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3/30 0:00:00

黄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某1、林某某2、林某某3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5刑终26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金荣。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松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1。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撤销前罪缓刑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十个月,与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静云,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南将胜,福建速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某1。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文稳、黄银银,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小河。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2。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施某某1。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施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松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蔡心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唐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洪平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清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邱浙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吴佳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峰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小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志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贤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洪春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施友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施荣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起,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1在石狮市晋江市的赌场从事高某某放贷活动,并网罗被告人林松春、唐立、许海宵等刑满释放或者有纹身的社会闲散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催债逼债,本息双收,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逐渐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团伙。
  2014年7月,为扩大影响力、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黄金荣某某21成立石狮市天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傲公司”)并自任董事长,任命被告人林松春为总经理,租用石狮市琼林南路19-21号店面作为经营场所,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专门针对赌博人员及急需资金周转人员发放高利放贷,初步形成以被告人黄金荣某5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纠集被告人林松春、唐立、蔡清池、洪春荣、邱浙闽、林小河、吴佳祥、施友赞、陈志文、许海宵等人,持续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电击借款人、据守滋扰、粘堵门锁、泼油漆、贴大字报、侮辱叫骂等非法手段讨债,多次在石狮市晋江市的市区及各乡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初,为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被告人黄金荣将经营场所转移至石狮市濠江路江南电器城6楼601室,扩大办公规模,继续招揽被告人蔡心培、施荣贵、黄峰南、杨贤驰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壮大非法讨债队伍,并指使被告人蔡心培注册公司微信公众号“天傲投资”,发布高利放贷广告和仿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名单,通过网络宣传公司和讨债业务。2018年4月,为扩大放贷规模,该组织又吸收被告人洪平顺出资参与高利放贷业务。至此,以被告人黄金荣某5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严重干扰、破坏石狮市晋江市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相对稳定。被告人黄金荣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及张某3、洪某3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施荣贵、黄峰南、洪春荣、邱浙闽、林小河、吴佳祥、施友赞、陈志文、杨贤驰、许海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董事长,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直接受被告人黄金荣某某20,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签订借条、记账对账及安排人员外出非法讨债等;被告人洪平顺参与出资放贷,并有权安排公司其他成员外出非法讨债,与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0出资部分平分利润;被告人蔡清池及张某3、洪某3根据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唐立的指示,负责带领其他成员外出非法讨债;被告人施荣贵、黄峰南、洪春荣、邱浙闽、林小河、吴佳祥、施友赞、陈志文、杨贤驰、许海宵等人负责参与外出非法讨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规避侦查,强化管理,维护自身利益,该组织要求成员下午至凌晨上班,成员服从组织安排,尽职上门讨债,不得吸毒,不准私下放贷,不得顶撞老板、管理人员,不得玩游戏影响讨债,为外出讨债提供住宿和装有GPS的交通工具,通过微信群发布讨债指令,在讨债过程中要用微信拍视频及时汇报,不能私自行动,离职后即将其踢出微信群,将借款人强行带到公司处理时不能超过一定时间等不成文的规矩。建立奖惩机制,讨债积极者予以奖励,讨债不积极者予以训斥,强化了该组织的组织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违法手段迅速聚敛资产,高利贷日利息高达1%至3%不等,且伴有砍头息,还通过非法讨债手段实现本息双收,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其中,2015年至2017年间,该组织至少发放高利贷款项人民币27535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少收回高利贷本息人民币28976220元,非法获得1440620元。2014年以前以及2018年1月至3月间,该组织发放成员工资至少31.45万元。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洪平顺参与该组织出资至少发放高利贷款项205万元。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主要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例如: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宿;为公司办公场所支付租金、装修费用;为参与出资人员提供收益分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如车辆、电棍、油漆、喷漆罐、牙签等;为被殴打受伤的成员提供医疗费用;为成员提供聚餐、泡温泉、发红包等福利。
  经查,被告人黄金荣某某3非法获利至少1755120元;被告人洪平顺投入原始股本10万元,与被告人黄金荣某某5违法获利80万元;被告人施荣贵投入原始股本8万元,收得利息及工资2.6万元;被告人蔡心培曾出资10万元给黄金荣,后收得本息合计119300元,其收得工资150500元。其他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情况如下:被告人林松春24.7万元、被告人唐立14.5万元、被告人蔡清池3.2万元、被告人邱浙闽2.1万元、被告人吴佳祥3万元、被告人黄峰南5.5万元、被告人林小河1万元、被告人陈志文1万元、被告人杨贤驰6万元、被告人洪春荣7500元、被告人施友赞9000元、被告人许海宵6.4万元。
  该组织为了向借款人索要非法高额利息,在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本金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时,指使讨债人员分分合合,多次采取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借款人带到公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对借款人进行电击、殴打或辱骂;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通过上门播放高音喇叭喊话、张贴讨债大字报、喷漆、泼油漆、据守滋扰、侮辱叫骂、粘堵门锁,发送电击讨债视频至朋友圈等方式给借款人施加压力;或者深夜强行进入借款人住宅,并拒不退出;或者指使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来公司办理抵押借款并签订3倍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便后续非法讨债时,以借款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款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该组织采用前述非法手段,有组织地在石狮市晋江市,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组织针对赌博人员进行高利放贷,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促使赌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招揽有前科劣迹人员,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公然挑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损害政府公信力;仿冒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破坏司法公信力;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致使2名借款人不堪压力自杀(其中1人身亡,1人重伤),1名借款人被迫关XXX营场所,1名借款人被电击视频被发在微信朋友圈,4名借款人因此离婚家庭破碎,1名借款人经黄金荣授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追究责任时,因怕遭黄金荣报复而不敢指证黄金荣,185名借款人被通过网络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多名借款人不敢报案、流离失所,还有借款人被迫变卖房产、汽车、黄金首饰等,长期欺压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黄金荣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林松春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洪平顺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蔡心培在晋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蔡清池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邱浙闽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峰南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林小河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志文在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999号上海市柏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洪春荣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施荣贵在晋江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3日,被告人唐立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套口扎花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吴佳祥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4日,被告人杨贤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5日,被告人施友赞在石狮市雅迪车行旁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8月7日,被告人许海宵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小河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被告人洪春荣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志文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谢某1、林某1、洪某1、林某2、林某6应、邱某1、谢某2、吴某1、郑某1、蔡某1、邱某2、林某3、林某4、黄某1、王某1、施某1、伍某、李某1、蔡某2、黄某2、周某1、林某5、陈某1、蔡某3、龚某、吴某2、邱某3、王某2、王某3、蔡某4、王某4、纪某1、王某5、周某2、蔡某5、邱某4、蔡某6、蔡某7、王某6、邱某5、颜某、蔡某8、蔡某9、李某2、杨某、李某3、吴某3、黄某3、留美景、邱某6、李某4、陈某2、庄某、吴某4、何某1、苏某1、邱某7、蔡某10、张某1、邱某8、邱某9、蔡某11、蔡某12、周某3、蔡某15的陈述,证人陈某5、林某7、蔡某17、施某2、王某9、郑某2、郑某3、谢某3、蔡某18、蔡某19、谢某4、蔡某20、蔡某21、蔡某22、何某2、黄某4、李某6、蔡某17、陈某6、蔡某23、林某8、苏某2的证言,起诉状、借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查询案件列表、执行案件情况表及执行申请书、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结案说明、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等执行文书、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工商注册材料、蔡心培账本借款人明细、电子数据、泉州众和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及补充说明、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微信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讯录照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会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现场照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国银行石狮支行综合查询打印凭证、存款历史交易清单、民生银行交易流水、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晋江市支行存款明细账、工商银行账号信息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平安银行泉州晋江支行个人交易明细、光大银行泉州晋江支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光大银行贷款借据、个人贷款合同及贷款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晋江市支行贷款材料、兴业银行石狮支行个人客户信息查某某、泉州银行分户明细账、建设银行石狮分行“快e贷”借款合同、晋江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个人信用报告、泉州市洛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石狮市房屋查询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晋江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华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股东开立情况查询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个人质押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零售借款抵押合同、借记卡交易明细、房产买卖协议、定金收条、证明、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截图、送德化看守所羁押工作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收押审批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询账户冻结信息系统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发还清单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施友赞、施荣贵、许海宵等证据证实。
