息后,李远山将300万元转账给肖慧,肖慧按月支付了利息。2013年5月20日,肖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远山便多次催促孙某1还款,孙某1以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为由不予归还。同年5月30日,同案人李远山与被告人周贞操等人在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再次要求孙某1还款,或者提供担保人、物,孙某1同意以其在大江林场的林权证作抵押。随后,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等人与孙某1开车至大江林场拿林权证时,双方发生争执,孙某1表示不愿再提供林权证作抵押。于是,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与同案人唐宁、刘金元、谭丹丹等人来到孙某1家中轮流跟守孙某1,缠住孙某1不放,逼其还钱。跟守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开支经李远山同意,由被告人周贞操支付后再由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垫资。期间,被害人孙某1与同案人李远山等人协商,在端午节前先归还50万元也未兑现。同年6月12日(端午节)至6月19日,被告人周贞操、刘双文与同案人唐宁、刘金元等人遂不准孙某1离开家,并于6月12日将2台越野车停在孙某1的家门口,6月13日在孙某1家门口打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6月17日,被告人周贞操等人在孙某1家里煮饭,并不时捶打其家门和卧室门,用扩音器喊话要求还钱,故意干扰其休息,骚扰其家人安宁。期间,孙某1及其家人先后10余次拨打110报警,当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对孙某1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刘双文等人仍跟随至派出所,直至6月19日下午,永州市公安局出警将孙某1从其家中解救出来,并同时抓获被告人刘双文及同案人刘金元、唐宁。次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周贞操抓获归案。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与他人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双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贞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再审中,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新的证据和另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证据,经审查后变更原起诉指控如下: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双文与同案人李远山等人在祁阳县老树咖啡厅通过“放数”(放高利贷)赚钱,为便于催收借款,李远山以吃喝玩乐等方式为拉拢手段,广收社会闲散人员为组织成员,以李远山盘下的祁阳县联邦寄卖行为落脚点,在祁阳县范围内进行高利放贷并采取“跟马”(跟踪贴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收取债务以攫取暴利,并用非法获利购买了收债车辆、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经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以李远山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始形成。2011年4月该犯罪组织注册成立了永州方大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0月更名为永州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即方大公司)。2013年3月又在联邦寄卖行基础上成立了联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联邦公司),同案人李远山为董事长,并吸收刘双文、蒋佳俊、雷新春等方大公司的员工共同投资入股。两个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其中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及雷新春为公司管理人员。该组织以两个公司为依托对外非法吸收资金进行高利放贷,为收取高息债务,公司设有3个收债组。该组织多次在同案人李高山的幕后策划和同案人李远山的安排指挥下,有组织地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财富,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在祁阳县地域范围内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1日,被害人孙某1帮朋友肖慧在方大公司某高利贷300万元(月息5%)。2013年4月,肖慧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查处。孙某1以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为由不予归还。2013年5月30日晚9时许,同案人李远山安排被告人周贞操与同案人唐浩、刘金元三人陪同孙某1开车连夜回大江林场拿林权证作抵押,到乡下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孙某1又被强行带回方大公司。