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世伟招摇撞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曾世伟招摇撞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赣03刑终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世伟。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被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4月14日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止。因本案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世伟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赣032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世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提审,并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根、检察官助理李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曾世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18年年底,被告人曾世伟从网上购买“警服”和不锈钢仿真手铐预谋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娼的名义向嫖客索要钱财。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曾世伟等人驾驶赣J×××××白色传祺越野车在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平安中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孙某1后,将其截停,随后便持警官证冒充人民警察以其涉嫌嫖娼为由对孙某1进行恐吓,要其交纳“罚款”5000元。孙某1出于恐惧,被迫当场交给曾世伟等人3900元,随后又从朋友孙某2处借了1100元交给被告人曾世伟。
2.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曾世伟等人驾车行至上栗县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彭某1后,尾随彭某1至李畋大道十字路口附近的曾辉电动车行门口,冒充人民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将彭某1拉上车内。在车上,被告人曾世伟以将其拘留对彭某1进行恐吓,彭某1出于恐惧,被迫按要求交纳“罚款”5000元给被告人曾世伟。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世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世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诉人曾世伟上诉提出,其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提讯上诉人曾世伟时,曾世伟提出愿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年底,上诉人曾世伟从网上购买“警服”和不锈钢仿真手铐预谋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娼的名义向嫖客索要钱财。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曾世伟等人驾驶赣J×××××白色传祺越野车在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平安中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孙某1后,将其截停,随后便持警官证冒充人民警察以其涉嫌嫖娼为由对孙某1进行恐吓,要其交纳“罚款”5000元。孙某1出于恐惧,被迫当场交给曾世伟等人3900元,随后又从朋友孙某2处借了1100元交给曾世伟。
2.2020年4月9日11时许,上诉人曾世伟等人驾车行至上栗县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彭某1后,尾随彭某1至李畋大道十字路口附近的曾辉电动车行门口,冒充人民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将彭某1拉上车内。在车上,曾世伟以将其拘留对彭某1进行恐吓,彭某1出于恐惧,被迫按要求交纳“罚款”5000元给曾世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当庭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2月29日,孙某1到上栗派出所报案称:2019年12月21日下午3时许,其在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平安中路附近被人冒充警察敲诈现金5000元,对方驾驶车辆牌照为赣J×××××。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孙某1被招摇撞骗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6日,彭某1到公安机关报警称:2020年4月9日,彭某1在上栗镇李畋大道被人冒充警察骗了5000元现金。2020年5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彭某1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现场检测报告书(2020)栗公(上)检字第0636号,证明曾世伟的尿液中滴入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的检测结果呈阴性。
3.白色小型汽车赣J×××××于2019年12月21日的行车轨迹照片、机动车信息、说明,证明白色小型汽车赣J×××××在2019年12月21日10时29分左右,停靠在上栗镇新民小学附近;办案民警通过查询该车行车轨迹图,获取了多张驾驶员的人脸相片进行人脸技术比对,获取了曾世伟的身份信息。2019年12月21日14时41分许,曾世伟驾驶的赣J×××××白色小型轿车在上栗县兴盛大道平安中路路口处逼停被害人孙某1的相关情况。被害人孙某1能辨认出其中两张是其被骗时上车和下车的照片。
4.移动公司提供话单,证明188××××5039的登记人为邓树萍,实际使用人为曾世伟,通过对该手机号码的数据查询,证实2020年4月9日该号码在上栗镇使用。
5.曾世伟犯罪前科信息记录,证明曾世伟于2014年5月因以抓嫖娼为名胁迫他人出钱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因假冒警察身份招摇撞骗被刑事拘留。
6.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6月16日,上栗派出所民警在萍乡市安源区新绿洲宾馆旁将正要开车(赣J×××××)离开的曾世伟抓获。经审讯,曾世伟拒不如实交代其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