  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一)寻衅滋事
  2013年起,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借款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安排,由被告人蔡清池及洪晓东、张世限等人带领被告人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等人分分合合,使用随意殴打借款人,到借款人住处或经营场所据守滋扰,使用牙签、胶水粘堵借款人住处门锁,到借款人住处泼油漆或喷油漆,在借款人住处附近张贴印有借款人头像、身份证信息和欠钱不还、老赖等字样的大字报,到借款人住处进行侮辱叫骂、播放高音喇叭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谢某1等45人进行非法讨债,并引起他人自杀、经营场所倒闭等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共作案69起,并造成2名被害人不堪压力自杀(其中被害人张某2身亡,被害人黄某1重伤),被害人郑某1被迫关闭经营场所。其中,被告人林松春参与作案42起;被告人蔡心培参与作案14起;被告人唐立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蔡清池参与作案25起;被告人邱浙闽参与作案12起;被告人吴佳祥参与作案24起;被告人黄峰南参与作案19起;被告人林小河参与作案13起;被告人陈志文参与作案6起;被告人杨贤驰参与作案5起;被告人洪春荣某某作案7起;被告人洪平顺自2018年4月起,参与出资与被告人黄金荣共同实施前述高利放贷及非法讨债活动,共作案12起。具体事实如下:
  1.对被害人谢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3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许海宵及王某10在石狮市肯德基餐饮店旁边,强行将被害人谢某1带到石狮市元某咖啡厅后面的玉某302室进行讨债,在被害人谢某1借口下楼欲离开时,二人跟随被害人谢某1至楼下停车场处进而发生互相拉扯。随后,被告人黄金荣、许海宵伙同王某10一起强行将被害人谢某1推上一辆小轿车欲带到另一处地点进行讨债,经过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附近时,被害人谢某1自行打开车门跳下车并前往湖滨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谢某1陈述,证人王某10(绰号“啊明”)证言,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及被告人黄金荣、许海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对被害人林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借款人林某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借款人林某1住处滋扰,后讨债人员与借款人林进财的哥哥林某1发生争执,讨债人员向被告人林松春求援,被告人林松春遂带被告人唐立等人到现场处理,后带讨债人员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唐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3.对被害人洪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洪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先后3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或唐立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等人到石狮市金丘阳光城海峡明珠411被害人洪某1住处堵锁孔。其中,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参与3次,被告人林松春参与2次,被告人唐立参与1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洪某1陈述,洪某1借款基本情况表、借条、收条、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唐立、邱浙闽、陈志文、林小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4.对被害人林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借款人林某10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到石狮市借款人林某10的父亲林某2经营的小卖部讨债,逼迫被害人林某2拿出小卖部的零钱人民币600元替借款人林乌奎还钱。
  数日后,被告人黄金荣又指使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到石狮市被害人林某2住处喷油漆。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2陈述、指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邱浙闽、陈志文、林小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5.对被害人林某6应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林某6应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被害人林某6应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6应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6.对被害人邱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邱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邱某1住处泼油漆。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7.对被害人谢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谢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晋江市仙石村被害人谢某2住处附近播放高音喇叭。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谢某2陈述,证人谢某3、谢某4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8.对被害人吴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吴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晋江市陈埭镇仙石村沙园路85号被害人吴某1住处及村里篮球场等地播放高音喇叭。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人谢某4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9.对被害人郑某1、蔡某1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郑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多次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林小河、邱浙闽、洪春荣到石狮市被害人郑某1与其妻子蔡某1共同经营的卡斯佳汽车美容会所据守滋扰,致使被害人郑某1不堪压力被迫关闭洗车店并与蔡某1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1、蔡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9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洪春荣、林小河供述等证据证实。
  10.对被害人蔡某13、邱某2华某滋事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13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洪春荣、林小河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13住处堵锁孔,到被害人蔡某13的母亲邱某2经营的电动车配件店据守滋扰。被告人黄金荣某1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林小河、洪春荣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13表哥住处贴大字报,后被告人林小河、洪春荣在贴大字报时与联防队员发生冲突。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2陈述,证人蔡某24证言,辨认笔录、案情说明表、报警登记、受案回执、案件主办人指定书、调解申请书、呈请治安调解报告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指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唐立、邱浙闽、洪春荣、林小河供述等证据证实。
  11.对被害人林某3实施寻衅滋事
  2014年12月,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林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林小河、邱浙闽、陈志文、洪春荣等人到石狮市鸳鸯池公园旁的远景大夏5栋410被害人林某3住处堵锁孔。同月23日,被告人黄金荣某1使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到被害人林某3住处据守滋扰,后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等人与被害人林某3住处的租客发生争吵,被告人邱浙闽及张世限反被对方打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3陈述、辨认笔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指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唐立、邱浙闽、陈志文、洪春荣、林小河供述等证据证实。
  12.对被害人林某4实施寻衅滋事
  2015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林某4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林某4住处附近的公共场所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4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3.对被害人黄某1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2015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黄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多次指使被告人唐立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黄某1住处及楼下据守滋扰。同年6月2日21时许,讨债人员再次到被害人黄某1住处据守滋扰。次日5时许,被害人黄某1因不堪压力而在其住处用尖刀捅刺腹部自杀,后被送医抢救。根据黄某1的病历材料及体检情况,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伤情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人郑某2证言,辨认笔录、石狮市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CT急诊临时报告单、螺旋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黄某1伤情的说明、检验照片及被告人黄金荣、唐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14.对被害人张某2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2015年4月起,被告人黄金荣某借高利贷给被害人张某2,后因被害人张某2未能偿还高利贷款项,被告人黄金荣某6讨债人员向被害人张某2逼债。同年6月11日,被害人张某2因不堪压力在石狮市凤里街道振兴路五洲大酒店十楼1008客房内上吊自杀身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11、陈某7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张某2账户与黄金荣账户(账号:6288)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黄金荣、唐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15.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王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王某1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6.对被害人施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施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晋江市龙湖镇杆柄村东区8号被害人施某1住处及村里公交亭、电线杆、戏台、菜市场等地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施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7.对被害人伍某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借款人黄某5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凤凰城小区借款人黄某5的母亲即被害人伍某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伍某陈述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8.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李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晋江市被害人李某1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9.对被害人蔡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讨债人员到石狮市向被害人蔡某2讨债。讨债人员找到被害人蔡某2后公然在村里追逐、拦截被害人蔡某2,直到同村村民出现解围才离开现场。两三天后,被告人黄金荣某6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2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2陈述,证人蔡某18、蔡某19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20.对被害人黄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黄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先后2次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香江路498号被害人黄某2住处附近播放高音喇叭及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21.对被害人周某1实施寻衅滋事
  (1)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周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被害人周某1住处贴大字报。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周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还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及洪晓东到石狮市被害人周某1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蔡清池供述等证据证实。
  22.对被害人陈某3家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陈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文某、李某7等人到石狮市锦亭繁荣区123号被害人陈某3及陈某4、周某4的住处泼油漆。同日,文某、李某7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4、周某4陈述,证人陈某8、文某、李某7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疾病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单、住院许可证、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23.对被害人林某5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11月,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林某5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公寓被害人林某5住处堵锁孔。同月14日,被害人林某5因锁孔被堵住,到石狮市濠江路江南电器城6楼601室天傲公司理论,与被告人蔡心培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金荣、黄峰南等人到场后,被告人黄金荣某2辱骂被害人林某5,被告人黄峰南用手殴打被害人林某5脸部,被告人杨贤驰在场助阵。被害人林某5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蔡心培、黄峰南在湖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林某5达成调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5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调解协议书及被告人黄金荣、蔡心培、杨贤驰、黄峰南供述等证据证实。
