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绿地商务城渠道团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绿地商务城”项目在售所有房源的独家渠道服务商,合同第2.1条约定合同范围为:乙方作为甲方本项目合作房源的独家(渠道)服务商,为甲方提供线上及线下服务负责组织客户到现场参与项目的房源销售,并配合甲方完成客户的团购活动工作。合同第2.2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第3.1条约定,合作期内,甲方同意本项目合作房源可统一按照优惠价格销售,且允许乙方每套收取团购服务费,乙方收取团购服务费标准为:每套产品交捌千元享贰万元优惠。团购服务费不抵入房款且客户端收费,由乙方自行向购房者提供发票或收款凭证。合同第3.2条约定,合作期内,项目公寓所有未售房源客户须统一参与本次团购活动,甲方如有特殊客户需突破本项目合作房源优惠范围成交,须书面告知乙方,但此类客户占总成交客户比例不得超过3%。合作期内,甲方有权自行销售合作房源中的房产,且不计入乙方的销售套数。合同第3.4条约定,退房处理: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退房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客户实际缴纳的团购费。合同第3.5条约定,考核标准:合作期内乙方通过自身渠道完成甲方绿地商务城项目每月完成销售套数占比≥每月项目销售指标的40%;合作期间,乙方固定收取每月团购费用的15%作为乙方平台运营管理费用;乙方每月收取当月团购费中乙方自有渠道成交客户的团购费作为乙方每月的收入;如达成且超过考核标准10%增量占比,甲方承诺给予乙方总团购费(扣除乙方自有渠道及平台管理费的收款)的30%作为乙方的激励,剩余费用全部用于营销推广,投放渠道及方式由甲乙双方沟通确定后执行,甲方拥有剩余费用的所有权及使用的决定权。合同第3.7条约定,本项目营销费用,统一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从已收取的团购费部分中支出,不得提前预支或超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从本条所述的团购费中支付营销费用,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书面签字或邮件确认并提前3日提供发票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第3.9条约定,购房客户与甲方签约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团购服务费使用确认函》,并按周将客户签署回执后的确认函,交乙方项目负责人处。合同第5.1条约定,乙方需提供每月指标分解及工作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乙方因工作需要,制作由甲方承担费用的印刷资料、工作道具等销售物料时,需提前报备甲方,经甲方核批核准后方可执行。
2015年5月26日,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针对上述《绿地商务城渠道团购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将渠道团购服务合同第3.7条“本项目营销费用……”修改为“本项目营销费用,应甲方要求乙方每月月底对资金池进行清算并支出资金池的55%作为当月的案场奖励及其他活动费用。剩余45%用于支付平台使用费、经纪人及渠道佣金等费用”。另约定,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支出申请后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并于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手续。上述补充协议暂定执行2个月,如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顺延至本合同有效期。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另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渠道团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绿地・泊林公馆”项目在售所有房源的独家渠道服务商,合同第2.1条约定合同范围为:乙方作为甲方本项目合作房源的独家(渠道)服务商,为甲方提供线上及线下服务负责组织客户到现场参与项目的房源销售,并配合甲方完成客户的团购活动工作。合同第2.2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第3.1条约定,合作期内,甲方同意本项目合作房源可统一按照优惠价格销售,且允许乙方每套收取团购服务费,乙方收取团购服务费标准为:每套产品交壹万元享叁万元优惠。团购服务费不抵入房款且客户端收费,由乙方自行向购房者提供发票或收款凭证。合同第3.2条约定,合作期内,项目公寓所有未售房源客户须统一参与本次团购活动,甲方如有特殊客户需突破本项目合作房源优惠范围成交,须书面告知乙方,但此类客户占总成交客户比例不得超过3%。合作期内,甲方有权自行销售合作房源中的房产,且不计入乙方的销售套数。合同第3.4条约定,退房处理: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退房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客户实际缴纳的团购费。合同第3.5条约定,考核标准:合作期内乙方通过自身渠道完成甲方绿地・泊林公馆项目每月完成销售套数占比≥每月项目销售指标的30%(工抵房、员工住房不计入在内)。合作期间,乙方固定收取每月团购费用的15%作为乙方平台运营管理费用;乙方每月收取当月团购费中,乙方自有渠道成交客户的团购费,作为乙方每月的收入;如达成且超过考核标准10%增量占比,甲方承诺给予乙方总团购费(扣除乙方自有渠道及平台管理费的收款)的30%作为乙方的激励,剩余费用全部用于营销推广,投放渠道及方式由甲乙双方沟通确定后执行,甲方拥有剩余费用的所有权及使用的决定权。合同第3.7条约定,本项目营销费用,统一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从已收取的团购费部分中支出,不得提前预支或超支。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从本条所述的团购费中支付营销费用,必须经甲方相关负责人书面签字或邮件确认并提前3日提供发票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第3.9条约定,购房客户与甲方签约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团购服务费使用确认函》,并按周将客户签署回执后的确认函,交乙方项目负责人处。合同第5.1条约定,乙方需提供每月指标分解及工作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乙方因工作需要,制作由甲方承担费用的印刷资料、工作道具等销售物料时,需提前报备甲方,经甲方核批核准后方可执行。