被告人周贞操、刘双文与同案人唐华山、蒋佳俊每人各带一组人员,分组情况:第一组唐华山负责,人员有谢旭、伍成龙等人;第二组由周贞操负责,人员有刘金元、唐宁、曾文杰;第三组由蒋佳俊负责,人员有蒋杰、唐浩及文冬冬;第四组由刘双文负责,人员有黎斌等人,每组守6个小时,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守在孙某1家里。上述人员来到祁阳县××花园小区××栋××号孙某1家中和老家(大江林场)轮流跟守孙某1,缠住孙某1不放,逼其还钱。期间,同案人李远山、雷新春负责跟被害人孙某1谈还款事宜。同年6月12日至6月19日期间,因被害人孙某1承诺还钱未兑现,同案人李远山要求看守的人员不准孙某1离开家里,又派公司的两台越野车堵住孙家门口,还在孙家门口挂上两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大横幅和购买一台高音扩音器,录上“孙某1还我血汗钱”等言语在孙家大声循环播放。看守人员在孙家随意吃饭,乱扔垃圾,晚上又不时地捶打其家里和卧室门,用扩音器对其喊话要求还钱,不准其睡觉。孙某1的妻子和小孩被迫离家,街坊邻居怨声载道。孙某1及其家人先后多次拨打110报警,当民警出警对孙某1报案进行调查时,仍被刘双文等人跟随至派出所不放,直至6月19日上午永州市公安局出警才将孙某1从家中解救出来。
  指控适用的法律及指控的罪名变更为: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与他人结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适用法律无异议,认罪认罚,其辩解称是主动投案,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其辩护人纪道生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刘双文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双文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周贞操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适用法律无异议,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其辩护人邹小龙辩护称,对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周贞操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但除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之外,再审不得加重对原审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周贞操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不加重对其刑罚。
  本案再审根据生效的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确认本案再审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1被寻衅滋事案的原审被告人刘双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原审被告人周贞操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另有生效的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同案人李远山、李高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该组织以方大公司、联邦公司为依托对外非法吸收资金进行高利放贷,为收取高息债务,该组织多次在同案人李高山的幕后策划和同案人李远山的安排指挥下,有组织地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因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分别被判处刑罚(因孙某1被寻衅滋事案原审已判处刑罚,在该案中未予处理),其中,被告人刘双文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3年10月1日止);被告人周贞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生效的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书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涉本再审案部分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①被告人刘双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当天晚上安排周贞操坐孙某1的车子去孙某1老家拿林权证到公司来,作为债务抵押,但没有办成。李远山又在通知雷新春、周贞操、唐华山、蒋佳俊和其到方大公司开会用“跟马”的方法来逼孙某1还钱,一定要把孙某1搞服了,才能达到把钱要回来的目的。李远山拿出一份伪造的合伙协议,让其和周贞操、雷新春、唐华山、蒋佳俊每人在协议书签名。雷新春、周贞操、唐华山、蒋佳俊四人分组,每天轮班对孙某1“跟马”,其则带领唐宁、黎斌作为机动组。其要负责每天不定时地对唐华山、蒋佳俊他们“跟马”的情况进行监督、随时掌握孙某1的各种情况。同时李远山强调了“跟马”期间的规矩。有几件事情其印象比较深刻的,像李远山要求他们干扰孙某1正常的生活作息,给孙某1施加压力,搞到他生不如死。白天的时候他们不定时的用高音喇叭向孙某1喊话:孙某1,欠债还钱。故意让他人和周围的邻居都能听见,让孙某1身败名裂,总之就是要让孙某1每天都心神疲惫,拖垮他的身体和意志。孙某1多次向民生路派出所报警。孙某1从派出所出来后,李远山要求他们按原来的安排,继续把横幅打在孙某1的家门口,继续放高音喇叭,目的就是逼迫孙某1还钱。