  24.对被害人陈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6年底,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陈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先后2次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沙美东溪东区60号被害人陈某1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25.对被害人蔡某3实施寻衅滋事
  2017年4月,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3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26.对被害人龚某实施寻衅滋事
  2017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龚某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被害人龚某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龚某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27.对被害人吴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7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吴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到石狮市嘉禄路被害人吴某2住处附近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28.对被害人邱某3实施寻衅滋事
  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邱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先后至少3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杨贤驰等人到石狮市东村太原路被害人邱某3经营的金银纸店据守滋扰。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杨贤驰、黄峰南供述等证据证实。
  29.对被害人王某2、王某7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王某7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到石狮市被害人王某7的童装店门口泼油漆;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吴佳祥到被害人王某7及担保人王某2的童装店贴大字报。被告人黄金荣某某6后至少6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吴佳祥到被害人王某7的童装店据守滋扰。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黄峰南、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0.对被害人王某3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王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黄峰南等人到石狮市福辉路38号建德花园二期2号楼被害人王某3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1.对被害人蔡某4、蔡某14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4、蔡某14归还高利贷款项,先后2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吴佳祥到石狮市广场附近被害人处及市濠江国际1期被害人蔡某14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4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清池、黄峰南、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2.对被害人王某4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3月,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王某4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杨贤驰、吴佳祥到石狮市伍堡被害人王某4住处及伍堡大街上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4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杨贤驰、黄峰南、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3.对被害人纪某1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纪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吴佳祥到石狮市龙福小区被害人纪某1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纪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黄峰南供述等证据证实。
  34.对被害人王某5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王某5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等人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改革区72号被害人王某5住处及附近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5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5.对被害人周某2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夏天,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周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及洪晓东到石狮市雅酒店附近被害人周某2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某2陈述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6.对被害人蔡某5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5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5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5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截图及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37.对被害人邱某4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邱某4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先后2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及洪晓东分别到石狮市曾某蜗牛公寓被害人邱某4租住处、石狮市锦尚镇西港中路北55号被害人邱某4住处及附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栏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4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38.对被害人蔡某6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6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6住处贴大字报1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黄峰南到上述蔡某6住处堵锁孔2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黄峰南、吴佳祥及洪晓东等人于夜间到上述蔡某6住处院内,侮辱叫骂讨债1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6陈述、证人蔡某20、蔡某21、蔡某22、龚某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微信朋友圈截图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黄峰南、吴佳祥、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39.对被害人蔡某7实施寻衅滋事
  (1)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洪平顺为逼迫被害人蔡某7归还高利贷款项,到石狮市被害人蔡某7住处楼下贴大字报,并将贴大字报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蔡某7。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蔡某7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及洪晓东到被害人蔡某7住处楼下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7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及被告人洪平顺、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40.对被害人王某6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夏天,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借款人王某6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清池到石狮市宝源小区3栋601室借款人王某6与其堂弟王某8共同租住处讨债,因未找到借款人王某6,被告人蔡清池未经被害人王某8同意强行在该处据守滋扰。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6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截图及被告人黄金荣、蔡清池供述等证据证实。
  41.对被害人邱某5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邱某5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等人到石狮市子芳路马可日和酒店旁零点网吧门口,强行拉拽被害人邱某5欲带到公司讨债,后被害人邱某5打电话报警才脱身。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5陈述、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42.对被害人颜某实施寻衅滋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颜某归还其与被告人洪平顺出资的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到石狮市泰亨新城被害人颜某住处贴大字报。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颜某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洪平顺、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非法拘禁
  2012年起,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安排,由被告人蔡清池及洪晓东、张世限等人带领被告人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杨贤驰、施荣贵、许海宵等人分分合合,强行将被害人带到天傲公司,或者在要求被害人前来天傲公司协商还款时,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共作案33起,其中13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
  各被告人具体参与情况如下:被告人林松春参与作案13起,其中,4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蔡心培参与作案13起,其中,7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唐立参与作案6起,其中,2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蔡清池参与作案7起,其中,2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黄峰南参与作案5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杨贤驰参与作案10起,其中,5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施荣贵参与作案5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且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邱浙闽参与作案4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被告人许海宵参与作案2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且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被告人吴佳祥参与作案4起,累计时长超过13小时。具体各起非法拘禁事实如下:
  1.非法拘禁被害人蔡某8
  2012年年初,被告人黄金荣为与被告人唐立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8从石狮市群英中路带到石狮市周边的海边,多次将被害人蔡某8按倒在海水里闷气,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逼债,后将被害人蔡某8带到石狮市区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8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唐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2.非法拘禁蔡某9、李某2
  2012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等人将被要求前来协商还款的被害人蔡某9、李某2非法限制在石狮市万佳东方酒店一套房内,逼迫两人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林松春等人用手打被害人蔡某9、李某2巴掌,还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蔡某9的眼睛,非法限制被害人蔡某9、李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9、李某5陈述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3.非法拘禁被害人林某3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林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林松春辱骂被害人林某3,非法限制被害人林某3的人身自由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小河、邱浙闽供述等证据证实。
  4.非法拘禁被害人杨某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唐立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杨某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某3被害人杨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杨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唐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5.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3
  2014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李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讨债人员辱骂被害人李某3,还用烟灰缸砸伤被害人李某3的头部,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3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3陈述、银行交易数据信息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唐立、陈志文供述等证据证实。