2015年10月26日,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9月,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有徐州商务城项目团购费余额为345929元,徐州泊林公馆项目团购费余额为236000元。之后,双方不再进行合作,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于剩余团购费仍申请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部分费用,其中2015年10月20日,针对绿地商务城项目,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出3100元。
除了上述剩余团购费之外,针对绿地商务城项目,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笔费用没有实际支出,应当返还:
1、2015年4月老带新奖励费用(入账编号SWC-150503),金额为72000元,申请支出时间为2015年5月。
2、2015年5月路虎4S店驻场导客购置礼品费用(入账编号SWC-150504),金额为5000元,申请支出时间为2015年5月。
3、2015年1月老带新奖励费用(入账编号SWC-150601),金额为28000元,申请支出时间为2015年6月。
4、2015年6月徐州区域扇子采购费用(入账编号SWC-150606),金额为28400元,申请支出时间为2015年6月。
5、2015年6月商办拓容礼品费用(入账编号SWC-150605),金额为65000元,申请支出时间为2015年6月。
其中第4笔及第5笔费用,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称该两笔费用是要求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合肥舜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扇子采购费及礼品费用的支出,合肥舜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开具了相应发票,但是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支出该两笔费用,合肥舜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将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债权转让承诺书一份。
针对绿地商务城项目,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已经支付了348580元,具体包括以下几笔费用支出:
1、2015年6月,向徐州捷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475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5月。
2、2015年6月,向徐州捷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850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5月。
3、2015年8月,向徐州捷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992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8月。
4、2015年8月,向徐州康嘉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派单费用)2688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7月。
5、2015年7月,向徐州捷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900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7月。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提供了显示有“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杜长艳”签字的付款通知书复印件,该付款通知书的内容为:“我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徐州搜房网在2015.06.01-2015.06.15期间合作电商(绿地商务城),合同号为BJ(YRJK2)M201503E0013,期间产生的需付给第三方派单的费用,共计玖万元整(9万),具体情况如下:徐州捷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我公司同意贵公司将该款项支出给以上第三方公司,特此通知”。
针对绿地・泊林公馆项目,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已经支付了158000元,具体包括以下几笔费用支出:
1、2015年9月,向徐州阔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500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8月。
2、2015年9月,向徐州阔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派单费用)90000元,所属年月为2015年8月。
3、2015年10月,向徐州阔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商务信息服务费18000元(派单费用),所属年月为2015年10月。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的8笔付款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双方确认的电商费用申请确认单,不能证明该8笔款项是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项目渠道团购服务合同、电商费用申请确认单、支出明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