  ②被告人周贞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九时许,李远山打电话给其让其负责带领刘金元、唐浩跟着孙某1一起回他老家拿林权证,后起争执没有办成。凌晨,李远山把其、唐华山、蒋佳俊、刘双文、雷新春等人召集到方大公司开了一个会。安排由其负总责,要他们分四个小组,组织人员开始轮流对孙某1采取“跟马”的方式逼债,吃饭、喝水等开支由公司统一报账。分组情况:第一组唐华山负责,人员有谢旭、伍成龙等人;第二组由其负责,人员有刘金元、唐宁、曾文杰,第三组蒋佳俊负责,人员记不得了,第四组刘双文负责,人员记不得了。后来有一天孙某1准备回老家祁阳县肖家村,蒋佳俊将此事汇报给李远山,李远山哥哥李高山将方大公司和联邦公司的人员全部召集到方大公司集合,准备统一到孙某1老家制造声势,让村里老百姓都知道孙某1欠钱不还,给孙某1制造压力。
  因为孙某1的钱收不回,那几天李远山哥哥李高山在公司一直发脾气,召集大家讨论收债的对策,他们看守的人员任性地无规律地拿着喇叭在他家里大声地播放,将横幅挂在他家门口。孙某1经多次报警,祁阳县公安局民生路派出所处警也解决不了问题,孙某1非常无奈,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拿他们“跟马”的人一点办法都没有。
  ③同案人李远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5月份,其接到消息讲肖慧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抓捕了,孙某1被其叫到方大公司谈那笔借款的事情。孙某1在万般无奈之下同意当晚去老家拿林权证。到了乡下,孙某1反悔,其马上召集雷新春、刘双文、唐华山、蒋佳俊等人到方大公司来给孙某1施加压力,让他感到恐惧,如果这样逼他都不还钱,其就立即启动他们一贯的手段“跟马”催收。
  进行跟马的其记得的有周贞操、刘双文、刘金元、蒋佳俊、唐宁、唐华山、伍成龙、谢旭、文冬冬、谭丹丹、蒋杰等十多个人,周贞操、刘双文、唐华山和蒋佳俊是组长,其他人是组员,组员听组长的安排做事,组长带组员轮流24小时在孙某1家“跟马”。因为这次“跟马”的时间很长,有20多天,需要很多人轮流换班,除了坐班走不开的人以外,其调动了两个公司收债组所有的人都去过“跟马”。其安排周贞操全权负责,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守在孙某1家里,周贞操、刘双文、蒋佳俊、唐华山4人当组长。他们“跟马”的人在孙某1家里守了20多天后,孙某1还是没有还钱,其看到这样搞开支大,目的也没有达到,这样下去实在不是办法。通过商量决定由看守人员在孙某1家门口拉上横幅,上面写着:“孙某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口号,挂在孙某1家别墅的窗户上,不停地循环播放。他们的人不分日夜的在他家门口拉横幅,放高音喇叭,故意引起隔壁邻居和路人的注意,让别人都晓得孙某1欠债不还,搞起孙某1在祁阳县没得面子,用这种方法给孙某1施压,逼迫他还钱。这样搞了两、三天,动静太大了,严重影响了左右邻居,这些邻居对他们敢怒不敢言,只得打电话给孙某1投诉,这样就搞得孙某1压力很大,很没面子。孙某1被他们这些手段逼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孙某1又跑去民生路派出所报案。永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扫黑大队将公司的刘双文、刘金元、唐宁、周贞操、谭丹丹抓了。其才命令公司的人撤走。
  ④同案人李高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肖慧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案自首后被关押了,李远山就急起来了,找到其和杨琳商量怎么把孙某1这笔300万的借款收回来。在讨论中,李远山提出来,如果这笔钱不收回来,公司就破产了,如果孙某1回来后不积极还款,他就要盯到孙某1把这个钱收回来。在方大公司员工跟马孙某1的过程中,其也两次问了李远山情况。之后永州市公安局扫黑大队在民生路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就建议李远山先停止对孙某1的跟马,如果市公安局扫黑大队来找你们调查的时候,就说借给孙某1这300万元是联邦投资公司的,不是方大公司的,不要把这个事扯到方大公司上面来。
  李远山等五人被刑事拘留后,其和杨琳两人担心市公安局办案扩大到方大公司的投资经营上,涉嫌非法投资和非法经营上。通过联系其的朋友徐四顺,把孙某1的案情以及其的诉求(就是要市公安局就非法拘禁案办案,不要扩大到方大公司经济上的事)跟徐四顺说了,徐四顺答应其帮其找领导,具体找了哪个领导其不清楚。第二天,徐四顺当面跟其说他已经把其求他帮忙的事办好了,过了一周后,市公安局就通知李远山家人去办理李远山的取保候审,其他被抓的四个人也全部被取保候审了。
  ⑤同案人唐华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五、六月的时候,李远山打电话给联邦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谭志军,安排谭志军通知其和蒋佳俊带着各追债小组成员一起到方大公司集合命令他们一起过去帮忙把孙某1借的300万元要回来。白天是刘双文带着雷新春、刘金元、唐宁、周贞操、文冬冬一组负责看守;晚上是其和蒋佳俊各自带组分班负责看守,其这组是其和谢旭、伍成龙三人,蒋佳俊那组是唐浩、蒋杰、黎斌等人;李远山主要负责和孙某1谈判。他们在孙某1家对孙某1跟马十多天后,李远山就通知他们所有人一起到孙某1家里面去拉横幅,喊喇叭,用公司的北京现代ix35堵在孙某1别墅的车库门口,横幅的内容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刘金元拿着一个喇叭在别墅门口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话,其他的人就跟着刘金元喊口号,造声势,整个现场,都由李远山进行指挥。