  6.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2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洪晓东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等人,并由被告人蔡清池带路至石狮市一处赌场,强行将被害人吴某2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某3、威胁被害人吴某2,被告人林松春、邱浙闽、林小河及洪晓东参与看住被害人吴某2,非法限制被害人吴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半小时。
  (2)2017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等人将被要求前来协商还款的被害人吴某2非法限制在天傲公司内辱骂,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非法限制被害人吴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5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唐立、林松春、蔡清池、邱浙闽、林小河供述等证据证实。
  7.非法拘禁被害人邱某1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邱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邱某1带到天傲公司讨债。期间,被告人林松春等人辱骂、威胁被害人邱某1,非法限制被害人邱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5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1陈述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8.非法拘禁被害人洪某1
  (1)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黄金荣某指使被告人唐立等管理人员安排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洪某1带到天傲公司讨债,每次至少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1的人身自由2小时。
  被告人黄金荣还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强行将被害人洪某1带到天傲公司讨债,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2)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洪某1带到天傲公司,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1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打了被害人洪某1一巴掌。
  (3)2016年夏天,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洪某1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杨贤驰等人负责看守被害人洪某1,被告人蔡心培持一根电棍电击被害人洪某1,非法限制被害人洪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洪某1陈述,洪某1借款基本情况表、借条、收条及被告人唐立、邱浙闽、林小河、黄金荣、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9.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3
  2015年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带领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吴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非法限制被害人吴某3的人身自由至少半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0.非法拘禁被害人郑某1
  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打电话叫被害人郑某1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林松春等人共同对被害人郑某1拳打脚踢,被告人林松春持一把武士刀对被害人郑某1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林松春还将被害人郑某1的手机摔坏,被告人蔡清池、邱浙闽、唐立等人在场看守,非法限制郑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3小时。后被害人郑某1报警,双方进行调解。经鉴定,被害人郑某1左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下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1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案件主办人指定书、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唐立、蔡清池、邱浙闽供述等证据证实。
  11.非法拘禁被害人林某4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林某4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蔡心培将口香糖吐到被害人林某4的头发并辱骂、推搡被害人林某4,致被害人林某4用头撞玻璃,非法限制被害人林某4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4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唐立供述等证据证实。
  12.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3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黄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杨贤驰等人看守被害人黄某3,被告人蔡心培等人辱骂、脚踹被害人黄某3,非法限制被害人黄某3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3.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5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王某5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杨贤驰等人看守被害人王某5,被告人蔡心培等人辱骂被害人王某5,并有讨债人员持电棍威胁被害人王某5,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5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5陈述及被告人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4.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2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等人将被要求前来协商还款的被害人黄某2非法限制在天傲公司内,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蔡心培辱骂被害人黄某2,还有讨债人员持电棍威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2,非法限制被害人黄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黄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15.非法拘禁被害人留美景
  2016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留美景某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杨贤驰等人参与看守被害人留美景,被告人蔡心培辱骂被害人留美景,非法限制被害人留美景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留美景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6.非法拘禁被害人邱某6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邱某6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杨贤驰等人看守被害人邱某6,被告人蔡心培辱骂威胁并持一根电棍电击被害人邱某6,非法限制被害人邱某6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之后讨债人员将被害人邱某6被电击的视频发布到互联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6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警登记、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视频、截图及被告人黄金荣、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7.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4
  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蔡某25、洪某4等讨债人员强行将被害人李某4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其担保的借款人施某1所借的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蔡心培、杨贤驰等人看守被害人李某4,被告人黄峰南用拳头殴打李某4脸部,并持电棍电击,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4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人施某1证言、辨认笔录、报警记录及被告人蔡心培、黄峰南、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8.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2
  2016年底,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安排被告人施荣贵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陈某2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蔡心培、施荣贵、杨贤驰参与辱骂被害人陈某2,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施荣贵、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19.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某1
  (1)2016年底,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施荣贵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周某1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某4被害人周某1,被告人蔡心培、施荣贵等人参与看守被害人周某1,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2)2018年,被告人黄峰南等人在石狮市宝盖镇龟湖公园附近一个村内赌场发现被害人周某1踪迹,遂现场看住周某1并电话联系天傲公司派人前来讨债。随后,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带领被告人许海宵、蔡清池等人前往该村隘门口附近拦住被害人周某1,强行将被害人周某1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清池、黄峰南、许海宵等人参与非法限制被害人周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5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黄峰南、蔡清池、许海宵、施荣贵供述等证据证实。
  20.非法拘禁被害人庄某
  2017年,被告人黄金荣以继续放贷为由,将被害人庄车轮骗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用脚踹被害人庄车轮,被告人黄金荣、蔡心培打被害人庄车轮巴掌,被告人施荣贵拿电棍电击被害人庄车轮,被告人杨贤驰、许海宵等人看守被害人庄车轮。后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杨贤驰、施荣贵将被害人庄车轮带到大自然洗澡城看守,又将被害人庄车轮带回公司继续看守,直到被害人庄车轮的家属到天傲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才将被害人庄车轮释放,非法限制被害人庄车轮的人身自由至少3天。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庄车轮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蔡心培、施荣贵、杨贤驰、许海宵供述等证据证实。
  21.非法拘禁被害人蔡某3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施荣贵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施荣贵、杨贤驰参与看守被害人蔡某3,被告人蔡心培辱骂被害人蔡某3,非法限制被害人蔡某3的人身自由至少3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心培、杨贤驰供述等证据证实。
  22.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7
  2017年底,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黄峰南、吴佳祥强行将被害人王某7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7的人身自由至少为4小时。其间,还让被害人王某7让其妹妹王某2到天傲替她还款,非法限制王某2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黄峰南、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23.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4
  2018年初,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黄峰南、施荣贵、杨贤驰强行将被害人吴某4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辱骂、威胁被害人吴某4,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黄峰南、施荣贵轮流看守被害人吴某4,非法限制被害人吴某4的人身自由至少6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4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清池、吴佳祥、施荣贵、黄峰南供述等证据证实。
  24.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3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强行将被害人王某3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3的人身自由至少1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3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25.非法拘禁被害人何某1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等人将前来协商还款的被害人何某1非法限制在天傲公司内,逼迫被害人何某1归还其哥哥何某2所借的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蔡清池等人辱骂、威胁被害人何某1,非法限制被害人何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24小时,并逼迫被害人何某2在未实际借款的情况下签订一张1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何某1陈述、证人何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26.非法拘禁被害人苏某1
  2018年6月,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蔡清池带领被告人吴佳祥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苏某1带到天傲公司,逼迫其归还高利贷款项。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辱骂、威胁被害人苏某1,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等人参与看守被害人苏某1,非法限制被害人苏某1的人身自由至少2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苏某1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蔡清池、吴佳祥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金荣在被害人向天傲公司借款时,为方便日后索取被害人的钱财,指使被害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向其或者被告人洪平顺抵押,并将相关证件交由其收执后才出借款项。后在被害人无法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指使被告人蔡心培以被害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指使被告人林松春或者直接威胁被害人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进行威胁,以此逼迫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勒索高额利息。其中,被告人黄金荣参与敲诈勒索6起,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97920元,被告人洪平顺参与敲诈勒索4起,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20800元,被告人林松春参与以恐吓方式寻衅滋事1起。具体事实如下:
  1.敲诈勒索被害人邱某7
  2015年5月21日、22日,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邱某7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才出借高利贷款项,共计借给被害人邱某750000元,在被害人邱某7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于2016年4月16日指使被告人蔡心培以被害人邱某7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报案至石狮市公安局。后邱某7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期间,被告人黄金荣在已收取被害人邱某7归还30000元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邱某7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邱某7的家属代为支付的赔偿款3500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邱某7及其家属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7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蔡心培提供的邱某7与天傲投资公司签订的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电子数据及被告人蔡心培、黄金荣供述等证据证实。
  2.敲诈勒索被害人蔡某10
  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蔡某10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才出借高利贷款项,共计借给被害人蔡某10132800元,在被害人蔡某10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威胁被害人蔡某10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蔡某10归还19492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蔡某10621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10陈述、辨认笔录、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3.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张某1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共计从被告人洪平顺处借得高利贷款项37500元,在被害人张某1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威胁被害人张某1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张某1归还11450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张某17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1陈述、辨认笔录、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林松春、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4.敲诈勒索被害人邱某8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邱某8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共计从被告人洪平顺处借得高利贷款项20000元,在被害人邱某8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洪平顺多次通过微信威胁被害人邱某8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邱某8归还4700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邱某82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8陈述、辨认笔录、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及被告人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5.敲诈勒索被害人邱某9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邱某9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共计从被告人洪平顺处借得高利贷款项38800元,在被害人邱某9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威胁被害人邱某9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邱某9归还4260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邱某93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邱某9陈述,辨认笔录、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洪平顺、林松春、黄金荣供述等证据证实。
  6.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4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被害人王某4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共计从被告人洪平顺处借得高利贷款项90000元,在被害人王某4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洪平顺多次威胁被害人王某4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王某4归还103000元,共计勒索被害人王某4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4陈述、辨认笔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被告人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寻衅滋事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金荣在借款人来天傲公司借款时,为方便日后索取被害人的钱财,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向其或者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出借款项为由,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指使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黄金荣指使手下以遭借款人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被告人洪平顺以欲将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进行威胁,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款项。其中,被告人黄金荣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起,被告人洪平顺参与以恐吓方式寻衅滋事3起。具体事实如下:
  1.指使邱某11刺、邱某10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5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邱某11刺、邱某10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才出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给邱某11刺、邱某10,由邱某11刺、邱某10自行联系各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于同月18日分别借给邱某11刺、邱某104万元、3万元。2016年4月16日,在邱某11刺、邱某10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以邱某11刺、邱某10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报案至石狮市公安局。后邱某11刺、邱某10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期间,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8邱某11刺、邱某10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邱某11刺、邱某10的家属代为支付的赔偿款3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邱某10、邱某11刺证言,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鉴定书、蔡心培提供的邱某11刺、邱某10与天傲投资公司签订的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借条、借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取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蔡心培、黄金荣供述等证据证实。
  2.指使林某4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6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林某4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才出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林某4,由林某4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其抵押,于同月23日借给林某42万元。2016年4月16日,在林某4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蔡心培以林某4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报案至石狮市公安局,后林某4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4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鉴定书、蔡心培提供的林某4与天傲投资公司签订的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借条、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金荣、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3.指使陈某9伪造机动车行驶证
  2017年4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陈某9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向其抵押才出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陈某9,由陈某9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机动车行驶证向被告人黄金荣某某4,实际由被告人施荣贵出资,以被告人黄金荣的名义借给陈某91万元。随后,在陈某9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黄金荣指使被告人施荣贵、杨贤驰以陈某9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报案至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后陈某9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9、纪某2、林某9、王某12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租赁合同、驾驶证信息、手机网银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材料、刑事判决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施荣贵、杨贤驰、蔡心培供述等证据证实。
  4.指使蔡某11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蔡某11伪造房产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可以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蔡某11,由蔡某11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而后被告人洪平顺借给蔡某112万元,并要求蔡某11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蔡某11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及被告人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5.指使蔡某5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5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蔡某5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可以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蔡某5,由蔡某5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而后被告人洪平顺借给蔡某53万元,并要求蔡某5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9万元的借条。随后,在蔡某5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洪平顺通过微信先后3次威胁蔡某5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蔡某5归还高利贷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蔡某5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洪平顺、黄金荣供述
  6.指使蔡某12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8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蔡某12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可以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蔡某12,由蔡某12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而后被告人洪平顺借给蔡某121万元,并要求蔡某12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随后,在蔡某12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洪平顺通过微信或电话威胁蔡某12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蔡某12归还高利贷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12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及被告人蔡心培、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7.指使周某1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12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周某1伪造房产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可以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周某1,由周某1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而后被告人洪平顺借给周某11万元,并要求周某1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某1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石狮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林松春、洪平顺供述等证据证实。
