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书芬辩称:1、上诉人主张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但没有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具有合理性,购房优惠政策是上诉人与开发商协商确定,购房款由上诉人提供,上诉人进行购房理财没有将房产登记在自己或二婚配偶名下,而是以女儿李思沛名义购房,且被上诉人离婚后没有再参加工作,属家庭妇女,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理财,2013年、2014年郑州市房价相对平缓,通过购房理财获益有限;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用于购房,实际是对婚生女儿李思沛的赠与,购房时李思沛在国外读书,便委托被上诉人代为办理购房手续,并作为共有人对房屋进行管理;3、上诉人一审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请;4、无论款项来源如何,均与本案无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德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寇书芬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884万元及损失(以88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