  ⑥同案人雷新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李远山在方大公司里对他们说:“今天大家一起到孙某1老家收钱,晚上就不回了,全部守到他家里,拿到钱为止,并且还准备了其他的人。”之后其和周贞操、“龙及则”、“胖子”坐一台车到了孙某1老家逼孙某1还钱。过了几天,李远山打电话通知其、刘双文、周贞操、唐华山、蒋佳俊到李远山办公室开会,要继续去他家强迫他还钱,其和李远山一个组负责劝说,送送东西。李远山带着他们来到孙某1家里,逼迫他还钱。就这样他们在孙某1家里守了几天几夜,天天都吵吵闹闹,孙某1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
  过了几天,李远山对其说:“雷新春,你去搞一个合伙协议,六个人合伙借钱给孙某1做生意,利息写2分5就可以了,然后其就根据李远山的意思起草了一份300万元的“合伙协议”,上面写其出资50万元,其实这都是假的,其没有出一分钱。刘双文、周贞操、蒋佳俊、唐华山也都没有出钱,钱都是李远山出的,这个合伙协议是假的。
  ⑦同案人蒋佳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李远山通知其和刘双文、周贞操、雷新春、唐华山到联邦公司开会,同时让他们各个组长叫组里面的小弟也到公司去。开会的时候李远山先让其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因为他们几个人都在伪造的合伙协议上签了字的,是孙某1欠了他们的钱,他们这个事情就是经济纠纷了,就不归公安管了。
  当时其和蒋杰、唐浩、文冬冬一组,他们每组守六个小时,连续守了几天后,还是没有效果,李远山安排人准备了喇叭和横幅,横幅上面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喇叭录上“孙某1,还我血汗钱”,一直在孙某1家重复播放,目的就是要给孙某1施加压力,让孙某1想尽办法还钱。当民生路派出所的警察只把孙某1带到派出所问话,值班的人都跟着去了派出所,按照原来的值班时间段轮流在派出所守到他,等孙某1从派出所出来后,继续跟着他。在派出所和孙某1家里来来回回搞了最少有三天时间,最终派出所还是没有奈何李远山和他们,直到永州市公安局的警察抓人。
  ⑧同案人陈志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虽然当时其已经被李远山开除了,如果其不去的话,被李远山晓得了,其也怕不好做人,于是其就答应跟刘双文去孙某1老家守着孙某1。一直到第二天早上8、9点钟左右的时候,他们又跟着孙某1到大江二级电站开会,下午3点多钟后刘双文就带着其、周贞操、刘金元、文冬冬到了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大门口守着孙某1,之后孙某1从法院开完庭出来起了争执其就一个人返回自己家里去了。虽然当时其被开除了还帮李远山做事,其也不想失去刘双文这个朋友。再加上当时其还想继续跟着李远山做事,其觉得跟着李远山做事非常有面子、有安全感,而且如果其听话的话,其还想李远山再次喊其回公司帮忙,所以其就去孙某1家里收债了。
  ⑨同案人曾文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的一天下午,李远山安排其去孙某1家,其进孙某1家后看见公司里有5、6个人在沙发上玩手机,其和这些人一起坐在沙发上闲聊了几句,玩了半个小时的手机其就开车回去了,其把这个情况向李远山汇报后,李远山又当着其的面打了孙某1的电话,打了两遍都没有打通就没有安排其去做事了。
  ⑩同案人刘金元、唐浩、唐宁、黎斌、蒋杰、伍成龙、谢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跟各自的组长轮班参与了对孙某1家及老家的跟马,轮班持续时间十多天,期间通过公司汽车堵在孙某1家门、在孙某1家中寸步不离地守着孙某1,故意干扰孙某1正常生活和拉横幅、喊喇叭,其记得横幅上面写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喇叭喊着“孙某1还我血汗钱”,他们通过这些方式逼迫孙某1还钱的事实。
  (2)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实2012年12月27日其在祁阳县方大投资公司借款叁佰万元,是帮其朋友肖慧借的,月利息5分,其在借款人处签名,肖慧在担保人栏签字。肖慧被公安机关刑拘后,2013年5月30日左右,方大公司的人把其喊到公司去要其还钱,其说没钱还,他们就把其带回自己家中对其进行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天左右。他们在其家中拉横幅、用喇叭喊话叫其还钱,还不让其家人睡觉,其妻子孙某2实在是被他们搞得受不了了就带孩子出去躲着不敢回家,他们不准其出去,每天守着其不准其离开,他们之中有一个男的还打了其两耳光。
  (3)证人证言
  ①证人孙某2(孙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孙某1应该是2013年5月30日晚上开始被非法拘禁的,到2013年6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民警解救出来,共持续了20多天。后来听孙某1讲他住到派出所,李远山的那伙老弟在派出所都是守到其老公的。用一台棕色的现代牌越野车堵在其家大门口的。
  ②证人孙某3(与孙某1一起生活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其是一直住在其弟弟孙某1在祁阳的别墅屋里,所以李远山对其弟弟做的事情其都看在眼里。李远山这伙人对其弟弟孙某1采取拉横幅、在家里同吃同住等“软暴力”的方式逼债,让孙某1毫无颜面,饱受其骚扰,甚至连正常的生活作息都无法保证,这伙人到其弟弟孙某1家里逼债的时候,在家里乱丢垃圾,弄的其弟弟孙某1家里乌烟瘴气,敢怒不敢言,他们还扬言说“随便你们去告,告到中央都是空的”,并且其当时还听到李远山对其手下说“你们加油闹,搞起他们要不得安宁”。这让孙某1在家里颜面无存,一点尊严都没得了。