  8.指使周某3伪造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5月,被告人黄金荣在天傲公司指使周某3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才可以借高利贷款项,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给周某3,由周某3自行联系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告人洪平顺抵押,而后被告人洪平顺借给周某35万元,并要求周某3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随后,在周某3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被告人洪平顺通过微信或电话威胁周某3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周某3归还高利贷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周某3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晋江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无结果证明、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林松春、洪平顺、唐立、邱浙闽、黄峰南、施荣贵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非法侵入住宅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指使或通过被告人林松春指使被告人施友赞、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等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处进行据守滋扰。具体事实如下:
  1.非法侵入被害人洪某1的住宅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洪某1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张世限带领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到被害人洪某1家中进行讨债,因未找到被害人洪某1,被告人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及张世限遂在被害人洪某1家中据守滋扰,经被害人洪某1家人多次要求仍拒不离开,直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林小河、陈志文及张世限按照被告人黄金荣的指示先行撤离,被告人邱浙闽继续在被害人洪某1家中据守滋扰,直至次日5、6时许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洪某1陈述及被告人林松春、陈志文、林小河、邱浙闽供述等证据证实。
  2.非法侵入被害人吴某2住宅
  2014年8月,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吴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林松春安排被告人施友赞到被害人吴某2与其妻子共同租住的位于石狮市酒吧对面附近5楼一租房进行讨债,被告人施友赞遂于当日2时许趁被害人吴某2开门时强行进入前述租房内,经被害人吴某2要求仍拒不离开,后直至当日7时许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2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施友赞供述等证据证实。
  3.非法侵入被害人洪某2、蔡某15住宅
  2015年夏天,被告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洪某2归还高利贷款项,指使被告人施友赞到被害人洪某2位于石狮市的家中进行讨债,因未找到被害人洪某2,被告人施友赞遂在洪某2家中据守滋扰,经洪某2的儿媳蔡某15多次要求仍拒不离开,时间长达3天。期间,被告人施友赞不仅在被害人洪某2家中吃住,且在第三天离开时还强行拿走被害人蔡某15欲给孩子吃的1个土鸡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15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唐立、施友赞供述等证据证实。
  (六)故意伤害
  2011年,被告人黄金荣与李某8、蔡某16合伙赌博,后蔡某16将所赢赌债占为己有。同年9月27日,被告人黄金荣指使林松春与李某8(均已判刑)、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晋江某某阳某旁边的富山茶店附近向被害人蔡某16讨要上述赌债。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8用手打了被害人蔡某16一巴掌,林松春及周某5方向盘锁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蔡某16,致使被害人蔡某16头面部及躯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16头顶部损伤,致头顶部裂伤痕长度累计达10.4cm,损伤程度为轻伤;全身多处挫伤,致全身挫伤总面积达2120.93cm2,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2.12%,损伤程度为轻伤。当天,林松春等人打电话向被告人黄金荣某某8在讨债过程中打伤了对方,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7进行善后处理。2012年1月11日,林松春、李某8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与被害人蔡某16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蔡某16人民币20000元。2013年3月25日,林松春、李某8均因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蔡某16陈述、证人李某8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黄金荣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林松春为逼迫被害人林某3归还庄某1(已死亡)自行出借的高利贷款项,伙同庄某1、王某13提(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林某3从石狮市绿晶酒店门口带到晋江市梅岭街道互联通咨询服务公司,辱骂被害人林某3并逼迫被害人林某3签署一张50万元的借条及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后,还将被害人林某3非法限制在晋江市金井镇文头酒店一客房内。次日6时许,被害人林某3拨打报警电话后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3陈述、证人王某13提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林松春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金荣某某22、领导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等人,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黄金荣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系骨干成员,被告人蔡清池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金荣伙同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等人分分合合,有组织地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辱骂、哄闹、恐吓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6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黄金荣为索取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蔡清池、黄峰南、杨贤驰、施荣贵、邱浙闽、许海宵等人互相配合、分分合合,采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或侮辱、虐待情节,或者指使被告人吴佳祥等人多次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累计时间超过12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金荣、洪平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实施胁迫、恐吓等行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黄金荣参与实施6起敲诈勒索,数额达人民币197920元;被告人洪平顺参与实施4起敲诈勒索,数额达人民币120800元,均属数额巨大。
  被告人黄金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黄金荣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通过被告人林松春或直接指使被告人施友赞、邱浙闽、陈志文、林小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黄金荣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黄金荣某某23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洪平顺作为出资者,参与指挥寻衅滋事部分犯罪,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负责指挥寻衅滋事,被告人蔡清池、邱浙闽、吴佳祥、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负责实际外出进行张贴大字报、喷油漆、据守滋扰、播放高音喇叭等具体非法讨债行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寻衅滋事部分的主犯。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负责指挥非法拘禁行为,被告人蔡清池、黄峰南、吴佳祥、杨贤驰、施荣贵、邱浙闽、许海宵等人负责控制、看守被害人,部分被告人还有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部分的主犯。在各起具体非法侵入住宅事实中,被告人林松春负责指挥,被告人施友赞、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具体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和据守滋扰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部分的主犯。上述各被告人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林松春、蔡心培、施荣贵均在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林松春另有犯罪前科,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浙闽、杨贤驰、洪春荣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蔡清池、杨贤驰、施荣贵、黄峰南等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蔡清池、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施友赞、施荣贵、许海宵自愿认罪认罚,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河、洪春荣、陈志文退出违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心培、唐立、吴佳祥如实供述寻衅滋事部分罪行,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松春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部分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从轻处罚。在非法侵入洪某1住宅事实中,被告人林小河、陈志文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意伤害部分,被害人已得到经济赔偿,酌情对被告人黄金荣从轻处罚。
  本案16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邱浙闽还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罪行,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洪平顺、蔡心培、施荣贵投入到涉案组织高利放贷活动的股本及其孳息、收益均应予以追缴、没收。
  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金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洪平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林松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蔡心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唐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被告人蔡清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七、撤销本院(2014)狮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邱浙闽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邱浙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八、被告人吴佳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九、被告人杨贤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被告人黄峰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一、被告人林小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施荣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三、被告人陈志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十五、被告人洪春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施友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追缴被告人洪平顺用于犯罪的股本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蔡心培用于犯罪的股本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施荣贵用于犯罪的股本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八、追缴被告人林松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00元、被告人蔡心培违法所得人民币169800元、被告人唐立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0元,被告人蔡清池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邱浙闽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吴佳祥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峰南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施荣贵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杨贤驰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施友赞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许海宵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0元,连同被告人林小河、洪春荣、陈志文分别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7500元、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松春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42元及孳息,被告人蔡清池被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人民币5350元,用于执行上述追缴被告人林松春、蔡清池各自违法所得部分。十九、追缴被告人黄金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120元,其中77120元发还被害人邱某7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蔡某10人民币62120元,余款167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金荣、洪平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0元,其中1208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77000元、邱某8人民币27000元、邱某9人民币3800元、王某4人民币13000元,余款6792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9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人民币50762.97元和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65.15元及孳息,予以提取、扣划;对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2的闽C小型汽车和登记在被告人林松春名下的闽C小型汽车,予以拍卖、变卖、折价;对登记在被告人黄金荣某某14黄某4名下的石狮市宋塘路南侧长福段长福特一号安置楼(名仕豪园)5#楼B幢205#房地产财产价值中,属于被告人黄金荣的份额,予以拍卖、变卖、折价,用于执行上述判决涉财产事项。对被告人洪平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2.48元及孳息,予以提取、扣划;对登记在被告人洪平顺配偶林某某名下的石狮市灵秀镇石龙路288号世茂摩天城1-D-3幢A梯801单元的房产和闽C小型汽车中,属于被告人洪平顺的份额,予以拍卖、变卖、折价,用于执行上述判决涉财产事项。