7.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302刑初113号,证明2016年4月14日曾世伟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曾世伟、孙某1、彭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曾世伟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提取笔录及彭某1农行业务凭证(定期部提回单),证明2020年4月9日12时20分许被害人彭某1在农行上栗桐木支行,从定期存折一子账号内(38×××86)提取现金人民币5001.75元。
10.提取笔录及曾世伟手机上拼多多购物记录,证明曾世伟于2020年1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14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黑色保安工作证皮套一件、保安制服套筒肩章一杠三星一件、保安黑色鸭舌帽一件、不锈钢仿真手铐套件一份。
1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料,证明赣J×××××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曾世伟。
12.办案说明,证明2019年10月20日李秀财被招摇撞骗一案,违法行为人王水明、廖某所使用的假警服、证件已经被扣押。
1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她和曾世伟的关系,她看过曾世伟开赣J×××××广汽传祺牌白色越野车。
14.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21日下午3时许,孙某1找到他借了1100元。
1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10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他伙同王水明在上栗县任氏大酒店门口冒充警察诈骗了一老年人100元钱。他的警服是和曾世伟一起买的,2019年6月份的时候,他和曾世伟购买了警服,到上栗城区发现有人从店里出来,他们就跟过去,跟至杨岐××处,他们要对方停下,他穿了警服要对方上车,对方上车后,他就说要去拘留,不去拘留就要罚款,后面那人说只有300元,拿了钱后,他们就把他放下车。他们各分了135元。
16.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从鸡冠山家里出来到上栗镇兴盛大道小新星国际教育处接孙子。他驶到兴盛大道平安中路路口处时,从他身边驶来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了他身边,然后车后座窗户打开了,后座上坐了一名穿警服的男子,该男子打开窗户后就拿出一本写有公安字样的警官证,说了一句要他上车之类的话,他当时还没搞懂什么事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了,坐进了轿车里面。当他坐进轿车里面后,该车就开始启动,然后那名穿警服的男子就跟他说怀疑他嫖娼,他反驳说没有,该穿警服的男子说不要狡辩,现在上栗到处都是监控,他们已经拍下了他进“鸡店”的过程,他仍旧坚持说他没有嫖娼。但穿警服的人说要拘留他,他很害怕,又要去接孙子,急着下车,便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说最少要交5000,他就将身上3900元给他们,又找别人借了1100元,一共给了他们5000元。后面他越想越不对劲,知道自己被敲诈了,便报案了。
经依法辨认,其能够辨认出涉嫌招摇撞骗的“司机”系曾世伟。
17.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4月9日上午11时左右,他到上栗镇××路开源商务宾馆后面一自建房内准备嫖娼,但他觉得价格太贵,便从前门出去了。当他走到李畋大道十字路口红绿灯处的曾辉电动车行门口时,一辆黑色轿车从他旁边驶来,坐在车后面的一个男的就摇下窗户跟他说:“你进来”,他说干什么,车上的人说看到他刚嫖娼了,他说他没有。对方要他上车,以他嫖娼为由要求他支付罚款5000元。他因为害怕便同意了,从银行取了5000元给他们。几天后他觉得不对劲,便报案了。
经依法辨认,被害人彭某1能辨认出涉嫌招摇撞骗的曾世伟。
18.上诉人曾世伟的供述,证明他有一辆赣J×××××广汽传祺牌白色越野车从事出租工作,2009年3月他因盗窃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1年5月他因盗窃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他因招摇撞骗罪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2月他因假冒身份敲诈勒索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他通过拼多多App购买过保安肩章、保安帽、手铐、保安工作证。2019年12月21日上午8时55分左右,其与“狗鳖”在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平安中路发现被害人孙某1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对孙某1进行恐吓,逼其交纳“罚款”5000元。其分得赃款2500元。2020年4月9日11时许,其驾车行至上栗县发现被害人彭某1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将彭某1拉上车内,并称拘留彭某1,彭某1出于恐惧,交纳了“罚款”5000元,其分得2500元。
19.上诉人曾世伟作案视频光盘一张,证明2019年12月21日,曾世伟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孙某1钱财的相关情况。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彭某1、孙某1分别收到曾世伟家属代为赔偿的人民币5000元,愿意对曾世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该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确认的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认为,上诉人曾世伟二审期间承认指控的犯罪,并签署认罪认罚书,提出以招摇撞骗罪判处上诉人曾世伟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世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上诉人曾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曾世伟认罪认罚并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但相对于二审之前的诉讼阶段,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应当收窄。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证据,本院依法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世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刘树萍
审判员 袁绍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昂
书记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