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4/7 0:00:00

王某3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3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皖12刑终31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守保。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守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皖12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王守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1月27日15时许,王守保在颍上县黄桥镇彭集村小学北侧自家门前,与酒后驾驶浙B×××××白色5系宝马牌轿车到其家的被害人朗道顺(前女婿、另案处理)发生口角,王守保及其子女与朗道顺发生撕扯。期间,王守保驾驶皖K×××××车撞击朗道顺停放在其家门前的浙B×××××白色5系宝马牌轿车,造成该车的左侧车头和左侧前后车门、左侧前大灯、左侧反光镜等部位受损。2020年4月23日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损毁部分的价格为96403元。
  2020年5月6日,王守保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事件的经过。2020年5月9日,王守保向该宝马车车主刘虎及朗道顺实际赔偿了114782元维修费,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王守保在一审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朗道顺陈述等,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文件,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保处置生活矛盾不当,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了损毁的后果,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王守保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守保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守保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谅解,依法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王守保减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守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守保上诉提出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其家庭困难,有80多岁老人需要其照顾,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守保因未能正确处置与其女儿前夫的生活矛盾,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他人财物受损的后果,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王守保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结合司法机关出具可在王守保现居住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守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继华
审判员 邢轶慧
审判员 王远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庆堂
书记员白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