二十、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从被告人黄金荣某某2扣押的电脑硬盘1个、电脑主机2台、银行卡7张等财物,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9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上诉人黄金荣诉称,一、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意伤害罪。1、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其系基于与借款人间民间借贷的协议索取债务,虽索取的是高利贷,通过报案的方式有一定胁迫性,但目的是为了收回借款本息,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2、没有证据证实其指使林松春殴打蔡某16,故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3、没有证据证实其指使借款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故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1、非法拘禁部分,邱某6案发后陈述称自己没有被控制人身自由,故邱某6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不能成立。2、非法侵入住宅部分,施友赞当时已离职,他个人行为与其无关。3、寻衅滋事部分,无证据证明张某2自杀行为与其有关。三、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明知是高利贷仍借款,后逃避债务,才使其作出过激行为。其在讨债过程中,多次交代下属要避免与借款人发生冲突。其涉及的黑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一个高利贷集团,与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上均有较大区别,原判对其量刑偏重。并提出其妻子名下的房产系结婚时女方的嫁妆,不应予以没收。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洪平顺诉称,1、其不是天傲公司成员,未参与组织的经营管理,未安排公司成员外出讨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及骨干成员,至多只能认定为一般组织成员。2、寻衅滋事部分,原判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贴大字报、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不当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只是出资,未指使天傲公司成员去催收债务,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认定天傲公司成员为其催收债务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次数亦与事实不符。3、敲诈勒索部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所催讨的钱财都是在约定的利息范围内,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便其构成敲诈勒索,原判认定其敲诈勒索张某1、邱某9、邱某8、王某4亦系事实认定错误,认定其敲诈勒索的数额亦不当,其与黄金荣对收取的利息各占一半,应以取实际收回的款项认定数额。4、原判没收其个人财产及追缴与黄金荣共同的违法所得80万元不当。被扣押的小车和房产系其妻子林宝玲的合法财产,购置时间早于其涉案时间,不应予以处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洪平顺涉及的12起寻衅滋事犯罪及4起敲诈勒索犯罪均属于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中的犯罪行为,应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上诉人林松春诉称,原判量刑偏重,其在公司里没有股份、提成,不是骨干成员。其并未非法拘禁、看管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的违法所得不当,其仅获利176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上诉人蔡心培诉称,一、其参与时间短,在公司主要负责记账、发放公司等事务,没有管理职责,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及骨干成员。二、原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没有证据证实其安排人员去堵林某5的锁孔。2、黄某2不只向黄金荣公司借贷,不排除有其他讨债人员去讨债,没有证据证实其指对黄某2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其仅打印蔡某2的大字报,上述行为不达到寻衅滋事犯罪标准。三、原判认定其对吴某3、林某4、庄车轮、邱某6、陈某2进行非法拘禁的证据不足。四、其从未出资参与黄金荣的放贷,在公司没有股权,原判追缴其股本10万元及违法所得169800万元不当。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量刑偏重,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唐立诉称,1、寻衅滋事部分,黄某1自杀是多种原因造成,与其无关。2、非法拘禁部分,其主观上没有对郑某1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对郑某1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未参与辱骂、殴打,其当天在公司上班的行为,不能推定为参与看守。3、原判认定其违法所得14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且其参与时间短,工作主要是记账,主动脱离组织,作用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蔡清池诉称,其未参与对蔡某4、王某5、蔡某5、颜某进行寻衅滋事。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系智力残障人士,系初犯,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吴佳祥诉称,原判认定其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次数与事实不符。其未对吴某4、苏某1进行非法拘禁。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原判认定上诉人黄金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犯及原审被告人邱浙闽、施荣贵、黄峰南、洪春荣、林小河、施友赞、陈志文、杨贤驰、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吴佳祥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意见。
  经查,上诉人黄金荣于2011年起开始在石狮市晋江市的赌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网罗人数众多的刑满释放或者有纹身的社会闲散人员,于2014年7月注册成立石狮市天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傲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专门针对赌博人员及急需资金周转人员发放高利放贷,并于2018年4月吸收上诉人洪平顺出资参与高利放贷业务,在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金或者未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即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胁迫、电击借款人、据守滋扰、粘堵门锁、泼油漆、贴大字报、侮辱叫骂等非法手段讨债,多次在石狮市晋江市的市区及各乡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故意伤害、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黄金荣为组织者、领导者,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为骨干成员,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张世限、洪晓东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施荣贵、黄峰南、洪春荣、邱浙闽、林小河、吴佳祥、施友赞、陈志文、杨贤驰、许海宵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吴佳祥作为该犯罪组织的一般讨债成员,多次参与采用威胁、贴大字报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手段催讨非法债务,是本案犯罪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故其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是骨干成员,上诉人唐立及辩护人提出其作用较小的诉辩意见。经查,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先后担任公司经理,直接听命于黄金荣,在各自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签订借条、记账和安排人员外出讨债等事宜。上诉人唐立直接听命于黄金荣,在受雇期间也系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签订借条、放贷账目、日常放贷并与林松春对账,亦负责安排人员外出讨债等事宜。上诉人洪平顺自2018年4月参与出资,与黄金荣合作放贷,并安排公司其他成员外出讨债,对该组织的日常运营起到关键作用,各上诉人均属于对犯罪组织的人、财、物等事项具有“主要管理职权”,且系对犯罪组织的维系、运行、活动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员,应认定为该犯罪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且属骨干成员。故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洪平顺、唐立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催收非法债务部分
  上诉人黄金荣于2013年起,为逼迫借款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或者通过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安排,由上诉人蔡清池及洪晓东、张世限等人带领上诉人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等人分分合合,使用随意殴打借款人,到借款人住处或经营场所据守滋扰,使用牙签、胶水粘堵借款人住处门锁,到借款人住处泼油漆或喷油漆,在借款人住处附近张贴印有借款人头像、身份证信息和欠钱不还、老赖等字样的大字报,到借款人住处进行侮辱叫骂、播放高音喇叭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谢某1等45人进行非法讨债,并引起他人自杀、经营场所倒闭等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共作案69起,并造成2名被害人不堪压力自杀(其中被害人张某2身亡,被害人黄某1重伤),被害人郑某1被迫关闭经营场所。2019年5月至6月间,上诉人黄金荣在被害人邱某9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指使上诉人林松春威胁被害人邱某9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被害人邱某9归还钱款。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在蔡某5、蔡某12、周某3未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上诉人洪平顺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威胁三人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逼迫三人归还高利贷款项。
  上诉人林松春共计参与以上述方式催收非法债务43起;上诉人蔡心培参与作案14起;上诉人唐立参与作案3起;上诉人蔡清池参与作案25起;上诉人吴佳祥参与作案24起;上诉人洪平顺自2018年4月起,参与出资与上诉人黄金荣共同实施前述高利放贷及非法讨债活动,共作案15起;原审被告人邱浙闽参与作案12起;原审被告人黄峰南参与作案19起;原审被告人林小河参与作案13起;原审被告人陈志文参与作案6起;原审被告人杨贤驰参与作案5起;原审被告人洪春荣参与作案7起。
  2012年起,上诉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或者通过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安排,由上诉人蔡清池及洪晓东、张世限等人带领上诉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杨贤驰、施荣贵、许海宵等人分分合合,强行将被害人带到天傲公司,或者在要求被害人前来天傲公司协商还款时,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共作案33起,其中13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其中,上诉人林松春参与作案13起,其中,4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上诉人蔡心培参与作案13起,其中,7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上诉人唐立参与作案6起,其中,2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上诉人蔡清池参与作案7起,其中,2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上诉人吴佳祥参与作案4起,累计时长超过13小时;原审被告人黄峰南参与作案5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原审被告人杨贤驰参与作案10起,其中,5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或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原审被告人施荣贵参与作案5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且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原审被告人邱浙闽参与作案4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原审被告人许海宵参与作案2起,其中,1起存在殴打、侮辱、虐待情节且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
  2014年至2015年间,上诉人黄金荣为逼迫被害人归还高利贷款项,直接指使或通过上诉人林松春指使原审被告人施友赞、邱浙闽、林小河、陈志文等人非法侵入被害人洪某1、吴某2、洪某2、蔡某15等人住处进行据守滋扰。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金荣、林松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蔡心培、唐立、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黄峰南、杨贤驰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洪平顺、原审被告人洪春荣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林小河、陈志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施友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施荣贵、许海宵犯非法拘禁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黄金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高利放贷过程中,对于部分未偿还借款的人员,采用恐吓、威胁、张贴大字报、泼油漆、喷油漆、持高音喇叭喊话、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关罪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定罪量刑时根据审理时的法律规定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后,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依法应当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强行索取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辱骂、恐吓等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上诉人洪平顺辩护人提出洪平顺涉及的寻衅滋事犯罪应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敲诈勒索部分