  ③证人孙某4、李某(孙某1老家肖家镇百岭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孙某1和他老婆回到老家给他的父亲过寿摆酒,10多个陌生人在我们村子跟守了孙某1大概4天时间,孙某1去哪里,这些人就去哪里,完全不给孙某1一点面子,也不准孙某1一个人单独办事,连孙某1开会也跟着去,影响极坏。
  (4)物证:扣押决定书,2013年6月20日永州公安民警在方大公司搜查并依法扣押出刀套3个、刀3把、伸缩警棍1根、收据4张、证明7张、录音笔1支、合伙协议2页、询问笔录3页、2个员工信息牌、员工信息卡1张、专业能力证书4本。
  (5)书证
  ①户籍证明,证明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的年龄等身份信息,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借条、借款合同及担保书,证实2012年12月27日孙某1向李远山借款300万元,担保人为肖慧的事实。
  ③合伙协议复印件,证实由雷新春负责拟制的于2012年12月27日李远山、刘双文、周贞操、雷新春、唐华山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叁佰万元借给孙某1用于生意周转(协议金额为305万元)。
  ④调取李远山在2013年5月28日至6月19日之间多次与刘双文、雷新春、唐华山、周贞操、蒋佳俊等人通话记录的事实。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①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祁阳县××镇××小区××栋××号进行现场勘查。
  ②指认笔录:证实同案人蒋佳俊、唐华山对祁阳县××镇××小区××栋××号(孙某1住宅)位置进行指证情况。
  ③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1当时拍摄的刘双文、周贞操、伍成龙、谢旭、黎斌、蒋杰等人在孙某1家中实施非法拘禁的照片。
  ④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孙某1于2019年8月28日分别作出9份辨认笔录,辨认出李远山、刘双文、雷新春、周贞操、陈志军、唐华山、蒋佳俊、陈卫民、***9人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
  辨认人李远山、刘双文、周贞操、刘金元、唐浩分别辨认出被“跟马”收债的受害人“孙哑子”,系孙某1。
  另有原审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证实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到案的过程。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与他人结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采取“跟马”、拉横幅、用扩音器喊话等方式恐吓被害人逼其还钱,时间长达数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根据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定罪量刑,作出原审判决生效后,因公安机关在另案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实施的系黑社会组织内有组织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故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关于辩护人邹小龙对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案件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并不等于一概不能加重对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本案因发现新的证据确认原生效裁判定罪存在偏差、量刑畸轻的,主动启动再审纠错,彰显公平正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辩护人邹小龙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参与带组和具体实施相关寻衅滋事行为,系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本院对辩护人关于原审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在本案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抓获到案,不构成主动投案,本院对辩护人关于原审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在本案再审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双文、周贞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祁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刘双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之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周贞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之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唐 杰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柏抗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