  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9年间,上诉人黄金荣在被害人向天傲公司借款时,为方便日后索取被害人的钱财,指使被害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向其或者上诉人洪平顺抵押,并将相关证件交由其收执后才出借款项。后在被害人无法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指使上诉人蔡心培以被害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天傲公司借款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指使上诉人林松春或者直接威胁被害人欲将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进行威胁,以此逼迫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勒索高额利息。其中,上诉人黄金荣参与敲诈勒索6起,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97920元,上诉人洪平顺参与敲诈勒索4起,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20800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金荣、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黄金荣单独或伙同上诉人洪平顺向他人出借高利贷,在借款人明示自己并无任何房产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对方伪造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并签订3倍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款项时,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威胁,借款人因恐惧未能及时偿还款项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迫于无奈不断支付高额利息。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勒索、占有高额利息的目的,客观上亦采取威胁、恐吓等行为进行敲诈勒索,故上诉人黄金荣、洪平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上述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部分
  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9年间,上诉人黄金荣在借款人来天傲公司借款时,为方便日后索取被害人的钱财,要求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向其或者上诉人洪平顺抵押才出借款项为由,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指使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高利贷款项时,上诉人黄金荣指使手下以遭借款人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上诉人洪平顺以欲将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之被判刑进行威胁,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款项。上诉人黄金荣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8起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金荣某某9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黄金荣在借款人来天傲公司借款时,为方便日后索取被害人的钱财,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向其或者上诉人洪平顺抵押才出借款项。在借款人向其借款并明示自己并无任何房产的情况下,为方便日后索取债务,授意对方先行伪造房产证进行抵押才予以放款,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指使借款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或车辆行驶证的事实有相关借款人的证言,上诉人唐立、蔡心培、洪平顺、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施荣贵的供述,侦查机关扣押的部分伪造证件及在微信账户中提取到的伪造证件照片可以证实,上诉人黄金荣归案后亦供认其手机中曾存有制作假证的手机号码。上诉人黄金荣某某13借款人无任何房产,仍授意对方先行伪造房产证进行抵押才予以放款,并提供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指使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故上诉人黄金荣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故意伤害部分
  原判认定2011年9月27日,上诉人黄金荣因与蔡某16间的赌债纠纷,指使上诉人林松春与李某8(均已判刑)、周胜(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被害人蔡某16,致使被害人蔡某16头面部及躯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16头顶部损伤,致头顶部裂伤痕长度累计达10.4cm,损伤程度为轻伤;全身多处挫伤,致全身挫伤总面积达2120.93cm2,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12.12%,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月11日,林松春、李某8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与被害人蔡某16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蔡某16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金荣及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黄金荣因与蔡某16间的赌债纠纷,指使上诉人林松春等人向被害人蔡某16讨债,期间林松春等人将蔡某16殴打致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蔡某16陈述、证人李某8证言、上诉人黄金荣、林松春供述可以证实。且事后林松春等人向黄金荣汇报情况,黄金荣积极替林松春作善后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足以认定上诉人黄金荣对林松春在讨要赌债过程可能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行为而持放任态度,林松春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并未超出黄金荣的概括犯意,故应当认定黄金荣与林松春、李某8等人均应对该起故意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上诉人黄金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原判认定2015年5月1日,上诉人林松春为逼迫被害人林某3归还庄秀润(已死亡)自行出借的高利贷款项,伙同庄秀润、王某13提(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林某3从石狮市绿晶酒店门口带到晋江市梅岭街道互联通咨询服务公司,辱骂被害人林某3并逼迫被害人林某3签署一张50万元的借条及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后,还将被害人林某3非法限制在晋江市金井镇文头酒店一客房内至次日6时林某3拨打报警后被解救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诉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黄金荣及辩护人提出其妻子名下的房产系结婚时女方的嫁妆,不应予以没收的诉辩意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查封登记的石狮市宋塘路南侧长福段长福特一号安置楼(名仕豪园)5#楼B幢205#房地产,系上诉人黄金荣某某15黄某4在双方结婚登记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虽然登记在黄某4名下,但是该不动产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上诉人黄金荣与黄某4双方共同所有,原判对于其中属于上诉人黄金荣的份额依法处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黄金荣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扣押的小车和房产系其妻子合法财产的诉辩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查封登记的石狮市灵秀镇石龙路288号世茂摩天城1-D-3幢A梯801单元的房产和闽C小轿车,系上诉人洪平顺与林宝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原判对于其中属于上诉人洪平顺的份额依法处置亦无不当。故上诉人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及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当的诉辩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的规定,涉案组织通过非法高利放贷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诉人洪平顺归案后多次供述,其于2018年4月起投资天傲公司,出资股本10万元,获利40万元,并供称其与上诉人黄金荣某某7,所得利润予以平分,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黄金荣与洪平顺共同违法获利80万元并予追缴并无不当。上诉人蔡心培归案后供称其借款10万元给黄金荣,并明知该款用于非法放贷收息,其离开公司后,黄金荣支付其10万元的本息共计119300元,黄金荣亦供称此款系给蔡心培的补偿,上述事实还有相关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原判追缴上述119300元并无不当。此外,该犯罪组织非法高利放贷,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所获取高额利息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从该犯罪组织中获取的工资收益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月工资情况及参与时间,计算各人从该犯罪组织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及追缴的违法所得不当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荣组织、领导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等人,长期以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及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上诉人黄金荣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均系骨干成员,上诉人蔡清池系积极参加者;上诉人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上诉人黄金荣、洪平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实施胁迫、恐吓等行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上诉人黄金荣参与实施6起敲诈勒索,数额达人民币197920元;上诉人洪平顺参与实施4起敲诈勒索,数额达人民币120800元,均属数额巨大。
  上诉人黄金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诉人黄金荣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黄金荣伙同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等人为强行索取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分分合合,有组织地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辱骂、哄闹、恐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手段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后,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部分、非法拘禁罪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部分均依法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上诉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邱浙闽还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案罪行,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原审被告人施荣贵均在前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上诉人林松春另有犯罪前科,均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邱浙闽、杨贤驰、洪春荣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蔡清池、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施友赞、施荣贵、许海宵自愿认罪认罚,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林小河、洪春荣、陈志文退出违法所得,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蔡心培、唐立、林松春、吴佳祥如实供述催收非法债务部分罪行,对其所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从轻处罚。故意伤害部分,被害人已得到经济赔偿,酌情对上诉人黄金荣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黄金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并结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黄金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的量刑均适当。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次数、参与程度等具体情形,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施荣贵、许海宵、洪春荣、施友赞的量刑适当。对上诉人黄金荣、洪平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杨贤驰、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的量刑予以调整。同时,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对于上诉人洪平顺、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施友赞、洪春荣、施荣贵、许海宵所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不再并处罚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五项、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第十七项至第二十项,即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扣押作案工具的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十六项中对上诉人黄金荣、林松春、蔡心培、唐立、洪平顺、蔡清池、吴佳祥、原审被告人邱浙闽、黄峰南、林小河、陈志文、杨贤驰、洪春荣、施友赞、施荣贵、许海宵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三、上诉人黄金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37年6月2日止。)
  四、上诉人洪平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五、上诉人林松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
  六、上诉人蔡心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七、上诉人唐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
  八、上诉人蔡清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邱浙闽宣告缓刑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邱浙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三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上诉人吴佳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原审被告人杨贤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原审被告人黄峰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原审被告人林小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十四、原审被告人施荣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原审被告人陈志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已预缴。)
  十六、原审被告人许海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原审被告人洪春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已预缴。)
  十八、原审被告人施友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越新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苏中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钻石